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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09:21  浏览:88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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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为加强水泥企业的质量管理,规范企业内部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出厂水泥和水泥熟料产品质量,现制订《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予以公告。
  
  本规程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原《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和《水泥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封面.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556245.files/n13554324.doc
   2.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556245.files/n13554325.doc
  
  
   目 录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1
  附件1 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11
  附件2 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管理办法…………………………16
  附件3 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20
  附件4 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表…………………………………22
  附件5 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27
  附件6 试验允许误差表………………………………………………29
  附件7 水泥企业产品质量月报………………………………………30
  附件8 过程质量控制指标要求………………………………………31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泥企业管理,保证和稳定水泥及水泥熟料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相关水泥、水泥熟料的产品标准,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水泥和水泥熟料生产企业。

   第三条 水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按照GB/T19000-ISO9000族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确保有效运行。水泥企业应建立质量考核制度,实行质量否决权,并设立质量基金,用于开展质量活动和奖励对企业质量管理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企业最高管理者可以任命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化验室主任在企业法人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对产品质量具体负责。

   第五条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和省级建材(水泥)行业协会应加强对水泥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

   第六条 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

   (一)企业应确立以最高管理者或管理者代表负责的质量管理组织和设立符合《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附件1)的化验室。

   (二)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各车间和职能部门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组织,负责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三)企业化验室内设控制组、分析组、物检组和质量管理组等,分别负责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的检验、控制、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质量管理组织的职责

   1、编制适合本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2、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3、负责和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4、制定质量奖惩制度,负责协调各部门的质量责任,并考核工作质量;

   5、组织企业内部质量审核;

   6、负责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7、监督企业质量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8、组织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

  (二)各车间和职能部门的职责

   1、保证质量管理体系在本单位得到有效运行;

   2、组织开展质量管理活动;

   3、严格执行质量管理组织和化验室的质量指令;

   4、完成本单位涉及的质量指标或质量目标。

  (三)化验室的职责和权限

   1、质量检验

   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按规定做好质量记录和标识,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掌握质量动态,保证产品检验的可追溯性。

   2、质量控制

   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燃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企业内控质量指标,组织实施过程质量控制,运用数理统计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不断提高预见性与预防能力,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预防措施,使生产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3、出厂水泥和水泥熟料的合格确认和验证

   严格按照相关产品标准和企业制定的出厂水泥和水泥熟料合格确认程序进行确认和验证,杜绝不合格水泥和水泥熟料的出厂。

   4、质量统计和分析

   利用数理统计方法,及时进行质量统计,做好分析和改进工作。

   5、试验研究

   根据原燃材料、助磨剂、混合材等材料的变更情况及用户需求,及时进行产品试验研究,提高水泥和熟料质量,改善产品使用性能。

   6、化验室具有水泥和水泥熟料出厂决定权。

   第八条 化验室人员配备

  (一)化验室应配备主任、工艺、质量调度、统计及检验等人员。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可配备一定数量科研人员。检验人员人数应能满足检验工作需要,一般不得低于全厂生产职工总数的4%,或不得少于12人。

   (二)化验室人员任职要求

   1、化验室主任:必须具备中级职称以上资格,或从事化验室工作多年,具备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坚持原则,熟知生产工艺、相关标准和质量法规,并取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材行业协会或其授权的建材质检机构签发的水泥企业化验室主任资格证书。化验室主任的任命和变动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工艺、质量调度人员:具备初级职称以上资格,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经过专业训练,掌握水泥生产理论知识和检验技术,熟知有关标准和规章制度。

   3、质量统计人员:具备初级职称以上资格,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经过专业训练,掌握水泥生产理论知识和相关统计技术,熟知有关标准和规章制度,并取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材行业协会或其授权的建材质检机构签发的水泥企业质量统计员资格证书。

   4、检验人员: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熟知本岗位的操作规程、控制项目、指标范围及检验方法,经专门培训、考核,取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材行业协会或其授权的建材质检机构签发的岗位资格证书。

   5、化验室人员要相对稳定,化验室业务骨干的任用和调动应征求化验室主任的意见。

   第九条 企业化验室的认定

   (一)化验室需取得合格证:日产熟料4000吨(合计产能)及以上规模的企业需取得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颁发的化验室合格证,其他水泥企业需取得各省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各省级建材行业协会颁发的化验室合格证。

   (二)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管理办法、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表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条 企业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制定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编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图表和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内控指标,按照GB/T19000—ISO9000族标准编制为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必需的程序文件。

   第十一条 化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检验制度,主要包括:

   (一)各组职责范围、岗位责任制和作业指导书。

   (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三)对比验证制度(如与国家级、省级对比验证;内部抽查对比验证;使用国家有证标准样品/标准物质对比验证)。

   (四)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化学试剂的管理制度。

   (五)标准溶液配制和专人管理制度。

   (六)标准砂采购和管理制度。

   (七)文件管理制度。

   (八)样品管理制度。

   (九)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十)检验原始记录、台帐和检验报告的填写、编制、审批制度。

   (十一)月报、年报的填写和上报制度。

   (十二)质量统计管理制度。

   (十三)出厂水泥(熟料)的合格确认制度。

   第十二条 检验环境条件、试验仪器设备和化学试剂的管理要求

   (一)检验环境条件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仪器设备必须按相关水泥产品标准和《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要求配置齐全,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并建立仪器设备档案。

   (三)检验用的化学试剂应验明其生产企业名称、产品等级、执行标准及生产许可证的编号,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化学试剂。

