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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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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


  《甘肃省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已经1996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 孙英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

            甘肃省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或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职业技术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依照本规定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参加劳动争议的协商、调解及仲裁活动;依法成立的其他团体或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劳动争议的协商、调解及仲裁活动。
  职工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企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以及外藉员工等全体人员。


  第四条 集体劳动争议以及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3名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1至3名代表参加协商、调解或仲裁活动。


  第五条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自愿协商,着重调解,依法仲裁;
  (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及时处理;
  (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六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互相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除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情况外,当事人双方均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企业不得以职工参与劳动争议处理活动为由解雇职工,停止职工工作,停薪或降低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职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照常工作。

第二章 企业调解





  第七条 企业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
  (二)企业代表;
  (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法人代表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法人代表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成员名单应报送地方总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九条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要积极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的劳动争议,检查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由企业工会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调解员。调解委员会的专职调解员配备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1至3人,特大型企业可适当增配。


  第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成员及调解员应当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兼职调解员参加劳动争议调解活动,需占用生产(工作)时间的,企业应予以支持,并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十四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本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和双方当事人签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应当制作调解意见书,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章 仲裁





  第十六条 省、地(州、市)、县(市、区)均应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仲裁委员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仲裁委员会设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第十九条 劳动仲裁员必须熟悉劳动业务,具有一定的劳动法律知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能胜任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仲裁员资格由省劳动厅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确认,并颁发由国家劳动部统一监制的仲裁员资格证书和执行公务证。取得仲裁员资格的,方可在一个仲裁委员会担任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第二十条 仲裁员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专职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为专职仲裁员;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兼职仲裁员。
  专职与兼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
  普通仲裁庭由1名首席仲裁员和2名仲裁员组成。
  简易伸裁庭由1名仲裁员组成。
  特别仲裁庭由1名首席仲裁员和2名以上仲裁员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另2名以上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
  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可以简易仲裁庭处理。
  受理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进行处理。
  仲裁庭对重大疑难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一)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
  (二)部属、省属国有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省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本会直接处理的劳动争议。


  第二十三条 地(州、市)仲裁委员会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地(州、市)属国有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劳动争议;
  (四)省仲裁委员会委托处理的劳动争议。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地(州、市)仲裁委员会委托处理的劳动争议。


  第二十五条 各级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受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级仲裁委员会对辖区内重大、疑难案件经上级同意后移送上一级仲裁委员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行政区域内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或死亡职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法定代理人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


  第二十九条 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第三十条 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三十一条 仲裁立案后,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和解,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双方协商和解的,应当由申诉方申请撤诉,经仲裁委员会审查确定准否撤诉。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四)经协商、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写明协商、调解不成的原因。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立案审批工作。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仲裁机构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事机构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三十四条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前4日,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和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以及翻译人员。


  第三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其他成员、仲裁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十八条 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申诉人可以请求撤诉;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章、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第三十九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庭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第四十条 仲裁庭调解或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行申诉。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般应在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特别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特别仲裁庭之日起3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应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核实争议事实,弄清申诉人与被诉人的基本情况,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经过、结果、双方争议的焦点等情况。并有权向知情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
  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委托调查,被委托方应当在要求时间内完成调查,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要求时间完成的,应当及时向委托方说明情况。
  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确认的证据,应当在仲裁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调查案件中涉及国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仲裁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四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按照国家《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收取仲裁费。
  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受理费由申诉方在立案时预付。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后5日内预付。
  对当事人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核实情况后,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第四十六条 案件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案件经仲裁庭裁决的,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分担。当事人撤诉的,全部费用由撤诉方承担。


