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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省人大常委会地区联络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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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省人大常委会地区联络组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省人大常委会地区联络组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12月30日福建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与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决定在七个地区设立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联络组,作为省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



198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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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11月5日贵州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83年12月29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选民资格审查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章 投票选举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的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1980年省第
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贵州省选举暂行实施细则》作了修订、补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选举工作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线,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加强地方政权建设,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推动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第三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特区(以下简称县级),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
第四条 我省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在选举中,必须贯彻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加强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各少数民族的选举,要切实按照《选举法》第四章各条款的规定办理。自治县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因为情况特殊,需要采取变通办法的,可以由自治县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单行条例,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 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按照和比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规定单独进行选举。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 县级、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政府(或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下同)的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级选举委员会指导乡级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县级和乡级选举委员会分别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的人选,应是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代表性人物。县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名,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理选举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七条 县级选举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农村的区公所和城镇的街道办事处设立选举指导办公室,作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指导辖区内的选举工作。
选区设选举工作组,具体指导和协助各选民小组的工作。
选区内划分为若干选民小组,推选正副组长各一人,办理本小组的具体工作。农村按村民委员会(或生产大队。下同)划分选民小组,城镇按居民委员会划分选民小组,较大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可按工段,车间、科系、班组划分选民小组。
第八条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任务:
(一)负责《选举法》、《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及本细则的确切执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干部,部署、检查、指导选举工作;
(三)组织选举宣传活动,向选民解答有关选举问题;
(四)划分选区,制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分配代表名额,规定选举日期;
(五)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填发选民证;
(六)受理有关选民资格问题的申诉,并作出处理决定;
(七)组织各选区提名推荐。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汇总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各候选人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
(八)审查选举结果,根据《选举法》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并对当选代表发给当选证书;
(九)向上级报告选举工作情况,总结选举工作经验;
(十)选举结束后,向上级作出选举工作总结报告,选举委员会及其所属机构即行撤销,有关文件、选票、表册、印章分别交本级人大常委会、乡级人民政府保存。选票保存到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九条 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原则,对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决定如下:
(一)县、自治县、特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
人口不足二十万的,选代表四十五人至一百五十人;
人口超过二十万不足五十万的,选代表一百五十人至二百四十五人;
人口超过五十万的,选代表二百四十五人至三百八十五人,最多不超过四百五十人。
(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
人口不足十万的,选代表三十五人至七十五人;
人口超过十万不足五十万的,选代表七十五人至二百五十五人。
(三)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三十五人至三百五十人。
(四)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
人口不足一万的,选代表十五至四十五人;
人口超过一万不足二万的,选代表四十五人至六十人;
人口超过二万的,选代表六十人至七十人。
(五)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
人口不足一万的,选代表二十人至五十人;
人口超过一万不足三万的,选代表五十人至六十五人;
人口超过三万的,选代表六十五人至九十人。
按照以上规定的幅度,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具体确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 农村与城镇关于县代表名额的分配比例,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没有设镇的县级机关所在地,可按城镇人口分配代表名额。
第十一条 在代表中,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等各方面,都应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的比例。
妇女代表一般不得少于百分之三十。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按照《选举法》有关条款办理。根据各少数民族人口数和分布状况具体分配代表名额,照顾到各民族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在代表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应等于或高于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聚居的人口特少
的少数民族,也至少应有一名代表。
第十二条 县级机关的代表名额,按人口比例分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和本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基本相等。
第十三条 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所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代表名额,经过协商,可少于本级所属单位和居民的代表名额。
第十四条 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部队领导机关共同协商确定。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五条 选区的划分应从实际出发,本着便于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和选民监督代表的原则划分。选区不宜过大,也不宜过小,一般以能产生一至三名代表为宜。
第十六条 选县代表时,在农村,一般一个乡、民族乡为一个选区,也可以几个村民委员会划分一个选区;乡、民族乡的直属单位,场镇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也可以与所在村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在城镇,原则上按居住状况,以街道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划分或相邻的几个居民委员会联
合划分选区;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能产生一名以上代表的,可以单独划分选区;选民少不够产生一名代表的,按所在区城同居民委员会联合或同几个条件相同的单位联合划分选区。
选乡、民族乡代表时,一般一个村民委员会为一个选区;人口多或人口分散的村民委员会也可以划分几个选区;乡、民族乡的直属单位和场镇可以单独划分选区或与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
选镇代表时,街道居民按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也可以按所在区域划分选区。
第十七条 民族散居的乡或村民委员会,可按照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划分选区。对同一境内聚居的人口特少的民族,也可单独划分选区。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十八条 选民登记应做到不错、不漏、不重,严格贯彻执行《选举法》和《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不让一个有选举权的人错误地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不让一个依法被剥夺选举权的人窃取了选举权。
第十九条 选民在本选区进行登记,并参加选举。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驻地在市区内的,其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参加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二十一条 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二十二条 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前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各选区设立选民登记站和选民资格审查小组,或由选区工作组负责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选民登记结束后,选区应于选举日前三十天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并发给选民证。
选民登记,居民、社员以户口册为依据在居住地登记;职工以职工名册为依据在所在单位登记。选民登记后应经选民小组讨论进行核对。
第二十三条 登记年满十八周岁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当地选举委员会确定的选举日期为标准。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按以下规定办理选民登记:
(一)中央、省、地(州、市)属单位,参加所在地登记,并参加选举。领导机构与分支机构跨越几地的,应各在其所在地登记,并参加选举。
(二)在地方医院住院的军队伤病员和在地方院校学习的或者驻地方工厂、铁路、水运、科研等单位的军队干部战士,为选举方便,参加所在地区的地方选举。
(三)行政关系在军队工厂的人员,参加军队选举;为军队服务而行政关系不在军队工厂的人员,参加所在地区的地方选举。
(四)在军队工作的在编和非在编职工,经过批准的随军家属,参加军队选举。
(五)少数民族结婚后“不坐家”的选民,应征求本人意见,只在一地进行登记,并参加选举。
(六)城乡之间通婚未在城镇落户持有原住地证明,可在现住地登记,并参加选举,也可以返回原住地登记参加选举。
(七)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列入选民名单,并参加选举。
(八)麻疯病人应予登记,并在麻疯村就地进行选举或委托他人代选。
(九)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登记,代为投票。
(十)外来探亲、访友的人员,由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
(十一)长期外流下落不明的人员,不予登记。
第二十五条 在投票选举之前,由选区工作组对选民进行一次复查,如有迁入、迁出、死亡的应予补登或除名,并予公布。