   第十三条 产品对比验证检验和抽查对比的管理要求

   (一)企业应按《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附件5)的要求,定期向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建材行业授权的质检机构寄(送)样品,进行对比验证检验,不断提高检验水平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检验结果以相应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为准。凡无故不按规定寄(送)样品者,当年对比合格率按零统计。

   (二)参加国家或省级建材行业质检机构组织的水泥物理性能检验和化学分析对比。

   (三)为了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化验室对各检验岗位人员要组织内部密码抽查和操作考核。

   抽查次数:生产控制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4个样品;

   化学全分析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2个样品;

   单项物理检验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4个样品;

   强度检验岗位每月不少于2个样品;

   同一岗位的对比检验每月应进行一次。

   (四)企业检验中所用基准物质,必须是国家有证标准样品和标准物质。

   (五)试验允许误差应符合《试验允许误差表》(见附件6)规定。

   第十四条 质量记录、档案、资料、报表管理及上报的要求

   (一)按照《档案法》的要求,做好质量技术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原始记录和台帐使用统一的表式,各项检验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并按月装订成册,由专人保管,按期存技术档案室。原始记录保存期为三年。台帐应长期保存。

   (二)各项检验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的填写,必须清晰、完整,不得任意涂改。当笔误时,须在笔误数据中央划两横杠,在其上方书写更改后的数据并加盖修改人印章,涉及出厂水泥和水泥熟料的检验记录的更正应有化验室主任签字或盖章。

   (三)对质量检验数据要及时整理和统计,每月有月统计报表和月统计分析总结,全年应有年统计报表和年统计质量总结。

   (四)质量月报、年报要按统一表式填报齐全,月报于每月10日前,年报于次年2月10日前报相应的管理部门(附件7)。

   (五)企业应创造条件,建立计算机质量管理数据库,利用互联网在企业内部和省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建材行业质检机构建立质量信息交流平台。

   第十五条 人员培训和考核

  (一)提高企业职工的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每年应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并按期实施。

  (二)每年按计划对检验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建立检验人员培训档案,考核成绩应作为评价其技术素质的依据之一,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应调离质检岗位。
  
   第四章 原燃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合格的供方,以保证所采购的原燃材料符合规定要求,供应部门应严格按照原燃材料质量标准均衡组织进货。建立原燃材料供货方的档案,并对其符合性进行评价。原燃材料质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过程质量控制指标要求》(以下简称《指标要求》,见附件8)。

   第十七条 原燃材料的质量应能满足工艺技术条件的要求,建立预均化库或预均化堆场,保证原燃材料均化后再使用,使用前应先检验。对于同库存放多种原料时,应按原料种类分区存放,存放现场应有标识,避免混杂。原燃材料初次使用或更换产地时,必须检验放射性,确认能保证水泥和水泥熟料产品放射性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混合材、石膏、水泥助磨剂、水泥包装袋等质量应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

   (一)企业在初次使用时,必须按相关标准进行检验,确认能保证产品质量后方可使用。

   (二)供方应按品种和批次随货提供货物出厂检验报告或型式检验报告。

   (三)水泥企业应按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四)对质量波动大的材料应及时记录,并在生产时注意搭配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材料,应及时通知供方,可采取退货或让步接收的办法处理;当采取让步接收的办法处理时,应不影响下道工序产品的质量;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可委托省级或省级以上建材质检机构进行型式检验或仲裁检验;

   (五)混合材的品种和掺量必须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第十九条 原燃材料应保持合理的贮存量,其最低贮存量为:石灰石质原料5天(外购10天);粘土质原料、燃料、混合材10天;铁质校正原料、铝质校正原料、石膏20天。企业根据原燃材料供应的难易程度,在保证正常生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其最低贮存量。当低于最低贮存量时,企业应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限期补足。

   第二十条 矿山开采应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开采计划和质量指标时,首先要满足配料要求,不同品位的矿石应分别开采,按化验室规定的比例搭配进厂。企业自备矿山外包开采时,应对分包方进行能力评定,签订外包协议书,并进行有效的控制。

  
   第五章 半成品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化验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半成品的质量管理和控制方案,经企业质量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化验室负责监督、检查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生料

   (一)为保证生料质量,应配备精度符合配料需求的计量设备,并建立定期维护和校准制度,生料配料应按化验室下达的通知进行,配料过程应及时调控,确保稳定配料;出磨生料的质量控制要求应符合《指标要求》的规定。

   (二)出磨生料要采取必要的均化措施,并保持合理库存。出磨生料和入窑生料的质量控制要求应符合《指标要求》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入窑煤粉

   煤粉质量应相对稳定。入窑煤粉应配置准确的计量控制装备。煤粉质量控制要求应符合《指标要求》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熟料

   熟料质量是确保水泥质量的关键。要求:

   (一)窑操作员应经培训持证后上岗。

   (二)入窑风、煤、料的配合应合理,统一操作,确保窑热工制度的稳定,并根据窑况及时采取调整措施,防止欠烧料、生烧料的出现。

   (三)出窑熟料的质量控制要求应符合《指标要求》的规定。

   (四)出窑熟料按化验室指定的贮库存放,不应直接入磨,应搭配或均化后使用,可用贮量应保证5天的使用量。熟料中不得混有杂物,对质量差的熟料,化验室应采取多点搭配或分开存放并标识,经检验后按比例搭配使用,同时对出磨水泥质量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五条 水泥粉磨

