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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5:41:00  浏览:85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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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宜政发〔200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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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4月9日第14届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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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安庆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2001〕59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客观公正地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等进行评估与审查,为合理安排建设项目资金提供真实、客观的依据,从而事前控制建设项目总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对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效益分析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下列资金的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一)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二)中央、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

(三)政府性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

(四)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含国外贷款);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国务院、省政府及其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预算调整;

(三)项目招标文件和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四)项目建设其他有关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可以对前款评审内容的全过程进行评审,也可以对某阶段进行评审。财政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评审质量,提高评审效率。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按照《安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 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时,应及时将概算抄送市财政部门。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订评审计划;

(二)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八)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抄送的概算后10日内,将评审报告抄送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评审报告作为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批准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依据。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预算,并将预算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和决算审计,并将竣工决算资料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批准财务决算。审计机关或审计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应当抄送市财政部门,并作为项目竣工后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决算批准前,建设资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建设费用的90%。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向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评审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评审工作的,由财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建设预算或暂停拨(支)付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对在财政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的违规问题,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认真收集和保管评审资料; (三)及时作出评审意见,不得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四)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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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煤装〔2007〕18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督促煤矿企业用足用好国家煤层气抽采利用各项优惠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以下简称《基本指标》)、《煤矿瓦斯抽采规范》等法规和标准,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先抽后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是治理瓦斯的根本性措施。先抽后采就是煤矿企业应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条件和一切能够采用的技术手段,将煤层瓦斯预抽到有关规定的指标以下后,再进行煤炭开采。我国煤矿瓦斯灾害严重,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占比例高,据不完全统计,全国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4500余处,原国有重点煤矿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占49.8%,煤与瓦斯突出和瓦斯涌出量大是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多年来,一些煤矿企业通过实施瓦斯先抽后采,不断提高瓦斯抽采率,有效地防止了煤与瓦斯突出,减少了采掘时期的瓦斯涌出量,改善了矿井安全状况。实践证明,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根本性措施,是防止重特大瓦斯事故的治本之策。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瓦斯先抽后采的重要性,强力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

  2.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迫切要求。近年来,我国煤矿企业在瓦斯抽采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发展不平衡,基础不牢靠,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国有重点煤矿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抽采率偏低,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装备不足,还不能真正实现瓦斯先抽后采,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大多数没有进行抽采,全国平均瓦斯抽采率不足30%,部分煤矿企业瓦斯灾害仍然很严重。煤矿瓦斯事故仍是“第一杀手”,2005年以来发生重特大瓦斯事故329起、死亡3082人,占煤矿同类事故起数的58.6%、死亡人数的64.6%。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重点是防治瓦斯,必须加快实现先抽后采。各地区、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认清形势,以攻坚克难的精神、扎实有力的措施,坚持不懈地把瓦斯先抽后采工作抓好、抓实,全面提升我国煤矿瓦斯防治水平。

  3.煤矿先抽后采首先在于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各地、各煤矿企业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转变瓦斯抽采观念,依靠科技进步,开拓创新,既要认识到瓦斯治理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 又要认识到煤矿瓦斯可防、可控、可治、可用;特别是随着瓦斯抽采技术和装备的发展进步、煤矿企业的广泛实践,各种条件煤层在采前可以完全做到将瓦斯抽采达标,关键是要在理念上真正把先抽采瓦斯作为煤层开采的首要生产环节,首先布局,首先提供资金、人力和工程与技术装备保障。因此,煤矿企业必须牢固树立抽采瓦斯既是“发展生产力、保护生命、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也是矿井实现安全高效有效途径的先进理念,切实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先抽后采,并推进瓦斯先抽后采向煤层气开发利用纵深发展,实现瓦斯治理由被动防范到主动治理。

  二、先抽后采的指导原则和目标

  4.指导原则。煤矿瓦斯抽采必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把实现瓦斯先抽后采与实现矿井瓦斯全方位监测监控、坚持采掘工作面“以风定产”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对瓦斯的综合防治。同时,煤矿瓦斯先抽后采还必须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的原则,把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真正落到实处。

