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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52:10  浏览:81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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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遵义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规范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以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黔府发〔2009〕37号、黔府办发〔2011〕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城乡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根据中央确定的基本政策和省制定的意见,市级制定管理办法,县(区、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第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任务目标是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我市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于2011年7月1日同时启动,到2012年基本实现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第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章 个人账户及资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社区(居委会)、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加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提供资助。

第六条 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个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当年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七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村居民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800元八个档次,城镇居民每年缴费标准在此基础上增加900元、1000元、1200元、1600元4个档次,共12个档次。参保人在一个缴费年度内自主选择档次缴费,中断缴费的,可以跨年度补缴,多缴多得。市级将依据国家、省的政策适时调整缴费标准。各地也可结合实际将新农保缴费档次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保持一致。

第八条 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从启动之日起,参保人按年按时缴费的,除省每年对其给予10元标准补贴,市、县两级财政还将对参保人每人每年各补贴10元。市、县两级补贴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按要求及时拨付到位,做实个人账户。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予补帖。

第九条 有条件的县(区、市)对参保人选择较高挡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对重度残疾人,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个人缴费最低标准的50%为其缴费;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个人缴费最低标准为其全额缴纳。重度残疾人的界定,原则上以持有的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



第三章 养老金待遇及领取条件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和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长期缴费的城乡居民适当提高和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资金由地方政府自行筹集。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三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待遇。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发放丧葬补助费,基本标准为500元—800元,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年人,以及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均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并可视其自愿允许补缴,补缴年限不起过15年。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制度实施时,未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达15年以上,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五条 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参保,长期缴费;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第十六条 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市级将依据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第四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两项基金分别开设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对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市、县(区、市)两级财政按标准编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的年度预算,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县级管理,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开,逐步过度到省级统筹。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制定并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每年在行政村和社区(居委会)范围内对城乡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要按照黔党办发〔2010〕19号和黔人社厅发〔2011〕8号文规定和要求,建设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提升服务和经办能力。

第二十条 县级经办机构要有专门科(股)室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人员编制按5—8人在事业编制总额内核定,配齐基层社保协管员。行政(社区)所需工作人员由各县(区、市)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基层人社保障平台要配齐办公设备、档案存放设备,确保服务、效率双提升,保证网上办事和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规范和管理,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长期妥善保存参保档案。

第二十三条 搞好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原则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选择同一金融机构,便于两项制度的合并实施,方便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

第二十四条 县级财政每年要按实际参保人数人每人不低于3—5元安排工作经费,并落实必要的宣传经费及其他业务费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配套资金,要确保本级配套资金落实到位。涉及工作及其他经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列支。



第六章 组织领导和宣传

第二十五条 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市人民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批准实施具体方案;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开展总结评估;协调解决问题。各地也要成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落实、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实现广大居民老有所养的重大惠民政策。各地要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居民积极参保。



第七章 经办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级根据国家和省试点工作意见制定管理办法,各县(区、市)根据国家和省试点工作意见及市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报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市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及时划拨补贴资金,汇总编制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承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责任;制定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内控和稽核制度;制定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基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学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县(区、市)级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编制本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基金划拨、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业务培训、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对乡镇(街道)人社保障中心业务办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三十一条 乡镇(街道)人社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情况进行初审、复核,对关系转移资格进行初审,对特殊参保人员身份进行年审,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录入有关信息,整理上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资料;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村协管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协助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八章 相关制度衔接和其他

第三十二条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制度配套衔接办法,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地要注意研究开展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总结解决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做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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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关于严格涉外公证手续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外交部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关于严格涉外公证手续的通知

1964年9月23日,最高法院、公安部、外交部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外事处、西藏分院、西藏筹委公安处:
近来违反涉外纪律和不按规定手续办理涉外证明的事件,不断发生。有的用乡长或生产大队长名义开具死亡证明书,发往新加坡使用;有的将生产大队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直接寄到英国驻我国代办处认证。这些违反涉外纪律的行为,已给我国的外事工作添了不少麻烦,有的造成了不好影响。为了避免这类事件再次发生,特规定如下:
我国公民申请办理出生、死亡,亲属关系等等涉外证明文件,统一由法院(公证处)办理。人民公社(乡)、生产大队及其他有关机关只能向法院(公证处)提供情况,均不得直接出具涉外证明文件寄往港澳地区或国外,也不得寄往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
华侨、侨眷较多的广东省、福建省,由公安厅采取措施,将本通知精神口头传达到公社和生产大队。


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税发[2009]142号


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的要求,根据“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普通发票票样1
http://images.china.cn/attachement/jpg/site1000/20091207/001ec949f8550c868e0a09.jpg


