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犬类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犬类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犬类管理,预防和消灭狂犬病,保障人畜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预防和消灭狂犬病工作的领导。畜牧兽医、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分工合作,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
(一)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类免疫、疫情监测,制发《犬只检疫证》、《犬只免疫证》和免疫牌。
(二)卫生部门负责供应和注射人用狂犬疫苗,对伤病人员进行治疗及疫情监测。
(三)公安部门负责禁止养犬区内(以下简称禁养区)特殖养犬的审批和管理,制发《犬只准养证》。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饮食行业和犬只、犬肉、犬皮进行管理和监测。
(五)乡镇政府负责实施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兽医人员和治保人员做好准养区的犬只登记、免疫工作。
第三条 在市属各区的行政街道辖内,近郊镇(由区政府核定)、县城、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经济开发区、名胜游览区、港口、机构一公里范围内等地区,定为禁止养犬区。
在禁养区内的单位,确因警卫工作或其他特殊需要养犬者,要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所在的区、县公安机关批准,领取《犬只准养证》后始准畜养,禁养区内的个人一律禁止养犬。
第四条 在禁养区内经批准饲养的犬,养犬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所养的犬只,必须严格看管,一律实行圈养或拴养,不准放养。
(二)经批准养的犬只,每头每年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收取管理费一百元。经公安部门审定的军犬、警犬和科研用犬,可免收管理费。
(三)凭《犬只准养证》到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犬只免疫、登记和挂牌,领取《犬只免疫证》。每头犬每年免疫一次,每次收费二十元。
(四)如该犬已死亡、失踪或宰杀,养犬者要在一周内向原发证机关缴回准养证及免疫牌、证。
第五条 除第二条规定的禁养区外,其他地区为准养区。准养区每户只准养犬一只(两月龄以下的小犬和经批准的养犬专业户所养犬只除外),养犬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所养的犬只,必须严加看管,防止咬伤人畜。
(二)犬主必须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犬只登记,并主动配合畜牧兽医人员进行犬只免疫,领取免疫牌、证,每头犬每年免疫一次,每次收费三元至八元。
(三)犬只免疫后,必须挂免疫牌,遗失免疫牌要及时补领并补交工本费。
(四)犬只出售或转让给他人,免疫牌、证必须随犬过户,以备检查。
(五)如犬只死亡、失踪或宰杀自用后,养犬人必须在一周内向原发证机关缴回免疫牌、证。
第六条 犬只咬伤家畜的,犬主或管理人应赔偿;咬伤他人,犬主或管理人要负责赔偿全部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并立即捕杀犬只;直接咬死他人或咬伤后导致狂犬病死亡的,犬主或管理人要承担殡葬费和抚恤费。
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犬主或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应负赔偿责任。
具体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监督实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没有《犬只免疫证》或《犬只检疫证》的,一律不准运、销活犬、犬肉或犬皮。活犬不准在禁养区市场上出售。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以没收和处理。
第八条 在本市辖区内,不准乘客携带活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九条 凡发现狂犬或疑似狂犬迹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责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卫生防疫、兽医部门报告,上述部门接到报告后,如因不负责任,延误处理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责任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理。
有关村民委员会在接到区、县以上(含区、县)卫生防疫部门或兽医部门的狂犬病疫情通知后,应立即组织力量捕杀伤病犬只,并对捕杀后的伤病犬尸实行焚化或深埋,畜主必须主动配合。
第十条 发生狂犬病的地区,当地政府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以疫点为中心,半径不少于一点五公里范围的地区宣布为疫区,具体范围可由区、县以上(含区、县)卫生防疫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划定。疫区确定后,当在政府必须即公布,并组织实施,对疫区内的犬只进行捕杀,限七
天内净化疫区。所捕杀犬只,一律不准外运。疫区灭犬后,一年内不准养犬,何时恢复养犬,由当地卫生防疫和畜牧兽医部门共同审定。
第十一条 在禁养区内违章养犬或流窜的犬只,任何人都有权捕杀或向当地公安派出所举报,公安派出所接到举报的应迅速采取措施处理。
在准养区没有挂免疫牌的犬只,一律视为野犬,任何人都有权捕杀和处理。
第十二条 罚则。
(一)违反第三条,个人罚款三百元并没收犬只;单位罚款三千元并没收犬只。
(二)违反第四条,罚款二百元并没收犬只。
(三)违反第五条,罚款五十元并没收犬只。
(四)因看管不严至犬咬伤人的罚款二百元,因犬咬死或咬伤后导致伤者发生狂犬病死亡的,除按第六条处理外并罚款五百元至一千元,犬主能提供有效材料证明伤人犬确在免疫有效期内的,罚款减半。
(五)第十二条(一)至(四)项的罚款由当地街道或镇一级公安部门报上级公安部门批准后执罚。