  多措并举就是要紧密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充分利用地面和井下的空间,提前预留抽采时间,采取多种可能采用的有效抽采技术和工程措施,并加大科技创新、政策支撑、严格法规标准和现场管理,全面加强先抽后采,实现抽采达标。

  应抽尽抽就是对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都必须先抽采瓦斯,达到《基本指标》要求后再安排采掘;在此基础上,要对煤层瓦斯尽最大能力进行抽采,努力实现煤炭开采前瓦斯抽采的最大化。

  抽采平衡就是在对煤层瓦斯抽采工作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的基础上,确保煤层预抽时间和瓦斯预抽效果,保持抽采达标煤量和拟安排生产准备及回采的煤量相平衡,也就是矿井采掘活动严格控制在瓦斯抽采达标的区域和煤层内。

  5.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国煤矿瓦斯年抽采量达到50亿立方米以上,抽采率40%以上;瓦斯年利用量达到30亿立方米以上,利用率60%以上。并达到以下具体要求:

  一是要满足采掘工作面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的要求。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经预抽后,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能够达到《基本指标》规定要求;

  二是满足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的要求。煤层经预抽瓦斯后,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吸瓦斯含量和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基本指标》的要求;

  三是逐步实现“抽、掘、采”平衡。煤层经预抽瓦斯后,抽采达标煤量能够满足安全掘进和安全回采的要求。

  三、瓦斯先抽后采要纳入矿井设计和生产规划

  6.煤炭生产必须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煤矿企业必须统一组织编制生产发展与瓦斯抽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把矿井瓦斯抽采规划与生产规划、矿井年度瓦斯抽采计划与年度生产计划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实行统一管理,同时下达、同时实施、同时考核。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抽采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抽采工程、装备,工程衔接、抽采时间,抽采量、抽采率指标,实施抽采规划的各项保障措施等。矿井生产计划的编制应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计划开采的煤量不得超出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对未抽采的煤层和抽采不达标的煤层不安排生产计划,真正做到不抽不采。

  7.把瓦斯抽采纳入矿井设计,为先抽后采创造条件。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初步设计必须包括瓦斯先抽后采的内容,并纳入安全专篇;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必须编制瓦斯先抽后采专章(节)。在矿井开拓布局和煤层开采程序方面,应坚持瓦斯抽采工程优先、保护层开采优先的设计原则。

  8.坚持抽采平衡,合理组织生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生产安排必须与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相匹配。否则,必须调整采掘部署,降低煤炭产量,实现抽采平衡。做到瓦斯抽采不达标不生产,防突措施不到位不生产。

  四、完善先抽后采工作机制

  9.加强先抽后采制度建设,落实各级管理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全面贯彻执行瓦斯先抽后采的各项规定,健全机构,配齐人员,保证投入;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先抽后采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瓦斯先抽后采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等工作;企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先抽后采工作负责;瓦斯抽采机构和人员必须建立先抽后采岗位责任制,并制定确保责任制落实的措施和办法。

  10.建立健全瓦斯抽采机构,加强抽采队伍建设。按规定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煤矿企业(以下简称应抽采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配足瓦斯抽采专业技术人员;矿(煤)业集团公司应建立管理瓦斯抽采工作的部门;矿井应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有条件的应建立瓦斯与地质相结合的部门或瓦斯研究机构;瓦斯抽采的科、区(队)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

  11.加强抽采人员培训,提高抽采队伍素质。应抽采煤矿企业应建立瓦斯抽采专业工种培训制度,并定期对瓦斯抽采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对瓦斯抽采工进行技能培训;煤矿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瓦斯抽采的相关人员进行参观学习、经验交流。

