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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小煤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4:03:53  浏览:98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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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小煤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小煤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47号文件转发煤炭工业部《小煤矿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订本细则。
一、地方煤矿的办矿原则
地方煤矿(包括省、地、县、社、大队五级煤矿),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三兼顾的原则,从当地工农业发展的需要出发,充分发挥各级办矿的积极性,为农业服务,为“五小”工业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地方煤矿的建设,要贯彻革新、改造、挖潜的方针,走
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由小到大、由土到洋、成群配套、形成矿区、选择重点、建设基地的路子,大力发展地方煤炭工业。
二、矿井开发的审批权限
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煤炭矿井的开发,由省煤炭局统一规划:适合大、中型矿井开采的煤田,要划归大、中型矿;适合开办小型矿井的煤田划给地、县、社办煤矿。对过去考虑不全面的规划,要进行修改。
1.地方煤矿的审批权限:
开办和停办地方煤矿以及改变井田范围的矿井,须经省煤炭局审批。
除具备省计委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省煤炭局批准的矿井设计,列入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所建设的矿井以外,其余已经开办的地方煤矿矿井,要补办办矿手续。
审批程序,先由各办矿单位提出申请报告,逐级上报,经地、县煤炭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煤炭局履行审批手续。
申请报告要附表,其内容包括隶属关系、开办时间、矿井地点、销售对象、煤炭品种、质量、地质条件、勘探程序、地质储量、开采范围、开拓方式、采煤方法、设计能力、历年产量、安全条件、矿井机电装备、交通运输、供电、劳动定员以及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等。并附地质地形图、
储量计算图、地面工业广场布置图、井巷工程平面图等。
2.社队煤矿的审批权限:
凡是有煤炭资源的县、社,都要办矿,有条件的生产大队也可以办矿。社队煤矿以社办为主。没有煤炭资源的,经过有关部门的统筹规划,也可以到邻近有煤炭资源的县、社去办矿。严禁私人办矿。
开办和停办社队煤矿,一般须由社队提出申请,送县(市、区)煤炭和社队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批。报省、地、社队企业局和省、地煤炭主管部门备案。
在地、市属煤矿和煤田范围内,开办社、队煤矿,须报请地、市煤炭主管局审批;在省属以上煤矿的煤田范围内,开办社队煤矿,须报请省煤炭局审批。
三、正确处理煤矿之间的井田边界关系
1.凡在国营煤矿已经开发的井田技术边界范围内,开办的社队煤矿乱采乱掘,影响大矿安全或在国家已经规划开采的煤田内乱采乱伐的,一律停止生产,并由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进行调查,适当处理。
凡在国营煤矿已开发的井田技术边界的临界开办社队煤矿,按《煤矿安全生产试行规程》要求,留够保安煤柱,确保安全;并划定开采范围,进行开采。
2.国营煤矿之间发生的井田边界纠葛,按隶属关系报煤炭主管部门处理。凡涉及到两个地(市、州)间关系,报省煤炭局处理。
3.在已开办有地方煤矿的地方,需建设大中型煤矿时,要给原有小煤矿留出一定的开采范围和储量,让其继续办下去。如需地方煤矿搬迁另建新矿时,应在大中型煤矿基本建设计划中,给予补偿(不包括改变隶属关系的矿井)。凡不具备批准手续的概不补偿。
四、技术改造
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条件好的和比较好的地方煤矿进行技术改造,做到高产、稳产、安全、长寿,是发展地方煤矿的重要途径,是个长期的方针。
1.列入技术改造的地方煤矿必须要有可靠的地质资源。对地质情况不清的矿井,不能列入改造、扩建项目。地方煤矿的地质勘探工作,在省煤炭局地质勘探公司安排有缺口时,省计委对一些重点地方煤矿的地质勘探工作纳入计划,由省地质局承担。
2.矿井技术改造的具体要求,按照一九七八年省经委、省财政局、省煤炭局联合颁发的《四川省地县煤矿技术改造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五、安全生产
所有煤矿都要坚持安全生产的方针,地方煤矿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试行规程》,社队煤矿必须执行《小煤窑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1.今后新建、改造矿井必须按《规程》和《规定》的要求进行建设,凡达不到要求的,不准交付生产。现有煤矿凡安全装备和设施达不到《规程》和《规定》要求的煤矿,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应做出规划,制订切实可行措施,限期解决。地方煤矿所需的资金由地县和煤矿自筹,所需
物资由各级计委统筹安排,专用设备由省煤炭局组织供应。
2.产煤地区要根据产量大小和煤矿多少以及安全条件,成立救护中队或小队。产煤二十万吨以上的县成立小队;年产九万吨以上地县煤矿成立半脱产或脱产的救护小队。这些救护队要考虑合理布局,分片负责的要求,进行设置。以防为主,防救结合,搞好小煤矿安全生产。
地县救护队开支由地县安排解决。
六、办矿资金
地方煤矿基建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省基建投资和省、地、县各级机动财力,不虽部分申请国家补助。
社队建设煤矿的资金,主要是由社队自筹,不足部分向人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
地方煤矿列入各级的基建项目,所需资金、设备、材料等由各级计委纳入计划,归口各级煤炭主管部门随项目下达,集中力量打歼灭战。
七、物资供应
1.国务院147号文件指出“所需专用设备,由各省、市、自治区组织本地煤矿机厂和其他机构厂定点制造,逐步做到自给”。根据这一精神,我省有计划地扶持几个矿机厂,定点制造专用设备、配件和非标准设备。所需材料由省计委、物资局纳入计划,由省煤炭局安排制造和供应