(六)违反第七、第八条,由工商或公安部门罚款三百元至五百元。
(七)凡发现转让、涂改、伪造、买卖《犬只准养证》、免疫牌(证)和《犬只检疫证》,由工商、公安、畜牧或卫生部门没收该牌、证后交发证单位处理,交处以罚款。转让、买卖《犬只准养证》、免疫牌(证)的,每证罚款五十元;涂改、伪造《犬只准养证》、免疫牌(证)的,
每证罚款一百元;转让、涂改、伪造、买卖《犬只检疫证》的,以每只犬罚款五十元计算,最高一证不超过五千元。
(八)所有罚款全部上缴区(县)一级财政部门作为当地犬类管理专款使用。
第十三条 拒不执行本规定,并妨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由当地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我市公布的有关犬类管理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穗府办[1985]11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广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1989年11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关于批准法国、丹麦、比利时、美国等十三家生产企业的肉类产品在我国市场试销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关于批准法国、丹麦、比利时、美国等十三家生产企业的肉类产品在我国市场试销的通知
(动植检动函〔1998〕32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对中国输出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在批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11家肉类生产厂家的肉类产品在我国市场上试销的基础上,根据赴法国、丹麦、比利时、美国对四国出口肉类检疫管理体制、法规、检疫检验体系及猪禽屠宰加工企业兽医卫生状况的考核结果,确定其中的十三家(名单见附页)企业既符合输出国的各项规定条件,也符合我国对国外肉类生产厂家注册的条件草案的要求。因此,国家局决定批准法国、丹麦、比利时、美国的十三家肉类屠宰加工企业的肉类产品在我国市场试销。
1、批准企业生产的肉类产品在中国市场进行试销的期限为一年,自1998年4月1起至1999年4月1日止。
2、在试销期间内,批准企业的肉类产品一律分别由与国外肉类生产厂家联合申
请的广州市利华工贸公司和香港海松有限公司直接进口。香港海松有限公司指定广州市水产进出口公司、中山市水产进出口公司、上海燕海龙乡农产品有限公司负责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3、肉类产品进口前,须由广州市利华工贸公司和香港海松有限公司指定的广州
市水产进出口公司、中山市水产进出口公司、上海燕海龙乡农产品有限公司报国家局审批,广州市水产进出口公司、中山市水产进出口公司、上海燕海龙乡农产品有限公司办理审批手续时,需持香港海松有限公司的书面委托函。指定的进境口岸为广州、深圳、拱北、上海、天津、大连。
4、向中国出口的肉类产品须是批准企业屠宰、加工的肉类产品,禁止将非批准
企业的肉类产品向中国出口,否则取消试销资格。
5、当被批准出口肉类产品的企业所在国家发生疫情时,相关产品禁止向中国出
口。
6、批准企业的肉类产品须用冷藏集装箱直运上述指定口岸。同一集装箱内只能
装载批准品种的肉类产品,不得装载其它任何产品。集装箱须由出口国官方检疫检验机构加施的铅封或其他金属封识。在集装箱抵达中国口岸时,未经中国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不得开启封识。
7、向中国出口的肉类产品,在每一外包装上清楚地标明注册厂家的名称、地址
、注册编号、产品名称、件数、重量、生产日期,并加贴出口国官方检疫检验机构的带注册号的检疫合格标志或检疫检验印章。每一个集装箱须随附一份出口国检疫机关签发的卫生证书,证书中须注明注册厂的名称、地址、编号、收货人、发货人、启运地和目的地,集装箱号码、封识号码等。
8、肉类产品进境前或进境时,须由广州市利华工贸公司、广州市水产进出口公
司、中山市水产进出口公司、上海燕海龙乡农产品有限公司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经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合格者,加施检疫合格标志。
9、符合上述要求的肉类产品即可在我国市场销售,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肉类
产品的存放及销售情况进行监督。
10、国家局要求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加大执法力度,凡来自未经国家局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的肉类产品,一律限定在动植物检疫机关注册监管的宾馆、饭店做配餐用,或在动植物检疫局注册的工厂熟制或来料加工全部出口,严禁在市场销售。
附件:经国家局批准在我国市场试点鲜销肉类产品的比利时、法国、丹麦、美国的生产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验疫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经国家局批推在我国市场试点鲜销肉类的比利时、
法国、丹麦、美国的生产企业名单
广州市利华工贸公司代理申请的美国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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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地 址 │注册号 │产品 │生产能力│
│ │ │ │ │ (吨) │
│ │ │ │种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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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 KIST ELLIJAY │PO BOX MELLIJAY GA 30540 │ P40 │鸡肉类│1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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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 KIST SUMTER │2050 HIGHWAY 15 SOUTH │ P17980│鸡肉类│ 2230 │
