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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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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98年4月22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及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加强依法治省工作的决定》,确保宪法、法律、法规在我省正确实施,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特作如下决议:
一、依法治省的指导思想和任务。依法治省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民主法制建设理论和中央依法治国方略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我省实际出发,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
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依法治省的任务是,逐步制定与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立起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建立健全执法
责任机制和执法监督机制;各级国家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和管理,执法和司法水平有较大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得到加强,为实现我省“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加强组织领导,推进依法治省。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深刻认识依法治省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转变观念,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牢固树立法大于权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全心
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依法治省工作中,要保证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人大的监督主导作用和“一府两院”的执法主体作用,形成各级各部门各行业齐抓共治的局面。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要根据依法治省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尽快制定依法治理的具体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实施;全面推行依法治市、治州、治县、治乡、治村和行业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及时总结交流经验,推
广和宣传先进典型,推动依法治省工作不断深入。
三、加强地方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有立法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要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和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针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加强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制定工作。要把经济立法作为重点,同时加强精
神文明建设方面的立法,制定和完善对“一府两院”监督的立法。政府规章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备案。接受备案的机关对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规章,应当提出修正意见,确保国家法制统一。要防止立法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倾向,把立法决策与我省改革和发展的
重大决策相结合,保障和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增强立法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四、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要制定具体的责任目标方案,将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按内容分解到各执法职能部门,理顺内部执法关系,明确内部执法责任;要按系统、分专业、有层
次、有重点地对所有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考核、任用、评议、奖惩制度建设;要认真执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做到行政行为的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严肃司法、秉公办案,维护正常的经
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加大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监督力度,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保
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要大力推行和进一步完善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检查监督责任制,做到职责明确、制度健全、规范具体、奖惩严明、执法严格、监督有力。“一府两院”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认真查处执法
中的腐败行为,纯洁执法队伍,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五、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要把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放在突出位置,把监督的重点和主要精力放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上;评议考核各级领导干部要把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情况作为重
要内容,在选举和任命国家工作人员时,要把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作为必要条件;要把对人的监督和对事的监督结合起来,充分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质询、罢免、撤销、特定问题调查等各项权力及监督手段,不断提高监督质量和监督水平;要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
映强烈的典型案件或重大案件进行个案监督,坚决查处执法犯法、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行为,切实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逐步形成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群众组织、新闻舆论、人民群众的日常监督等方面有
机结合的监督体系,确保宪法、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要牢固树立公仆意识,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在依法治理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利用执法检查、述职评议、
组织视察等各种监督方式,开展有组织、有计划的群众监督工作,使权力机关的各项监督职能得到有效发挥。
六、继续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三五”普法规划,继续深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要以各级领导干部、执法人员、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青少年为重点,动员全社会、全体公民积极投身到依法治省工作中去,把普法教育引向深入;要建立健全领导
干部学法制度,各级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模范遵守和执行法律;农村、街道、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要把学法、用法、守法与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全省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律师、公证、会计、审
计等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全方位的服务,以现实的法律问题或具体案例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开辟和增加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等宣传栏目,宣传严格依法办事和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先进典型,揭露和批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
现象,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使广大人民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努力做到以学法促用法,以用法促守法,相互带动,相互促进,把依法治省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998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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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必须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执行国家和本省对归侨、侨眷适当照顾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侨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本办法负有督促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核认定。必要时,可以由我国驻外国的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归国华侨联合会提供协助。