   (一)为保证水泥质量,水泥磨喂料设备应配备精度符合配料需求的计量设备,并建立定期维护和校准制度。发生断料或不能保证物料配比准确性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二)熟料、石膏、混合材和水泥助磨剂等入磨物料的配比应按化验室下达的通知进行,并有相应的记录。

   (三)粉磨中改品种或强度等级由低改高时,应用高强度等级水泥清洗磨和输送设备,清洗的水泥全部按低强度等级处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四)入磨熟料温度控制在100℃以下。

   (五)出磨水泥温度不大于135℃。超过此温度应停磨或采取降温措施,防止石膏脱水而影响水泥的性能。

   第二十六条 出磨水泥

   (一)出磨水泥的质量控制要求应符合《指标要求》的规定。

   (二)水泥库应有明显标识,出磨水泥应按化验室指令入库,每班应准确测量各水泥库的库存量并做好记录,按化验室要求做好入库管理。

   (三)同一库不得混装不同品种、强度等级的水泥。生产中改品种或强度等级由低改高时,应用高强度等级水泥清洗输送设备、水泥贮存库和包装设备,清洗的水泥全部按低强度等级处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四)专用水泥或特性水泥应用专用库贮存。

   (五)出磨水泥要保持3天以上的贮存量。

   (六)出磨水泥应按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验数据经验证可以作为出厂水泥相关指标的确认依据,但不能作为出厂水泥的实物质量检验数据。检验项目、频次应符合《指标要求》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生产过程中重要质量指标三小时以上或连续三次检测不合格时,属于过程质量事故,化验室应及时向责任部门反馈,责任部门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做好记录并报有关部门。
  
   第六章 出厂水泥和水泥熟料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 水泥和水泥熟料的出厂决定权属于化验室。化验室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出厂水泥和水泥熟料的检验和过程管理,水泥和水泥熟料出厂应有化验室通知方可出厂。

   第二十九条 出厂水泥和水泥熟料质量必须按相关的水泥产品标准严格检验和控制,由于出厂水泥和水泥熟料检验结果滞后,企业必须建立出厂水泥和水泥熟料质量合格确认制度,经确认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水泥和水泥熟料质量合格确认制度由化验室负责制定,内容如下:

   (一)按照水泥产品标准规定,出厂水泥所有的技术指标均应建立相应的质量合格确认制度(出厂前已有检验结果的项目除外),并形成书面文件。

   (二)以出厂水泥进行确认时,其中强度指标应根据出厂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分别建立早期强度与实物水泥3天和28天强度的关系式。早期强度检验方法按JC/T738《水泥强度快速检验方法》进行。

   (三)以出磨水泥进行确认时,出磨水泥质量应稳定,且28天抗压强度月(或一统计期)平均变异系数满足Cv≤5.0%(强度等级32.5)、Cv≤4.0%(强度等级42.5)、Cv≤3.5%(强度等级52.5及以上)。其中强度指标应根据出磨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分别建立早期强度与实物水泥3天和28天强度的关系式。早期强度检验方法按JC/T738《水泥强度快速检验方法》进行。

   (四)当出磨水泥质量出现波动或28天抗压强度月(或一统计期)平均变异系数Cv>5.0%(强度等级32.5)、Cv>4.0%(强度等级42.5)、Cv>3.5%(强度等级52.5及以上)时,应按出厂水泥进行确认。

   (五)出厂水泥的合格确认制度应定期根据生产条件、原料变化等及时修正。

   (六)水泥熟料的出厂合格确认制度参照出厂水泥制定。

   第三十条 出厂水泥质量控制

   为保证出厂水泥的实物质量,企业应制定严于现行标准要求的内控指标。出厂水泥的内控指标要求应符合《指标要求》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均化

   水泥出厂必须均化后出厂。保证水泥的均匀性,缩小标准偏差,严禁无均化功能的水泥库单库包装或散装,严禁上入下出。每季度应进行一次水泥28天抗压强度匀质性试验。水泥匀质性试验方法按GB12573附录B规定进行。

   第三十二条 根据化验室签发的书面通知,按库号和比例出库,并做好记录。同时水泥库应定期清理和维护,卸料设备保持完好,确保正常出库。

   第三十三条 包装

   按照水泥产品标准的规定,应建立水泥包装质量的确认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并定期根据包装质量的变化进行修正。水泥包装质量的确认内容要求如下:

   (一)选择水泥包装袋定点生产企业,建立供方资质、生产能力等档案。每批包装袋应有出厂检验报告,每年至少一次型式检验报告,每月或按包装袋的批次进行牢固度验收检验。

   (二)建立包装质量抽查制度。每班每台包装机至少抽查20袋,其包装质量、标志等应符合标准要求,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散装水泥应出具与袋装水泥包装标志内容相同的卡片。

   (三)袋装水泥在确认或检验合格后存放一个月以上,化验室应发出停止该批水泥出厂通知,并现场标识。经重新取样检验,确认符合标准规定后方能重新签发水泥出厂通知单。

   第三十四条 取样和编号

   (一)出厂水泥必须按产品标准规定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并留样封存,封存日期按相关产品标准规定。

   (二)出厂水泥的编号,应严格执行产品标准的规定,禁止超吨位编号。

   第三十五条 交货与验收

   出厂水泥质量交货与验收必须严格执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标准砂

   标准砂是检验水泥胶砂强度的法定标准物质,企业应在国家指定的各省(区、市)定点经销单位购买标准砂,并保存购买发票和标准砂标准样品证书复印件等。根据水泥产量和试验需求制定合理的标准砂年采购数量。杜绝使用和购买假砂。

