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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时期的刑事政策研究(修改稿)/秦德良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9:52:44  浏览:84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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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时期的刑事政策研究(修改稿)

秦德良

[内容摘要] 刑事政策是一个国家权力机关对已然、未然的犯罪行为的反映。刑事政策是刑事学一体化思想的核心。刑事政策的范围不仅包括刑事立法政策,还包括刑事司法政策、刑事执行政策和刑事社会政策。刑事政策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违背宪法的刑事政策应该归于无效。制度短缺、社会失范的普遍性、新制度的超前性、缺乏操作性以及社会违规、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的普遍性是当代中国转型社会的鲜明的更深层次的总特征。在转型社会条件下,我们应该坚持科学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战略,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道路;全面放弃“严打政策”,继续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实施“轻轻重重”“抓大放小”的刑事政策。

[关键词] 转型时期 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是一个国家权力机关对已然、未然的犯罪行为的反映。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转型时期的刑事政策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从界定刑事政策的概念入手,试图对我国转型时期的刑事政策进行综合研究。

一、刑事政策的概念与范围

刑事政策的概念与范围中外学者没有取得一致意见,以致于有多少研究者就有多少种定义。总的来看,国内外都有广义说、狭义说、折中说三种观点。但三说的区分标准很模糊,往往因研究者而异。目前我国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比较有影响的主要是卢建平教授、曲新久教授以及刘仁文博士。

(一)刑事政策的概念与范围的争论点

刘仁文博士认为,关于刑事政策的概念与范围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分歧:第一,刑事政策的主体。是国家、国家机关,亦或包括政党甚至社会团体?还是应当将主体定义为社会整体?如果是后者,那么除了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外,公民个人是否属于刑事政策的主体?第二,刑事政策的范围。是仅限于立法领域,还是包括司法等领域?是仅仅限于刑事法律领域,还是包括社会政策领域?如果包括社会政策领域,“社会政策”的范围如何界定?第三,刑事政策的手段。是限定在刑罚范围内,还是进行进一步的扩充?如果扩充的话,扩充的范围如何?是扩展到与刑罚制度相联系的有关制度如保安处分等,还是扩展到能够抑制犯罪的所有手段和措施?第四,刑事政策的目的。是单纯为了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呢还是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的权利保障?亦或有更高层次的目的?等等。[1]

(二)目前我国学者关于刑事政策的概念与范围的观点

1、卢建平教授的观点

卢建平教授从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或范围方面讨论了刑事政策的概念与范围。他认为, 目前西方学术界主要有广义说、狭义说和折衷说。[2]

第一,“广义的刑事政策学”。瑞典法学家内尔森教授认为:刑事政策就是一个国家的社会总政策中专门处理犯罪问题的那部分;刑事政策是社会政策的组成部分;刑事政策应该与自由、平等、团结、安全等社会发展目标联系起来,应鼓励社会多方面的宏观范围的参与,而不应仅仅依赖传统的刑法武器或刑罚。

第二,“狭义的刑事政策”。德国著名法学家耶赛克、意大利罗马大学教授瓦沙利以及米兰大学教授卢伏伦等人主张,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就是与犯罪作斗争的各种方法,这些方法既可以是立法的和行政的,也可以是司法的;但他们的出发点是共同的,即对犯罪的一般预防、特殊预防和惩罚。

第三,“折衷说”。波兰华沙大学法学教授安德烈耶夫等人既不主张将刑事政策完全划到社会政策中去,也反对那种认为刑事政策学就是“研究刑法或刑事措施的科学”的观点。法国著名法学家马克·安塞尔更进一步强调刑事政策学研究对象的双重性。在他看来,刑事政策学首要的任务就是将刑事政策作为一个社会现象来研究。在此意义上说,刑事政策学首先是一门研究科学。其次,从应用的或实践的立场出发,刑事政策学应在观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一整套合理有效的打击犯罪、保护社会的战略战术。马克·安塞尔关于刑事政策学研究对象双重性的理论在当今西方刑事政策学界占据了主导地位;他由此提出的刑事政策学的研究范围也得到了西方学者的普遍赞同。现今西方最流行的刑事政策的定义表述为:“从认识论的角度看,刑事政策是对犯罪现象的综合分析,对犯罪现象以及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方法措施的解析;它同时也是建立在一定理论基础之上的旨在解决广义的犯罪现象的打击与预防所提出的问题的社会和法律的战略。”