第六章 选民资格审查
第二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判决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七条 因反革命案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住居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向选举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
任何选民,有三人以上附议,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每一选民(三人以上附议)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各方面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均应报选举委员会汇总,选举委员会对代表候选人名单不得调换或者增减。并在选举日前二十天公布。
第三十条 县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干部,经选举委员会征得原单位选民和调入单位的同意,可以到其他选区参加选举。
第三十一条 提名协商的代表候选人,应具备代表的代表性、广泛性和先进性,照顾到各个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第三十二条 经汇总公布候选人名单后,按照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二分之一至一倍的规定,组织选民反复讨论、民主协商,经过几上几下民主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如经过几上几下反复民主协商,代表候选人仍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一倍以上时,
可进行预选,以获得票数较多的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经过预选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前五天公布。
县级、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同时进行选举的,要分别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分别讨论协商,分别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 各选区应采取各种形式介绍代表候选人,如实地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组织代表候选人同选民见面,让选民更好地了解和选择代表。但在选举日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八章 投票选举
第三十四条 选举日前选区应做好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
(一)宣传动员和组织选民踊跃参加投票选举;
(二)认真核实选民人数:能参加投票的人数;委托代为投票的人数;
(三)领取并封存选票,制作票箱;
(四)因事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由选区登记经选举委员会认可,发给委托书;
(五)对不识字的选民,组织好他信任的人代写,代写人应按照本人意愿填写。
第三十五条 选民比较集中的选区,可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选民居住分散的选区,可按自然村寨或划片设立投票站进行投票选举;城镇以投票站为主,按照不同的生产特点,组织选民投票选举;规模较大的厂矿、学校以院校、科系、车间、工区设投票站,实行分班次投票选举
;对老、弱、病、残人员,设流动票箱由监督员监督登门就选。投票选举一般应在选举日或选举日之后三日内结束,最多不得超过十天。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第二十八条所列各项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投票。
第三十七条 投票站或选举大会,由选举委员会或委托选区工作组主持。主持人应向选民报告选民人数和参加选举人数;宣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应选代表名额;宣讲《选举法》选举程序有关各条的规定和有关注意事项。
第三十八条 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凭选民证发给选票;受他人委托代为投票的,凭委托书发给选票代为投票选举,但一人代投的票不得超过三张。
第三十九条 投票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投票选举前,选区从选民中推选出监票、计票人员。本选区代表候选人不担任监票计票人员。
第四十条 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仍按差额选举的规定,从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一条 投票结束后,由计票员、监票员和选区工作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填写选举结果记录单,由监票人签字,连同选票一并报选举委员会审核。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并向选民宣布。当选的代表,由本级选举委员会发给当选证书。
第四十二条 选举过程中,如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视其情节轻重,按照《选举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选举法》和《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的条文,本细则未列入的,均按《选举法》和《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执行。



