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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摩托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9:47:34  浏览:93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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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摩托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摩托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0〕151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摩托车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六盘水市摩托车管理办法(暂行)》(市府办发〔2009〕103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六盘水市摩托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摩托车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摩托车是指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含正、侧把手式,方向盘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道路上通行的摩托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
  第四条 摩托车管理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兼顾城市经济发展、道路交通秩序、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人民群众实际需求的原则。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摩托车登记、管理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摩托车不得上路行驶。
  第二章 登 记
  第七条 摩托车登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在本市申请注册、转入登记的摩托车,应当是列入国家公告目录的产品,并符合本规定所确定的申请条件。申请注册、转入登记的摩托车所有人应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摩托车驾驶证。
  第九条 摩托车所有人申请注册、转入登记时,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属地原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分所)提交相关证明、凭证(包括完税或减税证明),并交验摩托车,经审查合格后予以登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号牌。
  第十条 尚未登记的摩托车,所有人应当携带相关的法定证明、凭证,到车辆管理所(分所)申领临时通行牌证,方可上路行驶,临时牌证期限为30日。
  第十一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车辆管理部门以外的单位、部门(包括乡、镇和街道)不得办理摩托车登记(军用车辆、警用车辆和执法单位车辆除外)。
  第十二条 办理摩托车注册、转入登记,登记收费按照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发布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通行规定
  第十三条 摩托车上路行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谨慎驾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摩托车不得上路行驶:
  (一)未悬挂号牌或悬挂伪造、变造号牌的;
  (二)使用其他车辆或已注销、报废车辆号牌的;
  (三)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审验和安全技术检测的;
  (五)拼装或已被注销、强制报废的摩托车;
  (六)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第十五条 驾驶摩托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
  (二)未携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
  (三)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四)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五)穿拖鞋、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
  (六)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七)从事载客客运;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摩托车应当按照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搭载乘员;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十七条 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二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第十八条 摩托车应当按规定有序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所或区域内,不得在道路上随意停放,妨碍交通。
  第十九条 摩托车上路行驶不得超过道路上的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城市道路上,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摩托车的最高时速为30公里;
  (二)摩托车在有道路中心线的城市道路上,最高时速为40公里;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城市道路上,最高时速为30公里;
  (三)轻便摩托车的最高时速为30公里。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的规定,制定处罚罚则。
  第二十一条 摩托车驾驶人拒绝、阻碍、逃避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影像或技术监控资料实施非现场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摩托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的,按照《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处罚:
  (一)酒后驾驶摩托车的;
  (二)驾驶摩托车超过规定时速的;
  (三)驾驶拼装摩托车的;
  (四)驾驶报废摩托车的;
  (五)摩托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擅自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摩托车的;
  (六)经销非法拼(组)装摩托车的;
  (七)未悬挂摩托车号牌和未随车携带摩托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八)未随车携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九)没有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十)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以及使用其他车辆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十一)尚未登记的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未在购买后30日内申请注册登记的;
  (十二)摩托车违反禁令标志、标线规定,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
  (十三)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和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安全头盔的;
  (十四)摩托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十五)摩托车违反载人、载物规定的;
  (十六)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注销、宣布停止使用后仍然驾驶摩托车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9〕3号)和《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府发〔2003〕15号)的规定,县(特区、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对辖区内的摩托车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交通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中,实行分级管理考核,即市考核县(特区、区)、县(特区、区)考核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考核村(居委会)。
  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的安全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村民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二)建立摩托车台账,与摩托车所有者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三)组织、督促摩托车入户、保险、办证、年检和完善各类手续;
  (四)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条款若与之前本市发布的相关通知、通告、规定等有冲突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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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中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


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中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计划财务局


院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中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库[2008]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为了做好我院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检查工作),近期我院将召开各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项检查工作动员会(具体时间随后在院网通知)。现结合我院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单位领导要予以高度重视,由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单位领导牵头组织本单位专项检查工作。

(一)提高对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各单位应组织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基建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等学习《通知》、政府采购法及有关制度规定,提高对专项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掌握政府采购各项制度规定。

