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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特快专递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03:07  浏览:96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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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特快专递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122号

  《吉林市特快专递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1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刚占标
                             2001年6月18日

         吉林市特快专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特快专递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特快专递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快专递是指在限定的时间范围内,以最快的速度为用户运递信件、物品的活动。亦称速递业务、快递业务、快件业务(以下简称特快专递)。

  第四条 市邮政行业管理办公室受省邮政行业管理办公室的委托,主管全市特快专递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工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特快专递活动进行管理。

  第五条 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特快专递业务由市邮政局及其所属县(市)邮政局专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件包括信函和明信片。

  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包括:

  (一)书信;

  (二)各类文件;

  (三)各类单据、证件;

  (四)各类通知;

  (五)有价证券;

  (六)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具有套封或者缄封性质的信息的载体。

  明信片是指裸露寄递的卡片形式的信息的载体。

  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包括:

   (一)印有“内部”字样的书籍、报刊、资料;

   (二)具有通信内容的音像制品、计算机信息媒体等;

   (三)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

  第六条 非邮政企业或其他经营组织可以经营除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以外的特快专递业务。

  非邮政企业或其他经营组织从事特快专递业务的,应具备营业场地、传递网络、查询手段和熟悉特快专递业务的专业人员。

  凡从事特快专递业务的,必须经市邮政行业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第七条 经审查同意从事特快专递的非邮政企业或其他经营组织,应在每年三月底之前到市邮政行业管理办公室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其经营资格证件自动失效。

  第八条 从事特快专递业务的单位,应在营业场所公布服务范围、服务标准、业务程序、资费标准、营业时间和监督电话。

  第九条 对于国际出口特快专递,应使用寄达国通晓文字;对于国际进口特快专递使用外文的,经办单位有义务将收件人名字译成中文。

  国内业务单据只能使用中文,必要时可以用英文做注释。

  第十条 从事特快专递业务的经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禁止擅自提高或降低资费标准。

  第十一条 从事特快专递业务的经营单位,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中断、终止正常的特快专递经营活动;

  (二)收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三)收寄国家禁止寄递和流通的物品;

  (四)超量收寄国家规定限制寄递的物品;

  (五)故意延误寄递的邮件;

  (六)私拆、隐匿、毁弃他人寄递的物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和邮政专用品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邮政行业管理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有权进入从事特快专递业务的经营单位及其经营场所、业务处理场所进行调查、检查。被调查、检查单位有义务如实回答询问、提供资料,并协助调查、检查。

  邮政行业管理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检查时,对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的,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邮政行业管理办公室或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非邮政企业经营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由邮政行业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将收寄的物品及其收取的资费退还寄件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六条规定,未经市邮政行业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从事特快专递业务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并可以没收有关物品。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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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


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

新出联[200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通信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版权局、“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出版管理条例》,2002年6月,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布了《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的颁布,对于规范互联网出版(包括互联网游戏出版)的行业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一个时期以来,互联网游戏出版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引起了互联网游戏出版机构、游戏消费者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普遍关注。特别是“私服”、“外挂”等违法行为的出现,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出版机构以及游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互联网游戏出版经营的正常秩序,给国家、企业和消费者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

  “私服”、“外挂”违法行为是指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点卡),运营或挂接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从而谋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私服”、“外挂”违法行为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针对当前“私服”、“外挂”等违法行为蔓延的势头,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决定在全国开展打击“私服”、“外挂”的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行动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出版暂行规定》,将对“私服”、“外挂”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纳入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扫黄”“打非”斗争的整体部署,坚持专项治理行动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标本兼治,务求实效,保护知识产权,维护著作权人、出版机构及游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互联网游戏出版的正常秩序。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依法查办一批“私服”、“外挂”等违法案件,坚决关闭从事“私服”、“外挂”行为的网站,彻底取缔“私服”、“外挂”的客户端光盘和充值卡,坚决查处承接“私服”、“外挂”客户端光盘和充值卡的复制、加工企业,有效遏制“私服”、“外挂”等违法行为蔓延的势头。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清查从事“私服”、“外挂”行为的网站及销售“私服”、“外挂”客户端程序光盘、游戏充值卡的网点。各地要依法对本辖区从事“私服”、“外挂”行为的网站及销售“私服”、“外挂”客户端程序光盘、游戏充值卡的网点予以取缔,没收用于从事“私服”、“外挂”行为的设备和工具,收缴全部“私服”、“外挂”客户端程序光盘、游戏充值卡,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追查违规光盘复制企业和游戏充值卡加工企业。各地要根据清查工作中所获得的线索,追根溯源,顺藤摸瓜,查清从事“私服”、“外挂”客户端程序光盘复制的复制企业和从事游戏充值卡加工的加工企业,对违规承接复制加工业务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此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责任落实到人,并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工作部署,务求标本兼治,措施到位,狠抓落实,取得成效。

