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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3:37:30  浏览:93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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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8〕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东莞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和《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东莞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授权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集体)企业、国有(集体)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下列投资活动:

(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二)设立全资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股权置换,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对外投资;

(三)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第四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负责投资决策和组织实施。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内部投资决策权限,建立健全投资管理机构,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 企业投资活动和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和市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三)有利于企业发展主业、突出主业、做强主业,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充分进行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五)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六)预期投资收益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七)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企业对外投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70%。技术改造任务重或生产经营资金不足,以及投资报酬率预计达不到7%的,不得对外投资。
  第七条 企业必须切实防范投资风险:

(一)严禁对已经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增加投资;

(二)严禁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三)严格控制与主业无关的投资项目;

(四)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企业不得进行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高风险业务;

(五)收购兼并、以非现金方式对外投资的,企业应严格做好审计评估和尽职调查等工作。
  第八条 企业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全面、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必要性、可行性、风险分析和防范措施等主要内容,境外投资项目应对当地的自然、人文、政策等环境因素作充分论证。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专家或中介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专家论证未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得提交决策。
  第九条 企业应当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中应纳入按照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企业董事会(或决策层,下同)决策的主要投资项目。
  第十条 企业应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市国资委报送下年度投资计划的相关材料,包括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新增投资项目,以及年度投资计划情况说明和相关的附加材料等。年度投资计划情况说明应包括年度总投资规模,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主要投资项目以及投资对企业的作用和影响等主要内容。
  申报资料齐全的,市国资委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企业应当根据市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修订,提交董事会作出决议后,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内单项投资额小于企业上年末净资产的10%或投资额小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内单项小于200万元人民币的境内非主业投资,经董事审议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报经营公司备案。年度计划内单项投资额占企业上年末净资产10%-20%或投资额在500万元-2000万元人民币范围内的境内投资,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内单项小于500万元的境内非主业投资,董事会决议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报经营公司审批,同时报国资委备案。

年度计划内单项超过企业净资产的20%或2000万元人民币的境内主业投资,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内单项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境内非主业投资,应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审批。
  申报资料齐全的,市国资委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或出具审核意见。报送材料包括:

(1)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2)董事会决议和董事会会议记录;

(3)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

(4)项目简介和说明;

(5)与本企业以外投资主体合作投资的项目,应说明合作方式,以及合作方的主要情况及其对项目的贡献等,同时提交投资合作协议(或协议草案);

(6)投资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 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且单项超过企业净资产10%或500万元的境内的主业投资、单项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境内非主业投资,以及所有境外的投资(包括以个人名义持股设立公司),应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审核,报送材料按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三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已有规划,并指定企业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的重点项目,企业应当在项目申报立项的同时,将项目文件抄报市国资委。项目获得有关部门核准后,企业应将核准意见抄送市国资委。
  第十四条 经市国资委审核、备案后的项目,原计划时间内未能实施或企业拟不实施的,企业应及时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并充分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对投资项目运行状况的监管。经市国资委审核、备案后的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况的,企业应及时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
  (1)项目投资额、资金来源和构成等进行重大调整的;
  (2)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3)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股东权益的;