  12.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体系。应抽采煤矿企业要建立严格的先抽后采考核、奖罚制度,保证装备、人员、资金三到位,形成分工明确、配置合理、运转高效、奖罚分明的工作机制和考核体系,国有重点煤矿由集团公司进行年度考核,地方国有、乡镇煤矿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年度考核。目标考核制度主要包括:先抽后采目标逐级考核制度、瓦斯抽采岗位责任考核办法、瓦斯抽采管理实施细则、先抽后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先抽后采奖惩制度、抽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13.加大投入,确保先抽后采工程实施。应抽采煤矿企业要建立先抽后采持续投入机制,用好安全费用、税后利润和其他自有资金,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先抽后采的投入比例,为先抽后采提供资金保障。所提资金要重点用于先抽后采的地面钻井(孔)、井下专用抽采巷道、抽采钻孔、抽采系统、装备及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14. 用足用好促进瓦斯抽采利用的各项政策。应抽采煤矿企业要认真研究、贯彻执行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及其他优惠政策,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建立、健全煤层气开采、利用独立核算机制,抓紧向财政税收部门申请认证,享受销售煤层气增值税先征后退、免征所得税、加速抽采设备折旧、煤层气利用财政补贴、鼓励煤层气发电上网和优惠电价等优惠政策,促进煤矿企业瓦斯抽采与利用工作健康发展。

  五、强化措施,加大预抽力度

  15.优先选择地面区域预抽。煤层平均渗透率大于或等于1毫达西,且具备煤层气开发条件的矿井,应采用地面钻井规模化预抽煤层瓦斯;煤层平均渗透率在0.1到1毫达西之间的矿井,应优先采用地面钻井进行区域预抽。

  16.加强井下区域预抽。矿井要开展区域预抽,具备条件的矿井应将先期施工的开拓、准备巷道优先布置在岩层中,并利用顶底板巷道进行煤层瓦斯预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采用采区顶、底板岩巷穿层钻孔提前预抽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前方煤层瓦斯,采用顺层长钻孔预抽工作面开采区域煤层瓦斯和下一个工作面开采区域的煤层瓦斯等预抽煤层瓦斯的技术方法,确保突出煤层掘、采之前抽采达标。

  17.积极采用卸压区域预抽。煤层群开采的突出矿井应开采保护层,可采煤层不能作为保护层开采的,可选择邻近不可采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优先开采不突出或弱突出煤层,高瓦斯矿井应优先开采低瓦斯煤层。同时,采用地面钻井或井下巷道穿层钻孔等措施,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卸压瓦斯。

  18.采用先进技术,加强煤层预抽。推广地面钻井、井下穿层钻孔大面积预抽、顺层交叉长钻孔预抽、保护层开采卸压区域预抽等成熟、适用、先进的瓦斯预抽技术;积极应用水力冲孔、水力割缝、水力压裂、深孔控制预裂爆破等卸压增透技术,提高预抽效果。

  19.提高瓦斯抽采装备水平。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应制定抽采设备更新计划,逐步淘汰落后的抽采设备;实施瓦斯分源抽采,建立高、低负压(浓度)分开抽采系统和分区抽采系统,并留有一定的余量系数;推广使用大功率、大流量抽采泵,加大抽采管路直径,减少系统阻力,保证孔口抽采负压大于13千帕;积极推广大能力钻机、大直径长钻孔,提高单孔抽采量。

  20.加强瓦斯预抽管理。煤矿企业要定期测定、收集瓦斯基础参数,建立瓦斯基本参数数据库,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和突出危险区域预测;加强抽采系统维护管理,严格钻孔的设计、施工、验收;按要求安装排渣器、自动放水器和计量装置;钻孔、钻场、管路系统等主要作业地点实行挂牌管理,定期测量负压、流量、浓度等参数,并及时调整。实施先抽后采的矿井每月至少分析一次预抽情况,适时评价预抽效果,提出区域性预抽评估报告,预抽评估报告作为石门揭煤、采掘工作面编制施工组织措施的依据。