2.地方煤矿基建项目的设备,凡是批准列入成套项目的,由省成套局供应。
3.地方煤矿生产维修材料(包括开拓延伸工程),仍按现行物资供应体制执行。要推广坑木代用,降低消耗。因煤矿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万吨煤钢材的供应标准出要逐步增加。在材料安排上,把生产维修和开拓延伸工程同时兼顾起来。
八、更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
地方煤矿实行在生产成本中提取二元五角更改资金的规定继续执行。现根据国务院147号文件要求,地方煤矿更改资金使用范围已扩大很多,原有更改资金的提取已不能满足需要,影响煤矿的生产发展,为了保证矿井的正常接替,维持简单再生产,所提更改资金,在确保开拓延伸、
安全措施、小型技措和小型设备更新项目开支后,再安排其他的项目。根据煤矿生产的特点,更改资金提留比例,仍按省计委、财政局、煤炭局川(73)31号文件执行,由地方煤矿留成的资金,用于当年的安全措施、小型技措、小型设备更新;地区煤炭主管部门集中调剂使用的资金,
用于开拓延伸,矿井技术改造等。要专款专用,其他部门不得挪用,切实管好用好。
社队煤矿更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范围,参照国营煤矿的规定,由县社队企业局制定办法。并指导煤矿自提自用的资金管理和安排。
九、加强煤矿管理
地方煤矿分别由各级主管部门实行产、供、销统一管理。社队煤矿归社队企业局管理。
地方煤炭工业管理机构,在体制改革中解决。目前,各级都要加强对煤炭工业的领导,配备精干人员,提高企业和技术管理水平,加快煤炭工业生产建设发展的速度,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197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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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利用公有住房开办第三产业暂行规定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本溪市利用公有住房开办第三产业暂行规定》,业经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尉端恩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日

         本溪市利用公有住房开办第三产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有住房管理,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国家财产和收益不受损失,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根据《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辽宁省禁止转租公有住房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公有住房是指本市境内各级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有住房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 凡改变公有住房用途,以其开办第三产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均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 利用公有住房开办第三产业,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审批、合理使用、服从管理”的原则。凡座落在繁华地段和商业区内的临街一层公有住房已改作第三产业用房的,产权单位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通过商业街整体改造,对住户予以调迁安置,腾空住房统筹改建,以利于多行业、多门类、多功能商业区的形成。


  第五条 改建公有住房为第三产业用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不损害房屋使用寿命。
  (二)不影响产权单位修缮房屋。
  (三)不影响相邻居住环境。
  (四)不影响交通、消防、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不损坏市政设施,不毁坏树木草坪和绿化设施。
  (五)不得擅自安装动力设备。