(4)单项投资亏损超过200万元的,或新投入项目在投入营运后前三年累计亏损致使所投入的资本及权益减少20%以上的;
  (5)项目在近期内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
  第十六条 经市国资委审核、备案后的项目,市国资委在其实施过程中组织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编写年度投资分析报告,真实、全面地反映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投资回报情况等,并于下年度3月底前报市国资委。
  第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项目后评价工作,并将后评价报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在必要时可对投资项目组织后评价。
  第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市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东莞市市属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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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国税发[2001]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1-11-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名单位,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一切行政机关都要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的指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不断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提出意见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执法责任制重要性的认识
党的十五大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税务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建立并推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针,切实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近年来,许多地方的税务机关在推行执法责任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实践证明,实行执法责任制,对于强化税收执法人员的责任,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税收工作法制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税务系统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工作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仍有一定距离。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贯彻“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工作方针,紧密结合税务信息化建设,在巩固、规范和完善的基础上,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保证税务人员正确地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二、明确执法责任制的呀和内容
(一)推行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积极稳妥、奖惩并举的原则。
(二)实施执法责任制的内容
执法责任制是依法确定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考核执法质量,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执法监督制度。
执法责任制包括岗位职责、工作规程、评议考核、过错追究。其中岗位职责是基础,工作规程是关键,评语考核是保障。四部分内容应当有机结合,相互衔接。
1. 岗位职责就是将税收征管流程内的征收、管理、稽查等执法工作,细化为具体对执法岗位及各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的职权责任和具体标准的确认。
岗位职责应当以事定岗、以岗定责、权责相当。应当根据职务、、职权确定执法职责,既要符合法定权限,又要符合税收工作实际要求,还要与征管改革、机构改革和人事改革的目标任务相结合。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各自应承担的工作权限和责任。
2. 工作规程就是执法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必须遵守的规定和操作程序。
工作规程的设计应当详细、具体、易于操作,并具有明显的岗位特点。要明确工作步骤、顺序、时限、形式、和标准。各个岗位的工作规程必须有机衔接,环环相扣,不能脱节,保证税收执法活动的有序高效运行。
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一经通过,应当予以公示。
3. 评议考核是通过内部考核、外部评议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以执法质量作为奖励依据的评价方法。
内部考核是制税务机关以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为标准,对执法人员执法质量进行的定期检查核对。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结合信息化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考核办法。县级税务机关组织的内部考核每年应不少于2次,省、地(市)级税务机关组织的内部考核每年应不少于1次。
外部评议是指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和意见反馈。各级税务机关可通过发放执法评议卡、公开设立意见箱、开通执法监督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等方式进行。
评议考核应当体现奖惩结合,对评议考核获得先进的应予以奖励,对评议考核中发现的执法过错,应当对责任人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追究。评议考核的结果要作为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可依照国家公务员条例,记入执法人员的人事挡案。
岗位职责、工作规程和评议考核的有关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总局要求,结合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有关金税工程、出口退税等责任制度,依照总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4. 过错责任追究是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
5. 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与评议考核、执法检查和其他监督形式相衔接,切实做到有错必究。过错责任追究应当按照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统一规定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适用《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三、狠抓落实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
推行执法责任制,关键在于领导。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应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要亲自抓,宾常抓不懈,真正抓出实效。
推行执法责任制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执法责任制的实施,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并牵头组织进行,对推行执法责任制中的重大问题和涉及对执法过错人员作出经济惩罚、行政处理的决定,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作出,由人事、党委、财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实施。对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过错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机关处理。
各级税务机关在推进执法责任制过程中,从确定方案、拟定制度到具体实施的各个环节,都应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确保工作的有效开展。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积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认真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和规章制度,使每个执法人员充分认识到推行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明确自己的执法职责和工作标准,为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对本地区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认真进行检查考核,建立执法责任制的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及时总结经验,纠正不足。对于已开展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地区,应结合总局的 要求,抓紧修订完善,使得该项工作能够统一、规范、完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将实施方案、制度办法(包括新修订的制度办法)于2002年6月30日前上报总局。总局将对各地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照各地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定期检查具体实施情况。




卫生部关于做好疫苗针对疾病控制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做好疫苗针对疾病控制工作的紧急通知

近一段时间,一些地区出现麻疹、乙脑等疾病局部暴发流行,与往年相比较呈明显上升趋势;因“非典”影响,部分省份正常的计划免疫及其它疫苗预防接种工作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扰。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传染病控制工作,近日相继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预防接种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有效预防疫苗针对疾病的发生,控制暴发疫情的扩散与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各地要在继续巩固防治“非典”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全力以赴地抓好预防接种工作。近期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计划免疫工作,把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努力提高常规免疫接种率。各地要迅速恢复预防接种的正常工作秩序,认真分析本辖区计划免疫工作现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预防接种工作中的隐患。部分因非典疫情严重而影响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工作的地区,应及时予以补种,减少和补救“非典”对计划免疫工作的影响。各地要重点加强农村地区、城郊结合部和流动人口聚集地的常规免疫接种工作,消除免疫空白人群。

二、加强对计划免疫以外疫苗针对疾病的防治工作。各地要密切注意对甲肝、乙脑等疫苗针对疾病流行态势,对可能发生疫情暴发流行的地区,根据人群免疫水平,由省卫生厅批准,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组织做好相关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发生暴发疫情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由当地政府组织采取应急措施。

三、各地要按照卫生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将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的通知》要求,并与其他计划免疫工作统一规划和部署,制定并落实好具体实施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精心组织,加快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的实施进程。

四、全国各地尤其是西部省份和边境地区要继续落实消灭脊髓灰质炎的各项措施,做好AFP病例报告与监测工作,制订今冬明春针对高危地区和高危人群的强化免疫方案,确保我国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

五、加强疾病监测工作,严密关注疾病的发生和流行动态,加强疫情分析,切实做好预测、预报工作。各地对重大疫情及突发事件要立即采取措施,防止蔓延,控制暴发流行,努力降低病死率。要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重大疫情及突发事件要立即上报。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暴发疫情处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六、要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计划免疫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确保预防接种质量,防范和减少预防接种事故及接种异常反应的发生。

根据疾病流行状况采取群体免疫措施或为控制疫情蔓延采取应急免疫措施的地区要认真做好宣教工作和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群众认识,防范群体性心因性反应的发生。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从事预防接种服务的单位在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事故或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时,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

七、各地要针对当前预防接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加强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于传染病疫情迟报、瞒报,以及造成预防接种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卫生部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全国计划免疫工作大检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三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