   第三十七条 不合格水泥的处理

   (一)出厂水泥检验结果中任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应立即通知用户停止使用该批水泥,企业与用户双方将该编号封存样寄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建材行业质检机构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二)按合同要求进行实物质量验收中,双方共同签封的样品在有效期内被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建材行业质检机构判为不合格的,企业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三)出厂水泥自检或经过复检,富裕强度不符合《指标要求》时,企业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未指明的其他品种水泥和商品熟料生产企业应参照本规程制定对出厂产品的要求,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建立和坚持访问用户制度,广泛征询对水泥质量、性能、包装、运输及执行合同等方面的意见,建立用户档案,持续改进和追踪。

   本规程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原《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和《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附件:1. 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
   2. 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管理办法
   3. 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
   4. 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表
   5. 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
   6. 试验允许误差表
   7. 水泥企业产品质量月报
   8. 过程质量控制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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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四种眼神话调解工作

王春胜


  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在继续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中,如何创造性地开展诉讼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和优势,以实现调解制度之公正、效率、稳定的目标,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应当值得每一位法官深思。为此,我就来到北安市法院15年以来在工作当中总结的一些调解心得和大家共同探讨一下,希望能为做好法院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我认为抓住当事人的心里状态是解决案件的重要环节,眼睛是心灵的窗户,一个人的心里状态可以通过眼睛清楚的表达出来,我们可以通过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不同眼神分析当事人的心里从而抓住办案的最好时机,抓住要点适时出击以达到双赢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现就当事人在案件审理的四个阶段的四种不同眼神来说一下调解工作:

一、 坚定、义愤的眼神。

  因为在我国人们大都遵循的是孔孟之道,一般能在民间自己解决的事全都会自行协商解决,大都能以和为贵。一但要是到法院立案起诉的程度,大多双方当事人都已经过很多次协商双方矛盾都已激化到一定程度了,这时候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来到法院时心中都有一种怒火,大多是来自双方协商当中对对方做法的不认可,他们此时的目光是坚定中带有一丝愤怒,都认为自己有理,对方怎么不对,这个阶段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相处最重要的阶段,这个阶段的当事人是最容易怒的,谁说我就和谁干,情绪不稳定,这个阶段要是搞不好当事人是最容易与法官产生矛盾的。这个阶段也就是最初在刚立案阶段。我总结了几点在这个阶段的几要:一、要少说话。少说话不是不说话,这个阶段法官要交待一下关于本案程序方面的事情,比如答辩期的时间了等等,但要记住这个阶段说话不要对案件发表意见,也不要说原、被告说的是对是错。很多时候会出现因法官说一句对该案的观点时,当事人会马上说出是不是对方找你做工作了?你怎么向着他说话的话语来。如我在2002年审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当时原、被告合同约定租赁的房屋租期为10年,给付租赁费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给付,原告是北安市服装四厂这年正好元旦和大礼拜相遇原告单位放假三天,到4号原告单位来法院起诉,以被告未付房租费为由诉讼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当时我接手该案后一看顺嘴就说,你们是不是放假人家没处交钱啊?这时原告方代理人马上就说,你怎么知道的?被告一定是找你了,他们就是这么说的,你没审理这个案子怎么就知道了呢?然后转身就走了,回去和他们领导汇报说“被告找到法院了,我们还没说话呢他就知道是咱们放假人家没处交钱,就开始向着对方说话了”,然后服装四厂的领导就找到了我,我给他们一解释他们才明白,是因为他们合同当中约定的房租给付日期是法定的节假日,还有双休日所以法官才这么说的,被告来了之后一说才知道,原来是被告在年末时去原告处交钱,原告的法人因公去黑河开会,当时新来的财务听说该房要涨房租没该收这笔钱,等到1月1日至3日原告单位还放假找不到人交钱,所以没交上,经双方一对质,该案也就顺利解决了,事情很小,但不注意特别是在这个时候容易被误解,由此可见最好在此阶段不要发表对你审理的案件的观点性意见,以免让当事人产生误解,对法官产生抵触心里,影响案件的审判。二、要有耐心。在接待当事人时,要有耐心。要把当事人要说的事耐心听完,有的人会一个小时或几个小时的说,说起因、说过程,有的会把一个事一次次重复讲给你听,这个时候不要不耐烦,也不要因为你现在正忙当事人来了要和你谈谈案件的事,你说个三言两语的给他打发走,这样当事人会认为你对他的案件不认真,你还对这个案件了解的不清楚,会对你产生不信任感。无论对什么样的当事人都要热情耐心接待,遇到有事时可以与当事人预约时间,让当事人觉得你重视他说的话,重视这起案件,这样当事人才会把你的位置摆正,才会认为你公正。如我审理的一起赡养案件,一个被告。他是一个政府的干部,他父亲86岁了,作为一个被告政府干部他出现在我面前,他觉得非常没面子,就一定要让我听他从小到大的过程,父亲对他什么样,对其他子女什么样,反复多遍。有时我下班在家晚上9点钟给我打电话,一说就到12点(打我家固定电话)。于是我在了解了原告及其他被告后就打电话让他到法院,我说你和我说这么多就是为了让我了解案情,现在我给你说一下你家的事,我把他家的事情一件一件说完摆出来,我最后问他你认为我了解你家的事了吗?他把两个手合十说我服了,法官你是真了解我家的事了,行!你处理吧,你不会处理不公的,我家这几十年的事你能说的这么清楚,我真服了(这大多都是拜他所赐)。最后这起案件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顺利调解了。有时听人说是对人的一种尊重,也是对说事人的一种信任,更是对案件深入了解的一个机会。三、要会听案。在此阶段法官要认真听双方当事人说的案情,要听清楚案件的来拢去脉,把握案件的症结所在,要在这个阶段听出案件的焦点问题。