从折衷说的观点出发,卢建平教授主张将刑事政策学变为“刑事政治学”比较合适。刑事政治学是对犯罪现象这一公共事务的认识与管理,处于战略的位置,地位较高,而刑事政策一词多指策略,地位相对较低。卢建平教授还主张刑事政策学研究的开展必然带来刑事法领域方法论的革命,主要是实行刑事法律科学的一体化,将刑事政策学、刑法、刑事诉讼法、刑法史、犯罪学、监狱学或行刑学、被害人学等在学科上进行综合或整合,同时也将刑事法学与宪法、行政法、民法、国际法、比较法、人权法等结合起来进行考察。

2、曲新久教授的观点

曲新久教授提出了刑事政策概念界定和学科建构的三定理,他将刑事政策定义为:国家基于预防犯罪、控制犯罪以保障自由、维持秩序、实现正义的目的而制定、实施的准则、策略、方针、计划以及具体措施的总称。他的刑事政策概念界定和学科建构的三定理是:立足于广义论的立场,以政策科学知识为背景,形成刑事一体化的思想。[3]具体说来:

第一,刑事政策概念的界定应当立于广义论的立场上进行,并且需要保持刑事政策之“刑事”特性,需要大致明确其与社会政策的界限,而不至于将刑事政策与一般公共政策混淆起来。广义刑事政策可以区分为刑事惩罚政策和社会预防政策两个基本方面。界定刑事政策的范围,区别刑事政策与一般社会政策的标准有两个,一是目的,二是权力,而权力的标准尤其重要。刑事政策围绕着预防、控制犯罪的目的而展开,并终止于权力所能到达的边际,权力所不能强制、控制、影响或者诱导的领域,不属于刑事政策的范围。换言之,国家、社会以至个人基于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维持秩序的目的而对其他组织和个人形成的优势地位以及支配性影响的准则、策略、方针、计划以及具体措施等等内容,均属于刑事政策的范围。

第二,当代政策学的兴起,为我国刑事政策理论尤其是刑事政策一般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资源。所以,我国刑事政策实践的特点决定了,政策科学不仅应当而且能够成为刑事政策学科建构的知识背景。

第三,刑事政策一体化思想,乃刑事政策理论的中心思想,按照这一思想,刑事政策被看成是同犯罪做斗争的准则、战略、策略、原则、计划和措施等的总称,是一个开放性的有机整体。刑事一体化的思想既不是将刑事政策包含于刑事法学之中,也不是将刑事法学包含于刑事政策学之中,刑事政策学与刑事法学有着密切的联系,又有着重大的区别。刑事一体化思想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首先,刑事政策的范围已经远远地超出了刑事法律的范围,并构成对于刑事法的指导。刑事政策超出了刑事法,但不是简单而直接地包括刑事法,而是为刑事法学提供指导性知识。刑事政策对于刑法规范的适用获得了指导地位,尽管这一地位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其次,刑事政策学不是规范学科,而是提供综合性和跨学科知识的科学。刑事政策不仅构成对刑事法的指导,还具体地表现为有目的地适用法律的具体政策性规则和措施、做法,因而又比刑事法律更具体、更灵活,表现出艺术创造性。换言之,刑事政策实践不仅需要理性知识,更需要超理性的直觉、判断、灵感。最后,刑事政策学最为重要的价值在于其批判性和建议性。就广义刑法而言,无论是对于实体刑法、还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刑事执行法,刑事政策均立于批判的立场。刑事政策学就是提供批评和建议的学科,而且,它不仅不应满足于对现行刑法提出批评和建议,而且还不应当满足于既定的政策和政策趋向,它对刑事政策自身也展开批评和建议,因而批评性和建议性是刑事政策的突出特征,也就是说,刑事政策分析与研究旨在解决问题,其特点在于它是问题驱动型的;刑事法学的研究是学科性研究,其特点在于它是知识驱动型的。

