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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进出口集装箱及包装铺垫材料动植物检疫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7:44:30  浏览:93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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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进出口集装箱及包装铺垫材料动植物检疫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进出口集装箱及包装铺垫材料动植物检疫办法
海南省政府


办法
为了切实做好进出口集装箱及进出口货物的包装、铺垫材料的动植物检疫工作,防止危险性病虫害的传入和传出,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和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凡装有动植物及其产品或者带有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的进口集装箱均应实施检疫,未经检疫不得放行,对装运其他货物的进口集装箱,必要时也应实施检疫。
凡用植物性材料(系指木、麻、藤、竹、草、棉类等,以下同)包装、铺垫的进口货物,均应实施动植物检疫,未经检疫不得放行。
二、凡装运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口集装箱按植检双边协定、贸易合同中检疫条款和货主报检申请的要求进行检疫。
三、应检物品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向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报检时要提供有关单证和资料。
四、对集装箱、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检疫,在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会同口岸检疫所、海关一起拆封开箱时进行。检疫人员要及时前往港区或者指定的仓库、地点进行检疫。
五、动植物检疫应坚持原则,简化手续,缩短时间,经现场检查,如无危险性害虫的当场予以放行,需作病害检查的还需抽取代表样品进行室内检验,经检验无危险性病虫害即可放行,经检疫不合格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有关单位对集装箱、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的检疫工作应当密切配合、协作,海关要加强监管,动植物检疫部门应当做到检验结果准确、快速。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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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火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火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87年2月28日,水利电力部

为了贯彻(86)国环字第003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加强火电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我部委托山西省电力局起草了“火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经过反复讨论和征求国家环保局、部内有关管理、设计等单位的意见,现颁发试行。望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将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及时告部环境保护办公室。

附:火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86)国环字第003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火电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环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电部所属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电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应遵循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 引进的建设项目(利用外资、引进设备等)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有关标准。
在进行建设项目技术谈判或签订合同前应征得电力规划院或电管局(电力局)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 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的审批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深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写格式,按照水电部颁发的“火力发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原则和内容深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
规划容量五万千瓦以下的火电厂(供热机组为二万五千千瓦);城市的集中供热工程;农村平原地区、大气扩散条件较好、其它工业污染较小的中、小型火电厂,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可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如(86)国环字第003号文附件二。
第五条 投资额为二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根据水电部火电建设项目现行管理体制,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分级预审,由电力规划设计院报国家环保局审批。
凡属电力规划设计院主持预评估的可行性研究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电力局(所在地不设省局的由电管局,下同)报电力规划设计院,电力规划设计院(或由电力规划设计院委托省电力局)负责组织预审后,报国家环保局审批。
需委托电管局、电力局组织预审时,由电力规划设计院正式行文委托。受委托的局负责组织预审后报电力规划设计院,由电力规划设计院报国家环保局审批。
由电管局、电力局主持评估的可行性研究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由建设单位报电管局,电力局预审后,报电力规划设计院,电力规划设计院转报国家环保局审批。
投资额不足二亿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由电管局、电力局预审,报地方(省级)环保部门审批。
第六条 建设项目必须执行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改建和扩建的项目,都应对原有污染源,在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建设项目投产后,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各级计划、基建、财务、物资等部门,都应结合本办法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工作计划。对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
第八条 各电管局、电力局环保部门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局内计划设计、基建等部门完成以下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预安排;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评价费用的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的预审;初步设计中环保篇章的审查;在设计和施工阶段,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中环保设施的落实;负责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的预审;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部直属电力设计院、省电力设计院在建设项目设计的各个阶段完成如下工作:
在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写环境影响分析;持有综合评价证书的设计院在上报项目建议书时,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经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部门审查及地方环保部门书面同意后开发评价工作,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环境保护篇章;在施工图设计中具体落实环境保护设施和监测设施的施工设计。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方面完成如下工作:
按第五条的规定,负责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上报预审;落实施工设计中环境保护设施的实施及项目竣工后与主体工程的同时投产和正常运转;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熟悉火电生产和污染治理,具备工程分析能力,并持有相应的评价资格证书,需由部外单位承担大、中型火电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时应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设计单位严格审查,确定评价范围和内容。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应根据“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提交建设单位上报审查。经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部门和环保部门协商同意的评价大纲不得擅自更改。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由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根据“规定”的格式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交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费用要符合实际工作量,经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预审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签合同,并在可行性研究费用中列支。
环境影响评价实测资料或经过整理的资料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对评价结论负责。在合同签订后,先由委托单位支付70%的评价费用,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专题报告审查通过后再由委托单位支付其余的30%。
第十二条 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的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之日起,两个月内(表为半个月)提出预审意见。预审工作以评价大纲为依据。
第十三条 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水电部系统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需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申请表”,并正式向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提出申请,由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审批后报送国家环保局登记和办理评价证书核发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环境保护篇章,其内容应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及审批时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要求;防止污染的“三废”处理工艺流程和预期效果;绿化设计;监测手段;环境保护设施投资的概预算等。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施工现场环境,防止造成不应有的环境破坏。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修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竣工前,应负责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分步调试,保证七十二小时试运中环境保护设施同步投入,停机处理缺陷后,应在二十四小时试运正常后移交生产,在试生产六个月内,生产单位组织监测人员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验收,向主管建设项目的电管局、电力局环保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试运情况,监测数据和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等。由电管局或电力局环保部门预审后,报地方(省级)环保部门验收。
如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要找出原因,并限期解决,否则要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水利电力部环境保护办公室。


