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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1:23:14  浏览:95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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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会[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年来,许多地方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不断加强农村会计管理,规范基层会计工作,出现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等一些新的有益做法,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一致欢迎。各地财政部门纷纷要求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该做法,并制定一个指导性文件对这一工作加以规范。根据《会计法》关于“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的精神,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有关要求,切实推进基层会计核算体制改革,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特别是农村经济的和谐稳步发展,现对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以下简称代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开展代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

  中办发[2006]32号文件指出:“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力的基础上,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国发[2006]34号文件要求:“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会计代理制度等管理办法,促进村级财务监管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深入开展代理服务工作,实现行政村各项资金和日常经费(以下简称村级资金)的委托管理、村民自治和规范使用,有利于巩固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成果,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有利于推进村务公开工作,增强广大农民参政、议政能力,强化农民主人翁意识,密切干群关系,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权建设;有利于增强乡镇政府的服务职能,实现乡镇财政部门由征管型向服务型转变;有利于贯彻落实《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规范农村会计处理,严肃农村财经纪律,加强农村源头治腐,有效控制农村村级债务增长,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因此,各地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代理服务工作,将代理服务工作作为一项“利民惠民、增强我党执政能力”的大事来抓。同时,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理解、支持、配合,注重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协调与沟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部署、共同努力,确保代理服务工作平稳有序地开展。

  二、代理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形式及主要内容

  (一)代理服务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由财政部统筹、指导。

  财政部负责全国代理服务工作的统筹管理,具体负责制定全国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协调、督促、指导各地开展代理服务工作,并对各地开展代理服务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代理服务工作的具体落实,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适合本地区代理服务工作开展的具体实施办法,加强代理服务的规章制度建设,协调、督促、指导本地区开展代理服务工作,组织对本地区各乡、镇开展代理服务工作实施检查,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二)代理服务必须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会计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遵循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的基础上,各代理服务机构依法与各村民委员会签订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实施代理服务后,维持村委会各项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

  (三)代理服务主要采取自愿委托管理的形式,实行村级财务与村级资金的“双委托”管理,即各代理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各行政村不再设会计和出纳,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报账员,其资金由代理机构根据自愿签订的委托协议,以及《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要求,进行统一管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实现“五个统一”,即统一资金账户、统一报账时间(段)、统一报账程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档案管理。代理服务机构可对村级财务的管理与决策提供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代理服务工作应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科学设置工作流程和工作岗位,明确各环节、各岗位的分工和职责,实现权责一致、相互监督。

  1. 村级集体组织法定代表人是村级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对本村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报账员。由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干部兼任或由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的村民担任,主要负责村级收入、支出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村级备用金的领取、保管和定期向代理服务机构报账。报账员产生后应及时向代理服务机构备案,并积极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的政策水平和报账业务技能后,方可上岗,在不违犯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前提下,不宜随意更换。

  3. 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实行代理服务的行政村应通过民主程序产生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级收入、支出情况逐项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不得由村干部以及与村干部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担任。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组成人员应向代理服务机构进行备案,并留相关印鉴。

  4.代理服务机构。代理服务机构原则上由乡、镇财政部门负责组建,设总会计1人,代理会计、资金会计(出纳)若干人,由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负责发放备用金,审核报销票据,进行账务处理,汇总编制明细账、总账和月报、季报、年报,并对各村的财务档案进行归集管理。担任代理服务机构总会计的人员应当熟悉农村财务工作,并具备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专门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由中介机构承担代理服务工作的模式。

  (五)实行备用金制度。实行代理服务的村级资金采取备用金领取方式进行管理。备用金的金额由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与代理机构协商决定。备用金的使用额度标准由村民会议讨论确定。实际开支时,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加盖印鉴后,由村集体组织法定代表人审批签字;如遇重大开支和事项,还需先经过村民会议审议通过。

  (六)实行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开展代理服务后,各行政村应编制村级财务预算,并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代理服务机构备案,作为其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年度终了时,代理服务机构根据该年各行政村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各行政村村民会议审议。

  (七)实行村级财务定期报账制度。开展代理服务后,村级财务实行村报账员向代理服务机构定期统一报账,具体报账时间由代理服务机构与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

