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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国防教育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46:28  浏览:86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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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国防教育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国防教育条例》的决定


2002年1月18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四川省国防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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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65号文《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和广东省出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除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违者属非法出版活动。
二、凡属我市非出版单位编印的非营利性的资料性出版物(含连续性的出版物),须报经局一级主管单位批准,并向市新闻出版局申办出版物准印证,方可印刷出版。
非连续性出版物在县范围供内部使用的,可由县文化行政机关核准和发放准印证。
非营利性音像出版物的审批,按音像出版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为指导工作所印发的简报、动态、通讯,由主办单位自行管理。
三、非营利性的资料性出版物不得公开发行、销售。如需收取工本费,必须由准印证发证机关按出版物定价的有关规定核批。在出版物上刊登广告,必须凭出版物准印证向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核准领取广告准印证后,方可刊登。
四、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用于向国外宣传的广告性年历、挂历,须报经主管单位批准,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发给广告准印证后,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发给准印证,方可印刷,但不得在国内市场销售。
五、不以营利为目的,纯属业务广告宣传的年历、挂历,须报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发给广告准印证,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发给出版物准印证后,方可印刷,但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
六、任何国营、集体、个体印刷(装订)厂(含机关、事业、企业内部印刷厂),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出版管理规定。承接印刷(装订)出版物时,必须收验新闻出版(文化)行政机关的批准证明。属于非法的出版物,一律不得承印(装订)。若承接本省以外的出版单位所委托印刷的出
版物,必须同时收验广东省新闻出版局的批准证明。
无工商营业执照的内部印刷厂,不得承印(装订)出版物。
七、除新华书店按合法手续批发、零售图书,邮局批发、零售有邮政代号的报刊外,其他从事图书、报刊批发和批量销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新闻出版局申办批发许可证,并持有工商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严禁无证批发和零售图书、报刊。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销售非法出版物。凡有邮政代号的出版物,由邮局发行;如部分自办发行,需有邮局认可的证明。
广东省以外的出版单位需在广州市出版并自办发行,或委托发行的图书、报刊,必须经广州市新闻出版局审批,方可发行。
台湾、港澳地区和国外的出版物,必须由政府批准的有图书、报刊进出口权的单位经营。严禁批发、零售非法入境的出版物。
九、对委印、承印、翻录、销售非法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吊销注册登记或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或领导者给予行政处分。
对非法出版物和非法收入除全部没收外,还应视同不情节,加处出版物总定价五倍以内的罚款。罚没款项一律上缴国库。
对从事非法出版活动,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规定由广州市新闻出版局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涉及工商营业或刑律问题,由新闻出版局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政法部门处理。
十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管辖范围内。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8月16日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楚政发〔2008〕2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7月1日十届州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相关方面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七月九日



楚雄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新修订的《国务院工作规则》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楚雄州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楚雄州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楚雄州人民政府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和其他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楚雄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州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州长工作。
六、州长召集和主持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州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州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州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州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代行州长职务。
十、各委员会、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
各委员会、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州人民政府的规定,以及上级行政或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发布公文,组织开展工作。州人民政府所属各直属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按批准的“三定方案”履行职责,组织开展工作。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州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州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全州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以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议案等,由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统一;涉及下级人民政府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法定要求或有必要听证的应举行听证,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附件随正文上报。
十九、州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州委、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州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提出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议案。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特别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布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采取行政措施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州人民政府作出决定,或报经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 文件或行文部署。下级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州人民政府备案,具体由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报州人民政府。
二十四、各部门提请州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先由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有关规范性文件也可以由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州人民政府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以及行政问责制,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防止不作为和乱作为。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行政审批及非行政审批服务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州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州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整改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有关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自觉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欢迎和接受新闻舆论及社会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和社会各方面反映的重 大问题,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实,确实的要积极主动整改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三、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州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四、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严格实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等不作为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等乱作为的,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带头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州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八、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州政府组成部门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州委的重大部署;
(二)讨论决定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和部署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大情况;
(五)讨论其他需要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特殊需要可临时召开。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三十九、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改革开放的重要政策措施、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动用州本级财政预备费和新增财力支出安排等重大事项;
(二)审定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拟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其他重要议案;
(四)讨论决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各部门请示州人民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特殊需要可随时召开。常务会议视内容,可安排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四十、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按工作分工向办公室提出,由秘书长统筹报州长审定后列入常务会议议题,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对会议议题有异议应予会前向州长或秘书长提出;常务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凡属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或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或会前未形成成熟意见的事项,不提交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
四十一、州人民政府办公会议主要研究处理州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问题;按工作分工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也可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参会人员视需要确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召开。
四十二、州长办公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等办公室领导列席。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州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
州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政府领导通报上周工作开展情况和本周工作计划安排,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二)主持人对近期工作提出要求,并明确相关问题处理意见;
(三)研究紧急事项并作出决定(决定事项事后提请常务会议补决策程序)。
四十三、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必须安排专人作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或秘书长签发。
四十四、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不能出席以上会议的,须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四十五、各部门需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的必须报州长批准;拟在下一年度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工作会议,各相关部门要于本年度12月底以前报送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后提请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县、市和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州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领导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州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州人民政府领导接收公文应先交由秘书科送办公室公文管理部门作登记等处理。各部门报州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处理建议作为附件随正文上报。各部门上报州人民政府审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公文涉及多个部门所管工作的,应事先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并将征求的部门意见复印件作附件随送审稿上报;法定和按有关规定涉及必须公示和听证等事项的报审公文必须随送审稿上报公示、听证等情况材料。
四十七、各县、市和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政府领导分工分送阅批,涉及几位分管领导的根据有关事项的处理程序由政府领导分别批阅或核批,重大事项报州长审批。
四十八、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州长签署。
四十九、以州人民政府名义行文,一般公文按政府领导分工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发,重要公文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州长签发;州人民政府上报的所有上行文,经分管领导审核签署同意上报的意见后,由州长签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部门不得要求州人民政府或办公室批转或转发。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令行禁止。
五十一、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州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州人民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州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州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五十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三、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四、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五、州人民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要县、市负责人到行政区域分界处迎送。
五十六、州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其他活动由办公室统筹安排,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七、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离楚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州长,并由办公室及时通报州人民政府其他领导。
各部门负责人离楚外出,应事先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向分管该部门的政府领导报告。其中,正职须事先报告州长同意后才能外出。
州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五十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