华侨、归侨死亡后,其国内眷属依法确认的侨眷身份不变。
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侨眷身份,经公证机关出具抚养公证后审核认定。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市、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
第六条 对准予来本省定居的华侨,根据本人条件和要求,给予安排:
(一)凡有大学以上学历或者相当于国内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人员,由人民政府人事及侨务、劳动等部门,根据其业务专长和本人志愿负责安排工作。
(二)未达到退休年龄并且有劳动能力的非专业人员,由当地侨务、劳动和人事部门负责推荐安排或者协助其自谋职业,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与所在企业职工或者同类人员相同的福利待遇。
(三)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不满两年,获准回本省定居者,经原单位同意,可以回原单位工作,或者由人事、劳动等部门帮助安排。在退回离职金后,其离职前的工龄与复职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四)因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自理能力要求来本省投亲的华侨,由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照料。
华侨到本省定居,按照城镇居民办理户口和粮油供应。
第七条 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和归侨、侨眷依法建立的其他社会团体,为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和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社会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和归侨、侨眷依法建立的其他社会团体以及归侨、侨眷依法兴办的公益事业和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的财产以及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犯、损害。
第八条 归侨、侨眷接受境外亲友自愿捐赠的物资用于公益事业和接受境外亲友赠与的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加工、维修的小型生产工具,以及优良种苗、种畜、种禽、种蛋等,享受海关税收优惠待遇。
第九条 对归侨、侨眷捐赠,受赠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不得改变捐赠用途、故意损坏捐赠标志,不得变卖、挪用、侵占捐赠的财产。
第十条 归侨、侨眷依法兴办集体或者私营企业,受法律保护。为归侨、侨眷脱贫兴办的经济实体和各种生产性企业,有关银行应当优先给予贷款。对企业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后,定期减免所得税。
第十一条 侨汇是归侨、侨眷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克扣、延迟支付、强行借贷、非法冻结或者没收。
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对归侨、侨眷的侨汇和存储的外币应当根据便利的原则,及时办理解付、存储、调剂手续。
第十二条 归侨、侨眷利用侨汇、外币存款、投资外汇本息和境外亲属或者团体赠送的款物在省内兴办企业,参照国家和本省对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归侨、侨眷用侨汇建造、购买住宅,在服从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建筑用地和房源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十四条 归侨、侨眷对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归侨、侨眷对其庭院、宅基地依法享有使用权。在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归侨、侨眷要求在庭院地、宅基地上兴建(扩建、翻建)自用的房屋,有关部门应当准许。
租赁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必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房屋租凭许可证》,签订《房地产租赁契约》。租赁期满,或者因承租人违反约定,擅自改建、损坏原建筑物或者将所租的房屋私自转租、转借、移作他用等,房屋所有人有权要求收回房屋、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拆迁人必须对该私房所有人依法给予补偿,对被拆房屋使用人给予安置。
因建造住宅或者商品房开发,需要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拆迁人必须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拆迁协议,商定补偿安置办法。补偿安置形式应当以产权调换为主。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产权人适当照顾。
第十六条 依法拆迁归侨、侨眷建国后用侨汇建造、购买的房屋,被拆迁人要求产权的,拆迁人应当以相等条件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就地或者就近安置,超过原房的差价不予结算,不足原房的差价应予补偿;被拆迁人不要求产权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根据不同地段按原房建筑面积
重置价,再加价10%以上给予补偿。
拆迁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进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根据不同地段按原房建筑面积重置价结合房屋新旧程度计价后,再加价10%至20%结算。
第十七条 归侨、侨眷所在单位分配住房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归侨、侨眷的住房困难,并且适当考虑归侨、侨眷的国外亲友回国探亲居住的需要。
第十八条 归侨、侨眷依法继承或者接受境外亲友的遗产、遗赠或者赠与,以及处分其境外财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给予协助。
第十九条 归侨、侨眷在境外的私有财产,转换成外汇调入国内的,依法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申请出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其出境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归侨、侨眷因境外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限期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急需出境的,在申请人说明情况并且提供有效证明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审批办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出境探望父母、配偶,归侨职工在父母去世后出境探望兄弟姐妹,归侨、侨眷会见从境外回来的亲属,其假期和工资、旅费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其他亲友或者出境旅游、治病等,其假期和有关待遇,按照因私出境的规定执行。归侨、侨眷获准短期出境,在批准假期内,其户口、职务、住房均应当保留;符合有关职工调资政策的,应当列入调资范围。
第二十二条 归侨、侨眷依法申请出境定居,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阻挠。在职职工出境定居,所在单位应当在该职工取得定居国(地区)的入境签证后,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发给离职金。
第二十三条 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后,应当每年向原工作单位提供一份由我国驻外国的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领取离、退休金或者退职金,并且可以调剂成外币汇往境外。
第二十四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各类高校、中等学校,录取分数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全日制高校和中专学校毕业生中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可以自谋职业,也可以在服从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在分配地区上给予照顾。
不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中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要求就业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二十五条 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参加招工、招干文化考试,录取分数适当照顾。
对归侨、侨眷子女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
第二十六条 归侨、侨眷申请自费出国学习和学成回国要求到本省工作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归侨、侨眷自费出国学习,本人属于在职职工的,自获准离境之日起,可以保留公职一年;属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可以保留学籍一年。
第二十七条 国家依法保护归侨、侨眷与境外亲友的正常联系和往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和干涉。
归侨、侨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八条 无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收入的归侨、侨眷,由所在地民政部门给予救济,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家机关、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工龄满30年以上的归侨职工,退休时退休金与原工资的差额,由所在单位补足。
第三十条 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损害,归侨、侨眷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侵犯、损害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人要求及时调查处理。
对侵犯、损害归侨、侨眷合法权益行为的诉讼,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17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的通知