1983年12月29日

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发展三阶段目标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规划发[2001]265号


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发展三阶段目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沿海各港口,南通、张家港、镇江、南京港务局,长江、珠江、黄河、黑龙江水系办: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到二十一世纪中叶我国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第三步战略目标,使公路、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为国家基本实现现代化发挥支撑和先导作用,部组织力量在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发展的三阶段战略目标》(基础设施部分),现印发给你们,用于指导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航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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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路交通发展三阶段战略目标

(基础设施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OO一年五月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到二十一世纪中叶我国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第三步战略目标,部组织力量研究提出了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发展的三阶段战略目标,用于指导交通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一、对公路、水路交通发展现状的评价

  (一)公路、水路交通全面紧张和“瓶颈”制约状况已得到缓解

  建国以来,我国交通运输的发展经历了“长期滞后”、“全面紧张”、“得到缓解”三个阶段。

  从建国后到改革开放之前,由于对交通运输的基础性和先导性认识不足,导致了对交通投资严重不足,使交通发展长期滞后。

  改革开放以后,经济发展速度加快,交通发展长期滞后的严重后果充分暴露出来,交通运输全面紧张,成为当时国民经济的突出薄弱环节,严重制约国民经济的发展。1988年中国科协组织百多位专家和学者经过调研和分析,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交通运输的建议》,将当时的运输形势概括为:全面紧张、危机四伏。其主要标志是基础设施总量和运力严重不足,能源生产只能“以运定产”;干线公路能力严重不足,许多干线公路的交通量超过设计标准的1-2倍,危险桥梁4200多座;港口出现严重的压船、压港,外贸船平均在港停泊天数长达6-7天,频频组织紧急疏港;“行路难”、“运货难”已经成为当时人民群众强烈不满的主要问题之一。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中央把发展交通运输放在突出位置。特别是九十年代以来,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有了很大发展,面貌有了明显改观,交通运输的紧张局面逐步得到缓解。1990~2000年,公路总里程由103万公里增加到140万公里,公路密度由10.7公里/百平方公里增加到14.6公里/百平方公里,是建国以来增长最快的十年,尤其是高速公路从无到有,发展到1.6万公里,初步形成了连接重要城市及地区的高速公路通道,许多经济发达地区高速公路干线网络正在形成。二级以上公路占公路总里程比重由4.5%增加到13.5%,通乡通村的公路由96.0%和74.0%上升到98.3%和89.5%。沿海港口深水泊位由284个发展到650个,煤炭、矿石、原油和集装箱等主要货种运输的港口布局初步形成,建成了一批10-20万吨级专业化铁矿石、原油码头和具有国际水平的集装箱码头,沿海港口压船压港减少,外贸船舶在港平均停时下降到1.3天,船舶作业与待作业之比由平均1:2.5下降到1:0.5。内河航道由八十年代的局部治理,发展到九十年代的全面和有计划地建设,五级以上航道由1980年的1万公里增加到2.14万公里,航道质量明显提高,航道结构有所改善。长江干线航道可全线通航1000吨级驳船,京杭运河恢复了南北水运大动脉的作用,正在建设的长江和珠江三角洲300-1000吨级航道网将形成跨省干线航道网络和江海直达运输体系,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长江干线建成了一批外贸码头。人民群众对交通的要求开始由“运得了、走得了”向“运得好、走得好”转变。以上情况表明,就整体而言,公路、水路交通全面紧张的状况已得到缓解。

