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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御米油”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5:11:58  浏览:97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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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御米油”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御米油”活动的通知

卫法监食便函[2002]149号


甘肃省卫生厅、浙江省卫生厅:

我部曾多次收到对你省农垦总公司和兰州福宇鑫商贸有限公司以罂粟籽为原料生产的“御米油”(“罂粟油”)的举报,已将有关情况转告你厅要求调查处理,并在卫法监食便函[2001]285号文中重申由罂粟籽榨取的油品,严禁含有吗啡等禁用药品的规定。近期,我部收到由工商总局转来中办和国家信访局的文件,反映“御米油”经营者在浙江省杭州市散发“罂粟油补身”广告,宣传“御米油”含有吗啡、可待因等药品,并对多种疾病具有“立竿见影的预防、治疗及保健功效”。现将有关材料转你厅,请认真研究并立即会同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工作,如情节严重,应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吊销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如触犯刑法,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请将查处情况及时函报我司。
联系人:张旭东 谢杨
联系电话:68792407 68792408

二00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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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体委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等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体委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1985年9月27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国家体委制定的《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关于实施〈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经我们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已报请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修改后的文件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一: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运动员、教练员的工资制度是一九五六年制定的。一九六三年修订了运动员工资标准,一九七五年、一九七八年两次提高运动员的定级工资。一九八一年重新制定了运动员、教练员的工资标准,减少等级、加大级差、扩大升级面等,使运动员、教练员的工资水平有所提高,调动了广大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促进了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但没有从工资制度方面进行根本改革。运动员、教练员的现行工资制度体现运动队伍特点不够,仍然存在平均主义现象,不适应体育事业的发展和运动队伍的建设,需要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的精神,针对现行工资制度的弊端,结合运动队伍的特点拟定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适当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体现技术高低、成绩好坏、贡献大小的差别。
(二)把运动员的体育津贴和教练员的工资同运动技术水平、竞赛成绩紧密联系起来,有利于促进训练和竞赛水平的提高;有利于运动员、教练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以及人才的合理流动。
(三)根据运动队伍的以下特点,确定运动员的体育津贴和教练员的工资。
1.运动员入队年龄小、运龄短、技术要求高、劳动强度大、伤残多;最好年华从事体育专门训练,失去了求学机会。
2.教练员的工作既是复杂的脑力劳动又是艰苦的体力劳动,加上常年外出训练比赛,负担重。
3.运动员不是终身职业,退役后要从事新的工作,教练工作也受到年龄限制。
4.国际交往多,对抗性强,竞争激烈,影响大。

二、运动员工资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运动员的特点,实行体育津贴制。体育津贴制分为临时体育津贴和体育津贴。
(一)临时体育津贴。试训的运动员,不分年龄大小、文化程度,一律每月发给50元(现行六类工资区)的临时体育津贴费(包括自交伙食费和房租水电费等在内)。
(二)体育津贴。已办理正式入队手续的运动员,根据其政治表现、技术水平和运动成绩评定体育津贴。
体育津贴等级分为:
特等:世界冠军、破世界纪录者;
一等:世界比赛获奖名次者;
二等:亚洲亚军、全国冠军,破亚洲纪录或全国纪录者;
三等:亚洲比赛和全国比赛获奖名次者;
四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运动水平达到者。
新拟运动员体育津贴标准见附表一。
(三)运动员退役时发给一次性的退役费。

三、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教练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
1.基础工资。现行六类工资区定为40元。
2.职务工资。根据教练员的责任大小和训练水平确定其专业技术职务。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另下达。新拟教练员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见附表二、三、四、五。
3.工龄津贴。按照教练员的工作年限逐年增长,每工作一年每月发给5角。计发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从参加革命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工作时开始计算,到本人离、退休时为止,但领取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四十年。
4.奖励工资。用于奖励在训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教练员,有较大贡献的可以多奖,不得平均发放。
(二)为鼓励各类体校(包括业余体校)教练员和优秀运动队的文化教员长期从事基层培训、选才、打基础和提高运动员文化知识水平的重要工作,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加发教龄津贴。教龄津贴从一九八五年七月起实行。
教龄津贴均按从事本职工作的年限计算。从事本职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发给3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发给5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发给7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发给10元。不从事该职业时,从第二个月起停发教龄津贴。