  国务院同意《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贯
彻执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一、提高全社会对成人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成人教育是当代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必要条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
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科技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大力
发展成人教育,不断提高亿万劳动者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具有更加坚实可靠的人才基础,这对于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
化国家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成人教育是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教育事业中,它与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
育、普通高等教育同等重要。成人教育主要是对已经走上各种生产或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进
行的教育,能够直接有效地提高劳动者和工作人员的素质,从而可以直接提高经济效益和工
作效率。同时,对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形成好学上进
的社会风气,对于发扬民主、健全法制,促进安定团结,成人教育也有着直接的作用。

  成人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一)对已经走上各种岗位,以及需要转换工作岗位或重新就
业的工人、农民、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岗位培训,使他们在政
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知识、专业技术和实际能力等方面达到本岗位的规范要求;(二)
对已经走上岗位而没有受完初等、中等教育的劳动者,进行基础教育;(三)对已经在职而
又达不到岗位要求的中等或高等文化程度和专业水平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文化和专业教育;(
四)适应社会的迅速发展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对受过高等教育的人进行继续教育;
(五)为建设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对成人
开展丰富多采的社会文化和生活的教育。

  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需要大量的多方面的人才。为此,党中央和国务院不仅对
普通学校教育,而且对干部教育、职工教育、农民教育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促使成人教
育事业得到了迅速恢复和很大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青壮年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
技术补课,初步改变了十年动乱造成的文化技术水平低下的状况;各种形式的培训和初步开
展的继续教育,进一步提高了职工队伍的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农村许多地区在继
续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同时,开展了灵活多样的文化技术教育,对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起了积
极的作用。普遍地轮训各级各类干部,为改善各级领导班子和整个干部队伍的文化、专业知
识结构作出了贡献。各类成人高等、中等专业教育培养了一大批专门人才,在一定程度上满
足了许多企业事业单位对专门人才的需求。我国成人教育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时期。

  但是,必须看到,我国成人教育的基础仍然是薄弱的,很不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
需要。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同志对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向成人教育提出的巨大需求
估计不足,缺乏预见,成人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还没有引起全社会的足够重视,轻视成
人教育的思想仍然存在。成人教育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办学与社会需要脱节,学习与实
际应用脱节的问题;教育思想、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不尽符合成人教育的要求和特点。现行
政策规定的某些方面,不利于成人教育多样化发展,加之一些地区办学思想不够端正,出现
了盲目追求文凭和高层次学历的现象。在成人教育的管理体制上,政出多门,为基层服务不
够,缺乏有力的宏观指导和管理,致使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和正确的
引导。

  要从根本上改变成人教育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相适应的状况,必须在提高认识的基
础上,坚持一要改革二要发展的方针,使成人教育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人教育要从我国
的国情出发,坚持直接有效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向,把全面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根
本目的,贯彻学习与工作、生产的实际需要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要按照成人学习的特点,
采取多种办学形式和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在加强宏观管理的同时,要
充分发挥各方面兴办成人教育的积极性,使成人教育事业更加健康地向前发展。