  第六条 凡将公有住房改为第三产业用房的,使用人均须履行下列程序:
  (一)向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产权单位同意后,双方签订改变用途后的租赁合同。
  (三)持租赁合同,报市房产局审批,凭审批证件分别到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证件,领取营业执照。
  (四)使用人需要改变住房原有格局、拆改门窗、增添设施、装修门面等,应在提出书面申请时,同时提交改装图纸,经房产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论证审批后,统一由产权单位改装,并向使用人合理计收费用。禁止使用人自行施工改装。拆改水、电、煤气、暖气设施,须按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公有住房改作第三产业用房后,租金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产权单位按月征收。其中土地收益金由有关部门按房屋租金全项因素构成比例评估后,由房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统一上交地方财政。市中心和商业繁华区(地段)的房屋,可实行公开招标租赁。
  市房产管理部门每年年初会同市物价部门按地区分类核定一次房屋租金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公有住房改作第三产业用房,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营业之日起,使用人须按新的房屋用途及有关规定,缴纳水、电、煤气、暖气费用。


  第九条 凡改建装修公有住房开办第三产业,使用人均须向产权单位缴纳保证金。保证金额按使用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地区类别每平方米不得低于一百元,由产权单位专户存储。使用人歇业或迁出时,对经批准的改装设施不得拆除,产权单位不予补偿。违者,产权单位按房屋设施的损坏程度,从保证金中扣缴相应的经济赔偿费。使用人歇业,经履行有关手续后,退回保证金。


  第十条 租赁合同期满,使用人与产权单位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重议租金。使用人如歇业或迁出时,应提前一个月到产权单位办理退房手续,解除租赁关系,自下月起,按民用住房标准征收租金。否则,仍按市场调节价格计收租金。


  第十一条 使用人利用或借助公有住房主体建筑的外通廊、门斗及其它附属设施从事经营的,视同公有住房改作第三产业经营场所,按本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暂行规定,擅自改变公有住房用途或私自转租、转让、交换和变相买卖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制止,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在本暂行规定公布前已将公有住房改作第三产业用房的,必须在本暂行规定发布之日起二个月内补签租赁合同,重新履行审批、发照手续,并按市场调节价格缴纳租金。否则,按上款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利用其它公有房屋开办第三产业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路内燃机车燃油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内燃机车燃油管理办法

1990年6月5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燃油是发展国民经济和铁路牵引动力所需的重要能源,是国家统一分配物资。做好内燃机车燃油管理工作,对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正点、优质服务、降低运输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各铁路局、分局、机务段要加强对燃油管理、安全和节约工作的领导。
第2条 机务部门负责燃油到段后的验收、管理和安全工作。
各级燃油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燃油质量,减少燃油损耗。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断提高燃油管理水平。
第3条 到段验收后的燃油只限于机车运用、检修、备用机车打温和机务段的机械设备生产用油,以及机保车用油。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从机务段调整调拨燃油时,必须经物资处和机务处批准,并办理调拨手续。
第4条 为加强全路燃油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各级燃油管理部门责任制。
铁道部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方针、政策和法规。
2、制订和修改《铁路内燃机车燃油管理办法》。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监督和检查机务部门的燃油管理、使用和节约情况。做好燃油各种管理表报、资料的统计分析工作。
3、积极组织燃油管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试验和推广工作。
4、组织燃油管理和燃油计量队伍的培训,不断提高燃油管理、燃油计量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铁路局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能源方针、政策及铁道部有关规章制度,制订实施细则。
2、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燃油管理和节约情况,总结交流先进经验。积极组织试验和推广燃油管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断降低燃油消耗,努力完成节约任务。
3、每月10日前向铁道部作“铁路燃油动态月报”(铁油5)及年终提报年度燃油清查情况报告。
4、组织燃油管理、燃油计量员培训,提高管理和技术业务水平。
5、每年组织有关人员对各机务段的燃油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开展评比活动,对达标的先进单位应给予表彰。
铁路分局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方针、政策和铁道部、铁路局制定的各项规定。
2、按日、旬、月向铁路局报燃油动态报告(铁油4)。
3、按季组织机务段燃油清查,编制“燃油清查对照表”(铁油6),于次月10日前报铁路局。
4、开展燃油管理对规检查评比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达标先进单位应给予表彰。
5、组织燃油管理人员培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机务段职责是:
1、认真执行《铁路内燃机车燃油管理办法》和铁路局、分局制定的有关规定,做好燃油管理、安全和节约工作。组织技术业务学习,提高人员素质。
2、根据机车运输生产任务的需要,按照规定要求,向物资部门提报内燃机车燃油消耗量的年、季度用油计划。
3、根据生产实际需要配齐燃油管理人员和燃油计量员,健全管理制度。燃油计量员必须经国家计量有关部门的培训、考核、签证后,由机务段下令方准上岗工作,并应保持相对稳定。
4、燃油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格标准,按期送检定部门进行检定,经检定如不符合标准的应及时报废,并应配有一定数量的备品。
5、做好到段后燃油的“收、发、管、用”,做到帐目清楚,帐油相符;做好日结算,填写“铁路燃油动态总帐”(铁油4),向分局作十八点报告和旬报;每月填写“铁路燃油动态月报表”(铁油5),于次月五日前报铁路分局及铁路局。
6、每月进行一次燃油盘点,按季进行清查,将清查结果填写“燃油清查对照表”(铁油6)报铁路分局及铁路局。
7、认真做好燃油收卸、储存、发放、消防等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章 燃油验收
第5条 油罐车到段后,值班员和燃油计量员应逐车核对车号,检查铅封是否完好,罐体有无漏泄,按铁路《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与车站办理交接手续。经计量确定燃油数量后,填写“燃油罐车到达验收记录薄”(铁油1)。
第6条 燃油计量员必须把好数量关。严格按计量检测项目及计量操作程序和《GB4756—84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取样,并逐车进行计量验收,严禁非燃油计量员进行计量操作。
1、凡到段的燃油罐车,首先检查铅封是否完好,燃油的货运单、化验单是否齐备。
2、燃油计量员必须按照规定取样,放入容量1000毫升的玻璃计量筒内,用检定过的密度计、温度计和量油尺测密度、温度和油罐车油面高度、罐内温度;并将其测试结果详细填写“燃油罐车到达验收记录薄”(铁油1)。
3、燃油计量员对油罐车及储油罐进行计量工作时,一定要在量油尺的尺铊上涂抹合格的试水膏测量是否有水及水高。
4、燃油计量员在测量油罐车液面高度时,要依据量油尺提尺后,尺带呈显的光泽鉴别出是否是燃油(轻柴油)。
5、遇有大风、雨、雪天气时,应停止油罐车卸油作业。
6、根据物资部门的发货预报或发货单位的通知单,对照同批同品种燃油在扣除运输损耗后,其盈亏数量不超过发运数量的百分之零点二时互不找补。按发运单数量收帐。