  第四十七条 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庭再次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30日内结案。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主有关人员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调解和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证明材料的;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协助执行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九条 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以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其他各类人员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甘肃省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办案规划、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划,由省劳动厅会同省总工会、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2月3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甘肃省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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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8月1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著作权保护工作,通过著作权登记、出版物的著作权管理、调解著作权纠纷、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等,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市(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文化、广播电视、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及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著作权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保护著作权的良好风尚,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对检举揭发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有功人员,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著作权登记
第六条 著作权登记包括合同登记和权属登记。
合同登记是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登记的方式,对涉外出版、涉外复制和著作权质押合同进行管理的制度。
权属登记是指著作权人通过自愿登记的方式,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著作权进行形式上的确定,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有关证据的制度。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授权境外出版单位出版我国图书、音像作品,双方应当签订出版合同,并到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登记手续。
第八条 出版或者复制境外作品,应当取得境外著作权人的授权,签订出版或者复制合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持授权书和出版或者复制合同到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登记手续。
凡属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认证范围的作品,还必须持有认证机构出具的权利证明书。
第九条 经合同登记后出版或者复制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出版或者复制单位应当向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样品。
第十条 著作权人以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作为债权担保的,应与质权人签订著作权质押合同,并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作品登记实行自愿原则。
作品自愿登记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应当向市(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由市(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给作品登记证。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均依法享有著作权。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向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应当缴纳登记费。
登记费的缴纳标准及管理使用办法,国家已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国家未作规定的,由省财政、物价部门会同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
第十三条 著作权人的作品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受法律保护。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音乐、文学等作品的著作权人的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可以委托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代为行使。
第十五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法取得他人的著作权使用权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第十六条 出版者出版图书、音像制品应当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取得专有使用权,并按合同约定的印数出版图书和音像制品。
第十七条 报纸、期刊转载、摘编已发表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十八条 出版者不得出版侵犯作者著作权的图书、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和电子出版物;不得出版其他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和电子出版物。
第十九条 复制单位接受出版单位的委托,复制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出版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出版单位签订复制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复制,不得自行增加复制数量。
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复制出版物,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复制出版物,不得擅自复制、发行出版物。
第二十条 经营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批发、零售、出租侵权和盗版的出版物。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歌厅、舞厅等文化娱乐场所,不得播放侵权、盗版及非法进口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第二十二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出版物的出版、复制、发行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

第四章 著作权纠纷调解
第二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著作权纠纷,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对下列著作权纠纷进行调解:
(一)侵犯著作权纠纷;
(二)著作权合同纠纷;
(三)其他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调解的著作权纠纷。
第二十五条 著作权纠纷由市(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纠纷,由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二十六条 申请调解著作权纠纷,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申请调解著作权合同纠纷,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对两个以上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著作权纠纷,由先收到申请书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二十七条 申请调解著作权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与著作权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明确的事实根据;
(四)著作权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纠纷发生后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著作权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第二十九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纠纷调解申请书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在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就是否同意调解书面答复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调解的,应当一并提交答辩书及其副本。
第三十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在调解书送达后一方反悔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著作权人的申请或者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可以对作品进行鉴定,或者对著作权有关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就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作品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必须真实、公正地作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作出鉴定的,还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的身份。
申请或者委托鉴定,必须提交作品原件及相关材料,并按规定交纳鉴定费。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调解著作权纠纷的过程中,发现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所列侵权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出版或者复制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合同登记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500至1000元的罚款;对未进行合同登记造成侵权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至10万元或者总定价的2至5倍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出版者未取得专有使用权而重复使用作品和擅自加印作品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至10万元或者总定价的2至5倍的罚款。出版者隐瞒印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出版者向著作权人支付应付的报酬和赔偿金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报纸、期刊转载、摘编已发表的作品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出版者出版侵犯作者著作权的作品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出版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和电子出版物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至10万元或者总定价的2至5
倍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复制单位擅自加印和制作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出版物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加印、制作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加印出版物总定价的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
可证。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复制出版物的,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复制出版物的,擅自复制发行出版物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以批发、零售、出租等方式发行侵权、盗版出版物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并销毁侵权、盗版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歌厅、舞厅等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者,播放侵权盗版或者非法进口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并销毁播放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依据本条例实施的罚款,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上缴国库。
第四十二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可以责令侵权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上级机关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9月4日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翻译细则(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翻译细则(试行)》的通知