  二、把开展岗位培训作为成人教育的重点

  把提高从业人员本岗位需要的工作能力和生产技能作为重点,广泛地开展岗位培训,这
是成人教育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要逐步做到各类
从业人员走上岗位以前,都按照岗位规范的要求进行培训;走上岗位以后和转换岗位时,还
要根据生产和工作中提出的新要求,经常地培训提高。岗位培训要区分不同情况提出不同要
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主要岗位的培训必须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要对各级各类干部,特别是县以上领导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
现代管理理论和方法以及必备专业知识的岗位培训。在工人中,要着重抓好班组长、生产骨
干、业务骨干和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技术工人要按岗位要求开展技术等级培训;积极开展
高级技术工人、技师的系统培训和传统工艺技术的传授。农村成人教育应从农村的实际出发,
适应农村经济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转变的需要和农民致富的愿望,对不同地区、不同
行业、不同对象分别提出不同的培训要求。对农村基层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乡镇企业职工,
要有计划地开展岗位培训;对青壮年农民要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进行周期短、见效快的
实用技术培训,并同科学实验、推广技术结合起来。要把初、高中毕业的在乡知识青年作为
培训重点。

  制定岗位规范,是开展岗位培训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劳动人事制度逐步科学化的一项重
要内容。岗位规范一般应包括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实际技能和工作
经历等方面。这项工作应组织各方面的专家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进行科学论证,采取上
下结合的方式的要求,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

  开展岗位培训,应当以行业为主,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通力协作。中央和地方各业务
主管部门要组织制订本行业、本地区指导性的总体规划和主要岗位的规范;制订指导性的培
训计划、教学大纲,编写教材,提供各种教学服务,评估培训质量;要按行业分级建立岗位
培训的考核机构,发挥工程技术人员、各方面专家和学术团体在考核中的作用。接受岗位培
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由考核机构颁发岗位合格证书。为适应科学技术进步的要求,对某
些重要岗位的人员,还应定期复核。岗位培训的方法要灵活多样,在职期间的培训一般应以
短期为主、业余为主、自学为主。开展岗位培训要从我国目前的实际可能出发,充分利用现
有的教育、科学、文化设施,各部门、各地方和各基层单位要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充分发挥
其他各种社会力量的作用。

  三、改革成人学校教育,提高办学效益和质量

  各级各类成人学校要根据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和成人教育的特点进行各项改革,发展
不同形式的横向联合,提高质量,增进效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有计划地在成人中开展与普通学校教育相应的学历教育是成人学校的一项基本任务。成
人初等、中等文化教育是我国基础教育的组成部分,是进行岗位培训的前提条件,要切实搞
好。成人中等专业教育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发展,使高级、中级人才的比例逐步趋于
合理。成人高等教育以专科教育为主,要在调整、改革、提高质量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发展。
农村中扫除青壮年文盲的任务还很艰巨,必须继续抓紧进行,并要把扫盲与普及初等教育、
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结合起来。

  成人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要突破单一的培养规格,对学员实行三种证书制度。一种是达
到国家对高等学校本科、专科和中等专业学校学历规格要求的毕业证书;一种是达到相应学
历层次单科知识水平的单科及格证书;一种是达到岗位必需的专业文化知识水平,在本行业
从事所学专业工作范围内适用的专业证书。专业证书制度要随着岗位培训的开展,经过试点,
逐步实施。

  成人学校要发挥多种功能。成人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既要办学历教育,又要办非学
历教育,还可以承担函授和广播电视教育的教学辅导,有条件的还可以根据用人单位招工和
录用干部的需要,招收应届高中、初中毕业生进行定向培养。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管
理干部学院应当利用自己同企业、行业关系紧密的有利条件,结合需要,举办高等职业技术
教育,为企业事业单位培养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广播电视大学和广播电视
中等专业学校覆盖面大,教学手段先进,要发挥开放性的优势,在进一步办好本科、专科、
中专等学历教育的同时,积极地为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提供教学服务。普通高等学校要大
力发展函授、夜大学。要完善和发展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充实自学考试机构,
逐步扩大开考专业的范围,按照社会需要调节应考者报考专业的比例。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
校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职工学校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灵活办学。