二、 游离的眼神。

  在第一阶段过去后,也就是在答辩期过去后。法官听出了案件的焦点问题,这个时候法官就要说话了,告知双方当事人就提出的观点和主张要求双方举出相应证据证实,这个阶段也是法官指导当事人举证及告知当事人举证期限及举证责任和举不出证据的后果。也就是指导举证和释明阶段。我要说的重点是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打架)案件时最容易出现举不出证据,或举证不充份的现象,往往当事人只有双方或只有一方家的亲属,有的邻居看到了也不爱出面证实,怕日后邻里之间不好相处,所以导致一方举证不充份或举不出证来,这样也最容易导致法院对实际案情查不清,这时指导当事人举证、搜集证据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对案件公正审理之必要。如我在2008年审理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被被告母女打伤,但被告母女不承认,该案是因为原告家丢了一只麻花鸡,原告怀疑是被告家给偷去了,去被告家去找,于是发生争吵,被告母女两人在家和原告撕打起来,从被告家打到巷道中,可是在开庭时被告方否认此事实,原告也举不出是被告母女将其打伤的证据,法院当庭向其释明如举不证据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开完第一次庭后原告反映激烈,认为冤并产生偏激的想法,当时我想如真象原告说的那样,法院就这样将其驳回诉讼请求原告是冤,因此可能出现民转刑的后果,在原告表示说我家的邻居应当有看到的,就是怕人家不愿给出证的情况下,于是本院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公平、公正的态度给原告再次举证的机会,并且法院为该案的公正审理也找到了其邻居张某,向其讲了公民的义务及法律公正对社会的重要性,终于他说出了实情。法官在此时因势利导找被告谈话,讲明法律政策被告一看抵赖不了的情况下,主动赔偿原告2 100.00元。因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同,还有一些当事人虽然举证通知书我们已经送达给原、被告双方了,但他们并不细看,所以这种释明在案件当中是必要的,在这个阶段你再释明一下,虽这不是我们法院必要的程序,但我认为有3点好处:1、对双方当事人负责,对案件能够公正审理负责。2、明确举证不能要承担的责任,使当事人意识到诉讼的风险。3、对案件调解不成判决也有一定的好处,就是当事人案件输了,也不会对你产生想法,认为你法官已经明确告知了,尽到了应尽的义务。这个时候当事人的心里就发生了变化,他的眼神就会由义愤变得游离,他这个时候想的是如举不出证据自己有没有责任和自己有多大责任的问题了,不是自己有没有理的事了,他现在想的是我怎么在举证期满前举证,举什么证的问题,有的证据是否能举出来的问题。如举不出证要有风险了,这时他的眼神就没有刚立案时的坚定了,从而变得游离。

三、 迷茫的眼神。

  举证期满后,双方当事人各自向法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法官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这时当事人双方对对方的证据都会发表意见,一方提出另一方证据存在的瑕疵,法官在此阶段要对双方再次释明,没有证据或提供证据不充份带来的后果,这时当事人在听了对方对自己提供证据的质疑后,对自己提供的证据也都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这时举不出证和证据不充份的当事人就会找你了,最常见的一句话就是“法官事实就是那么回事,这证据你让我上那儿找去啊”这时法官心里是最明白的,当事人可以糊涂或者装糊涂,但法官可要做明白人,而且要千方百计的设法让当事人“恍然大悟”可以以案讲法进行适当的法宣工作,讲清法院判案的原则,法院对双方有证据证实的观点怎么处理,没有证据证实的法院如何处理。强调虽然证据是案件的灵魂,没有证据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为了自己私利想要隐瞒事实的法院应如何处理,这时有的当事人就会“恍然大悟”,那些无证据或证据不充份的当事人经法官的释明后对自己的证据能够证明的问题也有了充份了解,他们的眼神就会变得迷茫了。