  (二)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仍然薄弱

  尽管公路、水路交通全面紧张状况已经得到缓解,但从总体上说,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依然薄弱,特别是储备能力和应变能力还严重不足,沿海主要港口国际竞争能力较低;安全问题十分严重;突出表现在:

  1、基础设施总量不足

  我国公路网密度较低,通达深度远远不够,全国仍有770多个乡镇和77000多个行政村不通公路。沿海主枢纽港公用码头吞吐能力严重不足,尤其是集装箱码头吞吐能力空前紧张。内河五级以上航道仅占通航总里程的20%。

  2、基础设施和装备技术标准低

  我国高级、次高级路面仅占公路总里程的42.5%,而美国已达到65%;我国高速公路里程不足美国的1/5,二级以上公路仅占公路总里程的13.5%;大部分国道路段混合交通严重,行车不畅;公路站场设施落后。早期建设的一批码头吨级偏小、设施落后,专业化水平底;沿海主要港口航道已不能适应船舶大型化的要求,成为外贸运输发展的“瓶颈”。内河三级以上航道仅占总通航里程的7%,而美国高达61%,欧洲干线航道及其主要支流均已实现千吨级船舶畅通无阻;内河港口装备陈旧、技术落后、效率低下。

  3、结构性矛盾突出

  公路网层次结构不完善,技术等级结构不合理,区域发展差距拉大;大中城市过境公路及出入口公路建设滞后,造成公路交通“堵在两头、行车不畅”。沿海港口尚未形成比较完善的现代化集装箱运输体系;缺少铁矿石、原油等大型深水专业化接卸码头;一些老港口、老港区位于城市中心,在空间、环境、交通、功能等方面与城市发展的矛盾日趋尖锐。内河航运尚未形成具有较高层次结构的航道网,航道等级偏低,船舶吨位小、技术落后,内河水运优势尚未充分发挥。

4、地区间发展差距加大

同东部地区相比,西部地区干线公路技术等级偏低,二级以上公路里程占总里程的比重低13.5个百分点,高级、次高级路面里程比重低27.7个百分点,无路面县乡公路和等外公路里程比重分别是东部地区的2倍和3倍,不通公路的乡镇、行政村分别占全国总数的90.9%和56.9%。

5、交通安全问题严重

  我国公路总里程是美国的1/5左右,民用汽车保有量是美国的1/15,但年公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是美国的1.8倍,每亿车公里死亡人数是美国的10倍。水上交通的恶性沉船和重大翻船死亡事件时有发生,威胁人民生命安全。我国海事、救助机动反应能力与国外先进水平相比差距在20年以上。



(三)发展仍是公路、水路交通的主要任务

当前公路、水路交通紧张状况的缓解是在社会生产力和人民生活水平总体不高的情况下实现的,因此,这种缓解是低水平的、被动的、脆弱的,面对未来新的要求,如不继续加快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发展,仍会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和地区开发的主要因素。

1、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仍然较低,按汇率法计算,1998年人均GDP750美元,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5.3%,排在世界第149位;按购买力平价计算,人均GDP3220美元,为世界平均水平的51.9%,排在世界第129位。因此,为实现到2050年基本现代化的目标,未来20年我国国民经济仍将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其中2001-2010年间实现GDP翻一番,年均增长速度需达到7-8%。如果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不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将会重现公路、水路交通全面紧张的局面。