(二)全面落实专项检查工作责任。此项工作应以本单位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为主,各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共同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并明确各自的职责与分工,在人员、时间、检查内容等方面制定专项检查工作计划,确保按质按时完成我院专项检查工作。

二、认真做好自查自纠阶段(5月4日-31日)的工作。各单位应按《通知》要求对2006和2007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

(一)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

1.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依法实施采购的情况,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行为;

2.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不编漏编现象;

3.采购方式选择和执行情况,有无违规行为;

4.政府集中采购、我院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执行情况,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执行了集中采购;

5.采购组织程序、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环节执行情况,是否执行了制度规定,有无违规行为;

6.工程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有无规避招标等违规行为;

7.上级专项资金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是否都执行了制度规定;

8.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了制度规定;

9.受理质疑案件的答复处理情况;

10.其他有关情况。

(二)查找相关资料对照检查。各单位要通过审查政府采购预算、追加预算、财务账簿及会计凭证、采购活动记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对照检查是否存在违规问题。

(三)抓实抓细,不留死角。各单位要全面回顾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的总体情况,尤其是对重大采购项目和重点采购环节的检查,务求全面、深入、细致地做好检查工作。

(四)做好自查自纠报告及自查自纠表格上报工作。各单位应从自查自纠的10项主要内容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产生问题的根源等方面认真撰写自查自纠报告;并使用财政部下发的“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光盘(另行下发),按照《通知》说明及院补充说明(随后在院网通知)如实填报自查自纠表格。各单位务必于5月2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自查自纠报告及自查自纠表格报送院计划财务局资产财务处,同时将电子数据作为附件发送至cwzc@cashq.ac.cn。

三、认真做好重点检查阶段(6月1日-7月31日)的工作。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和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选择20%的中央单位作为重点被查对象,由检查小组对其实施重点检查。

(一)做好被重点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单位均要做好被重点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将相关资料以及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等准备齐全,认真做好以前年度政府采购挡案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

(二)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组织的重点检查工作。我院被重点检查的单位要明确专人协助检查小组工作,如实反映本单位政府采购开展情况,按检查小组要求提供合同、账簿等有关文件资料和线索。

四、认真做好整改提高阶段(8月1日-8月31日)的工作。被重点检查单位及未被重点检查单位均要做好整改提高阶段的各项工作。

(一)做好自查自纠阶段和重点检查阶段整改工作。各单位要结合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阶段暴露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以及重点检查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按所制定的整改方案落实整改,从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方面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二)做好整改报告上报工作。各单位要将整改方案及方案落实情况写出整改报告,并于8月15日前将整改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院计划财务局资产财务处。

附件:《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中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

