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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小巨人企业融资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4:11:47  浏览:85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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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小巨人企业融资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小巨人企业融资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8〕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扶持平台建设,确保我市“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铸龙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将《银川市“小巨人企业”融资扶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银川市“小巨人企业”融资扶持暂行办法》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银川市“小巨人企业”融资扶持暂行办法

为了实现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兴工强市”方略和《中共银川市委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的意见》(银党发〔2008〕2号),确保我市“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铸龙工程”的顺利实施,银川市信用担保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和银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共同推出“银川市中小企业综合授信担保贷款”项目,通过建立共建基金、联合审批、批量放款、共担风险的机制,可有效缓解各县(市)区、开发区、经济园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运作平台

该方案由银川市经委、银川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贷款企业属地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合作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企业共同参与。由“市财政每年投入500万元予以支持;三区两县一市每年投入100万元予以支持”(银党发〔2008〕4号),建立公共基金池,扩大担保基金规模,加强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扶持平台建设。

二、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为银川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和经济园区所属具有成长性、特色型且符合所属园区的发展规划,连续经营2年以上,资产规模一般在500万元以上等条件的中小企业。

三、各方的职责

融资扶持采取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推荐、总额控制、联合评审、质物监管、结算监督的方式进行,各合作方职责如下:

1、政府管理机构负责融资扶持平台的搭建、资金筹集、项目评审、项目的筛选与推荐;

2、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园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基金的筹集、申贷企业的项目初审和推荐、参加联合调研评审以及对贷款企业抵、质押物进行监管;

3、合作金融机构和担保中心主要负责项目的调研评审、贷款的发放及相关程序、对贷款企业的结算帐户进行监管及联合进行贷后检查等。

四、运作方式

1、出资方式及比例

为最大程度扩大担保额度,同时秉承风险共担的原则,采取专项基金、专项担保的方式,建立专项公共基金池。由银川市信用担保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县(市)区、开发区和园区管理机构、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筹资建立公共基金池,根据最后的实际筹资额确定总体贷款资金规模。专项公共基金池的资金规模初步设定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为中小企业融资规模在5000万元至1亿元。县(市)区、开发区和园区管理机构辖区内企业的可融资额度与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园区管理机构的实际出资额挂钩。出资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可按1:5的比例放大,200万元以上按1:7的比例分段放大。为了进一步扩大融资规模、提升园区内企业的信用互助能力,申贷成功的企业应按照贷款额的5%向基金池补充基金,待企业到期正常还款后退还此笔基金,此笔资金不计息。

2、基金的使用

专项基金专项用于符合贷款条件企业的融资担保和代偿,不得挪作他用。基金池基金以专项担保基金名义存入银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开立的专项资金账户,采取专户专管方式,担保中心与金融机构签定合作协议,在贷款银行开设专用代偿赔付账户,用于在规定期内未按规定归还贷款的资金赔付,该资金不得随意动用。

3、项目的评审

1)由申贷企业所属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初审和项目推荐,初审推荐的基本标准详见《初审推荐表》。

2)由银川市信用担保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县(市)区、开发区和园区管理机构、银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四方成立联合调研评审小组,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调研、评审。

3)评议表决采取四方联合审议形式,四方共设评委11席,其中金融机构5席、银川市信用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1席、申贷企业所属县(市)区或园区管委会1席、银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4席,四方均同意的企业通过评审(金融机构遵照总行审贷会议制度、银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遵照中心评审会议表决制度)。

4)联合评审采取项目一级评审制,单笔最大额度不超过担保基金的10%(1000万元)。

4、风险的控制

1)抵质押物的设置和监管

由于县(市)区、开发区和园区部分企业存在土地手续不全或土地手续正在办理中,且该宗土地地处县(市)区、开发区和园区管委会所辖范围内,因此对申请贷款企业的土地购买价值确认以县(市)区、开发区和园区管委会所出具的已付清原始购买价值确认书为准。为有效的控制风险,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对抵押的土地机器设备承担如下责任:

