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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4:22:33  浏览:94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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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0〕116号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城区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荆州市城区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经济发展调度资金是指为应对后金融危机的影响,支持有潜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做大做强,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必要时利用财政间歇资金,支持市城区企业生产周转,按约定期限收回的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调度资金)。为加强调度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规范运作、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参照《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企发〔2010〕1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度资金项目、额度及借款期限的确定,由企业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实,报经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审定。


第三条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按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审定意见进行调度资金的拨付和资金结算,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出借的调度资金,应成立专班,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资金的出借、使用和回收的监督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及时回收。


第四条调度资金用于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政策,对市城区经济发展有影响、有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成长性产业集群中的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被市政府确定的拟上市企业。使用调度资金的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企业有较强的短期偿债能力,调度资金借入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企业借入的调度资金占其速动资产的比重不超过05;企业盈利能力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未出现亏损,在可预见的将来,企业盈利能力持续增强;企业依法纳税,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因偷漏税收等原因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会计信用良好,按时向财政等有关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资料,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依法检查;企业银行信用及商业信用良好,无拖欠银行信用资金及超期拖欠贷款等问题;调度资金预期使用效益明显,能够按期归还调度资金。


第五条使用调度资金不向企业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六条区财政向市财政申请调度资金时,区政府须向市政府出具承诺文书,明确还款内容和还款时间。同时,申请调度资金的企业须与市、区两级财政部门签订《经济发展调度资金借款表》(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明确借款额度、借款期限、还款承诺等内容。


第七条申请调度资金的企业应向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出具还款承诺文书,明确承诺以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等有价值抵押物等形式作保证,抵押还款。


第八条申请调度资金的企业承诺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保证的,应开具等额借款本金的银行承兑汇票交财政部门。银行承兑汇票可以是本企业通过商业信用取得的,并就该银行承兑汇票单独向财政部门出具承诺,承诺到期后协助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承兑手续。
申请调度资金的企业承诺以实物资产、土地等作保证的,该等有价值抵押物必须权属清晰,未设定其他抵押,并就该设定保证的财产向财政部门出具承诺,承诺在还款前不再设定其他抵押。若以土地、房产等设定抵押的,须将土地证、房产证原件交财政部门保管。


第九条财政部门负责跟踪管理调度资金的使用,发现弄虚作假、改变资金用途、还款出现困难的,要及时追回借款,并取消此类企业在以后年度申报调度资金的资格。


第十条申请调度资金的企业应在借款项目完成后,认真总结借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对调度资金的使用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出具专题报告,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以后年度申请调度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根据企业还款等情况,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把企业信用的好坏作为企业以后年度申请调度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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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实施细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实施细则
外经贸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配额有偿招标的商品范围是:国家实行计划配额、主动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实行配额招标的商品目录及招标配额总量,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配额有偿招标的方式是:
(一)公开招标
对出口金额大、经营企业多、易于引进抬价抢购、低价竞销的商品,实行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对产地相对集中、属原料性的商品,实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商品及招标邀请范围由招标办公室拟定方案,报招标委员会审核后执行。
(三)定向招标
对产地和经营渠道比较集中的配额商品,可以在主产地企业和主要经营企业范围内、实行定向招标。对同一种商品可以采取以定向招标与公开招标相结合的办法。定向招标的配额数量与公开招标的配额数量的比例,由招标委员会确定。
实行定向招标的商品、地区及企业,由招标办公室拟定方案,报招标委员会审核后执行。
(四)协议招标
对产地和经营渠道比较集中,国际市场竞争激烈,我国出口竞争能力相对薄弱的商品,实行协议招标。对同一种商品可以采取以协议招标与公开招标相结合的办法。对实行协议招标与公开招标相结合的商品,协议招标的配额数量与公开招标的配额数量的比例,由招标委员会确定。
实行协议招标的商品及企业,由招标办公室拟定方案,报招标委员会审核后执行。
外国对我国提出反倾销指控的商品,可在参加反倾销应诉的企业中实行协议招标,不应诉的企业无论是否具有投资资格均不得参加协议招标。此类协议招标商品可有国别市场限制。
对同一商品配额的有偿招标,在同一种商品配额的同一次招标中,不应重复采用协议招标和定向招标方式。