  要加强成人学校与普通学校之间,各类成人学校之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发展多种形式
的联合办学。一般以地区联合为主,也可以按系统联合。在能保证质量的各类成人高等、中
等专业教育形式之间,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同一层次、同一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内
容互相沟通,学员在转学时学科成绩应相互承认。农村成人学校与农村的普通学校、职业学
校应当互相沟通,也可以采取不同形式联合举办各种技术培训或文化班。

  成人学校必须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成人学习的规律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
方法,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根据具体条件,分别实行学年制、学分制等多种教学制度。
要加强教材建设。教材要适合成人特点,注意针对性和实用性,便于成人自学。

  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社会力量主要应举办社会需要的各种辅导班、进修班和
职业技术培训班。凡举办国家承认其毕业证书的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
规定,并经教育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学校,学生要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中专毕业证
书,应按国家关于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办学质量低劣,以办学为名,牟取私利的学
校,要进行整顿,直至取缔。

  四、积极开展大学后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实践培训

  大学后继续教育,对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素质,提高我国新技术、高技术发
展水平和现代化管理水平,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大学后继续教育的任务主要是,对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
员和管理人员经常地进行扩展知识、提高技能的教育,以保持他们知识结构的先进性,提高
他们的综合技术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帮助他们消化、吸收先进科学技术、现代管理知识和
科学技术的新成果。大学后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根据不同层次人员的知识基础和实际需要,注
重实用性、针对性和先进性。继续教育的方式应当灵活多样。

  对新毕业的大学生要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进行专业培训、实践培训,扩展、补充所需
的知识,打好专业技术工作的实践基础,以加快人才的成长。专业培训、实践培训和继续教
育是与研究生教育相并行的、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一条基本途径。为此,应制定相应的政策
和制度。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把开展继续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并对新毕业大学生的专业培训、
实践培训进行指导。科研机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等也要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各
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提出开展继续教育的具体任务、目标和重点,国家有关部门
要建立和逐步完善继续教育制度。

  五、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地方和企业事业单位举办成人教育的积极性

  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需要制定和实行相应的政策措施,调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基层
单位和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激发广大从业人员学习的积极性,并把这些积极性引导到正
确的方向。

  为了增强企业事业单位举办成人教育的动力和活力,要给它们以更大的自主权。企业事
业单位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制订的指导性计划和岗位规范要求,有权确
定教育培训规划、任务,制定本单位实行的岗位规范;按照国家政策和有关法规,有权制定
人员培训、考核、使用和奖惩等具体规定和办法。同时,要把发展成人教育的任务列入企业
厂长(经理)和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县、乡(镇)行政负责人的任期目标,作为考核的重要内
容。对岗位培训工作成效显著、职工队伍素质优良的企业,在确定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
和发放贷款时应给予优先考虑。

  为了推动和鼓励广大从业人员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要制定和改革相应的劳
动人事制度和政策。要逐步建立在职人员考核制度。凡取得岗位合格证书的,表明已具备任
职或继续任职的资格。今后,要首先在关键岗位实行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才能走上工作岗
位的制度。科技、管理人员通过继续教育达到中级、高级专门职务水平的,应确认其相应的
职务资格。为鼓励工人安心岗位,精益求精地做好工作,应在工人中定期进行各种技术等级
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受过专业技术教育的农民,经过考核合格者,发给
农民技术员、农民技师等资格证书,在发放贷款、提供良种和推广先进技术等方面给予优先
安排。

  为适应成人教育广泛发展的需要,中央、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积极创造条件,继续
改进和加强卫星广播电视教育,运用它的先进技术手段和开放教育的特点,为岗位培训、成
人文化专业教育、大学后继续教育以及社会文化和生活的教育提供质量较高的教育节目和声
像教材。