  21.采取措施,提高瓦斯抽采率。煤矿企业要充分发挥抽采设备能力,提高设备利用率和抽采效率,及时更新制约抽采能力和效率的设备、管路和工艺技术,并坚持 “密钻孔、高负压、严密封、长期抽”,最大限度的提高瓦斯抽采效率和煤层瓦斯预抽量,提高矿井的瓦斯抽采率。要根据开采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达到《基本指标》规定要求,确定煤层瓦斯抽采量和矿井抽采率,并将煤层瓦斯预抽量和矿井瓦斯抽采率纳入责任制和年度考核指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工作到位。

  22. 努力提高瓦斯利用率,以用促抽。煤矿企业和瓦斯抽采企业必须同步加大瓦斯利用的工作力度,保证资金投入,千方百计地采取措施,将抽采的瓦斯进行利用,实现节能减排、变害为利、变废为宝。要积极做好与财税、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协调,用足用好瓦斯抽采与利用的相关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建设为城市民用和工业用气管网,保障正常燃气供应;要加快建设瓦斯发电工程,争取富余电量上网;要不断开发瓦斯利用新途径、新技术,提高瓦斯利用率,严格限制瓦斯排空,以利用促抽采,以抽采保安全。

  六、加强先抽后采监管监察

  23.加强对先抽后采的管理。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先抽后采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相关政策,把先抽后采纳入到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之中,把矿井瓦斯先抽后采能力和抽采达标煤量作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重要内容和约束指标,核定生产能力时,首先要按照《基本指标》的要求核定矿井瓦斯抽采能力,矿井生产能力大于瓦斯抽采能力的,按瓦斯抽采能力核定生产能力,并督促煤矿企业采取核减煤炭产量,调整采掘部署等措施,保证先抽后采措施的落实和抽、掘、采平衡。

  24.把瓦斯抽采纳入煤矿改扩建工程的主要内容之一。应抽采瓦斯的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矿井必须同时建设瓦斯抽采系统,把提高瓦斯先抽后采能力作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的主要内容之一。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建设项目设计和“三同时”设计时,要同时审查瓦斯先抽后采系统、抽采能力和抽采指标。竣工验收时,要同时验收瓦斯抽采系统建设和首采区的首采煤层瓦斯预抽情况,抽采未达标的矿井一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25.加强对先抽后采的监管监察。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监管监察力度,以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为重点,继续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督查、跟踪检查,督促煤矿企业依据法规标准,做好瓦斯抽采治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定期调度、掌握各类煤矿瓦斯抽采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的各级责任制落实、机构设立、人员配备、资金投入、先抽后采计划实施情况和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预抽效果评估等情况进行监察,对不按规定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应责令停止生产,对抽采达标煤量达不到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或预抽效果不好的,依法责令煤矿企业限期整改。
 