第二章 机构及规则
第四条 外经贸部有关司和进出口商会联合组成配额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管理配额有偿招标工作。
招标委员会向外经贸部负责。
招标委员会在有关进出口商会设立配额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配额有偿招标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招标办公室执行。招标办公室向招标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招标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招标委员会主任由外经贸部外贸管理司负责人担任;如主任缺席时,由该司另一位负责人任代主任。
招标办公室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工作人员若干人组成。招标办公室成员主要由进出口商会的人员担任。
第六条 招标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管理配额招标工作。
(一)研究制定或审定具体商品配额招标工作方案。
(二)研究确定具体商品配额招标方式;对具体招标方式的适用范围做出规定。

(三)确定和公布具体商品配额招标时间。
(四)审核招标办公室关于投标企业资格复查的报告。
(五)审定招标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各项具体操作的办法及其结果。
(六)审定及发布配额招标的各项通知、公告。
(七)将配额招标的中标及配额受让结果报外经贸部。
招标委员会发布的各项决定、通知、公告等,须经招标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招标委员会主任批准;招标委员会主任不在期间,须由招标委员会代主任主持会议并批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非经外经贸部或招标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发布有关配额有偿招标商品的规定或通知。
第七条 招标办公室的职责是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以及招标委员会的决定,具体实施各项操作:
(一)拟定具体商品配额招标方式及工作方案,并经招标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执行。
(二)复核投标企业的资格,核实企业出口实绩,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
(三)拟定具体商品配额招标公告、通知等,报招标委员会审核、发布。
(四)按统一格式印制并寄送《投标申请书》(以下简称标书)、《中标通知书》、《配额转受让证明书》、《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等。
(五)评标、开标、计算企业中标配额数量,报招标委员会审核。
(六)监督中标企业配额、许可证使用情况。
(七)受理企业中标配额转让、受让申请并拟定方案,报招标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八)核查企业交纳中标保证金、中标金或配额转让手续费等情况,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
(九)检查企业对出口协调价格的执行情况,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 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企业即具备投标资格:
(一)公开招标
1.符合《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2.在前三年的任何一年中,具有该项配额招标商品出口实绩;
3.加入有关进出口商会成为会员;
4.经批准获得该项配额招标商品出口经营权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时间不足一年、尚无自营出口实绩的企业,也可参加投标;
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标商品范围为自产产品;
5.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二)邀请招标
1.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一)款各项条件;
2.参加有关进出口商会该商品分会。
(三)定向招标
1.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一)款各项条件;
2.属该商品主要经营企业或主产地企业;
3.连续三年有该商品出口实绩。
(四)协议招标
1.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一)款各项条件;
2.属该商品主要经营企业或主产地的主要经营企业;
3.连续三年有该商品出口实绩;
4.上年度中标配额使用率在70%以上;使用率达不到70%的企业,招标办公室将取消其一年参加协议招标资格;
5.参加其它方式招标的中标企业,其中标配额使用率连续两年达到90%或以上的,可参加下一次协议招标。
第九条 确定主产地和主要经营企业的方法是:
(一)主产地的确定
按上一年度该项招标商品生产量或出口量大小排列出口地区(省、区、市),其产量或出口量之和达到全国总产量或出口总量50-70%的前若干个地区(省、区、市),即为主产地。具体商品的比例由招标委员会确定。
(二)主要经营企业的确定
按上一年度出口额大小排列出口企业,其出口额之和达到全国出口总额50-70%的前若干家企业,即为主要经营企业。具体商品的比例由招标委员会确定。
(三)主产地的主要经营企业的确定
按上一年度出口额大小排列本地区(省、区、市)出口企业,其出口额之和达到本地区(省、区、市)出口总额50-70%的前若干家企业,即为主产地的主要经营企业。
主产地和主要经营企业名单须在全部招标工作开始之前确定并予以公布。入选企业可自动放弃参加定向招标或协议招标的投标资格,但应在招标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外经贸部(贸管司)及有关招标办公室。
凡具有参加定向招标、协议招标资格的企业,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委员会报送有关材料。