四、实施改革方案的政策和措施
(一)体育津贴原则上按运动员所获得的运动成绩评定。对于运动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的,可以定期在相应津贴等级内增加津贴。
(二)运动员待分配期间,体育津贴一般照发。但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应减发、停发体育津贴。
(三)现有的待分配运动员可以参加工资制度改革。
(四)运动员退役分配后,原则按调入单位新定岗位或职务,同时参考运动成绩确定工资。
(五)建立教练员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具体办法另定)。
(六)教练员的职务变动时,按新任职务确定工资。
(七)教练员受年龄限制或其它原因不担任直接训练工作,经组织批准在编制范围内任咨询教练的,享受现职教练的职务工资。
(八)本方案从一九八五年七月起实行,同时停止执行对选入国家队的运动员、教练员每人每月补助10元的规定。
(九)对获得运动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按国务院批准的奖励办法执行。
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五日
运动体育津贴标准表
附表一 (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特 等|170|160|150|140|130
一 等|150|140|130|120|110
二 等|130|120|110|100| 90
三 等|110|100| 90| 80| 70
四 等| 90| 80| 70| 64| 58
------------------------------------------------
国家队教练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附表二 (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
|基| |
职 务|础|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工|--------------------------------------------------|------------------------------------------------------
|资|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
主 教练|40| 190| 165| 150| 140| 130| 120| 110| 100|91| 230| 205| 190| 180| 170| 160| 150| 140| 131
教 练|40| 150| 140| 130| 120| 110| 100| 91| 82|73| 190| 180| 170| 160| 150| 140| 131| 122| 113
助理教练|40| 73| 65| 57| 49| 42| 36| 30| | | 113| 105| 97| 89| 82| 76| 70|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优秀运动队教练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附表三 (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
|基| |
职 务|础|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工|--------------------------------------------------|------------------------------------------------------
|资|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
主 教练|40| 165| 150| 140| 130| 120| 110| 100| 91|82| 205| 190| 180| 170| 160| 150| 140| 131| 122
教 练|40| 130| 120| 110| 100| 91| 82| 73| 65|57| 170| 160| 150| 140| 131| 122| 113| 105| 97
助理教练|40| 65| 57| 49| 42| 36| 30| 24| 18| | 105| 97| 89| 82| 76| 70| 64| 58|
------------------------------------------------------------------------------------------------------------------------
地(市)以上各类体育学校(业余体校)教练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附表四 (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
|基|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职 务|础|--------------------------------------------------|------------------------------------------------------------
|工|一 |二 |三 |四 |五|六|七|八|九|十|十|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十|十
|资| | | | | | | | | | |一| | | | | | | | | | |一
--------|--|----|----|----|----|--|--|--|--|--|--|--|----|----|----|----|----|----|----|----|--|--|----
教 练|40| 130| 120| 110| 100|91|82|73|65|57|49|42| 170| 160| 150| 140| 131| 122| 113| 105|97|89|82
助理教练|40| 57| 49| 42| 36|30|24|18| | | | | 97| 89| 82| 76| 70| 64| 58| | | |
------------------------------------------------------------------------------------------------------------------------------
县(市)体校(业余体校)教练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附表五 (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
|基| |
职 务|础|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工|------------------------------------------|----------------------------------------------------
|资|一 |二 |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八|九|十
--------|--|----|----|--|--|--|--|--|--|--|--|----|----|----|----|----|----|--|--|--|----
教 练|40| 110| 100|91|82|73|65|57|49|42|36| 150| 140| 131| 122| 113| 105|97|89|82|76
助理教练|40| 49| 42|36|30|24|18| | | | | 89| 82| 76| 70| 64| 58| | | |
--------------------------------------------------------------------------------------------------------------