3、刘仁文博士的观点

刘仁文博士认为,刑事政策是指代表国家权力机关的公共机构为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围绕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所采取的策略和措施,以及对因此而牵涉到的犯罪嫌疑人、犯罪人和被害人所采取的态度。[1]该定义包含或隐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具体涵义:

第一,刑事政策的内容从总的方面看,包括三个基本方面:第一方面是如何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这是刑事政策的首要内容。这一点大多数学者的看法应当是相似的,预防着眼于未然,惩治着眼于已然,而控制则着眼于将已经出现或已经有一定规模的犯罪现象控制在最低限度。第二个方面是如何对待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这一点可能不是所有的学者都同意。刑事政策第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是对犯罪被害人的关注。

第二,刑事政策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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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招标投标活动不良行为惩戒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招标投标活动不良行为惩戒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招标投标活动不良行为惩戒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三亚市招标投标活动不良行为惩戒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参与各方的行为,强化对招标投标项目的监督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区域内,凡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以及市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中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和处理。

  第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虚假招标或者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的;

  (二)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泄露依法不得透露的有关资料、信息的;

  (四)在招投标活动中,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其他好处的;

  (五)明知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仍确定其为中标人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招标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对相关责任人还应按照《三亚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及实施细则予以严厉问责,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

  第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处其在6个月至36个月内不得参与三亚市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一)以受让、借用、涂改、盗用、伪造资质证书、图章、签名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与投标的;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行贿、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其他好处的;

  (四)将中标项目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五)无故放弃中标的;

  (六)不履行投标文件承诺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对有第(一)、(二)、(三)款行为的投标人,禁止其36个月内参与三亚市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对有第(四)款行为的投标人,禁止其24个月内参与三亚市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对有第(五)款行为的投标人,禁止其12个月内参与三亚市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对有第(六)款行为的投标人,视情节轻重,禁止其6—36个月内参与三亚市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处其在6个月至36个月内不得参与三亚市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

  (一)代理不具备招标条件项目的;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者评标专家串通的;

  (三)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的;

  (四)泄露依法不得透露的有关资料、信息的;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或者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的;

  (六)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的;

  (七)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招标代理业务的;

  (八)编制的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拦标价)严重失实的;

  (九)在同一项目中同时为招标人、投标人或者不同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的;

  (十)对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招标文件内容拒不改正的;

  (十一)与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回避的;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对有第(一)至(六)款行为的投标人,禁止其36个月内参与三亚市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对有第(七)、(八)款行为的投标人,禁止其24个月内参与三亚市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对有第(九)、(十)款行为的投标人,禁止其12个月内参与三亚市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对有第(十一)款行为的投标人,禁止其6个月内参与三亚市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二)与自己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的;

  (四)同投标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评标专家之间互相串通,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五)违规收受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及其他好处的;

  (六)评标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的;

  (七)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现象不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名的;

  (八)违反规定向外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相关信息的;

  (九)受到刑事处罚的;

  (十)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对有第(一)、(二)、(三)款行为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给予警告;对有第(四)至第(九)款行为,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市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不良行为信息进行登记、核实、归集,并于1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三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予以公布。

  第九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制定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可以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做出禁止性的规定。
 
  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应当查询三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等信息查询系统,禁止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条 参与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市纪检监察机关和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食用肉品目标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发〔1997〕6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食用肉品目标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实行肉品目标管理责任制,是全面实现“放心肉、满意肉工程”确定的目标,更好地培育和发展畜禽肉品市场体系,依法规范畜禽肉品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的重要措施。为保证责任制落实,现将《长春市食用肉品目标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长春市食用肉品目标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



为全面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加速“放心肉、满意肉”工程建设,结合我市食用肉品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与要求

(一)组织领导

1、确保市民吃上“放心肉、满意肉”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的领导要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拿出主要精力亲自抓、具体抓。要逐级强化目标管理,不断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开展工作的基本经费和工作条件。使之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同时要加强宣传舆论工作,提高群众主动参与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监督意识,逐步实现辖区管理社会化。