第三章 操作规程
第十条 配额有偿招标工作的程序是:
(一)公布配额有偿招标商品目录;
(二)发放、回收标书;
(三)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四)审核标书(评标);
(五)按《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计算中标结果;
(六)公开开标,并将中标结果报外经贸部;
(七)公布中标企业名录;
(八)收取中标保证金,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收取中标金,并发出《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十)核查中标企业配额、许可证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委(厅、局)负责对本地区出口企业投标资格进行初审,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表报标委员会。
各外贸总公司、工贸总公司投标资格由有关进出口商会负责初审。
第十二条 配额招标的评标规则:
(一)按照《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定有效标书。
(二)中标配额价格的确定。
确定中标配额价格的原则是,既能抑制抬价抢购、低价竞销,又能保护公平竞争;既能保持企业出口经营效益,又能维护国家整体利益;效益优先,兼顾公平。
确定中标配额价格的办法:
1.参加投标的企业根据具体商品出口经营情况,自主决定投标价格。对投标价格背离正常水平的标书,招标办公室有权按废标处置。
2.招标办公室根据下列公式计算配额的中标价格:
+X
中标价格=各投标企业(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总和×(1-Y%)
各投标企业投标数量总和

X、Y为变量,可由招标委员会根据国际市场行情、国内供货情况及平均出口成本情况确定,并在招标前公布。
3.投标价格在上述公式计算结果的幅度内者,均为中标。
(三)企业中标数量的确定:
招标办公室按下列公式计算企业中标数量:
中标数量=招标总量×该企业(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
中标企业(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总和
(四)企业的中标数量不得超过其投标数量。
(五)对上年度交回或浪费配额的企业,要相应扣除其中标配额。
(六)为防止垄断配额,同时防止中标配额过分分散,招标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况规定企业的最高投标数量及最低投标数量。
第十三条 配额招标每年进行两次。每次招标的具体配额数量由招标委员会根据不同商品的情况,在年度配额招标总量内确定。
具体商品配额招标时间,由招标委员会决定并提前一个月发出公告。
第十四条 招标办公室向各地方外经贸委(厅、局)统一发送标书;各地方外经贸委(厅、局)根据对本地区企业投标资格的初审情况,向初审合格的企业发放标书。
投标企业须向本地区(省、区、市)的外经贸委(厅、局)申领标书,并按招标办公室的要求填写。各外贸总公司、工贸总公司可径向招标办公室申领标书。
标书由投标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以密封邮寄或差人专送的方式,在截标日前送达招标办公室。
第十五条 招标办公室收到标书后,应立即登记封存;在开标日统一开封。招标办公室应在开标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评标工作。
第十六条 中标企业须按下列规定交纳配额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
(一)招标委员会公布中标企业名录后,中标企业须在两个月内向招标委员会指定银行帐户交纳中标保证金,可以支票、汇票、汇款等形式交纳。中标保证金为企业配额中标金的10%(即投标配额价格×中标配额数量×10%)。
收到企业的中标保证金后,招标办公室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开具收款凭证。
中标企业愈期不交中标保证金的,按弃标处理。企业弃标的配额,转入下一次招标配额总量。
(二)中标企业在每次领取出口许可证前,须按领证数量向招标委员会指定银行帐户交纳相应的中标金(即领证配额数量×投标配额价格×90%)。在收到企业交纳的中标金后,招标办公室应立即发出《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三)中标企业在最后一次领证并交纳中标金时,预付的保证金才得以冲销。
《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一式四联:第一联(白色)由招标委员会留存;第二联(黄色)由许可证发证机关留存;第三联(粉色)由中标企业留存;第四联(蓝色)由招标办公室留存。其中,第二联(黄色)由中标企业在领证时作为主要凭据之一交发证机关。
第十七条 在配额招标后如有剩余配额,应转入下一次招标配额总量。
第十八条 招标配额的转让、受让必须由招标办公室按价格优先和时间顺序优先的原则办理,严禁场外交易。
(一)中标企业配额使用不完的,可向招标办公室申请转让。配额转让时,中标企业须交纳转让配额手续费(即转让企业投标配额价格×转让配额数量×5%)。
(二)未中标或中标数量不足的企业,可向招标办公室申请配额受让。
企业可按照或高于转让配额企业的中标价格提出自己的受让配额价格,但不得低于该中标价格受让配额。
企业提出配额转让、受让申请后,招标办公室应立即输入电脑,并定期公布申请转让、受让配额企业名单。
(三)招标办公室应按出价高低(在价格相等时按时间先后)排列配额受让企业名单,同时按时间先后排列转让配额企业名单,拟定配额转让方案,列表报招标委员会批准。招标办公室根据批准的转受让表,及时通知企业交纳有关费用。企业办理交费手续后,招标办公室应及时发出配
额转受让证明书。
《配额转受让证明书》一式五联:第一联(白色)由招标委员会留存;第二联(黄色)由许可证发证机关留存;第三联(粉色)由转让企业留存;第四联(蓝色)由受让企业留存;第五联(绿色)由招标办公室留存。
其中,第二联由招标办公室寄送发证机关,第四联为受让企业申领许可证的主要凭据之一。
(四)受让配额企业在申领出口许可证前,须按规定交纳配额金(即受让配额数量×受让配额价格×90%),由招标办公室发给《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五)受让企业应将转让企业转出的配额中标保证金自行交转让企业。
第十九条 配额有偿招标的中标企业名单和数量,由招标委员会审核后,报外经贸部核准并转发各有关许可证发证机关。
第二十条 核发出口许可证的依据:
(一)外经贸部转发的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或凭《配额转受让证明书》(第二、第四联);
(二)招标委员会发给中标企业的《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第二联);
(三)出口合同价格
(不低于进出口商会的协调价格)。
第二十一条 中标配额当年有效。企业中标配额在有效期内用不完又无法转让的,可交回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视交回时间先后按以下比例退还企业部分中标保证金;
距配额最后有效期限五个月以上交回的,退还50%;四个月以上交回的,退还40%;三个月以上交回的,退还30%;不足三个月交回的,不退保证金。
在下一次招标时,招标办公室将按企业交回的配额数量,相应扣减该企业的中标配额。扣减的配额或企业交回的配额,转入下一次招标配额总量。
第二十二条 企业使用许可证报关出口后,须在一个月内将出口许可证(企业留存的一联)和出货发票(副本)送交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应定期统计核对,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企业出口情况和配额使用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招标委员会在指定银行开立专用帐户,负责收取中标保证金、中标金、配额转让手续费。具体事务可委托有关进出口商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招标委员会有权吊销其中标配额,并取消其一至三年的配额投标及受让资格:
(一)不按时交纳中标保证金或中标金的;
(二)未使用完中标配额,又不转让或交回配额的;
(三)未经招标办公室同意并交纳手续费,擅自转让配额的;
(四)虚报投标资格条件的;
(五)串通投标的;
(六)实际出口价格低于进出口商会协调价的;
(七)以其它不正当手段扰乱配额招标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 在配额招标过程中的其它具体操作问题,由招标委员会研究解决。如有作弊和违反《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一经查实,外经贸部有权否决该次招标结果。
第二十六条 配额招标的公告、通知等均指定《国际商报》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与《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5年4月1日