  二○○七年九月三日
关于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辨别问题

张世勋


  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认定和辨别对行为人行为的定性和是否数罪并罚、一罪还是数罪的问题至关重要,是一个后续问题解决的前提问题,只有将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这个问题解决了,才能流畅的处理刑法题目和刑法实践中的罪数和定罪问题。
  基于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问题的重要性,笔者将这两个概念的相关概念、特点和主要情形做下列阐述:
1.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定义
犯意转化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行为过程中,改变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从而导致此罪与彼罪的转化。
另起犯意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因某种原因的出现,停止原犯罪行为而另起其他的犯罪故意,实施另外一个犯罪行为。
2.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特点
犯意转化的特点:
①从此罪转化为彼罪,最后还是按一罪处罚。
②前一行为没有停止,或讲正在进行中。
③侵犯法益多为同一法益或同一类法益。
另起犯意的特点:
①在前一行为停止(既遂、中止或未遂状态)后,行为人有另起犯意,一般为数罪并罚。
②前一行为已经由于某种原因停止,又开始另一行为。
③侵犯的法益多为不同种法益。
3.正确区分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
犯意转化会导致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性质产生变化,因而影响故意内容的认定。
犯意转化的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以此犯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却以彼犯意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或者说,行为人在预备阶段是此犯意,但在实行阶段是彼犯意。例如,行为人在预备阶段具有抢劫的故意,为抢劫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但进入现场后,发现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等均不在场,于是实施了盗窃行为。行为人在实行犯罪时,由预备阶段的抢劫故意转化为盗窃故意,其实行行为便是盗窃行为。通常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事实上对此还难以一概而论,或许可能根据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认定犯罪:如果盗窃行为严重,以盗窃罪论处,其抢劫预备行为可以作为盗窃罪从重处罚的情节;如果盗窃行为并不严重,而抢劫预备行为严重,则以抢劫(预备)罪论处,将盗窃行为作为抢劫罪从重处罚的情节。
犯意转化的第二种情况是,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犯意改变,导致此罪与彼罪的转化。例如,某甲在故意伤害他人的过程中,改变犯意,意图杀死他人。又如,某乙见他人手提装有现金的提包,起抢夺之念,在抢夺过程中转化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倒在地,抢走提包。再如,某丙本欲杀死他人,在杀害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改变犯意,认为造成伤害即可,没有致人死亡。对此,刑法理论上有人主张:犯意升高者,从新意(变更后的意思);犯意降低者,从旧意(变更前的意思)。换言之,如果行为人本欲犯较轻的罪,后来改变犯意,犯较重的罪,则定较重的罪;如果行为人本欲犯较重的罪,后改变犯意,犯较轻的罪,则仍定较重的罪。依此观点,对上述某甲、某乙的行为应分别定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对某丙的行为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即如果符合中止犯的条件,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笔者赞成这种观点。
犯意转化的处罚原则总结:
犯意升高者,从新犯意;犯意降低者,从旧犯意。
4.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具有区别,前者是由此罪转化为彼罪,因而仍然是一罪;后者是在前一犯罪已经既遂、未遂或中止后,行为人又另起犯意实施另一犯罪行为,因而成立数罪。具体说,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有三个重要区别:
(1)行为在继续过程中,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行为由于某种原因终了,则只能是另起犯意。例如,某甲以强奸故意对某乙实施暴力之后,因为妇女正值月经期而放弃奸淫,便另起犯意实施抢劫行为。由于抢劫故意与抢劫行为是在强奸中止之后产生的,故某甲的行为成立强奸中止与抢劫二罪。
(2)同一被害对象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针对另一不同对象,则只能是另起犯意。例如,某甲以伤害故意举刀砍某乙,适仇人某丙出现在现场,某甲转而将某丙杀死。甲的行为针对不同对象,应成立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二罪。
(3)犯罪客体即所侵害的法益是否为同一或者同一类法益。犯意转化的情况下,前后犯意所侵害的法益是同一或者同一类的:而另起犯意的情形下,前后所侵害的法益多数情况下是不相同的。如行为人入室强奸后有怕罪行暴露就萌生了杀害被害人的想法,随用被害人家中菜刀将其砍死后弃尸野外,那么这个案例中行为人前后犯意所侵害的法益即不相同,应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5.在阐述了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定义,特点和表现形式后,笔者将司法考试中如何判断的应试技巧归结如下:
在司法考试试题中一般会给出“在……后,张三……”的句式,在这种情况下,十有八九就是另起犯意了。这是笔者做完历年考试真题后的真切感受,大家可以尝试一下。
如果在上一步判断过程中,你并不放心,那么请将上文中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特点部分和区别部分共9点详细揣摩并运用此便准进行判断。
如果你在上面两步还解决不了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区别和辨认,你就采用韩友谊老师的形象标准,即:犯意转化就是一部电影中不同镜头的转换;另起犯意则是一部电影放映完毕,又放映一部新电影。
希望笔者的总结能够对你有所裨益。
2010年5月19日
QQ:846641728
E-mail:zhangshixun2018@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