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恢复企业、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的联合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15:35  浏览:86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恢复企业、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的联合通知

财政部


关于恢复企业、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的联合通知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从一九七九年一月份起,恢复企业、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已成立工会组织的工业、交通、财贸、基建、农林、水利、气象、学校、科学、卫生等生产企业或事业单位的行政方面,均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按月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已成立工会组织的国家机关的行政方面,应按工资总额的1%,按月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
拨交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一律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计算。
工会经费应于每月十五日前拨交工会,一般可按上月份工资总额计算拨交当月的工会经费(一九七九年一月份按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份工资总额计算)。
二、行政拨交的工会经费,基层工会留用比例应不少于60%;省、直辖市、自治区总工会和市县总工会两级的留用比例应不超过35%,两级各留多少,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总工会决定;其余5%上交全国总工会掌握使用。
三、工会经费(包括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的开支范围如下:
(1)宣传活动支出。包括工会进行日常的政治、时事、政策教育,组织劳动竞赛,举办各种讲座、报告会、展览会和其他技术交流活动的宣传费用;工会黑板报、墙报和广播站的费用;收音机、电唱机等各宣传工具的购置、修理费以及集体订阅的报刊杂志等支出。
(2)职工业余教育支出。在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的25—37.5%的范围内列入预算掌握使用,使用范围包括职工文化、电视、函授等业余教育方面的支出。
(3)文艺活动支出。包括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所需的设备用品费和维修费;举办文艺演出、联欢会、艺术创作展览会等活动的经费;文化宫、俱乐部、电影放映队及图书馆的设备购置、维修费和经常费等。
(4)体育活动支出。包括工会开展各种体育活动所需的一般设备用品费和维修费;举办或参加各项职工体育比赛的活动经费,运动用品费和服装费以及体育事业单位(体育场、体育馆)的经常活动费等。
(5)干部训练支出。包括工会专职人员和积极分子的训练费和各级工会干部学校的经费。
(6)工会行政费支出。包括各级工会专职人员的人员经费、办公费、差旅费、工会文件和会员证的印刷费;县以上工会组织自有房屋设备的维修费,以及工会召开各种会议的费用支出。
基层工会干部的人员经费改由工会经费开支后,其一切待遇,应与企业党政管理干部相同。
(7)基建和大修理费用支出。包括市、县以上工会为建设职工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基建费和大修理支出。
(8)工会经费也可用于会员的困难补助和职工集体福利事业的补助支出。
四、恢复拨交工会经费办法后,原来由财政拨给的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的行政费、文体事业活动费,改由工会经费开支。
原来由企业成本中列支的企业工会人员经费和应由工会开支的文体宣传费,改由工会经费开支。每人每月三角钱的文体宣传费取消。
所有已规定应由工会经费开支的费用,不再列入企业成本或行政费开支。
五、经与人民银行总行商定,各级工会(从基层工会到全国总工会)均需在银行开立。“工会工作费”专户,办理工会经费的收支和上解工作(会员交纳的会费也存入此户)。具体办法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总工会与当地人民银行分行洽商办理。
六、各级工会对于工会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和财政制度。各级财政、银行部门和工会有权对工会经费的提取、拨交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反映。
此外,由于恢复拨交工会经费办法后,工会经费的汇集、上交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一九七九年县以上各级工会的行政费和业务活动费,可暂由地方财政在财政部下达的一九七九年行政费指标(包括县以上各级工会行政费和业务活动费)中垫付。一九八0年如数归还。



1978年12月2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2006年9月28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9月30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规章清理应当经常化、制度化的要求,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以下规章进行废止和修改:



  一、废止《洛阳市机动车交易管理规定(市政府第28号令)》。



  二、将《洛阳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6号令)》第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涂、画、刻、写、张贴,擅自悬挂宣传品、广告、路标、路牌等,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



  三、删去《洛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市政府第44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关于“在人民防空工程进出口和气孔附近建造建筑物或者堆积物,影响进出或者危及其安全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条第(六)项相应调整为第(五)项。



  四、对《洛阳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5条号令)》作以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因养护管理不善,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枯萎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第二十条第(二)项修改为“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三)项修改为“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古树名木价值赔偿损失,并可以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擅自修剪古树名木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二)项修改为“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古树名木价值赔偿损失”。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集资贷款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集资贷款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集资贷款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五条。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集资贷款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