(二)屠宰场建设管理与兽医卫生检疫

2、各级政府肉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肉管办”)要不断加强对畜禽屠宰场的管理。畜禽屠宰场的建设要符合标准,严格按规定进行,并建立健全生产、卫生、安全等项管理制度。

3、畜禽屠宰场要严格按生产工艺要求组织生产,屠宰工人要统一着整洁的工作服、鞋、帽,非生产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生产车间。

4、畜禽屠宰场必须保证清洁的卫生环境,室内外要经常打扫消毒。肉品要密闭悬挂运输,运肉车辆要经常冲洗,定期消毒。

5、畜禽屠宰场的兽医卫生检疫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做规程,认真做好畜禽及其肉品的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工作。检验的部位要准确,胴体加盖验讫印章要清楚,检疫证明要按规定填写,项目要齐全,字迹要工整。

6、对检出的病害畜禽及其肉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认真做好登记。

7、兽医卫生检疫人员要科学安排工作时间,畜禽屠宰场要安排检疫人员昼夜值班,不得空岗。

(三)熟肉制品生产和经营

8、食品卫生监督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熟肉制品小型加工场(点)和市场销售业户的审批、办证、日常监督指导工作。

9、销售熟肉制品时,必须按照食品卫生要求设置防尘、防蝇设施并使用卫生、清洁的工具付货,严禁裸露销售和手抓食品。

10、熟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设置检验机构,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每批产品都要出具产品合格证或卫生检验报告单。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四)市场准入

ll、从事畜禽生肉经营的单位和业户必须持有肉品经营许可证和检疫(验)证明,并做到亮证、持放心肉信誉卡售肉;从事熟肉制品经营(含肉灌制品)的单位和业户必须持有熟肉制品临时销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和信誉卡,以及产品卫生检验报告单、产品合格证或进货发票方可销售。

12、市场管理部门每天要对进入市场销售的畜禽肉品进行两次查证验物工作(早市和夜市各一次),每次查证验物后要加盖查证验物印章。查证验物包括如下内容:一查肉品经营许可证(熟肉及制品查销售许可证或临时销售许可证);二查检疫(验)证明及检疫(验)证明日期、品种、数量、检疫单位和人员印章、屠宰场印章等项内容(熟肉及制品查卫生检验报告单或产品合格证或进货发票);三查畜禽肉品检疫标识及证、物、数量、品种是否相符。严禁销售“点外点”肉品。

13、市场查证验物的时间:早市冬季6点开始,春、秋季5点开始,夏季4点30分开始。日市第一次开市即查;第二次下午2点开查。

14、市场管理部门要为从事畜禽肉品经营的业户提供带编号和市场印章的信誉卡,并经常检查信誉卡的使用情况。

15、市场管理部门对食用肉品管理要建立4个档案:即市场管理人员档案、市场查证验物档案、市场业户信誉卡发放编号档案和处罚档案。档案要长期保管,出现问题要及时追查。

(五)餐饮业与肉制品加工业

16、宾馆、饭店、食堂、熟食加工厂等加工经营单位购买畜禽及其肉品必须实行帐卡(证)制度。市卫生部门负责统一印制《长春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畜禽肉品采购登记簿》,并负责发放和监督检查。各级卫生部门要对其监督管理的餐饮单位用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每两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写明检查内容并提出处理意见。

17、熟肉制品加工厂的帐卡证制度由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管理,并定期对购肉原料和产成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每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写明检查内容及结果。

(六)禁存活畜

18、禁养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存留猪、马、驴(骡)、牛、羊等家畜,严禁违反规定在屠宰场(点)外屠宰畜禽。

19、各级城建部门要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对辖区内禁存活畜和私杀滥宰情况进行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两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检查记录。

(七)客车禁运

20、严禁长途客车、郊线公共汽车、出租车、试验车、铁路客车运输营销性畜禽肉品。交通、公用、铁路部门要严格把关,经常对上述车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做好检查记录。

(八)综合管理

21、各级政府“肉管办”在肉品管理各个五一节中,要履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的职责,并定期对涉及肉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二、建立制约机制与激励机制

(一)全面建立监督检查考核制度

22、畜牧、卫生、工商、技术监督、城建、交通、公用等部门及各级政府“肉管办”,要根据本部门在肉品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和要求,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检查制度和保证金制度以及检查考评档案,并通过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和定期考核推动工作。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通报考核检查结果,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目标管理责任制予以奖罚。