7、超过上述范围或单车超过五百公斤以上时,应会同车站做成“普通记录”,同时填写“铁路石油(燃油)运输超耗(溢余)通知书”(铁油2)和“铁路石油(燃油)计量复测记录”(铁油3)。属于承运方责任,按铁路《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填写“赔偿要求书”;属于发货单位的溢余或超耗时,按燃油计量专用计算器打印的单据办理索赔。按计量实际数量收帐。
第7条 化验人员必须把好燃油质量关。对燃油质量的检验必须做到“四标二保”,即仪器设备、试剂溶剂、采样方法、分析操作符合标准;保证分析数据准确,保证对机车用油质量进行监督。
1、在接到罐车到达通知后,要根据《GB4756—84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的规定及时取样化验。
2、铁路内燃机车用燃油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但其十六烷值不得低于45。在进行燃油质量检查验收时,应严格按照油品的规格项目和质量指标进行化验,化验合格以书面通知燃整部门。如有疑问,应重新取样化验,确认不合格时,机务段应会同车站做成“普通记录”,并持化验结果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处理。
第8条 为加速罐车周转,经计量、化验合格的燃油立即组织卸车。
第9条 燃油运输定额损耗计算和重量计算分别按照“附件一”和国家标准《GB—1884—83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密度计法)和《GB—1885—83石油密度计量换算表》的要求,用燃油专用计算器(PC—8201A)计算。重量以千克为单位、密度以克/立方厘米为单位。

