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6:38:58  浏览:99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年8月17日,国家海洋局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国家海洋局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业经第八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海洋海洋局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属各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内部治安秩序,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章,结合我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国家海洋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包一级,一抓到底,层层落实,抓住不放,持之以恒,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四条 单位主要领导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治安保卫工作由单位分管行政工作的领导人兼管,日常工作由保卫处、科负责,无保卫处、科的单位由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制订治安保卫责任制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报上级保卫部门和所在地区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章 治安保卫责任
第六条 单位领导责任
(一)依照国家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制订实施治安保卫工作计划,领导完成各项安全保卫工作。
(二)结合任期目标责任,部署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使其与本单位的业务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三)组织本单位各有关部门制订治安保卫责任制和安全防范措施,层层落实责任,严格进行检查考核,做到奖惩严明。
(四)督促下属有关部门和人员加强对船舶、飞机、码头及现金、票证、贵重物品、重要物资、枪支弹药、机密资料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
(五)组织本单位有关部门,动员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依靠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整治内部的治安秩序,切实搞好内部治安综合治理。
(六)对本单位所属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纪教育和安全保密教育;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对公安机关、保卫部门提出的整改建议,积极组织落实。
(七)加强保卫队伍的思想、组织、业务、装备建设,改善治安保卫人员的待遇和工作条件,及时研究解决治安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八)依照本暂行规定,决定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方面的奖惩事项。
第七条 部门(船舶、码头、处室、车间等)领导责任。
(一)具体执行上级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负责本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
(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的本部门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部门治安保卫责任,并接受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定期进行治安保卫工作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督促所属人员遵纪守法;做好违法人员的帮教工作;对有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对本部门发生的案件,应及时报案,并组织人员保护现场,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查破;对治安灾害事故积极组织抢救,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原因,处理善后工作。
第八条 保卫部门和保卫人员责任。
(一)单位保卫部门和保卫人员依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本单位治安保卫的日常工作,执行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规章和政策,贯彻落实公安机关和单位领导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部署和指示。
(二)会同单位有关部门对所属人员进行治安保卫、遵纪守法教育,依靠群众做好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事故工作。
(三)领导本单位保卫队、保安队、义务消防队和治保会等组织;健全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督促落实值班、巡逻、门卫、会客、消防等各项治安保卫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掌握本单位有违法犯罪行为人员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可能实施犯罪行为人员的教育、疏导和控制工作;协助司法机关对本单位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依法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进行监督、考察。
(五)查破发生在本单位的治安案件、一般刑事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案件;参与抢救和处理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配合保密部门和人员,追查窃密和重大失泄密事件。
(六)对完善要害部位和重点部位的治安防范措施进行督促、检查,建立必要的技术预防设施;审查各部门治安保卫责任制,指导其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七)督促检查落实《远洋科学考察船远洋考察中的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和《“中国海监”飞机登机暂行规定》的情况,把好海上、空中防线。
(八)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管理规定,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对有关人员安全管理教育。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来单位视察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来访的重要外宾、专家、学者以及重大会议、重要展览的警卫工作,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十)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做好重点人口管理以及加强对住本单位流动人口的管理。
(十一)及时掌握内部治安动态,积极开展隐蔽战线上的斗争。
(十二)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对集体宿舍、招待所、公共场所、管钱管物部门等,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制度,堵塞漏洞。

第三章 奖励与惩罚
第九条 凡认真贯彻执行本暂行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由单位、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局根据其贡献的大小给予表彰、奖励。
(一)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消除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二)对有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和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帮教疏导工作成效显著的;
(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保卫部门查破案件表现突出的;
(四)其他在治安保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凡违反本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责任者或单位、 部门主管领导人,由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忽视治安保卫工作,不履行职责,内部治安秩序混乱,违法犯罪现象突出,治安灾害事故严重,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不认真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对治安隐患不报告,不积极整改消除,或者在治安保卫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治安灾害事故或其他严重问题发生,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件及各种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四)其他需要追究责任,予以处罚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家海洋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三十日起实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修订稿)》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修订稿)》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9〕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年来,全球抗疟治疗和疟原虫对抗疟药敏感性的研究取得了较大进展。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有关抗疟药使用指南,结合我国疟疾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经征求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意见,我部组织专家对2007年3月27日印发的《疟疾防治技术方案(试行)》中的附件《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原《疟疾防治技术方案(试行)》中的附件《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同时废止。



附件: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修订稿)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修订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疟疾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关于抗疟药使用的有关政策,特修订我国《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

一、抗疟药使用原则

抗疟药的使用应遵循安全、有效、合理和规范的原则。根据流行地区的疟原虫虫种及其对抗疟药物的敏感性和患者的临床表现,合理选择药物,严格掌握剂量、疗程和给药途径,以保证治疗效果和延缓抗药性的产生。