菏泽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3〕1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菏泽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菏泽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菏泽市建设局为主管全市城乡建设和建筑业行业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建设和建筑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全市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战略;提报和参与编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道路、桥涵、地面建筑物、地下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除城市园林绿地、路灯、小型环卫设施、小型防汛设施、广告雕塑、燃气管道、热力管道以外)的新(扩)建、改建及施工企业资质(园林绿化企业除外)的报批管理并牵头组织实施建设开工审查、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监理、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及排放入网工作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组织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定额;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负责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负责装饰装修业的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负责工程质量及安全工作;负责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安装、勘察设计、设计咨询、装饰装修、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项目经理资格认定;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规定并监督指导;负责市外企业进菏承包工程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境内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指导与管理,协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年度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小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五)指导全市乡村规划工作,负责拟定全市乡村规划和乡镇、村建设发展战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六)牵头组织对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并颁发《交付使用许可证》,受理有关建筑质量方面的投诉问题。

(七)综合管理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民用建筑结合修建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负责建设行业科技教育工作,制定行业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技术创新工作;指导全市建设系统的职工培训工作;负责墙体改革工作。

(九)管理全市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市城市建设利用外资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设市场。

(十)负责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建设局设置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保密、信访、信息、督办、综合性文稿的起草、重要会议组织和机关后勤保障工作;负责行业计划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建设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对外招商引资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拟定全市建设行业政策和规定、办法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性政策的调查研究;负责建设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指导建设系统企业改革与发展。

(三)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四)城市建设科

  组织制定全市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及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组织实施市政工程建设开工审查、设计审批、施工质量监督、监理和竣工验收;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及排水入网工作;负责建设统计年报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以外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

(五)村镇建设科

  指导全市乡村规划工作,拟定全市乡村规划和乡镇、村建设发展战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指导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大型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六)工程建设科

  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及工程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依法查处建筑市场中违法行为;负责装饰装修行业管理;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建设监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和发证工作;组织指导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与造价工作;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负责境外企业进菏承包工程管理。

(七)勘察设计科

  管理工程建设勘察和标准设计工作;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拟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科技教育科(加挂墙体改革办公室牌子)

  研究拟定全市建设系统教育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指导本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承担建设科学技术的推广教育工作;组织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负责墙体改革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建设局机关编制总额30人,其中行政编制27人,工勤人员编制3人;可配备局长1人,副局长3人,科级领导职数14人。

  四、其他事项

  (一)市建设局负责城市道路、桥涵、地面建筑物(城市园林绿地、路灯、小型环卫设施、小型防汛设施、广告雕塑以外)、地下管道(燃气管道、热力管道以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及施工企业资质(园林绿化企业除外)的报批管理并牵头组织实施建设开工审查、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监理、竣工验收工作。市市政管理局负责城市园林绿地、路灯、小型环卫设施、小型防汛设施、广告雕塑、燃气管道、热力管道的新建、扩建、改建并牵头组织实施建设开工审查、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监理、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环卫、广告设施、路灯、燃气、热力等公用事业的经营资质管理、经营许可和安全运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移交市市政管理局管理维护,城市道路占、挖和公用设施有偿使用由市政管理局审批。

(二)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及排放入网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城市防汛工作由市政管理局负责。

(三)市建设局负责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和资质管理。其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

(四)将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更名为市建筑工程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