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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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4〕128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绍兴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的家庭。其他户籍在市区的家庭享受计划生育公益金的条件、标准等按越城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二)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筹集的资金;
(三)征收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中提取部分;
(四)社会各界(包括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助;
(五)公益金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自觉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经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公益金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享受公益金补助;
(一)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未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严重伤残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夫妇发生意外严重伤残或死亡,其最大子女在18周岁以下,生产、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家庭;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而造成的特困家庭。
第五条 公益金的补助标准: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条件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给予每户每年1000元的补贴,连续补贴12年;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6000元。保险补贴和经济补助不重复享受;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同时符合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视情给予一次性1000—2000元的补助。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并填写《绍兴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后,于每年11月前送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公示7天无异议的,按管理关系由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复核,报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审批;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应当在30天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对象。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在提交《绍兴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的同时,需提供由市级医疗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伤残、死亡或特殊困难证明。
第八条 公益金捐助帐号向社会公开,常年接受捐助。筹集的公益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纳入绍兴市区公益金专户管理;收支公开,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公益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集体研究决定的审批制度。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应规范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公益金补助的,追缴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或补助费,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基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今后省政府对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省政府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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