第三章 储存保管
第10条 为确保铁路运输生产需要,机务段燃油的储存能力一般保有不少于15—30天的周转量。现有储油设备不足的必须列入局计划迅速补建。
第11条 物资和运输部门应配合有关单位做好燃油均衡发运。物资部门在装车发货后,应及时、准确地将发运日期、燃油牌号、车号及数量,通知收货单位。
第12条 要加强储油罐的管理,合理使用,维护燃油质量,延长储油罐使用寿命,必须做到:
1、不同牌号的燃油要分罐储存,存新用旧和沉淀后再用,沉淀时间一般不少于24小时,非动转罐存油每月化验一次,以掌握燃油质量的变化。
2、新建储油罐经验收交付使用前应将水排净后方可装油,不再垫水。现使用的储油罐,清洗后不再往储油罐内注入净水。
3、要合理利用储油罐的容量,减少燃油蒸发损耗。卸车前必须确认油罐储存量,严格按“附件二”规定卸燃油后不得超过安全高度,防止膨胀外溢,保证安全。
4、储油罐要经过铁道部规定的主管计量部门检定,编制储油罐容积表,报铁路局备案。储油罐容积按照国家规定每四年检定一次,未经检定的应补检。变形或大修后的储油罐应立即进行复检;检定所需费用应列入机务段财务计划。
5、为保证燃油质量,各段应设三个以上的储油罐。固定储油罐不得超过四年清洗一次,并进行技术鉴定。
清洗储油罐的燃油损耗为:以储油罐出油口下方距罐底三百毫米及以下者为该部分容量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为百分之二十。铁路罐车代替储油罐的,每年清洗一次,其损耗不超过200公斤。
6、各机务段要根据储油罐设备情况,建立健全测水、排水制度,并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严防将水带入机车油箱。
7、油库内的消防储水池一定要保持规定水位。严禁在储水池内喂养鱼草等。油库内的浮油池为专用设施,应经常处于使用状态。
第13条 燃油注入机车前必须经过过滤。机车油箱要在每次定期修时做抽水检查。机车油箱必须加锁,钥匙要由专人保管。
第14条 燃油季度清查盈亏数量(包括自然损耗)不超过当季总发出量的千分之三时,由段收帐或列销,报分局备案。超过上述允许范围时,为燃油管理事故。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及事故处理意见报路局审批。处理结果抄报机务局。

第四章 计量发放
第15条 燃油一律以流量表计量发放。机务段计量部门每年应负责对流量表进行一次检定,未经检定或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流量表不得装用。为保证燃油计量发放的不间断,机务段应配置备用流量表。
第16条 为达到燃油发放密度的准确合理,建立密度测定制度。燃油计量员应每日对发放油罐的密度测定一次,记入“燃油密度检测登记薄”(铁油10),并求得全月燃油发放密度的平均值,作为下一个月发放密度的参照依据,还应考虑下一个月的气温变化和牌号变更因素,由热力技术人员、值班员、计量员共同确定密度,填写“燃油发放密度调整通知单”(铁油11)。严禁以调密度来平衡盈亏。
第17条 燃料值班员(工长)每班对口交接,核对燃油实发数量与流量表指数是否一致;计量核对油罐发出量与流量表指数是否一致,发现问题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18条 运用机车加油一律凭“司机报单”领取,由发油人员填写“内燃机车燃油领油单”(铁油7)。“司机报单”和“内燃机车燃油领油单”(铁油7)上的燃油换算重量均应以戳印记载。本段机车填写一式三份,燃整车间存一份,送财务、统计各一份。外段机车填写一式四份,燃整车间存一份,送本段财务二份,外段统计一份。司机和发油人员应在“司机报单”和“内燃机车燃油领油单”(铁油7)上相互盖章承认。
第19条 非运用机车用油,包括检修(架、轮、定、临修,清洗机车油箱)、备用机车打温、机械设备等各项用油,均须查定用油定额。燃油发放人员严格按定额发放,对无定额领油,有权停发。超定额领油需经定额员批准。领油时,必须由有权领油人签发“用油单”(铁油8)。
对本段用油和调拨用油要分别填写“非运用机车用油调拨领油登记簿”(铁油12),以备存查。检修用油要在机车投入运用前一次补完,过期无效。有机械保温车加油任务的机务段,按铁辆(1987)1143号部文第二、四、五、六条规定执行。
第20条 本段机车进段后,要一律补满油箱。如需转入段修或其它原因需要卸空油箱时,司机与燃料值班员(工长)共同确认油箱剩余油量,运行消耗数量填写“司机报单”和“内燃机车燃油领油单”(铁油7)及“内燃机车油箱卸油登记簿”(铁油9),按满油箱办理暂存交接手续。在交车上油时按交接数量上满油箱,司机要在“内燃机车油箱卸油登记薄”上签收。机车油箱清洗时,油箱未能放净余油由检修有权领油人填写“用油单”(铁油8)交燃整车间出帐。
第21条 机车入厂厂修,司机应与厂方人员共同确认油箱存油量,填写“内燃机车油箱卸油登记薄”(铁油9)办理暂存手续。交车离厂前上油,由厂方补满油箱,填写“司机报单”和“用油单”(铁油8)或按工厂上油手续除去暂存部份,补油数量经司机签收后由厂方向机车配属机务段结算。
进厂后的报废机车,其油箱剩余燃油经双方共同确认数量后办理交接手续,填写“用油单”(铁油8)由厂方向机车配属机务段结算。
在段报废机车,应将油箱内燃油卸净,并由燃料值班员将卸油数量填入(铁油4),收入其它栏中收账。
第22条 新造出厂机车必须满油箱出厂。解除贮备机车在第一次加入运用空油箱加油时,填写“用油单”(铁油8)办理领油手续,同时记入“司机报单”;转配的机车上油,填写“司机报单”和“用油单”(铁油8)办理转帐手续。
转入贮备机车,机车油箱余油由燃整车间回收,并在“铁路燃油动态总帐”(铁油4)收入栏“其它”项内注明收帐。
第23条 部直属单位机车或出租机车上油时,填写“用油单”(铁油8)一式三份办理领油手续,二份送财务按规定进行清算,一份由燃整车间留存。