│ │SUMIER SC 2915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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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 KIST │PO BOX 1086 RUSSELLVILLE │ P17500│鸡肉类│ 12994 │
│RUSSELLVILLEAL │ AL 3565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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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 KIST BOAZ │PO BOX 474 BOAZ AL │ P413 │鸡肉类│ 770 │
├────────────┼───────────────────┼────┼───┼─────┤
│TYSON FOOD INC. │600 N. BERRY ST. SPRINGDELE │ P5842 │鸡肉类│ 3650 │
│BERRY ST. PROCESSING │ARKASAS. 72764 │ │ │ │
│PLANT │ │ │ │ │
├────────────┼───────────────────┼────┼───┼─────┤
│TYSON FOOD INC. │200 EAST CHERRY ST. CLARKSVILLE, │ P7101 │鸡肉类│ 11226 │
│GLARKSVILLE │ ARKANSAS, 72830 │ │ │ │
│PROCESSING PLANT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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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SON FOOD INC. PINE │5505 JEFFERSON PARKWAY, │ P13456│鸡肉类│ 3280 │
│BLUFF/JEFFERSON │ │ │ │ │
│PARKWAY PLANT │PINE BLUFF,ARKANSAS 7160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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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海松有限公司代理申请的法国、丹麦、比利时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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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地 址 │注册号 │产品种类│ 生产能力│
│ │ │ │ │ (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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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VIBA SUD ROUTE │BP 70 SAINT MAIXENT L’ │ 792460 │猪肉类 │ 1580 │
│DEPARTEMENTALE 737 │ECOLE,FRANCE │ 2 CEE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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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ISH CROWN A. │ANDREAS STENBERGSPLADS 4 │ 32 │猪肉类 │ 6070 │
│M.B.A. │HORSENS 87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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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ISH CROWN A. │SLAGTERIVEJ 2 GRINDSTED 7200│ 340 │猪肉类 │ 4860 │
│M.B.A.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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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V. GOEMAERE │MUIZELSTRAAT 2 WEVELGEM │ 181 │猪肉类 │ 2978 │
│ │BELGIUM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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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SCHAUB A.M.B.A. │88 STOREGADE ESBJERG │ 417 │猪肉类 │ 1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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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ATTOIR JEFFROY ZI │ABATTOIR JEFFROY ZI 29520 │ 29.027. │猪肉类 │ 1010 │
│29520 CHATEAUNEUF │CHATEAUNEUF DU FAOU │ 01 │ │ │
│DUFAOU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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