建标标函[2008]7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翻译质量,根据《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司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翻译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代章)
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

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翻译细则
(试行)

为规范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的翻译工作,根据《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1 翻译质量及技术要求
1.1 基本要求
1)工程建设标准的翻译必须忠于原文,并遵守完整、准确、规范、统一的原则。
2)标准的译文应当完整。标准的前引部分、正文部分、补充部分都应全文翻译;脚注、附录、图、表、公式以及相应的文字都应翻译并完整地反映在译文中,不得误译、缺译、漏译、跳译。
3)强制性条文的翻译必须准确无误,译文用黑体字注明。
4)译文的内容、术语应当准确,语法应当恰当,行文流畅。
5)标准中的典型语句、术语、计量单位、专业词汇应当前后统一。
6)标准翻译稿的幅面、版面、格式、字体等应当规范并符合《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出版印刷规定》,图表、公式的编号应与原文相一致。
1.2 具体要求
1)数字表达应符合英文表达习惯。
2)标准中的符号、代号、计量单位、公式应直接引用原文,时间、货币、标点符号可按英文惯例翻译或表达。
3)日期按译文语言,应采用公历,按月、日、年顺序排列(例如,December 1,2006)。
4)术语的英文翻译,应以中文版中的英文术语为准。如果中文版中英文术语表达不准确或出现错误,应由翻译人员与编制组共同商议后做出必要修正,并在译文中注明。
5)标准名称应以中文版的英文译名为准。如果中文版标准名称的英文译文不准确,翻译人员可向翻译出版办公室提出书面修改建议。
6)人员的中文姓名译成英文时,采用标准汉语拼音。外籍人员的姓名应按其原姓名或相应的英文姓名表达。地名、团体名、机构名,使用惯用译名。无惯用译名的,可自行翻译,必要时附注原文。
7)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名称应采用官方或既定译法,其他文件、著作、文献名称采用既定译法。
8)缩写词首次出现时,应附注全称译文。经前文注释过或意义明确的缩写词,可以在译文中直接使用。
9)译文的章节条款项的编号,应与中文版一致。
10)对我国独有的直译较难的词,可以意译,也可采用汉语拼音,必要时可加附注。附注可采用两种方法,一是在第一次译出处附注,二是在译文的适当地方统一附注。
11)译文的句式结构或修辞方式应符合英语的表达习惯。
2 典型用语的翻译
2.1 封面用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National Standard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Professional standard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 Provincial Standard fo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4)×××发布
Issued by ×××
例如:Issued by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Jointly issued by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and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6)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Jointly issued by Ministry of Housing and Urban-Rural Development and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7)××××年××月××日发布(例如,2006 年5月23日发布)
Issued on M D,Y (Issued on May 23,2006)
8)××××年××月××日实施(例如,2006 年5月23日实施)
Implemented on M D,Y (Implemented on May 23,2006)
9)××××版
×××× edition
2.2 扉页用语
1)主编部门
Chief Development Department
2)主编单位
Chief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3)批准部门
Approval Department
4)施行日期
Implementation date
2.3 发布通知或公告用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Announcement of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Announcement of Housing and Urban-Rural Develop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的通知
Notice on publishing the national standard of ×××
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局部修订的公告
Announcement of publishing the partial revision of national standard ×××
5)现批准×××为国家标准,标准编号为×××
×××has been approved as a national standard with a serial number of ×××
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 are compulsory provisions and must be enforced strictly
7)原×××同时废止
××× shall be abolished simultaneously
8)本标准(规范)共分××章,其主要内容为
The standard(code) comprises ×× chapters with the main contents as follows
9)本标准(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is in charge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is standard (code) and the explanation of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10)由×××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 is responsible for the explanation of specific technical contents
11) 本规范由×××组织×××出版发行
Authorized by ×××, this code is published and distributed by ×××
12)继续有效
be valid as usual
13)复审
Review
14)备案
Put on records
15)备案号
Record Number
16)附加说明
Additional explanation
2.4 前言用语
1)前言
Foreword
2)根据建设部建标[×××] ×××号《关于印发“×××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of Document Jian Biao [×××]NO. ××× issued by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MOC) - “Notice on Printing the Development and Revision Plan of Nation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in ×××”
3)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The provision(s) printed in bold type is (are) compulsory one (ones) and must be enforced strictly