关于印发《零售业态分类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家国内贸易局


关于印发《零售业态分类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1998年6月5日,国家国内贸易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商委(财办)、商业(贸易)、物资厅局:
为引导我国零售商业企业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经营轨道,使零售企业能根据不同的目标市场,灵活地采取不同的零售业态,开展差别化经营,以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和提高竞争能力,促进我国零售业协调、有序、健康地发展,现将《零售业态分类规范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零售业态分类规范意见(试行)
第一条 零售业态
零售业态是指零售企业为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而形成的不同的经营形态。零售业态的分类主要依据零售业的选址、规模、目标顾客、商品结构、店堂设施、经营方式、服务功能等确定。零售业的主要业态有:百货店、超级市场、大型综合超市、便利店、仓储式商场、专业店、专卖店、购物中心等。
第二条 百货店
百货店是指在一个大建筑物内,根据不同商品部门设销售区,开展进货、管理、运营,满足顾客对时尚商品多样化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
(一)选址在城市繁华区、交通要道。
(二)商店规模大,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三)商品结构以经营男、女、儿童服装、服饰、衣料、家庭用品为主,种类齐全、少批量、高毛利。
(四)商店设施豪华,店堂典雅、明快。
(五)采取柜台销售与自选(开架)销售相结合方式。
(六)采取定价销售,可以退货。
(七)服务功能齐全。
第三条 超级市场
超级市场指采取自选销售方式、以销售食品、生鲜食品、副食品和生活用品为主,满足顾客每日生活需求的零售业态。
(一)选址在居民区、交通要道、商业区。
(二)以居民为主要销售对象,10分钟左右可到达。
(三)商店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左右。
(四)商品构成以购买频率高的商品为主。
(五)采取自选销售方式,出入口分设,结算由设在出口处的收银机统一进行。
(六)营业时间每天不低于11小时。
(七)有一定面积的停车场地。
第四条 大型综合超市
大型综合超市是指采取自选销售方式、以销售大众化实用品为主,满足顾客一次性购足需求的零售业态。
(一)选址在城乡结合部、住宅区、交通要道。
(二)商店营业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
(三)商品构成为衣、食、用品齐全,重视本企业的品牌开发。
(四)采取自选销售方式。
(五)设与商店营业面积相适应的停车场。
第五条 便利店(方便店)
便利店是满足顾客便利性需求为主要目的的零售业态。
(一)选址在居民住宅区、主干线公路边以及车站、医院、娱乐场所、机关、团体、企事业所在地。
(二)商店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左右,营业面积利用率高。
(三)居民徒步购物5—7分钟可到达,80%的顾客为有目的的购买。
(四)商品结构以速成食品、饮料、小百货为主,有即时消费性、小容量、应急性等特点。
(五)营业时间长,一般在16小时以上,甚至24小时,终年无休日。
(六)以开架自选货为主,结算在收银机处统一进行。
第六条 专业店
专业店指经营某一大类商品为主的、并且具备有丰富专业知识的销售人员和适当的售后服务,满足消费者对某大类商品的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
(一)选址多样化,多数店设在繁华商业区、商店街或百货店、购物中心内。
(二)营业面积根据主营商品特点而定。
(三)商品结构体现专业性、深度性、品种丰富,选择余地大,主营商品占经营商品的90%。
(四)经营的商品、品牌具有自己的特色。
(五)采取定价销售和开架面售。
(六)从业人员需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 专卖店
专卖店指专门经营或授权经营制造商品牌,适应消费者对品牌选择需求和中间商品牌的零售业态。
(一)选址在繁华商业区、商店街或百货店、购物中心内。
(二)营业面积根据经营商品的特点而定。
(三)商品结构以著名品牌、大众品牌为主。
(四)销售体现量小、质优、高毛利。
(五)商店的陈列、照明、包装、广告讲究。
(六)采取定价销售和开架面售。
(七)注重品牌名声、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并提供专业知识性服务。
第八条 购物中心
购物中心指企业有计划地开发、拥有、管理运营的各类零售业态、服务设施的集合体。
(一)由发起者有计划地开设,布局统一规划,店铺独立经营。
(二)选址为中心商业区或城乡结合部的交通要道。
(三)内部结构由百货店或超级市场作为核心店,与各类专业店、专卖店、快餐店等组合构成。
(四)设施豪华、店堂典雅、宽敞明亮,实行卖场租赁制。
(五)核心店的面积一般不超过购物中心面积的80%。
(六)服务功能齐全,集零售、餐饮、娱乐为一体。
(七)根据销售面积,设相应规模的停车场。
第九条 仓储式商场
仓储式商场指以经营生活资料为主的,储销一体、低价销售、提供有限服务的零售业态(其中有的采取会员制形式,只为会员服务)。
(一)选址在城乡结合部、交通要道。
(二)商店营业面积大,一般为10000平方米左右。
(三)目标顾客以中小零售商、餐饮店、集团购买和有交通工具的消费者为主。
(四)商品结构主要以食品(有一部分生鲜商品)、家庭用品、体育用品、服装衣料、文具、家用电器、汽车用品、室内用品等为主。
(五)店堂设施简朴、实用。
(六)采取仓库式陈列。
(七)开展自选式的销售。
(八)设有较大规模的停车场。
第十条 本规范意见适用于各类零售商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