  (二)掌握政策,依法行政。在这次专项治理行动中,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法,坚决避免有案不查、执法不严或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同时注意掌握政策,人争做好被取缔网站的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此次专项治理行动由各地新闻出版、通信、工商、版权局、“扫黄”“打非”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对涉及从事非法互联网出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认定和查处,对违规复制“私服”、“外挂”客户端程序光盘的复制企业进行查处,对市场上销售“私服”、“外挂”充值卡进行收缴;电信管理部门负责对经新闻出版部门认定从事“私服”、“外挂”行为的网站依法进行查处;工商部门负责对违规加工或销售游戏充值卡的加工企业或销售单位进行查处;版权部门负责对涉及侵犯著作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认定和查处;“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协调组织工作。

  (四)注重宣传,扩大影响。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调动各种宣传力量,对专项治理行动进行连续和追踪报道,加强对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治理成果和重大行动的宣传,以求形成有利于专项治理的社会舆论环境。

  四、行动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3年12月20日至12月31日)。各地制定部署行动方案,明确指导思想、行动目标、主要任务、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向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规的培训,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治理行动。

  (二)治理行动阶段(2004年1月1日至2月29日)。清查从事“私服”、“外挂”客户端程序光盘、游戏充值卡的网点,收缴“私服”、“外挂”客户端程序光盘、游戏充值卡,追查从事“私服”、“外挂”客户端程序光盘复制的复制企业和从事游戏充值卡的加工企业,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罚。

  (三)检查评估阶段(2004年3月1日至3月15日)。各地有关部门夫专项治理行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总结行动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并将专项治理情况报新闻出版署、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对部分地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治理成效显著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问题突出、治理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OO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

2006年7月12日 财企[2006]202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为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切实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后期扶持资金及时、足额筹集
  (一)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省级电网公司按社会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和财政部规定的征收标准随电费一并代征。
  (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负责后期扶持资金的按期执缴入库。
  (三)各省级电网公司必须在每月终了15日内,按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向财政专员办足额申报和缴纳后期扶持资金,不得延期缴纳,不得隐瞒、滞留,不得截留、挪用。
  (四)各地财政专员办和各省级电网公司必须按照实际销售电量全额征缴后期扶持资金,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五)各省级电网公司如延期缴纳后期扶持资金,财政专员办除责令其按期足额缴纳外,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六)除国务院外,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无权减免后期扶持资金,不得擅自调整资金征收标准,不得擅自扩大社会销售电量的扣除范围。
  (七)各地财政专员办应建立健全后期扶持资金征收的监管办法,制定后期扶持资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二、加强预算管理,确保后期扶持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八)各省(区、市)后期扶持资金年度支出预算,由各省(区、市)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移民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本地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具体实施方案编制,并于上年11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报送格式详见附件1)。
  (九)财政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和经核定的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数以及全国统一的后期扶持标准,会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下达各省(区、市)后期扶持资金年度预算控制数。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省(区、市)包干使用,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十)下达各省(区、市)的后期扶持资金预算,由财政部根据后期扶持资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按季拨付有关省(区、市)财政厅(局),年终清算。
  (十一)各省(区、市)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移民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编制后期扶持资金年度拨付和使用情况表,于每年3月底之前报送财政部、国家移民主管部门(报送格式详见附件2、附件3)。
  三、加强使用管理,确保后期扶持资金专款专用
  (十二)后期扶持资金必须按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使用。
  (十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移民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后期扶持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的后期扶持资金使用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十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主管部门必须按年度后期扶持资金使用计划和规定用途及时拨付资金。不得延期拨付,严禁截留挪用。
  (十五)各地区应明确后期扶持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对后期扶持资金实行专人专账管理。
  (十六)各级后期扶持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机构,应切实采取措施,确保后期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对于直补到人的,必须建立完整的移民个人档案和后期扶持资金发放记录;用于项目扶持的,必须按项目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十七)后期扶持资金存款产生的利息纳入后期扶持资金统一管理,继续用于移民的后期扶持。
  (十八)地方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和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单位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在后期扶持资金中开支。
  (十九)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移民主管部门制定后期扶持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上级财政部门和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四、加强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罚,确保后期扶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
  (二十)各地财政专员办应定期组织对后期扶持资金征收、入库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财政部。
  (二十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后期扶持资金拨付和使用的专项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上级财政部门和移民主管部门。
  (二十二)对检查中发现的擅自改变后期扶持基金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以及截留、挤占和挪用后期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三)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移民主管部门,加强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工作,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切实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后期扶持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附件:1.__省(自治区、直辖市)20__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预算申报表
     2.__省(自治区、直辖市)20__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表
     3.__省(自治区、直辖市)20__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