4)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寄交×××
All relevant organizations are kindly requested to sum up and accumulate your experiences in actual practices during the process of implementing this code. The relevant opinions and advice, whenever necessary, can be posted or passed on to ×××
5)参编单位
Participating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s
6)参加单位
Participating Organizations
7)主要起草人
Chief Drafting Staff
8)日常管理
Routine management
9)具体解释
Specific explanation
2.5 目次用语
1)目次(目录)
Contents
2)总则
General provisions
3)术语和符号
Terms and symbols
4)附录
Appendix
5)本规范用词说明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2.6 总则用语
1)为了×××,制定本规范
This code is formulated with a view to ×××
2)安全适用
Safety and usability
3)经济合理
Economy and rationality
4)本标准(规范)适用于……
This standard (code) is applicable to ……
5)本标准(规范)不适用于……
This standard (code) is not applicable to ……
6)新建、扩建、改建
Construction, extension and renovation
7)除应符合本标准(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Not only the requirements stipulated in this standard (code), but also those in the current relevant ones of the nation shall be complied with
2.7 正文用语
1)必须
Must
2)严禁
Must not
3)应
Shall
4)不应
Shall not
5)宜
Should
6)不宜
Should not
7)可
May
8)不可
May not
9)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
10)应符合×××的规定(要求)
Shall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
11)应按×××执行
Shall comply with ×××
12)遵守下列规定(要求)
Be in compliance with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
13)符合表×××的规定(要求)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ose specified in Table ×××
14)按照表×××的规定(要求)确定
Be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ose set out in Table ×××
15)按下式计算
Be calculated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equation
16)按下列公式计算
Be calculated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formulae
17)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
If one of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 is met, …… shall ……
18)式中
Where
19)注
Note
20)图
Figure or Fig.
21)大于
Be larger than
22)小于
Be less than
23) 等于
Be equal
24)超过
Exceed
25)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Current relevant standard of the nation
26)现行国家标准
Current national standard
27)一般规定(要求)
General requirement
28)基本规定(要求)
Basic requirement
29)特殊规定(要求)
Particular requirement
2.8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译者按下列翻译)
原文内容: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规范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英文翻译:
1. Words used for different degrees of strictness are explained as follows in order to mark the differences in executing the requirements in this code.
1) Words denoting a very strict or mandatory requirement:
“Must” is used for affirmation; “must not” for negation.
2) Words denoting a strict requirement under normal conditions:
“Shall” is used for affirmation; “shall not” for negation.
3) Words denoting a permission of a slight choice or an indication of the most suitable choice when conditions permit:
“Should” is used for affirmation; “should not” for negation.
4) “May” is used to express the option available, sometimes with the conditional permit.
2.“Shall comply with…”or “Shall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is used in this code to indicate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stipulated in other relative standards and codes.
3. 标准化常用词的翻译
3.1 标准化及标准文件
1)标准化 standardization
2)国际标准 international standard
3)国家标准 national standard
4)行业标准 professional standard
5)地方标准 provincial standard
6)企业标准 company standard
7)规范 code
8)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9)通则general rule
10)规程 specification
11)规则 rule
12)强制性标准 mandatory standard
13)推荐性标准 voluntary standard
14)法规 regulation
15)技术法规 technical regulation
16)强制性条文 compulsory provisions
3.2 标准文件的结构
1)目次 content
2)前言 foreword
3)范围 scope
4)引用标准 normative standard
5)术语 terms
6)符号 symbol
7)测试 testing
8)试验 test
9)试验方法 test method
10)试验报告 test report
11)分类 classification
12)附录 appendix
3.3 标准文件的层次划分
1)章 chapter
2)节 section
3)条 article
4)款 i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