普通发票票样2
http://images.china.cn/attachement/jpg/site1000/20091207/001ec949f8550c868e0a0a.jpg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适应税收信息化管理需要,根据“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现就全国普通发票(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必要性

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要求,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目前各地普通发票仍然存在种类繁多、式样各异、规格不一、防伪措施各不相同的问题。这种票种繁多、各省各异的状况,不利于税务机关规范管理、不利于纳税人方便使用、不便于公众辨别真伪,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经营成本,而且降低了税务机关管理效率,已经成为当前实现税务系统普通发票管理信息化的主要瓶颈。因此,必须尽快简并票种、统一式样。

(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是强化税源监控的需要

“以票控税”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其主要作用就是控制税源、稳固税基。要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必须管好普通发票。从目前各地普通发票管理情况来看,普通发票票种过多,手工票占据比例较大。这种状况,从税源监控角度看,一是增加了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难度,无法有效提高税源监控的质量和水平;二是使虚开发票有了生存空间,致使发票税源监控的作用受到削弱,税收流失难以控制。要充分发挥发票在税源监控中的作用,首先要从发票设计和开具方式着手,通过 “简并发票种类,强化机打票使用,压缩手工发票,合理使用定额发票,解决信息采集”等手段,实现发票管理水平质的飞跃,这是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的必由之路。

(二)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是优化纳税服务的需要

目前普通发票票种繁多,导致纳税人在使用发票过程中产生诸多不便:一是纳税人要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多种发票,不方便纳税人使用,增加了纳税人经营成本;二是税务机关在发售、缴销验旧发票过程中,由于票种过多,降低了税务机关办税效率,延长了纳税人的办税时间。因此,清理、简并发票票种、统一发票式样,是税务机关坚持“以人为本”,落实“两个减负”,适应经济发展,提高社会满意度,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体现。

(三)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是提高普通发票管理信息化应用水平的需要

全面提高税源监控的质量,实现发票管理信息化,首先要解决发票印制、发售、开具、取得、缴销各个环节数据采集问题,进而通过发票数据的分析和应用,为税源监控提供大量有效的信息。目前,发票式样各异以及手工发票的大量存在,制约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发票开具信息的有效采集、比对和分析。通过简并票种、压缩手工发票,能有效地适应机打发票的使用和网络在线开票的推广,为全面提高普通发票管理水平和数据应用水平实现由“以票控税”转为“信息管税”奠定基础。
二、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这次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总体思路,科学设置票种,合理设计式样,在对现有票种和式样进行大幅度简并和优化的基础上,通过扩大机打发票使用范围,大力压缩手工发票,建立普通发票开具和信息采集、查询平台,全面提升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税务机关从“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的转变,进一步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1.精简票种,统一式样。通过科学设置票种和设计式样,将现有票种大幅度精简、压缩、合并;根据发票纸张的通用尺寸,合理设计若干标准规格的式样。

2.强化机打,压缩手工。在票种设置和实施方案方面,积极推广、扩大机打票使用范围(包括税控发票),限制和压缩手工票使用范围,条件成熟时取消手工票。

3.简化票面,方便适用。简化和统一票面印制要求,最大限度地提高发票的通用性和适用性,满足不同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开具需求。

三、简并方案的基本内容

票种设置按照发票的填开方式,将发票简并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发票名称为“××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省××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通用发票中选择本地使用的票种和规格。

(一)通用机打发票

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

平推式发票按规格分为:210mm×297mm;241 mm×177.8 mm;210 mm×139.7 mm;190 mm×101.6 mm; 82 mm×101.6 mm(过路过桥发票)共5种规格(式样见附件)。票面为镂空设计。除“发票名称”、“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行业类别”印制内容外,其他内容全部通过打印软件进行控制和打印。“行业类别”打印发票开具的所属行业,如“工业”、“商业”、收购业、“餐饮业”、“娱乐业”“保险业”、“税务机关代开”、“银行代开”等。税务总局统一的式样,开票软件和打印内容由总局开发、规定;省局统一的式样,开票软件和打印内容由省局开发、规定。打印内容应满足发票的基本要素和数据采集的要求,打印软件应有开具限额控制。机打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联次。

税务总局对已颁布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将按照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原则,统一使用通用机打发票,并逐一重新明确规格和要求。除国税系统使用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由税务总局对综合征管软件进行调整外,其他发票的开票软件可由各地税务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协会)、用票单位自行开发。例如保险业专用发票(包括寿险发票)、银行业代收费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等。

卷式发票按规格分为:发票宽度为57mm、76 mm、82 mm、44 mm(出租汽车发票)共4种,发票长度可根据需要确定(式样略)。发票印制内容(不包括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联次可参照税控卷式发票执行。税控卷式发票规格和打印内容不变。