(一)间日疟治疗药物。

首选磷酸氯喹片(简称氯喹)、磷酸伯氨喹片(简称伯氨喹)。治疗无效时,可选用以青蒿素类药物为基础的复方或联合用药的口服剂型进行治疗。

(二)恶性疟治疗药物。

以青蒿素类药物为基础的复方或联合用药(ACT),包括:青蒿琥酯片加阿莫地喹片、双氢青蒿素哌喹片、复方磷酸萘酚喹片、复方青蒿素片等。

(三)重症疟疾治疗药物。

1.青蒿素类药物注射剂,包括蒿甲醚和青蒿琥酯。

2.磷酸咯萘啶注射剂。

二、用药方案

(一)间日疟的治疗。

氯喹加伯氨喹:氯喹口服总剂量1200mg。第1日600mg顿服,或分2次服,每次300mg;第2、3日各服1次,每次300mg。伯氨喹口服总剂量180mg。从服用氯喹的第1日起,同时服用伯氨喹,每日1次,每次22.5mg,连服8日。

此疗法也可用于卵形疟和三日疟的治疗。

(二)恶性疟的治疗(选用以下一种方案)。

1.青蒿琥酯片加阿莫地喹片:口服总剂量青蒿琥酯和阿莫地喹各12片(青蒿琥酯每片50mg,阿莫地喹每片150mg),每日顿服青蒿琥酯片和阿莫地喹片各4片,连服3日。

2.双氢青蒿素哌喹片:口服总剂量8片(每片含双氢青蒿素40mg,磷酸哌喹320mg),首剂2片,首剂后6—8小时、24小时、32小时各服2片。

3.复方磷酸萘酚喹片:口服总剂量8片(每片含萘酚喹50mg,青蒿素125mg),一次服用。

4.复方青蒿素片:口服总剂量4片(每片含青蒿素62.5mg,哌喹375mg),首剂2片,24小时后再服2片。

(三)重症疟疾的治疗(选用以下一种方案)。

1.蒿甲醚注射剂:肌注每日1次,每次80mg,连续7日,首剂加倍。若病情严重时,首剂给药后4—6小时可再肌注80mg。

2.青蒿琥酯注射剂:静脉注射每日1次,每次60mg,连续7日,首剂加倍。若病情严重时,首剂给药后4—6小时,可再静脉注射60mg。

采用上述两种注射疗法治疗,患者病情缓解并且能够进食后,改用ACT口服剂型,再进行一个疗程治疗。

3.咯萘啶注射剂:肌注或静脉滴注,总剂量均为480mg。每日1次,每次160mg,连续3日。需加大剂量时,总剂量不得超过640mg。

(四)孕妇疟疾治疗。

孕妇患间日疟可采用氯喹治疗。孕期3个月以内的恶性疟患者可选用磷酸哌喹,孕期3个月以上的恶性疟患者采用ACT治疗。孕妇患重症疟疾应选用蒿甲醚或青蒿琥酯注射剂治疗。

(五)间日疟休止期根治。

伯氨喹:口服总剂量180mg,每日1次,每次22.5mg,连服8日。

(六)预防服药(选用以下一种方案)。

1.磷酸哌喹片:每月1次,每次服600mg,睡前服。

2.氯喹:每7—10天服1次,每次服300mg。

注:

① 氯喹、磷酸哌喹、伯氨喹和咯萘啶的剂量均以基质计。

② 方案中剂量均为成人剂量,儿童剂量按体重或年龄递减。

③ 阿莫地喹可引起粒细胞缺乏,萘酚喹可引起血尿, 服用时如出现副反应,应立即停药。

④ 使用青蒿琥酯注射剂做静脉注射时,需先将5%碳酸氢钠注射液1ml注入青蒿琥酯粉剂中,反复振摇2—3分钟,待溶解澄清后,再注入5ml等渗葡萄糖或生理盐水,混匀后缓慢静脉推注(不宜滴注)。配制后的溶液如发生混浊,则不能使用。

⑤ 使用咯萘啶注射剂做静脉滴注时,需将160mg咯萘啶药液注入500ml的等渗葡萄糖或生理盐水中,静脉滴注速度不超过60滴/分。

⑥ 磷酸哌喹有肝脏积蓄作用,采用磷酸哌喹片进行预防服药时,连续服药时间不宜超过4个月(需要时,应停药2—3个月后再次进行预防服药)。

⑦ 孕妇、1岁以下婴儿、有溶血史者或其家属中有溶血史者应禁用伯氨喹;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G6PD)缺乏地区的人群,应在医务人员的监护下服用伯氨喹。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1年第4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1年第4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91年8月5日
任命李宝城兼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圣马力诺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1年8月16日
一、免去赵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布亚新几内亚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弄笙(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布亚新几内亚特命全权大使。
二、任命宓世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佛得角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