(1) 监管责任。对抵押于担保中心的土地、厂房建筑物,在借款期间内,该企业的土地厂房等不得抵押、出租、出让、变卖,并且配合企业积极办理固定资产权证手续,及时告知贷款行和担保中心办证进程,并出具监管承诺书,若因园区违反监管协议的规定造成风险损失的,按贷款企业贷款额承担赔偿责任。

(2) 委托管理责任。贷款企业在贷款期限中如发生分立、变更、搬迁等重大影响生产经营管理的事项,及时通报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担保中心以便采取措施,减少贷款风险的发生。

2)借款资金的使用和监督

为确保借款资金的安全使用,借款企业应在贷款行金融机构开设结算账户,由贷款行负责对借款企业的资金使用及结算帐户现金流状况实施监管,并及时与担保中心沟通。

3)如发生代偿,由担保中心承担代偿责任。

4)各县(市)区和园区代偿率超过20%的,暂停办理贷款担保业务,待代偿资金收回后或园区将代偿资金补齐后,再继续开展贷款担保业务。

5)各县(市)区和园区管委会的基金出资只对本辖区内申贷企业承担责任,不对其他县(市)区和园区企业承担责任。

五、本办法解释权属银川市信用担保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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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限时办结规定和保山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通报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限时办结规定和保山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通报规定的通知

保政办发〔2009〕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限时办结规定(试行)》和《保山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通报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一日

保山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

限时办结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投资管理体制,加强对全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等方面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云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限时办结规定(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对我市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显著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重要原材料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项目;

(二)城建、环保和生态环境等项目;

(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促进少数民族地区进步和区域经济发展的扶贫攻坚项目;

(六)利用外资、扩大对外开放的项目;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下列事项纳入限时办结范围:

(一)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事项;

(二)市级部门转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事项;

(三)市重大投资项目需其他部门前置审批的事项。

第四条 限时办结应当遵循规范、高效、及时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效率、水平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并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第五条 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办理时限要求:

(一)市级部门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在正式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需市级部门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市级部门在正式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负责上报,省级部门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在上报后30个工作日内负责向省对口部门汇报,国家部门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在上报后90个工作日内负责向国家对口部门汇报,直至获得审批文件。

第六条 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具体办理时限: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审批核准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征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需其他部门前置审批的事项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40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10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审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农用地征收和转用的审批,属于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涉及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项目,60个工作日内办结或者上报。

第七条 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办理时限从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计算,但不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审议等所需时间。

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审等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限时办结实行“行政问责制”。未按照本规定时限办结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部门及县(区)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规定》,实行行政问责。

第九条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时限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山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

通报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的透明度,及时解决审批核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云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通报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对我市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显著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重要原材料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项目;

(二)城建、环保和生态环境等项目;

(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促进少数民族地区进步和区域经济发展的扶贫攻坚项目;

(六)利用外资、扩大对外开放的项目;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通报遵循全面履行行政机关职能职责,服务社会公众的原则,及时通报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中的重要情况,确保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通报工作。

各县(区)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应当每月按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供项目审批核准信息。

第五条 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通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情况;

(二)市级部门转报国家有关部委审批核准情况;

(三)市重大投资项目需其他部门前置审批情况。

第六条 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通报一般采用书面通报、会议通报等方式。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汇总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情况,每月向县(区)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通报,并专题上报市委、市政府。

市发展改革委每年6月和12月各召开1次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情况通报会。根据通报内容,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和市法院、市检察院、保山军分区领导,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负责人,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市级干部)及市直部门负责人、项目业主参加通报会。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情况专题通报会。

第八条 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将项目审批核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通报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市综函[2005]1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有关行业协会:

  现将《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2005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做好2005年的工作。

建筑业市场管理司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建筑市场管理司2005年工作要点

  2005年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以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为主线,努力创新工作机制,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加强建筑市场薄弱环节建设,健全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坚持对外开放,积极引导企业“走出去”,提高建筑市场监管能力和水平,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一、继续抓好解决拖欠工程款工作

  认真落实国务院转发建设部等有关部门的《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4]78号),以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为重点,充分发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协商会议成员单位的作用,紧紧依靠地方各级政府,明确分工,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健全长效机制,确保清欠目标按期完成。