四、 期盼、渴求的眼神。

  在交换完证据后,当事人所有证据都固定了,前面三个阶段都过去了,当事人自己也明白比照现有证据他的一些观点站不住了,法官在此时通过各方证据的提交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就已经心中有数了,但法官的工作是为了达到案解事了的纠纷化解效果,要在法官的引导下,依据法律和事实引导当事人接受最合理的调解方案。这时法官要抓住这个机会,给双方当事人讲清你的证据存在的问题,你的证据能证明什么问题,不能证实你的什么观点。还要向双方当事人讲清,在庭审过程中法院有一个庭审调查阶段,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对证人证据的质证,在这个阶段也可以把一些可能双方当事人提供不出证据或提供证据不充份的地方,通过庭审调查把真实情况反映出来,但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及其它证人证据间接佐证的过程是要在庭审当中经过法院法官的审判技巧来实现的,这时对双方当事人开始政策攻心,用什么亲情感化法啊!趁热打铁法了等等,抓住这时当事人的心里状态,这时当事人也基本知道现在结果应该是什么样了,这时给双方调解,双方也都能在原有刚来立案的主张上大大的让一步,我主张民事案件以和谐为主,争取把复杂的事情搞简单了,调解比照判决有时能把各自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这时当事人的心态是证据是找不来了,还想得到保护,这时就得由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把握尺度,在庭审中查清事实了,这时的当事人眼神中充满了期盼和渴求,他们会说那法官就全靠你了,我这真就是那么回事,你就帮帮我吧,不然我就太亏了,谢谢你啊。无论什么案件,无论是否有证据,是发生在当事人身上的事,他们自己是最清楚的,必竟恶人还是少,有些没证据的东西在法官的庭审调查中及技术的政策攻心下大多也能承认,如不承认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判决,亏理的一方当事人也不会因此纠缠的。比如我在2008年处理的一起拖欠贷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被告拖欠货款8 000.00元后,被告辩称此款已还了,但没收回原条,该款还给了原告的前夫了(被告是在原告未离婚前还的款),但现在原告与其丈夫已离婚,起诉后原告前夫也给被告出具了证明,只是原告不认帐,原告前夫因在上海打工无法出庭做证,我院起动了QQ视频质证,通过网络让上海打工的证人出庭质证,可是原告还是抵赖,不同意调解我院当庭宣判原告败诉,宣判后原告当庭表示不上诉。
  总之,我认为通过我们对当事人四种眼神的理解,可以使我们更好的抓住调解时机解决纠纷,我们审理的案件通过调解结案有以下几点好处:一是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二是可以最大限度地优化纠纷解决程序的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达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作用;四是调解协议以合意为基础,更易为当事人实际履行,可避免执行中的困难,实现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五是在实体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中的协商和妥协,以探索双赢的审理结果。

        北安市人民法院郊区法庭 王春胜
             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印发《共青团中央关于推进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的规划》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2002]24号


关于印发《共青团中央关于推进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的规划》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为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推进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开发青年人力资源,竭诚为广大青年成才创业提供服务,共青团中央制定了《关于推进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的规划》。现将本《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情况,请及时报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
                     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共青团中央关于推进青年职业教育
和培训工作的规划



  为深入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推进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开发青年人力资源,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推动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在总结过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共青团中央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青年是职业教育的重点对象。共青团要把推进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作为在新形势下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促进青年成才创业的重要任务和职责。

  推进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是促进科教兴国战略实施、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战略需要。当今世界以经济和科技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我国是人口大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升国民人力资源能力,把沉重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和经济科技优势,是我国在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的必然选择。青年是发展科学和教育的重要力量。推进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有利于引导广大青年积极投身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从而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推进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是加快青年人力资源开发、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的重要途径。职业教育和培训,侧重于实用知识的学习和实践技能的训练,与劳动者的职业活动和创业行为密切相关,是最直接、最有效的人力资源开发途径。职业教育和培训,是一种不断发展变化的学习和实践方式,贯穿于劳动者职业活动的全过程。推进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有利于帮助青年劳动者养成终身学习的观念和习惯,紧跟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增强职业素质和技能。

  推进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是服务青年就业和再就业的重要措施。就业和再就业是一个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我国每年有数以千万计的青年需要就业和再就业。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的情况下,解决青年就业和再就业问题,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搞好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青年的劳动技能,使青年不断适应新的岗位,创造新的岗位。推进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有利于提高青年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从而帮助青年拓宽就业渠道,赢得就业机会,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推进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是实现共青团事业新发展的内在要求。竭诚为青年服务是共青团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青年有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根本需求,有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强烈愿望。服务好青年这一愿望和需求,就能够代表和维护青年的根本利益,把广大青年团结凝聚起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从而完成好党交给共青团的光荣任务。推进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有利于共青团组织切实有效地服务青年生产生活的基本需求,不断增强团组织在青年中的影响力和凝聚力,巩固党在青年中的群众基础,实现新形势下共青团事业的新发展。

  推进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要求,着眼于开发青年人力资源和促进青年就业,充分发挥团的自身优势,广泛利用社会资源,明确目标任务,实施重点项目,建立保障机制,大力推进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全面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推进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的原则是:

  1.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把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与青年就业紧密结合起来,根据市场、企业和社会的需求确定培训目标,安排培训课程和内容,有针对性地培养青年劳动者,促进青年顺利就业和再就业。

  2.坚持以能力培养为基础。把能力培养作为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基础环节,强化青年的技能训练,着力提高青年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造就一大批生产、服务一线的高技能青年劳动者和实用人才。

  3.坚持以帮助青年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为重点。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中的牵动作用,把帮助青年获取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工作重点来抓,扎实开展各级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培训,为青年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

  4.坚持以项目化运作为手段。用办事业的精神,采用抓项目的方式推进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把工作细化成若干具体项目,依托项目抓落实,围绕项目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机制。

  5.坚持以创新发展为动力。把工作的发展建立在创新上,在认真总结近年共青团组织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把握新特点,探索新规律,创造新经验,不断创新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模式,建立丰富多彩、灵活高效、全方位、多层次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与时俱进开创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的新局面。

  二、目标和任务

  推进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的目标是:从现在起用三年时间,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农村青年劳动者、青年职工、下岗失业青年、进城务工青年和城乡新增青年劳动者等进行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培训青年劳动者1500万人次,帮助200万青年获得各级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初步构建起与国家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相衔接的共青团组织推进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工作体系,培养和造就大批高素质青年劳动者和实用技术人才。