2、目前我国居民消费结构层次低,2000年我国城镇居民消费的恩格尔系数为39.2%,农民消费的恩格尔系数为50%,仍属于低消费国家。从新世纪开始,我国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阶段,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成为发展经济的根本出发点。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消费支出中用于住与行的比重将大幅度提高,小轿车进入家庭是大势所趋。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每百人拥有小客车37-57辆,每百个家庭拥有小客车90-180辆,而我国目前这两个数字仅为0.6和2。未来20年,即使我国达到目前发达国家低限水平的1/10,也将超过5000万辆,是目前保有量的8倍以上,必然会对公路基础设施的发展提出更高要求,带来更大压力。

3、目前我国产业结构层次低,1998年第一产业比重为18%,高于世界平均水平13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比重仅为31%,低于世界平均30个百分点;一半左右的劳动者在初级产业就业,而1998年美国仅为3.1%,日本仅为5.4%。我国经济在加快工业化的进程中,产业结构将发生深刻的变化,劳动力将大规模转移。其中最为显著的特点是在产值比重与就业比重中,第一产业大幅度下降,第三产业大幅度上升。研究表明,第三产业对交通运输的需求是最强的,第三产业比重大幅度上升将会促使交通需求居高不下。

4、目前我国城市化水平低,1998年仅为32%,低于中低收入国家水平10个百分点。提高城市化水平,转移农村人口,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广阔的市场和持久的动力,是优化城乡经济结构和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按照我国规划的每年城市化水平增加一个百分点计算,到2020年将有2.6亿人由农村转移至城市,城乡间、城市间客运以及人均出行率将保持快速增长态势。预计未来20年客运增长相对于经济增长的弹性系数接近1,而货运增长相对于经济增长的弹性系数在0.5左右,客运增长快于货运增长是今后交通发展的重要特征。

5、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外贸易将继续保持增长。预计加入WTO之后,在“十五”期进出口贸易相对于加入WTO前将分别增长27%和26%。由于进出口贸易的85%以上依靠海运完成,因此必须大力发展海运,加快沿海港口的建设与结构调整,建立高效、经济的国际海运通道,保证国家经济安全,否则新一轮的沿海港口能力紧张局面将不可避免。

6、加快西部地区交通建设,扭转西部地区交通落后状况,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实现我国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大举措。只有加快西部地区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才能加快西部地区人流、物流、信息流,促进资源的开发与转化,使土地、矿产、森林、旅游等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变为现实的社会生产力,同时为东部地区经济结构调整提供市场和能源、原材料支持,促进全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7、科学技术对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越来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二十一世纪是人类依靠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持续发展的时代,高新技术的发展将改变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对交通运输这一传统产业将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因此必须利用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对传统的交通运输业进行改造,实现公路、水路交通跨越式发展,提升交通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竞争能力。

8、我国是发展中的大国,人均资源的占有量不高,生态环境的问题已日益突出,经济发展必须与节省资源、保护环境很好的协调,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今后公路、水路交通在为社会发展提供便利和为经济发展创造条件的同时,还必须努力提高对土地等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加大对环境的保护力度,才能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求。

  总之,今后5-10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是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时期。在这10年中,我国劳动力将保持较高速度增长,人民币储蓄仍居高不下,这是我国经济实现高速增长的有力保证。2010之后,我国劳动力增长速度放慢,老龄人口增高,社会保障负担加重,财政开支增加,经济增长速度放慢,我国经济开始进入从总量扩张向质量改善的转折期。因此,二十一世纪前10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要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公路、水路交通必须抓住时机,加快发展。

二、公路、水路交通发展三阶段及其主要标志

第一阶段,到2010年公路、水路交通紧张和制约状况要实现全面改善,其主要标志是:主要运输通道和港站枢纽的综合服务能力有较大幅度提高,结构调整的主要任务基本完成。在量的方面,主要通道和港站枢纽的能力基本满足需要,但基础设施的总体能力仍不能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在质的方面,安全、快速、舒适和便捷的服务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但仍不能满足社会生产力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后的发展要求。到2010年,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标志性成果是:公路“五纵七横”国道主干线全面建成,形成横连东西,纵贯南北的全国性运输大通道;所有具备通车条件的乡镇和96%行政村通公路。初步建成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基本形成层次清晰、布局合理的集装箱港口体系;大型专业化矿石、原油接卸码头适应船舶大型化的需要;建成长江口、珠江口深水出海航道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长江、珠江干线通航条件明显改善。