  (八)实行村级报账审核制度。开展代理服务后,代理服务机构在受理村报账员报账时,应逐一核实有关凭证,凡符合村财务预算内容,手续、印信齐全,凭证合规的开支方可报销入账。

  (九)实行村级财务会计定期公开制度。开展代理服务后,代理服务机构应定期向村民委员会提供详细、完整的村财务信息。村民委员会收到代理服务机构提供的村财务信息后,应定期在本村公开位置予以公布,包括村资产负债表、收益表、收入明细表、支出明细表等,接受村民的监督。

  (十)实行村级财务会计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开展代理服务后,代理服务机构应定期对村报账员、村民理财小组成员、代理会计、资金会计(出纳)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对新任用(命)的村报账员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还应进行相应的岗前培训。

  (十一)实行村级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开展代理服务后,代理服务机构应研究制订村级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加强对村级财务会计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对各村的财务会计档案实行分柜管理,编制档案目录,并妥善保管。

  (十二)实行村级财务会计定期审计制度。开展代理服务后,代理服务机构应主动接受上级部门及有关单位实施的审计监督,并公开审计结果。村民委员会换届、代理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轮换时,还应组织相应的离任审计。

  三、代理服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各地财政部门要重视代理服务工作,应成立专门的工作组或设专人负责管理代理服务工作,加强与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强化对代理服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在开展代理服务工作过程中,各地财政部门应注重引入审计监督机制,加强对代理服务机构的监管,确保委托代理资金安全;应不断细化村财务公开的内容,增强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让广大农户认得准、看得懂、算得清,积极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构建部门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 “三位一体”的监督管理体系,切实发挥代理服务工作的效能。

  四、村级债务和农村票据的管理

  开展代理服务工作前,各乡、镇财政部门应会同纪检监察、农业等相关部门,做好各村债务的清理工作,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消除村级债务、防止村级债务继续增长的相关政策,核销欠账,锁定旧账,确保村级资金核算由原方式向代理服务的平稳过渡。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农村票据的管理工作,规范票据的使用,加强对票据使用的监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农村商用票据、报销表格、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等,消除“白条”入账的现象,有效控制村级债务的持续增长。

  五、确保代理服务工作有效实施

  各地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对代理服务工作的宣传和动员,切实做好协调组织工作,采取多种有效的宣传手段,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让老百姓能够广泛了解代理服务的内容以及其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打消村干部和村民的顾虑,自愿将村财务资金纳入代理服务的委托管理。

  各地财政部门应重视对农村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代理服务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应积极稳妥地安排开展代理服务所必需的资金和场所,保障代理服务工作的开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一站式的对外代理服务窗口;应健全代理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方式、方法,有条件的地方,应探索开展电算化代理服务工作,加强软硬件建设,加快电算化人才培养,建立健全代理服务工作电算化模式下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代理服务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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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25301号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寿福,男,汉族,1980年10月4日出生,北京理工大学计算中心教师,住xxx。

委托代理人米传猛,男,回族,1980年1月30日出生,住xxx。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诉被告陈寿福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琦、罗轶,被告陈寿福及委托代理人米传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讯公司诉称:腾讯QQ2006Beta2是原告在原腾讯QQ2004Beta基础上进行研发后于2006年5月推出的计算机软件。原告依法对QQ2006Beta2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原告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依法许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腾讯)使用及运营腾讯QQ2006Beta2。深圳腾讯通过www.qq.com(腾讯网)向网络用户提供腾讯QQ2006Beta2下载及使用服务。

原告发现,被告通过其“珊瑚虫工作室”网站(www.soff.net,www.coralqq.com)向网络用户提供名为“腾讯QQ2006珊瑚虫版”的软件下载。通过下载、安装和运行“腾讯QQ2006珊瑚虫版”,原告发现“腾讯QQ2006珊瑚虫版”实际属于对原告腾讯QQ2006Beta2进行复制和篡改而成。

另外,被告还在其“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上复制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的QQ堂酷比等形象并向网络用户提供下载,也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早在2003年1月12日,被告就已经就其原先修改腾讯QQ的行为向腾讯公司保证不再篡改腾讯公司QQ软件,保证关闭其网站上关于QQ软件修改版本的下载服务。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陈寿福辩称:第一,原告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原告未证明其有著作权; 第二,本案被告并未实施侵权行为,被告不适格, 我方与珊瑚虫工作室无关联性, 也与珊瑚版软件无关。因此我方也不存在侵权行为,并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经审理查明:

