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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8:20:47  浏览:95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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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执行过程中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补贴收入等几个具体问题的执行口径统一明确如下:
一、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三、企业的一切工资性支出,包括企业列入管理费的各项补助等,在确定计税工资和挂钩工资时,应全部计入工资总额。
四、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若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的,应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应依照对联营企业补税的有关规定,按投资方企业法定税率与联营企业适用税率的差额计算补税。
五、纳税人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企业按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局审核后可在税前列支。
七、凡设在经济特区等各类经济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适用15%或24%税率征税的,其中方投资者的分回利润,按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规定补税。
八、对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公债之利息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应照章纳税。
九、私营企业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上缴的工商管理费,允许在税前扣除。




1995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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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签署关于促进经济增长和合作全面框架

国务院


中美签署关于促进经济增长和合作全面框架

  中美两国10日在华盛顿举行的第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签署了《中美关于促进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和经济合作的全面框架》,全文如下:

中美关于促进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和经济合作的全面框架

  遵循胡锦涛主席和奥巴马总统于2011年1月20日在华盛顿达成的共识,胡锦涛主席特别代表、中国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和贝拉克·奥巴马总统特别代表、美国财政部长蒂莫西·盖特纳在2011年5月举行的第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上确立了中美关于促进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和经济合作的全面框架(以下简称“全面框架”)。

  中美两国确认,双方将基于共同利益,从战略性、长期性、全局性的角度,推进更为广泛的经济合作,以共同建设全面互利的经济伙伴关系,增进两国繁荣与福祉,推动实现世界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

  第一条 原则

  1.全面框架基于两国各自促进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以及不断增加就业的国家利益。同时,中美经济关系基于广泛的共同利益和交汇利益。双方认识到,对方经济的健康和持续增长对自身繁荣不可或缺。

  2.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两个经济体,中美两国的经济发展成果和政策行动对全球经济的健康有重要影响。双方认识到并考虑其政策对全球经济的影响,并合作加强支持全球增长和稳定的国际贸易和金融机构。

  3.作为更大规模、更加紧密和更为广泛的经济合作的一部分,中美双方正就影响对方利益的政策行动加大磋商力度。

  4.依托现有对话和合作机制,落实中美合作框架。两国重申落实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经济对话《联合成果情况说明》中的承诺。

  第二条 深化宏观经济合作

  双方认识到,两国关于促进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的目标从根本上是一致的,承诺进一步加强宏观经济政策交流和协调。

  5.双方正进一步利用现有渠道,就与两国经济和世界经济健康相关的宏观经济、财政、金融和结构性问题深化合作。

  6.双方重申支持二十国集团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框架,重申通过强劲的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来提高全体人民的生活水平,并采取全方位措施巩固全球经济复苏,减少过度外部失衡并将经常账户失衡保持在可持续水平。双方确认积极支持二十国集团互评进程。

  7.双方承诺与其他国家共同努力,维护国际货币环境的稳定。美方承诺对汇率过度波动保持警惕,中方承诺继续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

  第三条 发展更加平衡的贸易和投资关系

  双方认识到开放的贸易和投资对推动创新、创造就业、增加收入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意义,双方承诺进一步扩大双边贸易与投资,促进更加开放的全球贸易与投资,反对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

  8.双方承诺采取综合性措施促进更加平衡的中美贸易。

  9.双方承诺本着建设性、合作性和互利性的态度积极解决双边贸易和投资争端。

  10.双方认识到在首轮和第二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双方认同的政府采购和创新政策中非歧视原则的重要性,并重申继续支持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

  11.双方致力于营造开放、公平的投资环境,并继续为两国投资者增加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12.双方同意在各自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过程中,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中,探索新的合作机遇。

  13.双方承诺积极开展地方层级经济合作,促进两国企业、智库、大学之间的沟通交流。双方致力于完善中美投资论坛、中美省州长论坛、中美城市经济合作会议机制,进一步推动两国企业界和学术界“二轨”对话机制。

  第四条 深化在金融领域的合作

  双方承诺进一步深化在金融部门发展、投资和监管领域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合作支持生产性的资本流入两国金融市场,促进两国金融市场的效率与稳定。

  14.双方认识到公平、开放的投资环境的重要性,在符合审慎原则并与国家安全要求一致的情况下,支持为金融服务投资和跨境证券投资营造开放的环境。

  15.双方承诺深化双边以及在二十国集团、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国际标准制定机构的合作,确保金融稳定,加强金融监管。

  第五条 加强区域和国际经济合作

  16.美方欢迎中方在国际经济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中国承认美国在国际经济体系和亚太地区的重要作用,并欢迎美国参与亚太地区经济稳定与繁荣并为其做出贡献。

  17.双方承诺加强交流和协作,支持二十国集团在国际经济和金融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

  18.双方认可亚太经合组织作为亚太经济合作平台的重要作用,承诺加强在亚太经合组织框架下的协调与合作。

  19.双方承诺共同努力加强全球金融体系和改革国际金融框架。双方继续强有力的合作以提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多边开发银行和其他涉及全球经济治理机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0.为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双方共同促进国际社会援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努力。双方致力于与多边开发银行协作,寻求合作支持全球减贫、发展和区域一体化,为包容性、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做出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美利坚合众国

  代表                     代表

  王岐山                    蒂莫西·盖特纳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于华盛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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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2001]1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的行为,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制度,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及各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
二、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
(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一名对审计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等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报告,应当遵照本通知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