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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修订部队输送途中在军用伙食供应站用餐饮食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5:37:35  浏览:81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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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修订部队输送途中在军用伙食供应站用餐饮食费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 总后勤部


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修订部队输送途中在军用伙食供应站用餐饮食费标准的通知

1989年1月8日,民政部、总后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贵州省人防战备办公室,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总后基地指挥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主要副食的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国发(1988)23号〕精神,总后勤部已提高了部队输送途中的伙食费标准。为了不降低部队在输送途中的伙食质量,保证指战员的身体健康,特规定,部队在军用饮食供应站用餐的伙食费标准。从每人每餐不少于八角,提高到不少于一元五角;几个单位乘坐同一列车(船)时,应统一伙食标准。
各军用饮食供应站应不断提高烹调技术,降低成本,努力把饭菜质量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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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进行的调整,是在总结税务机构分设以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的,这对于巩固财税体制改革的成果,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具有积极意义。
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的深圳市关于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划分的试点,可以继续进行,但不扩大到其他特区。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意见》的要求,精心组织协调,做好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工作,保持全国税务系统稳定,确保各项税收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1994年,全国税务系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的规定,组建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税务机构,明确划分了两个税务局各自的税收征管范围。机构分设以后,两套税务机构运行
基本正常,为保障财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总结一年多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拟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进行调整,具体意见如下:
一、关于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税收
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按照收入归属原则,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即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收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为加强税收征管,降低税收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方便个体工商户纳税,经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一致,其各自负责征收的税种可以相互委托代征,相互委托代征不收取代征手续费。
集贸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关于涉外税收
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也可以委托国家税务局代征。
三、关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关于证券交易税
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五、关于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除外)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为简化征收手续,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也可以委托国家税务局代征。
其他工商各税的征收管理范围,仍按国办发〔1993〕87号文件执行。
为贯彻落实上述税收征管范围调整意见,我局将另行制定有关的具体实施办法。
这次税收征管范围调整以后,税务系统的人员、财产不再调整。少数人员确需调动的,由当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协商解决。
税收征管范围的调整自1996年2月1日起执行。



1996年1月24日
酒后寻衅追逐拦截出租车引发群殴致同伴死亡应如何定性

马世利


【简要案情】

  2009年11月14日14时许,临邑县农民王某、毕某、郑某三人,酒后驾驶一辆面包车在前往县城途中,以杨某驾驶的出租车超越己方车辆为由,在公路上追逐杨某,并最终将其拦截并进行殴打,造成附近村民围观。王某、毕某、郑某与围观人员马某、石某、米某发生口角,进而相互厮打。马某、石某、米某手持木棍将王某、毕某打跑,郑某被打倒在地后,杨某、马某、石某、米某继续对郑某实施殴打,致其当晚医治无效死亡。王某、毕某、杨某均为轻微伤。

【意见分歧】

  公安机关以马某、石某、米某、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王某、毕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对马某、石某、米某、杨某四人涉嫌故意伤害罪,没有争议。本案存在争议的问题是:王某、毕某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毕某追逐、拦截并随意殴打他人,引起更大的殴斗,导致一人死亡,应当构成寻衅滋事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郑某死亡结果是马某等四人殴打所致,王某、毕某追逐、拦截和殴打杨某的行为与郑某死亡的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客观行为方式具体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案中,王某、毕某的行为貌似符合前两种情形,但如果要构成寻衅滋事罪还需要达到情节恶劣。根据刑法理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王某、毕某殴打杨某的行为手段并不残忍,也没有多次殴打杨某,不属于第一种情形;王某、毕某追逐、拦截杨某没有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本案的社会影响是马某等人故意伤害郑某致死造成的,因此不符合第二种情形。
  笔者认为本案实际上是连续发生的、有一定联系的两个案件,第一个案件是王某、毕某、郑某寻衅滋事案,杨某是该案被害人;第二个案件是马某、石某、米某、杨某故意伤害案,王某、毕某、郑某是该案被害人。第一个案件引起了第二个案件的发生,第二个案件造成了郑某死亡和恶劣社会影响的结果。第一个案件与郑某死亡和恶劣社会影响的结果之间有事实因果关系,但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不同于事实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发生了某种危害结果时,司法机关首先要确定谁的行为造成了该危害结果,然后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最后得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第一个案件因第二个案件的介入而使得因果关系中断,王某、毕某的寻衅滋事行为与郑某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涉及的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问题。关于因果关系,刑法理论界存在各种各样的学说,包括必然因果关系说、偶然因果关系说及条件说。不管采取何种学说,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定注意以下几点:⑴因果关系只是研究某种行为是否是某种结果的原因,即分析研究的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而不是对行为与结果本身的研究;由于危害行为本身具有法定性,故不能以因果关系的认定取代对危害行为本身的认定。⑵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是否意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不影响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又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不能离开客观条件认定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特定条件,不能左右对因果关系的认定。⑶一个危害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因此,在认定某种危害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反之,一个危害行为可能造成数个危害结果。所以,在认定某种行为造成了某一危害后果时,也轻易否认该行为同时造成了其他危害结果。⑷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者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例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行为,导致乙身体重伤,乙前往医院途中,被丙驾驶的汽车撞死。由于介入了丙的异常行为,而且由丙的行为导致了乙的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就本案而言,王某、毕某、郑某所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因马某、石某、米某故意伤害行为的介入而最终造成了郑某死亡和恶劣社会影响的结果,寻衅滋事行为是发生故意伤害行为的诱因,却与郑某死亡这一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王某、毕某之行为不构成犯罪,可以对其作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