(二)通用手工发票

手工发票分为千元版和百元版2种,规格为190mm×105 mm(式样见附件)。手工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三)通用定额发票

定额发票按人民币等值以元为单位,划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7种面额,规格为175mm×70mm。有奖发票规格为213 mm×77 mm(式样见附件)。定额发票联次为并列二联,即存根联和发票联;有奖发票为并列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兑奖联。通用定额发票的用纸和底纹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四)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

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可按两种方式处理:一是由用票单位选择一种通用机打发票,并通过软件程序控制打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平推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左侧,卷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下方;二是选择一种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发票可在发票票头左侧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卷式发票在发票票头下方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

(五)暂时保留的票种

考虑到目前有些全国统一使用的票种暂不宜取消,决定保留“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换票证。

通用发票无法涵盖的公园门票,可继续保留。因特殊原因,在一段时间内还需继续保留的发票,各省要严格控制,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四、相关配套措施

(一)大力推广机具开票

为了适应简并票种和数据采集的需要,各地要进一步扩大机打发票的使用范围,对经营额较大,或通过计算机实施企业管理的纳税人,应引导其使用机打发票。但要注意尽量减少纳税人负担,考虑纳税人技术设备(包括软件)适应的可能,同时应注意与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的衔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建筑安装、房地产、农产品收购、机动车销售等行业开展“网上在线开具发票”试点,提高开票信息采集和应用能力,努力提高发票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二)严格控制手工发票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严格控制手工发票的开具限额和使用范围。手工发票的限额应严格控制在百元版和千元版。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形势,逐步缩小手工发票使用量或取消手工发票。在这次简并票种过程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不设置手工发票。

(三)合理使用定额发票

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要求,将定额发票的使用对象限定于在税控收款机和网上开具发票使用范围外,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或者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设置定额发票。

(四)进一步规范冠名发票

各地在实施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方案时,要认真做好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换版工作,及时向冠名发票单位宣传解读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方案的内容和要求。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尽可能使用统一式样的机打发票。用票单位应根据通用发票打印要求,及时修改打印软件。凡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统一式样和统一打印软件的行业或单位,由税务总局下文明确。凡采用通用机打发票并使用软件程序控制打印单位名称或标识的,不属于冠名发票行政审批管理范围,按一般发票领购手续办理。

(五)规范普通发票防伪措施

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分为面向公众的公众防伪措施和面向发票鉴定人员的特殊防伪措施。考虑到目前防伪技术的发展现状,税务总局这次暂不统一全国防伪措施。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继续使用原规定纸张外,其他发票的防伪措施由各省自行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原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使用的统一红色荧光防伪油墨于2010年1月1日停止使用。

为了便于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查询识别,在发票背面应印明本地区的防伪措施,以及识别和查询方式。税务总局将在税务总局网站上公布各地发票公众防伪措施。

(六)普通发票代码编制

普通发票代码的编制规则是:前7位(从左至右)设置规则不变,第8位至12位,除原第8位“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运统一发票”编码保持不变外,其他代码编制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9年底前)

各级税务机关抓紧研究制定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实施方案、相关开票软件和征管软件的修改,以及配套准备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介和宣传工具,广泛宣传普通发票票种简并统一式样的重要意义,以及简并统一后普通发票的特点,提高广大纳税人对普通发票简并统一的认知度。

(二)实施和过渡阶段(2010年)

各级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实施简并统一方案,做好新版普通发票的印制和发售工作。在过渡阶段,新旧版普通发票可同时使用,换版的具体时间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完成阶段(2011年1月)

2011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各地废止的旧版普通发票停止使用。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是建国以来范围最大、影响最深的一次普通发票改革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落实到位,认真做好普通发票票种简并统一工作,确保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统筹安排,制定方案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制定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步骤。在具体实施工作中,要控制好新旧版普通发票的印制和使用衔接工作,尽可能减少因换版所造成的发票损失。要结合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抓好税务机关征管软件和纳税人开票软件的修改工作。要注意全面了解普通发票换版的进展情况,及时解决换版中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宣传,优化服务

普通发票简并统一工作涉及每个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和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业务,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简并统一工作的实施,切实减轻纳税人发票使用成本。要加强使用新票的宣传培训,使所有纳税人都能了解和掌握使用新票的意义和具体使用方法,使纳税人确实感受到普通发票简并统一工作带来的便利。

(四)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普通发票简并统一工作要求高、难度大,既涉及税务机关各业务和技术部门,又涉及全体纳税人。各地应加强国地税部门之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以及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互动协作机制,确保简并统一工作落实到位。

各省应于2011年3月1日前将贯彻实施本方案的工作情况专题报告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