第二阶段,到2020年公路、水路交通达到基本适应,其主要标志是: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能够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不会对社会经济的加快发展构成新的制约,储备能力和应变能力全面提高。在量的方面,运输供给总体上与经济社会需求基本保持平衡。在质的方面,服务水平得到很大提高,能够基本满足当时社会生产力和人民生活水平对质量方面的要求,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到2020年,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标志性成果是:基本建成东、中部地区高速公路网和西部地区八大公路通道;县乡公路总里程有较大发展,初步实现网络化。功能完善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基本建成,区域性港口综合物流中心基本形成;规划的内河水运主通道全部建成。

第三阶段,到2040年公路、水路交通基本实现现代化,其主要标志是:基础设施网络已经全面建成,技术等级与构成已经充分满足运输发展的需要,量与质达到优化。公路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层次分明、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沿海主要港口成为重要的区域性或国际性物流中心。内河航运优势充分发挥,建成干支相通、水陆联运、区域成网、通江达海的现代化水运体系。大幅度扩充基础设施已无必要,运输与经济均衡发展,重点转向维护系统的安全性、高效性和衔接性。构助起客运快速化,货运物流化,运营智能化,安全与环境最优化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三、公路、水路交通发展三阶段的主要目标

1、2010年实现全面改善

  总体目标: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能力明显增加、结构明显合理、质量明显改善、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基本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交通建设与运输市场体系,行业科技进步和从业人员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地区间交通发展差距缩小,公路、水路交通得到全面改善,东部地区的公路、沿海港口、内河航运基本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目标是:

——国道主干线系统全部建成,首都与所有直辖市、省会和自治区首府、目前所有100万以上人口特大城市和超过90%的50万以上人口大城市由以高速公路为主的高等级公路相贯通,使贯通和连接的城市总数超过200个,覆盖人口约6亿。

——东部地区省会通达地市级城市,基本建立以高速公路为主的快速公路网,中部及西部大部分地区的省会或首府与地市级城市实现以二级以上高等级公路相连接。

——东中部地区的地市至县的公路达到二级以上标准,西部地区地市至县的公路大部分达到三级以上标准。

——农村公路通达深度进一步提高,所有具备通车条件的乡镇和96%行政村通公路,东部地区县乡路达到四级以上标准。

——国家级公路主枢纽基本建成,初步形成以主枢纽为龙头的客货运站点服务体系。

——全国公路总里程达到180万公里。高速公路达到3.5万公里,占公路总里程的1.9%;二级以上公路达到36万公里,占公路总里程的20.0%;高级、次高级路面公路里程达100万公里,占公路总里程的55%。



  ——初步建成上海国际航运中心。

  ——沿海港口能力与吞吐量之比达到1.1。沿海港口总吞吐能力达到22亿吨,深水泊位达到900个,其中3万吨级以上占35%左右。完成长江口、珠江口出海深水航道和沿海主要港口进出港航道治理工程。

——沿海港口集装箱吞吐量达到7500万TEU,五大主要集装箱港口吞吐量进入世界前20名。集装箱枢纽港适应国际干线航线船舶挂靠要求,实现集装箱多式联运及全程运输实时追踪,逐步形成物流中心。远洋集装箱直达率超过80%。

  ——进口原油、铁矿石接卸码头,80%以上适应大型船舶运输需要,与日本和远东原油进口国家目前水平相当。

——1000人以上岛屿的进出岛交通问题得到解决。

——70%的内河水运主通道达到规划标准,其中三级以上航道里程达到1万公里,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建成高标准的现代化航道网,红水河恢复全线通航。在长江、珠江三角洲及其干流全面推进船舶标准化、系列化。

——救助系统实现待命船舶全新配置,救助直升飞机数量达到满足初步建成立体搜救系统的需要。海事系统巡逻船实现性能上的“快、高、新”、结构上的“大、中、小”。重要海区配备的轻便型直升飞机和固定翼飞机可使快速反应能力有较大提高,50海里内船舶应急到达时间不大于3小时。