第五章 安全保卫
第24条 油库安全保卫工作是燃油管理的首要任务。机务段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制订消防灭火应急措施和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确保油库绝对安全。
第25条 油库应按有关部门的规定,配齐消防设备和巡守人员。要设立牢固的围墙、通讯、照明、消防汽车通道。油库及燃油作业区的消防设备,由段保卫部门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消防设备、工具、器材、防雷电设施要经常保持良好状态,定点设置、排放整齐,不得擅自挪动,以利使用。上述设施不全的必须配齐或补建。
第26条 油库的管理消防、巡守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遵守制度,学习掌握燃油管理、消防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油库内严禁吸烟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闲人不得入内。发现危及安全情况,应及时处理,并迅速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27条 设备车间每月、季对储油罐及附件、防雷、防静电装置、输油、暖汽管道和泵房等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保证状态良好。
第28条 为保证安全,卸油专用线应设有作业台、照明、消防等必要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严禁工作人员进入罐车内作业。
第29条 机务段应根据气温变化,台风、洪汛警报,随时做好储油罐的降温、防冻、防台风、防洪工作。
第30条 为了保证以罐代库存油的安全和防止内燃机车在段停留时油箱燃油被盗,必须加强巡视检查工作。

第六章 励行节约
第31条 机务段要认真贯彻“励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要全面执行“办法”中的各项规定,从燃油“收、发、管、用”四个环节,做好节约工作。
第32条 机务段要制定节约燃油的技术组织措施和节油计划,加强思想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积极支持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攻关人员为节能献计献策,要把行之有效的节油措施付诸实现。对管理不善造成浪费的要查明原因,限期扭转。
第33条 机务段对储、输油设备要加强日常检查保养,发现不良处所应及时处理,防止发生燃油跑、冒、滴、漏。
第34条 向储油罐输油时,应有严格的监卸制度,防止储油罐溢油。清理罐车底部余油,应备有专用机具,保证清理干净。
第35条 加强废油回收管理工作。经沉淀后化验确定,不符合机车和清洗使用的油,方可报废。机务段废油的回收实行统一管理,要制定回收再生管理办法。
第36条 燃油是国家重要物资,任何人不得转让、出售和以油易物,违反规定时要立案查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帐簿报表
第37条 燃油管理帐簿报表的名称如下:(格式附后)
铁油1 燃油罐车到达验收记录簿
铁油2 铁路石油(燃油)运输超耗(溢余)通知书
铁油3 铁路石油(燃油)计量复测记录
铁油4 铁路燃油动态总帐
铁油5 铁路燃油动态月报表
铁油6 燃油清查对照表
铁油7 内燃机车燃油领油单
铁油8 用油单
铁油9 内燃机车油箱卸油登记薄
铁油10 燃油密度检测登记薄
铁油11 燃油发放密度调整通知单
铁油12 非运用机车用油、调拨领油登记薄

第八章 附 则
第38条 本《铁路内燃机车燃油管理办法》由铁道部机务局负责解释。
第39条 本《铁路内燃机车燃油管理办法》自一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同时将(80)铁机字1500号部文公布的《铁路内燃机车燃油管理办法(草案)》予以废止。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