关于加强2012年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加强2012年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科[2012]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工业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2012年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工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质量工作的重要批示,围绕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的中心任务及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狠抓落实、务求实效,为“十二五”时期工业转型升级奠定基础。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推动工业转型升级为中心,以 “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年”活动为重点,全面贯彻《工业产品质量发展“十二五”规划》(工信部规[2011]520号文印发),推动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提升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和实物质量水平,增强质量文化“软实力”,加快工业企业品牌建设,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参与质量信誉建设的格局,实现工业质量和信誉的全面提升。

  二、深化推进工业产品质量建设

  (一)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

  继续开展“工业企业质量信誉承诺活动”,加强对承诺企业的宣传,加大对履行承诺的监督力度,扩大质量信誉承诺活动的社会影响。

  会同工商、质检等部门,组织实施《关于规范工业产品质量企业自我声明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11]367号)。启动在平板电视、锂离子电池和卫生陶瓷等领域的规范企业自我声明试点工作。组织行业协会、支撑单位开展重点行业工业企业自我声明现状调查,制定重点工业产品自我声明规范和建设承诺信息服务平台。

  (二)深化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贯彻《关于在工业企业深化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科[2011]337号),发挥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质量研究机构作用,深化推广工业先进质量管理方法。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鼓励推广工业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政策措施。

  支持质量管理课程和教材开发,组织开展可靠性工程、现场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六西格玛管理等质量管理方法的培训、交流和推广活动。鼓励企业推行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在医药、食品、航空等行业大力推广GMP、HACCP、AS9100等专业性管理标准。

  组织重点行业关键岗位质量管理技能要求的研究,在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中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质量技能要求。开展质量文化建设研究和交流活动,指导工业企业增强质量文化“软实力”。

  继续发挥“银河工程”和“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的作用,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质量管理人员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技术标准、质量认证和工具、方法应用等宣传和培训,为中小企业培养质量管理骨干人员。