一、根据2005SR0683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腾讯简体QQ2004Beta软件[简称:简体QQ2004]V1.0,首次发表日期为2004年7月19日,权利人为腾讯公司,登记时间为2005年6月30日。

根据2006SR13313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腾讯QQ2006软件V1.0,首次发表日期为2006年3月14日,权利人为腾讯公司,登记时间为2006年9月26日。

二、根据2005-F-03890号著作权登记证书,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由王?、王立于2005年6月1日创作完成,于2005年6月25日在深圳首次发表的作品《游戏软件(QQ堂)酷比系列》以职务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

根据2005-F-03985号著作权登记证书,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由王?于2005年5月31日创作完成,并于2005年6月1日在深圳首次发表的作品《游戏软件酷比表情系列》以职务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

三、根据(2006)海证民字第7386号公证书及京ICP备05005058号备案记录,www.soff.net网站备案的ICP单位是陈寿福。根据soff.net域名信息查询记录及(2006)海证民字第7387号公证书,陈寿福是soff.net域名的持有人。

四、陈寿福在2003年1月12日所作的保证书中承认“自从2000年以来,一直使用着QQ。后来在网上发现了去掉广告并且能够提示好友IP的QQ版本,于是我便下载并使用。出于浓厚的学习兴趣,我对网上流行的版本加以修改,完善部分功能,并做成了自己的版本……我便把自己作的版本放到了个人主页上提供下载。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有的站点也提供了该版本的下载服务。我主动于2002年11月在自己的网站上发表了声明,并从主页上删除了QQ修改版本。在这里本人做出保证,继续关闭本人网站上关于QQ软件该修改版本的下载服务,删除与该修改软件版本有关内容,并停止传播,今后保证不再对腾讯QQ软件作出任何修改。”

五、“珊瑚虫工作室”的在线地址为www.soff.net,该网站上腾讯QQ2006珊瑚虫版”的《授权协议》包含如下内容:“北京理工大学珊瑚虫工作室(Coral Studio)出品,cygwin、soff、Quaful联合制作…… 本程序基于腾讯QQ2006Beta2制作而成,除了具有QQ基本功能外,集成了网上最新流行的珊瑚虫增强包,可以显示好友的IP地址以及地理位置,另外去掉了烦人的广告,使界面更加清爽,也可以选择安装MSN风格的提示音,外挂还提供了丰富的定制功能。本程序为集成安装版,无须原版QQ,装完即可使用,还可以自由选择运行珊瑚虫版或者原版,安装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组建…… 腾讯QQ版权归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所有,本版本仅为方便用户使用之辅助工具,没有任何侵权意图。”

在“腾讯QQ2006珊瑚虫版”安装完成后,出现以下情况:

(1)除安装了珊瑚虫版腾讯QQ外,用户电脑中同时还默认安装了360安全卫士、Zcom娱乐、珊瑚虫手机铃声下载、珊瑚虫在线查询IP数据等程序或者网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

  (2013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8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依法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公约》(海牙送达公约)、《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海牙取证公约)和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便捷、高效的原则确定依据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或者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对外提出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

  第二条 人民法院协助外国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适用对等原则。

  第三条 人民法院协助外国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应当进行审查。外国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具有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或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拒绝提供协助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拒绝提供协助。

  第四条 人民法院协助外国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方式办理。

  请求方要求按照请求书中列明的特殊方式办理的,如果该方式与我国法律不相抵触,且在实践中不存在无法办理或者办理困难的情形,应当按照该特殊方式办理。

  第五条 人民法院委托外国送达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和进行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需要提供译文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

  译文应当附有确认译文与原文一致的翻译证明。翻译证明应当有翻译机构的印章和翻译人的签名。译文不得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国际司法协助工作。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一个部门统一管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的国际司法协助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有权受理涉外案件的专门法院,应当指定专人管理国际司法协助工作;有条件的,可以同时确定一个部门管理国际司法协助工作。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独立的国际司法协助登记制度。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国际司法协助档案制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的送达回证、送达证明在各个转递环节应当以适当方式保存。办理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的材料应当作为档案保存。

  第九条 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直接对外发出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

  第十条 通过外交途径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统一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