  2003年,培训农村青年劳动者100万人次、青年职工100万人次、下岗失业青年30万人次、进城务工青年100万人次和城乡新增青年劳动者50万人次,帮助60万青年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2004年,培训农村青年劳动者200万人次、青年职工150万人次、下岗失业青年40万人次、进城务工青年100万人次和城乡新增青年劳动者50万人次,帮助70万青年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2005年,培训农村青年劳动者200万人次、青年职工150万人次、下岗失业青年30万人次、进城务工青年100万人次和城乡新增青年劳动者100万人次,帮助70万青年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推进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1.加强青年的职业观念引导。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和培训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引导青年树立正确的人才观、择业观和成就观,帮助青年认识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多方面、多层次的劳动者,选择职业要从自身条件出发,符合社会需要,在青年中营造积极参加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良好氛围。

  2.开展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紧紧围绕产业结构调整、青年劳动就业和终身学习的需要,积极发展团属职业学校教育,加强青年的职业技能培训,开展青年创业培训,努力拓展工作范围,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切实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培养青年的职业道德,提高青年的职业能力。

  3.帮助青年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做好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衔接,争取劳动保障等部门的支持,开展各级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提供形式多样的职业资格证书服务,为青年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创造有利条件。

  4.促进青年就业和再就业。大力促进城镇新增青年劳动者就业,农业青年劳动者转移和城镇下岗失业青年再就业,尽心尽力为青年就业和再就业服务,引导和帮助青年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和培训在青年就业和再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重点项目

  推进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重点项目是职业培训证书项目、职业资格证书项目和职业学历证书项目。

  (一)职业培训证书项目

  共青团组织开展的各种职业培训,都应发放职业培训证书。

  1.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

  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联合农业、财政部门,利用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专项资金,对农村青年进行生产经营技能培训。围绕农业标准化生产,依托农村青年标准化生产示范户、示范基地,广泛开展农业生产技能培训。围绕引导农村青年闯市场,大力开展农村青年经纪人培训,扶持和帮助一大批农村青年经纪人成长发展。围绕农村富余青年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依托劳务输出基地、职业学校等,对农村青年进行第二、第三产业技能培训。通过开展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培养一批农村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

  2.企业青年岗位能手和青年创新创效活动

  针对当前企业青年劳动者技能有待提高的现状,通过导师带徒、岗位练兵、推广先进操作法等方式,对青年职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加强青年技术工人尤其是青年高级技术工人和技师的培训,培养一支技术精湛、技能高超的青年高级技术工人队伍。立足于推动企业面向市场提供创新型产品,举办青年创新知识培训班、创新创效大赛和创新技能观摩活动,对青年职工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青年职工的创新能力。加强青年职工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提高企业青年职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职业工作创新的能力。

  3.“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计划

  从进城务工青年就业的实际需求出发,以“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学校、社区青少年服务中心等为依托,组织志愿讲师团,采取定点办学和流动办学相结合的方式,对进城务工青年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进城务工青年输出地团组织要开展定向培训、委托培训,为进城务工青年更快更好地适应城市就业创造条件。

  4.帮助青年创业计划

  根据下岗失业青年提高再就业能力的内在要求,以劳动力市场和用工单位需求为导向,组织专项技能培训班,对下岗失业青年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再就业培训。瞄准企业用工需求开展“订单式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加强对下岗失业青年择业观念的教育引导,增强他们的市场就业意识,帮助他们树立务实的就业观。对具有创业愿望和相应条件的青年进行创业培训,帮助他们掌握开办小企业的基础知识和必备能力。

  5.青年学生素质拓展计划

  着眼于青年学生未来就业的需要,在普通高校,从职业设计指导、素质拓展训练、建立评价体系和强化社会认同等四个环节开展职业培训;在高等职业学校,把学生课堂学习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及开发紧密结合,加强对学生的实践能力、专业技能、敬业精神和严谨求实作风的培养;在中等职业学校,以职业技能实践为重点,大力开展职业技能训练;在普通中学,深入开展中学实践教育活动,加强学生职业意识和创业意识的培养,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大力开展青年助学活动,以城乡家庭经济困难的青年、城镇下岗失业青年和进城务工青年为对象,动员和组织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对他们进行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知识技能水平,促进青年人力资源开发。

  6.“千宫百万”青年现代知识技能培训项目

  适应城市青年学习职业技能的需要,在青少年宫中广泛建立计算机和外语等培训站,对青年进行计算机、外语、财会等实用知识技能培训和资格认证。依托青少年素质训练基地,开展劳动实践营、生态环保营等活动,促进青年提高包括职业技能在内的全面素质。

  7.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国际交流项目

  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全面参与国际经济协作与竞争的需要,学习借鉴发达国家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引进国外教师、资金等教育资源,以合作办学等方式开展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组织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考察团,赴国外学习考察。向国外派遣青年志愿者,使青年在志愿服务的过程中接受国际知识和技术培训。组织青年国际劳务输出,拓展海外就业市场,在输出前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

  8.团干部教育和培训项目

  根据《2002年—2005年全国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以团属院校为主渠道,对团干部进行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教育和培训,着力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理论素养、科学文化水平、业务工作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注重教育和培训质量,突出重点,不断创新,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符合“三个代表”要求,既能从事青少年工作,又能适应现代化建设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复合型团干部队伍。

  (二)职业资格证书项目

  共青团组织开展的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要在颁发培训证书的同时,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衔接,积极争取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1.职业资格证书系统培训项目

  以帮助青年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为目标,从共青团的自身条件和优势出发,举办专门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班。按照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制定培训标准,安排培训内容,突出培训重点,创新培训方式,努力提高培训班的获证率。在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中,分别找到工作的突破口,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