2、2020年实现基本适应

总体目标:全面建成并完善公路主骨架、水运主通道、港站主枢纽,实现海运强国战略,基本建立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与国际接轨的公路、水路交通市场体系,初步实现公路、水路交通可持续发展,基本适应国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需要,东部地区的公路、沿海港口与内河基本实现现代化。

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目标是:

  ——初步形成由二级以上高等级公路构成的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重点干线公路组成的骨架公路网,全部连通目前50万以上人口大城市,基本贯通目前20万以上人口中等城市,覆盖人口约9亿。除西部特殊地区外,大部分地区3小时之内可达骨架公路网。

——基本建成东、中部地区高速公路网和西部地区八条公路通道,国省道公路的路面基本达到高级或次高级化。

  ——县乡公路总里程有较大发展,所有具备通车条件的行政村通公路并实现全天候通车,初步实现县乡公路网络化。东部地区的所有县道,中西部地区90%的县道达到三级以上公路标准,乡道达到四级以上标准。

——国家级公路主枢纽全部建成,并有效发挥系统的整体功能,形成区域性物流中心。

  ——全国公路总里程达到230万公里,高速公路达到5.5万公里,二级以上公路达到55万公里,高级、次高级路面公路里程147万公里,占公路总里程的64%。

——建成功能完善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挥出较强的国际竞争力。

——沿海港口吞吐能力达到28亿吨,沿海港口能力与吞吐量之比达到1.15,深水泊位达到1100个,其中3万吨级以上深水泊位占40%左右。拥有可持续发展的陆域空间和深水资源,应变能力和潜力储备大大增强,港口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主枢纽港服务功能完善,沿海主要港口成为重要的区域性或国际性物流中心。

——特种专业化运输与国际标准接轨。建立多式联运冷藏链,实现我国鲜活、易腐等货物时效运输;实现易燃、易爆、腐蚀性强及放射物资等危险货物专业化运输。

——建成可持续发展的安全、智能、专业化货运系统。

——内河水运主通道的规划目标全面实现,三级航道里程达到15000公里,五级以上航道达到35000公里。嘉陵江、汉江全线渠化,珠江水系上游建成南、中、北三线出海通道。

——内河船舶实现标准化和系列化,平均吨位较2000年提高4倍,运输成本明显降低。

——内河港口装备水平大幅度提高,主要港口具有装卸、仓储、商贸等功能,基本成为区域物流中心。

——水上安全支持保障系统形成完善的立体搜救系统,200海里内国际航线和石油钻井平台等均纳入监管范围,搜救型直升机和巡视型飞机数量可基本适应需要,全国布局基本完成,VTS覆盖全国沿海水域,整体水平达到二十一世纪初期国际先进水平。

3、2040年基本实现现代化

总体目标:形成高效、经济、快捷、安全的国内运输网络及国际大通道,与其它运输方式共同构筑完善的综合运输体系,实现客运快速化,货运物流化,运营智能化,安全与环境最优化,使公路、水路交通基本实现现代化,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为国家基本实现现代化发挥支撑和先导作用。

具体目标是:

——以二级以上高等级公路组成的国道主干线与国家重点干线公路构成的骨架公路网络全面建成,全国的高速公路网形成;层次分明、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的各层次公路网建成,服务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所有相邻的地市级城市均实现高等级公路的有效连接。绝大部分行政村通油路。

——公路总里程超过300万公里,高速公路总里程将达到8万公里,高速公路密度达到0.83公里/百平方公里,接近目前美国的水平。

——港口能力与吞吐量之比达到1.2。港口深水泊位和大宗散货、集装箱、特种货物运输满足柔性化发展的需要。

——内河三级以上航道达到25000公里,实现主要水系沟通、干支直达、区域成网,内河航运的优势充分体现。

——能够满足旅客个性化的出行需要。

——与现代综合物流有机融合。

——交通智能化达到当时的先进水平。

  ——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公路、水路交通系统。

(注:公路总里程以目前统计口径为准,公路普查完成后再做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