  (一)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确保实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清欠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的工作目标。其中,东部地区要全部完成政府清欠,中、西部地区要基本完成政府清欠;省级政府要带头完成本级政府拖欠工程款的清欠任务,加强清欠工作有关政策的研究,并督促本地区完成清欠工作任务。

  (二)积极推进房地产和其他社会项目的清欠。加强对市场和企业的监管,通过市场调节和法律手段,督促债权债务双方加快结算工作,核定欠款数额,签订还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还款。

  (三)健全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认真抓好已出台政策办法的落实工作,条件成熟的尽快提高法规层次,加大执行力度。加强防止新欠的治本的法规制度建设和市场监管工作,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管理,重点规范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管,修订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重点对工程款支付的条款进行调整,强化合同履约和监督管理,规范劳务用工管理,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结算管理,完善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和工程预付款制度。

  二、创新工作机制,完善行政审批制度

  (四)深入研究建筑市场发展现状,科学论证建筑市场经济运行态势,系统分析现有资质企业数量、队伍发展规模以及政府审查监督机制,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政府宏观调控为手段,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满足企业市场竞争需要的原则,修订出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修订完成有关企业资质标准。

  (五)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资质申报程序和日常变更手续,实现资质审查过程中的“四公开”:公开管理权限、公开审批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标准,研究制定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资质审查、抽查等具体实施办法,完善企业资质信息管理系统。

  (六)健全个人注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促进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业务领域的融合,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建设领域的作用,减少企业的人才成本,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加强执业资格人员的动态管理,对违法违规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将采取清出制度。修定《注册监理工程管理规定》,出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三、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中薄弱环节建设

  (七)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行为主体的监督管理,重点规范业主行为。以修订建筑法为契机,研究落实对业主违反工程建设法定程序、违反市场行为规范的处罚办法,完善相关法规的有关内容,规范建筑企业劳务分包行为,完善建筑企业用工制度,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出台《关于在建筑行业发展成建制建筑劳务企业的指导意见》。

  (八)继续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建设,重点加强对国有投资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管,尤其是对资格预审、专家评标、中标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积极参与七部委联合编写制定的《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继续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拓展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其在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作用。

  (九)积极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调研各地政府投资工程管理的有效经验,探讨建立政府投资工程和非政府投资工程不同的监管体制。对于政府投资工程加强监管,对于非政府投资工程,重点关注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对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的监督,其他管理要逐步放开。

  (十)完善工程监理制度,组织召开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研究监理企业的发展方向和市场定位,会同国家发改委做好《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出台工作;研究落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进一步引导规范项目管理工作;研究工程总承包的法律制度,明确其法律地位,规范其实施和服务内容,制定规范的合同文本,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管理办法》。

  (十一)加快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研究制定《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信用标准》,统一各地标准,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各地方在2005年内基本建立本地区建设单位、建筑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在有条件的地方组织试点,建立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贯彻落实《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出台《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

  四、贯彻实施“走出去”的发展战略,完善对外开放政策  

  (十二)研究WTO成员国在建立市场准入管理方面的经验,做好加入WTO“后过渡期”的各项工作,出台《外商投资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外商投资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制定建筑方案设计深度和内容。在非政府投资项目上,吸引国际上具有工程项目管理和总承包经验的大型建筑承包商进入中国,组织召开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论坛,推动中国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的开展;在政府技资项目上,借鉴有关国家的经验,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机制。

  (十三)会同商务部,制定扶持企业走出去的相关政策,以资质管理为手段,加强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管理,以强化对外工程承包质量为重点,切实提高我国企业在对外工程承包中的整体形象,提高我国企业的综合素质。

  五、抓紧做好《建筑法》修改工作

  (十四)配合部政策法规司,对《建筑法》修改中有关法律制度进行专题研讨和论证,为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进一步做好修订工作做好准备。

  六、加强前瞻性专题研究,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能力

  (十五)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建筑市场发展过程中的新矛盾、新问题,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组织进行有关课题研究工作,内容包括工程总承包制度;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工程担保、保险体系;国际工程信息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为完善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供政策储备和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