附件二:关于实施《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现对实施改革方案的若干具体政策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工资制度改革范围问题
体委系统所属优秀运动队〔包括省、自治区体委下放到地(市)体委的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各类体育学校(包括业余体校)的教练员。
二、运动员套改体育津贴的具体办法
(一)运动员办理正式入队手续之下一个月开始计发体育津贴。一般定为四等津贴最低档(六类工资区为58元)。
(二)运动员在全国以上比赛中获得获奖名次(集体、团体项目的主力队员)、破纪录正式批准后,从下年的一月一日进入相应津贴等级最低档或提高相应津贴等级档次,其中,首次获得世界冠军、破世界纪录正式批准的运动员从取得成绩的下月进入特等津贴最低档。一年内获得多项运动成绩的,按其中最高成绩评定体育津贴。
对于运动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的运动员,一般每两年在相应津贴等级中增加一档津贴。
对有特殊贡献的可以及时增加津贴。
已达到相应津贴等级最高档的不再增加。
(三)运动员现行工资低于运动成绩相应津贴等级的,这次均可进入相应津贴等级最低档。
现行工资系指本人现在实际领取的标准工资额,加上副食品价格补贴、现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不包括浮动工资(下同)和其他津贴、补贴。
〔例如,省优秀运动队某运动员,六类工资区(下同)现行标准工资为运动员十级53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其现行工资为63元。该运动员曾获全国冠军,相应津贴等级为二等,最低档为90元,即套入90元。〕
(四)凡运动员现行工资高于相应津贴等级最低档的,按现行工资就近套入档次。
〔例如,省优秀运动队某运动员,现行标准工资为运动员四级129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其现行工资为139元,该运动员曾获世界比赛第三名,就近套入一等津贴140元。〕
(五)六类工资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额等于或低于112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为122元)的运动员,一九八二年六月底以前正式入队的,就近套入档次或进入相应津贴等级最低一档后,增加的金额不足一个档次津贴的,除表现很差和犯有严重错误的以外,还可以高套一档。
〔例如,省优秀运动队某运动员,现行标准工资为运动员八级75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其现行工资为85元。该运动员曾获全国比赛第六名,就近套入三等津贴90元。本人一九八二年六月底以前参加工作,表现又较好,由于套入档次后只增加5元,不足一个档次津贴,还可以高套一档,其体育津贴为100元。〕
(六)凡运动员现行工资高于或等于相应津贴等级最高档的,照发原工资,并将工资改为津贴。
〔例如,省优秀运动队某运动员,现行标准工资为运动员七级88元,加副食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其现行工资为98元。该运动员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运动水平达到者,相应津贴等级为四等,最高一档津贴90元。该运动员现行工资高于相应津贴等级最高一档津贴,照发原工资98元,并改为98元津贴。〕
(七)带工资脱产在各类学校学习的运动员按入学前的工资和运动成绩套改津贴。
三、教练员套改职务工资的具体办法
(一)凡本人现行工资低于所任职务最低等级的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的,均可进入本职务的最低等级工资。
〔例如,省优秀运动队某主教练,现行标准工资为教练员八级75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其现行工资为85元。新定省优秀运动队主教练职务工资82元,加基础工资40元后为122元。该主教练现行工资低于所任主教练职务最低等级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即应套入122元,其中职务工资为82元。〕
(二)凡本人现行工资高于所任职务最低等级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的,可以按现行工资额就近套级。
〔例如,省优秀运动队某教练,现行标准工资为教练员四级129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其现行工资为139元,高于所任省教练最低等级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的标准97元,即就近套入教练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的标准140元,其中职务工资为100元。〕
(三)六类工资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额等于或低于112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为122元)的教练员,一九八二年六月底以前参加工作,就近套级或进入本职务的最低等级工资后增加工资又不足一个新级差的,除表现很差和犯有严重错误的以外,还可以高套一级。
〔例如,省优秀运动队某助理教练,现行标准工资为教练员九级63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其现行工资为73元。新定省优秀运动队助理教练职务的最低等级工资为18元,加基础工资后为58元。该助理教练现行工资高于所任助理教练最低等级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即就近套入助理教练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的标准76元。本人一九八二年六月底以前参加工作,表现又较好,由于套级后只增加3元,不足一个新级差,还可以高套一级,其职务工资为42元,加基础工资后为82元。〕
(四)凡本人现行工资高于或等于所任职务的最高等级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的,照发原工资。
〔例如,省优秀运动队某助理教练,现行标准工资为教练员六级101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其现行工资为111元。新定省优秀运动队助理教练最高职务工资为65元,加基础工资40元为105元。该助理教练现行工资高于新定省优秀运动队助理教练职务最高等级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后,照发原工资111元。〕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优秀运动队担负国家队任务的教练员,按新定国家队教练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六)带工资脱产在各类学校学习的教练员,按本人现行工资套改工资。
(七)按上述办法套入新定工资标准的教练员,以及照发原工资的教练员,均可按照规定发给工龄津贴。
四、目前实行浮动工资的运动员和教练员,应按实行浮动工资前的标准工资套改运动员的体育津贴和教练员的职务工资。
五、这次工资制度改革,部分运动员、教练员增加津贴、工资较多的(教练员含工龄津贴,不含教龄津贴、地区工资补贴和地区津贴),分两年发给。曾获得世界冠军、破世界纪录的运动员(已被世界体育组织承认的)和现职的主教练套改津贴或工资后,其津贴或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达到140元及其以上的,增加津贴或工资超过30元的,其他运动员和教练员增加津贴或工资超过20元的,一九八五年分别增加30元、20元,超过的部分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再增加上去。其中,参加了工资改革,在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前退役的运动员和离、退休的教练员,其增加的津贴或工资超过限额的部分,可以从退役或离、退休之下一个月起计入发放退役费或离、退休费的基数。
六、对教练员兼领队或领队兼教练员的,原则上按其担任的主要职务确定职务工资。专职领队(包括其他驻队干部)发给驻队补贴。
七、曾任总教练、教练组长和主教练具有八年以上教龄的教练员,经组织批准可聘任为咨询教练,享受现职教练的职务工资。
八、运动员的待分配时间,从组织正式宣布运动员离队时开始计算。待分配时间一般为一年,原体育津贴照发。待分配期间计算工龄,不计算运龄。对于组织已安排工作,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减发津贴,经多次教育仍不服从分配的,停发体育津贴。
九、现有待分配运动员可以参加工资改革,实行体育津贴制。
十、运动员退役后,分配到实行工龄津贴制度单位工作的,在运动队期间的运龄、待分配期间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为工龄,计发工龄津贴。
十一、计发教龄津贴的工作年限,均按实际从事本职工作的年限计算。原任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教师的教龄可以合并计算。
十二、原为运动员后经组织任命为教练员的,不实行见习期。
十三、除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它政策和规定,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9号文件《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19号《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五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2]62号