  (三)推进工业标准建设和贯彻实施

  以支持产业急需、创新成果转化和形成国际标准转变为方向,加快工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快开展综合标准化试点,推进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半导体照明、物联网等重要领域标准体系的建设。支持和引导工业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增强我国在国际标准领域的话语权。

  贯彻《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的实施意见》(工信部科[2010]65号),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对标达标管理办法》,支持地区和行业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对标与达标工作,引导工业企业采用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提高工业产品竞争力。完善工业产品质量对标与达标管理机制和服务平台建设,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促进工业产品实物质量提高

  继续围绕提高工业产品质量、制造过程质量保证能力和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加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力度。工业转型升级专项和技术改造专项重点支持新产品开发、工业检验和技术评价能力建设、产品质量攻关以及提升工业企业品牌价值等项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提升中小企业生产加工能力、产品质量保障、产品检验检测,以及为中小企业提供质量服务的平台建设等项目。

  继续开展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认定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运营,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

  开展重点行业关键制造过程工艺调研和研究,提高制造过程工艺管理水平,加快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成果向稳定制造能力的转化。

  各行业协会要组织工业产品对标、实物质量对比等活动;以重点产品为突破口,利用产学研结合,产业链上下游结合,解决共性质量问题,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品。

  (五)加快工业企业品牌建设,完善质量诚信体系

  贯彻《关于加快我国工业企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科[2011]347号),会商有关部门,落实支持工业品牌建设的政策措施,完善协同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品牌培育试点工作,总结试点经验并交流推广。鼓励地区和行业开展品牌建设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建立品牌培育激励制度。

  组织落实服装家纺和家用电器等行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开展服装家纺企业自主品牌竞争力评价和品牌价值货币化评价研究和试点。加强对家用电器自主品牌培育过程的动态监测,指导家电品牌建设。

  落实《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工信部消费[2010]549号)的各项任务,全面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从2012年起,在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并开展诚信管理体系评价。维护国家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地区和行业诚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配合质检总局和人民银行加快社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质量诚信“黑名单”制度,打击质量失信行为。

  (六)继续改善质量政策、社会和市场环境

  继续参与组织“质量月”、“诚信兴商”等全国性质量活动。继续推动《工业产品质量促进条例》的制修订工作。在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中,加强对质量管理、产品质量、产品标准的要求。开展对中小企业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的专题研究,促进提高中小企业的质量和效益。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业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民爆产品、支农产品、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家电下乡”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指导和管理。继续开展电子信息产品有害物质替代和减量化工作,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加快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研究制定《关于开展产品生态设计的指导意见》,做好生态设计产品评价试点和指标体系,通过提高产品设计水平,促进质量提升。

  三、组织开展“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年”活动

  按照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部署,2012年在全国开展“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年”活动(以下简称建设年活动)。

  建设年活动是落实《工业转型升级规划》,推进质量品牌战略的专项行动部署。建设年活动以推动转型升级为导向,以促进转变发展方式为主题,突出活动特点,解决突出问题。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专业机构的作用,一手抓质量管理,增强产业链质量安全保证能力;一手抓品牌培育,提升价值链质量效益水平。

  (一)活动思路

  在深化工业质量品牌建设的基础上开展建设年活动。一是聚焦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药品和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问题,以宣贯新版HACCP和GMP管理体系规范为抓手,开展“促进药品和婴幼儿奶粉生产质量安全”活动,推动一批药品和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二是以“加快工业品牌培育”为主体,通过百家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带动地区和行业推进品牌建设,指导企业建立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提高品牌培育能力和品牌价值。三是借鉴国际通用的标杆管理方法,开展“千家企业学标杆,提升质量促转型”活动。以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为主题,总结提炼并组织企业学习实践质量管理标杆经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二)活动要点

  1.“促进药品和婴幼儿奶粉生产质量安全”活动

  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促进药品和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活动,平均每个地区组织不少于50家药品和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参加活动,开展体系认证。药品企业以实施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为重点,婴幼儿奶粉企业以实施新版《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 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GB/T 27341-2012)为重点,加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提升质量安全保证能力。

  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宣传动员、培训研讨等工作,组织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培训、咨询和新版转换指导和体系认证等服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药品和婴幼儿奶粉企业实施GMP和HACCP能力调研,利用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药品和婴幼儿奶粉企业实施GMP和HACCP能力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于2012年4月至8月期间,在重点地区开展10期巡回宣讲活动,讲解新版食品药品质量安全规范,交流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2.“加快工业品牌培育”活动