  2.职业资格证书考核鉴定项目

  以各级团校(包括以团校为基础建立的各类青年院校)、青少年宫等青少年活动阵地为基础,争取劳动保障部门的授权,承建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或职业资格考试机构。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统一标准,统一试题,统一考核,对青年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

  3.职业资格证书中介服务项目

  围绕青年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各种具体需要,在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创办职业资格证书中介服务机构。通过提供咨询服务,帮助青年了解职业资格证书的种类、标准、等级、申报和考核办法,掌握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途径。通过提供代理服务,帮助青年办理申请职业资格证书的相关手续,为青年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提供便利条件。通过做好后续支持工作,为已经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青年就业和再就业提供帮助。

  (三)职业学历证书项目

  各级团校要把大力发展各类职业教育作为事关团校长远发展的大事抓紧抓好。

  1.组建青年职业技术学院

  以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分院为基础,组建青年职业技术学院。合理配置社会教育资源,努力扩大办学规模。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设置专业。建立一支以兼职教师为主的高水平的职业教育师资队伍。突出高级职业技能教育,实行灵活开放的办学模式,把青年职业技术学院办成全国示范性的职业技术学院。

  2.建设省市青年职业技术学校

  省市团校要把开展青年职业技能培训作为拓展办学领域的重点之一,组建一批青年职业技术学校,着力加强职业学历教育,深入开展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已经开办职业学历教育的省市团校,要按照职业资格证书标准的要求调整专业设置,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使毕业生能同时取得职业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鼓励符合条件的团校申请开办高等职业教育特别是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

  四、保障机制

  为保证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顺利开展,全团要大力加强机制建设。

  1.组织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使本规划的各项工作措施与政府部门的相关政策、法规接轨,使之成为国家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加强领导,团中央成立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团开展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的大政方针,做好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指导各级团组织开展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县(市)以上团的机关都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

  2.阵地依托。大力发展团属教育和培训机构,与有关部门合建、联建培训基地,逐步建立多层次、多种类的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阵地。拓展现有团校、青少年教育基地、活动营地、青少年宫(家)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功能,开发新的培训项目,扩大培训规模。利用职业技术学院(校)、农村科教中心、企业培训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等联合组织培训,培育和发展新的培训阵地。建设以“中青网”为主干、各类青年网站为辅助的共青团远程教育网。结合实施“共青团县县上网工程”,整合希望网校、大中学校网络教室、社区网络俱乐部等设施,为更多的青年上网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创造良好条件。

  3.师资队伍。在团属职业学校,建设一支理论基础扎实又有较强技术应用能力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和教师考核指标体系,采取进修、引进、外聘等多种措施,大力提高教师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学历层次。从企业及社会上的专家、高级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中聘请兼职教师,建设一支实践能力强、教学水平高的兼职教师队伍。组建青年志愿者职业教育和培训服务团,组织学校和企业的青年专家学者到西部农村地区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

  4.经费筹集。建立政府投入、社会赞助、有偿服务的经费保障机制。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助,申请农村青年、下岗青年职工等职业教育和培训专项补助经费。发挥青联、学联、青企协、乡企协、青科协等青年组织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捐助,争取企业赞助,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团组织开展的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可采取有偿服务的方式,增强自我运转、自我发展的能力。加大团干部教育和培训经费的投入。

  5.表彰激励。把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纳入团的工作评价体系,作为考核各级团组织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作为团的各种评选表彰的一项重要内容。设立全国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奖项,每年评选表彰一批在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和团组织。努力将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奖励纳入企业和政府奖励体系,争取出台地区性、行业性的优秀青年人才奖励政策。大力宣传学有所成的青年典型,在青年中形成尊重职业技能人才、努力学习职业技能的浓厚氛围,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和支持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的良好环境,推动工作向纵深发展。

  五、实施步骤

  本规划的实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内容多,涉及面广。在总结以往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要有重点、分步骤地稳步推进。

  1.启动阶段(2002年10月——2003年3月)

  机构设置方面,团中央成立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县(市)以上团的机关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

  政策支持方面,与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就联合发文、资源共享及项目合作等问题进行协商,出台相关政策措施。

  方案细化方面,团中央各部门和各地团组织依据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宣传部署方面,大力宣传实施规划的意义、目标和内容,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联合政府有关部门召开会议,形成工作发展的良好态势。

  2.重点突破阶段(2003年4月——2004年3月)

  职业培训证书项目方面,对各类青年群体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形成一些行之有效的培训模式;在广泛建立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基地的基础上,建设好100个示范基地;培训青年劳动者700万人次。

  职业资格证书项目方面,承建30个职业技能鉴定站或职业资格考试机构;创办50个职业资格证书中介服务机构;举办5万个班次的培训班;帮助60万名青年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学历证书项目方面,青年职业技术学院成立并开始招生;部分团校开始组建职业技术学校,并根据职业资格证书标准要求,调整学科和专业设置,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

  3.全面展开阶段(2004年4月——2005年12月)

  职业教育和培训目标方面,争取20种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鉴定资格和颁发资格,青年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达到2000人,各级青年职业技术学校教学质量明显提高,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培训青年劳动者800万人次,帮助140万名青年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工作运行机制方面,形成一些比较稳定的培训模式,建立多层次的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阵地,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经费保障制度,形成完善的表彰激励机制。

  2005年底,评选表彰一批先进单位和个人,总结宣传先进典型。在总结三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