  发展成人教育,是一种周期短、见效快的智力开发,需要一定的经费和投资。从今年起,
在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增列成人教育科目。地方财政在安排教育经费时,应把成人教育所需
经费列入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而增长。企业职工教育经费除按规
定的比例支付外,不足部分,属于企业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技术培训费用,可直接在
成本中列支,属于其他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在企业利润留成、包干结余和税后留利中开支;
为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或某个产品创优服务的培训费用(包括出国培训费用)
,可在项目中开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由企业教育机构掌握使用,财务机构监督,当年用不
完的允许结转。对无力单独举办职工教育的小型企业和开展职工教育很不得力的企业,业务
主管部门可按隶属关系集中办学,所需经费由这些企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支付。今后城市区
域建设和新建企业,都要同时规划成人教育基础设施,并列入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各部门、
各地区应重点建设几个条件较好、水平较高的成人教育骨干基地。农民教育中有关扫盲、师
资培训、教材编写、经验交流和表彰奖励等方面的费用,由各级教育部门在教育经费中列支。
县属各类农民中等专业学校、农民技术学校的经费,由县人民政府根据财力统筹安排,有关
部门仍应给予一定补助。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的费用,由办学单位从农村教育事业费
附加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和采用集体自筹、收取学费、勤工俭学等办法解决。

  加强成人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成人教育的师资队伍应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职与兼职
相结合。要从社会的各个方面动员和争取更多热爱成人教育的同志参与成人教育的工作。有
条件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定期同专职教师轮换。国家每年分配一定数量的大学、中
专毕业生充实成人学校的教师队伍。普通高等学校要按国家每年下达的计划指标,为成人学
校定向培养一定数量的师资。对成人学校教师应进行教育学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成人学校教
师应有机会到学术水平较高的学校进修。要办好成人教育学院并通过广播电视、函授等多种
教育形式提高在职教师的业务水平。致力于成人教育的教师,应与普通学校教师一样受到全
社会的尊重。成人学校的专职教师在职务聘任、晋级、调升工资、分配住房、奖励和生活福
利等方面,应与普通学校教师的待遇相同;企业职工教育专职教师也可以与企业科室技术人
员的待遇相同;乡(镇)成人教育专职干部应与农村普通中学或中心小学校长的待遇相同。
对兼职教师,要给予合理的报酬。要建立奖励制度,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六、加强宏观管理,积极为基层服务

  成人教育是涉及全社会的事业,范围广大,门类繁多,形式多样,必须充分发挥各地区、
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力量的积极性,实行多渠道办学。这就要求成人教育的管理体制与普通
学校教育有所不同。要把发展成人教育的责任和权力交给地方和基层单位,给予充分的主动
权。要让地方和基层单位能够从各自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制定规划,确定目标、任
务和实施步骤。中央各部门要加强宏观指导和必要的监督检查,克服政出多门、行政干预过
多的弊端,积极扎实地为基层服务。

  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成人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
和法规,协调国务院各部委有关成人教育的工作,掌管国家认定的各类学历规格标准,审批
成人高等学校的设置。国务院各部委负责管理各自职能范围内的成人教育工作,制定培训要
求,搞好编写教材、培训师资、交流经验、提供信息等各项服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成人教育要加强领导,健全和充实成人教育的管
理机构,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工作,做好宏观管理。要健全和充实省以下各级成人教育管理机
构,切实加强对成人教育的具体指导和管理。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县的基础教育、职业技术
教育和成人教育统筹兼顾,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作用。教育部门的农村成人教育机构和专
职人员要相应地健全和充实。

  工会组织要积极参与职工教育的有关管理工作,维护职工的学习权利和相应的待遇,办
好工会系统的职工学校。共青团、妇联和科协等学术团体,都要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继续
积极做好成人教育工作。要发挥各民主党派、社会组织、集体经济单位和知识分子、离退休
干部的积极性,按照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为发展我国成人教育事业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