  深化百家企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组织培训交流、指导评价、跟踪调研等活动,总结提炼企业实施品牌培育管理体系,评价品牌培育能力的经验和案例,为地区和行业品牌培育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加快工业品牌培育”活动,提升地区、行业和企业品牌培育科学化水平。组建品牌培育专家组,研究品牌培育理论,构建评价模型,推广品牌培育经验,支撑品牌培育活动。研究部属媒体会同协会、专业机构,构建有影响力的平台,探索工业企业品牌竞争力和品牌价值发布机制。

  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加快工业品牌培育”活动。每个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一定数量工业企业品牌培育,宣贯《品牌培育管理体系第一部分 实施指南》和《品牌培育管理体系 第二部分 评价指南》(工信厅科函[2011]719号文印发),交流和推广品牌培育经验,指导企业建立品牌战略目标,完善品牌管理体系,提高品牌培育能力和品牌竞争力。研究建立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评价和奖励机制。

  机械、纺织和石化等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品牌竞争力评价研究和试点。纺织工业联合会根据《品牌价值评估指南》(ISO10668),结合行业特点,在服装家纺行业开展货币化品牌价值评价研究和试点。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开展消费者品牌调查,研究品牌力指数评价。广东、江苏等地区和机械、纺织、有色等行业协会开展产业集群的区域性品牌和行业性品牌培育活动。

  3.“千家企业学标杆,提升质量促转型”活动

  开展工业“千家企业学标杆,提升质量促转型”活动。“质量标杆”活动是引导广大工业企业学习和实践质量工作的成功经验,促进企业提高质量和竞争力水平的长期性工作。具体按《关于开展“质量标杆”活动的通知》落实。

  (三)总结交流

  2012年12月份,工业和信息化部结合根据各地区开展活动的规模、内容和效果,对建设年活动进行评价和总结。召开“质量品牌建设年活动总结交流大会”,交流活动经验,表扬先进地区、行业和企业。

  (四)组织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由主管部领导担任组长,有关司局参加的质量品牌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建设年活动的统筹策划、协调资源和监督检查。科技司牵头,会同相关司局组成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推进落实建设年活动有关工作。

  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应积极组织,落实相关资源,策划和推进地区和行业建设年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部署“十二五”规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组织宣贯《工业产品质量发展“十二五”规划》(工信部规[2011]520号文印发)的基础上,分解规划任务和规划目标,着手构建促进质量提高的重点工程。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把质量工作与促进经济发展、加快工业转型升级有机结合,确保地区和行业质量工作规划与《工业产品质量发展“十二五”规划》相协调,形成完善的质量工作规划体系。

  (二)坚持以企业为主体

  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在策划和开展质量工作,组织建设年活动时,要把质量管理工作落实到企业中去,切实指导企业增强质量品牌意识,提高质量品牌管理水平,提升产品质量和品牌竞争力。

  (三)强化地区和行业质量工作

  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继续落实质量职能,创新工作思路和模式,开展地区质量工作发展潜力研究,建立地区工业产品质量分析制度,全面了解和掌握地区质量工作状况。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组织开展工业产品质量提升项目,统筹策划,产学研结合,攻关解决影响地区经济发展的关键性质量问题,提升地区质量竞争力。

  行业协会要贯彻《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质量兴业”活动的通知》(工信部科[2011]510号),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在行业内开展“质量兴业”活动,推动行业质量提升。

  (四)加强宣传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质量工作、特别是建设年活动的宣传,提高社会质量品牌意识,展现质量品牌建设成就,提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和信誉形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利用全国和地方性报刊、网络、会议论坛等多种媒体和活动,积极宣传、扩大建设年活动的社会影响,营造关心质量、重视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组织开展质量品牌专题调研宣传活动,走访重点地区和优秀企业,集中宣传报道质量品牌建设的经验。

  (五)强化质量品牌工作的合力

  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质量品牌工作的领导,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将质量品牌建设工作与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有机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利用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对质量品牌工作和建设年活动给予支持,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策和资金支持。

  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卫生、工商、质检等政府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质量品牌工作的合力,共同推进质量品牌建设。

  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行业协会和中国质量协会要按照通知要求,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或本单位年度质量品牌建设工作计划,并于2012年4月15日前将工作计划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各省市和行业协会工作计划、内容、实施情况和效果等,进行跟踪、评价和总结。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