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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30:48  浏览:87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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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9〕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2月3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九江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人道主义救助,增强红十字会社会救助工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九江市红十字会依法募集和接受捐赠并用于备灾,开展救灾、救助及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的款物。
  第三条 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二)依法开展募捐活动的收入,包括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收入;
  (三)举办支持红十字事业的义演、义赛、义卖、义诊、义展及其它大型公益活动的收入;
  (四)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增值的部分;
  (五)市人民政府的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
  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接受国(境)外捐赠的款物,应当设立专项账户。
  第五条 接受捐赠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经征得捐赠人同意可以变卖,其中较大价值财产的变卖应报省红十字会批准。变卖后取得的收入应及时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六条 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以红十字会名义开展扶助孤寡病残弱者的各项社会救助工作的支出;
  (二)对本市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的县级行政区域提供救护救助的支出;
  (三)根据捐赠人意愿并符合公益目的的定向支出,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四)为支持和开展红十字事业的必要支出;
  (五)为募集基金而开展的宣传、表彰等活动以及基金日常管理费用的支出,但该支出不得超过所募集款物价值的6.5%。
  第七条 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
  第八条 市红十字会设立救助基金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市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基金的募集、受赠、使用和管理工作,并按年度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第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产会计制度和基金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基金管理机构每年度应当向市财政、审计等部门报告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市审计部门可以对其财产进行审计。
  第十条 基金使用的审批权限:
  (一)10000元(人民币,含本数,下同)以下由常务副会长审批;
  (二)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由常务副会长请示会长后审批;
  (三)50000元以上由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市红十字会采取下列措施,鼓励社会各界为发展红十字事业进行捐赠:
  (一)对积极参与捐赠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鸣谢;
  (二)对国内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个人累计捐赠款物折合人民币1000元以上,单位捐赠款物折合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颁发荣誉证书;
  (三)对捐赠数额较多的(包括物资折价),经本人同意,可依照章程规定聘请为名誉副会长或名誉理事,并颁发证件、证书。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县(市、区)红十字会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建立救助基金,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基金款物,违反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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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强对黄金及其制品进口的管理,保证国内市场的稳定,防止外汇的流失,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旅客带进黄金及其制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进境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予以免税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带进的黄金及其制品,视同进口货物,须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予以征税放行。
二、国家进口金银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办理。各部门、单位进口金银一律需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和不能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并补征税。
三、凡承接国外或港澳地区来料加工业务所需进口的金银,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总行授权的有关分行)的批件,海关凭以查验放行;不能提供批件的,海关不予放行。
四、凡隐瞒不报或者用其他方法逃避海关监管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处以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的罚款,并补征关税。
五、加强对从沙头角镇携带黄金及其制品的严格管理。对镇内居民和内地人员带出购自沙头角镇内市场的金饰品每人每次限十克,其中项链限一条;戒指限二只;超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予以征税放行。
六、各地银行、各部门、各单位严禁到沙头角购买黄金及其制品,一经查出确属从沙头角镇购买的黄金及其制品,一律没收由海关依法上缴国库。
七、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办法、规定,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1988年11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联合声明

中国 沙特阿拉伯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联合声明(全文)


  2012年1月15日,中国和沙特阿拉伯在利雅得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联合声明


  应沙特阿拉伯王国国王兼首相阿卜杜拉·本·阿卜杜勒-阿齐兹·阿勒沙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2年1月14日至16日对沙特阿拉伯王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温家宝总理与沙特国王和王储兼副首相、内政大臣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举行了会见,双方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了意见。

  双方对两国建交以来各领域友好合作关系取得的长足发展表示满意,强调愿在战略关系的框架下提升这一关系,从而在各领域造福两国和两国人民,促进国际和地区的和平、稳定和发展。

  为了增进两国人民间的牢固友谊、提升中沙关系、推进两国各领域合作,双方就以下内容达成一致:

  一、密切高层互访和各层次磋商,就各领域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意见,以实现两国和两国人民的共同利益。

  二、积极促进经贸往来和相互投资,加强能源和基础设施领域合作,实现两国业已存在的合作关系全面发展。

  三、沙方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中方对此表示赞赏。

  四、推动并鼓励两国官方和民间文化交流,鼓励双方在新闻、旅游、卫生和农业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五、支持青年、体育和技术教育领域的合作,以进一步加强两国和两国人民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六、双方强调应防止各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双方表示支持根据有关国际决议,在中东地区建立无核武器及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

  七、致力于加强在国际法框架内的政治合作,和平解决国际上尤其是中东地区存在的冲突,促进中东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八、关于中东和平进程,双方重申,在联合国有关决议的基础上实现阿以争端公正、全面的解决,是中东地区实现稳定的重要基础,也将消除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并造成地区局势紧张的一个主要根源。为此,双方强调,支持建立一个可以生存的、独立的巴勒斯坦国。双方同时强调2002年贝鲁特峰会通过、2007年利雅得峰会予以重申并在多个联合国决议和国际四方委员会声明中提及的“阿拉伯和平倡议”的重要性。

  九、双方强调,坚决反对威胁世界各地和平与稳定的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双方一致主张,无论恐怖主义的成因如何,都应加强国际合作予以打击。

  十、双方一致认为,温家宝总理对沙特阿拉伯王国的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将极大地推动双方长期稳定的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中方对沙方给予总理阁下及其代表团的热烈欢迎和盛情款待表示感谢。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五日于利雅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