(二)建立行业、部门间制约监督机制

23、各级政府“肉管办”要按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对屠宰场建设管理、兽医卫生检疫、市场准入制度、熟肉制品管理、用肉单位帐卡(证)制度、禁养区禁存活畜、禁止客车运输营销性畜禽肉品等项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除对责任者依法处理外,还要责令有关管理部门督促整改。同时将考核检查情况作为年终目标管理责任制奖惩的依据。

24、各级工商、卫生、畜牧、技术监督、城建、交通(公用)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场主办者及肉品管理的单位和部门,除加强管理,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外,还要将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其它问题,及时向出现问题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并报同级“肉管办”督办处理。尽快形成各行业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制约、齐抓共管的运行机制。

(三)建立保证金制度

25、每年年初各畜禽屠宰加工、肉品运输仓贮、餐饮用肉加工、市场肉品销售、熟肉制品加工、客车禁运等生产经营单位和业户都要向其主管部门缴纳一定数额的“放心肉保证金”。各级管理部门的保证金用其奖励资金解决。各部门的保证金要专户存储,用于肉品目标管理责任制奖罚。

26、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保证金实行“分级管理”,即市管县(市)区,县(市)区管街道办事处及乡镇(各行业部门也要按此逐级管理);肉制品加工厂、营销业户、餐饮单位等生产经营单位和业户要按行业归属向其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屠宰场(点)的保证金要按辖区管理原则向当地县级“肉管办”缴纳(其中供城区肉品的屠宰场的保证金还要向市“肉管办”缴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对肉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的要视其情况相应扣减保证金,完成责任目标的要返还它评对级保证金,并对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解决。

27、各地各部门在实行保证金制度的同时,还要辅以其它奖惩措施。对有问题的可采取通报批评、新闻曝光、取消评优资格、降职降级、调离岗位、停业整顿等项制约性措施。对成绩显著的要以通报表彰、树立典型、评先创优、提职升级等形式予以鼓励。

28、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逐级推行保证金制度时,要精心组织、严格管理。保证金收缴数额要合理,不能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和业户的负担,更不能出现滥罚、滥扣、滥发奖金问题。县级以下管理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业户上缴保证金的标准,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自行确立。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也要根据全市统一要求自行组织。

29、市直工商、卫生、城建、畜牧、技术监督、交通、公用部门及各县(市)区“肉管办”的保证金用市政府专项奖励资金解决(县级以下管理部门的保证金也可参照由同级政府解决),由市“肉管办"代表市政府对各自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奖罚及要求

30、市“肉管办”在组织定期考核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除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外,还要根据责任分工相应扣减负有管理责任的县(市)、区“肉管办”或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的保证金。定期检查每发现一次问题扣减200元,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每发现一次问题扣减100元,同一问题在同一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反复出现,可视情节加倍扣减保证金。考核和监督检查均无问题的,保证金做为全年奖励资金颁发奖励;政绩突出的,除按第27条规定奖励外还要另外嘉奖以资鼓励。奖金可用于奖励有关工作人员。

31、供城区畜禽肉品的屠宰场,每年年初要向市“肉管办”交3000元保证金,向所辖县(区)“肉管办”交2000元保证金,完成责任目标的,年底予以退回。市级检查发现问题,每次扣减500元(县区“肉管办”也要相应扣减);对发现问题不及时整改的,保证金要加倍扣减;保证金全部扣完仍存在问题,可视情节责令屠宰场停业整顿3至15天或取消其定点屠宰的资格(外埠屠宰场取消入长销售肉品资格)。

32、基层管理部门对生产、加工、仓贮、运输、销售畜禽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业户,要根据其从业表现进行相应的奖罚。具体标准及奖罚方法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自行确定。对问题较多或成绩显著的除按保证金制度奖罚外,还要按第27条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或奖励。

33、为防止截留挪用保证金,各级政府“肉管办”要和同级财政一起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保证金合理使用。

34、外埠入长从事生产、经营畜禽肉品的有关单位和业户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