市各委、办、局(公司):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营业部制定的《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七月五日

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呼市本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财政部门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开设的零余额账户和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经有关部门授权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开设的特殊专户。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 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八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九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规定程序和项目进度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机构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并向财政部门执行机构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一条 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预算单位申请后,书面通知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
第十三条 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有关程序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
第十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财政部门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的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不得违反规定从该账户向预算单位其他账户划拨资金。
第十六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七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收入按预算单位或资金性质设置分类账户,并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管理预算外资金专户。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
第十九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只能用于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预算内资金不得进入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 特设专户用于核算特殊专项支出。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转入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也不得将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资金转入特设专户。
第二十二条 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和账户管理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建立账册管理体系。
第二十四条 账册管理体系由预算资金支付账册、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组成。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应当根据资金的性质设置预算资金支付总账册和预算外资金支付总账册,按预算科目类、款、项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二十六条 预算资金支付总账册设置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内资金及政府性基金的支出活动。
第二十七条 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按一级预算单位设置子账册,并按基层预算单位设置明细账册,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单位预算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二十八条 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设置比照预算资金支付账册设置方法办理。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三十条 分月用款计划按季分月编制,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
第三十一条 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编制,其他类支出用款计划按项级科目编制。
第三十二条 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年度财政预算和项目进度,科学编制用款计划。经常性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和专项类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三十三条 各级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的用款计划。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财政部门审核项目用款计划汇总数;其他类支出,财政部门审核项级科目用款计划汇总数。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计划汇总数,下达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并抄报财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5日前将下年第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送财政部门;每年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前分别报送本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
第三十六条 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原则上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控制数(或上年同期数)编制;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部门预算数编制。当财政部门下达的部门预算与预算控制数差距较大时,应当根据部门预算及时调整第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控制数(或上年同期数)或部门预算数于每季度结束前10个工作日,批复下达主管部门下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第三十八条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主管部门在收到财政部门预算调整文件的7个工作日内,调整本部门的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收到用款计划的7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三十九条 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预算单位应当提前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用款月度前10个工作日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条 预算单位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预算单位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时,因项目进度等特殊原因,需要超计划用款时,应当及时通过主管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并在支付申请书后附以说明文件。
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用款计划规定的资金使用额度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不得超计划支付。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四十一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基本建设支出、政府采购支出,支农支出、基金支出等财政直接支付的申请由预算单位申请,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确认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经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加盖印章签发后,分别送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四十三条 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会计核算。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
第二节 工资统发支出程序
第四十四条 工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财政部门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将工资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四十五条 工资发放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行政单位和全额事业单位由财政拨款供养的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
第四十六条 工资支付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有关政策。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各单位在编实有人员及工资额,按照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发放工资汇总表,计算代扣款项,列出应由财政部门发放的工资清单,通过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十八条 代理银行按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支付指令,将工资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并根据其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将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划入财政部门认定的相关账户; 同时为各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为个人提供工资单。
第四十九条 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补贴变化等情况,预算单位要在变动当月15日之前将变动情况和变动后的人员工资一并汇总报人事部门审核,人事部门在当月20日之前将审核结果送财政部门;
第三节 基本建设支出程序
第五十条 各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申请资金,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计委立项批复文件;
(二)大中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及施工图预算;
(四)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开工许可证;
(五)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进度并由建设单位签章;
(六)工程竣工或部分竣工决(结)算;
(七)其他相关资料,如征地附征地协议,购置附购置合同等。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资金支付工程款时,填制《建设单位财务计划表》,由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签盖公章,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会计、施工单位负责人签章或签字。
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用款计划表,进行认真审核并深入施工现场,以工程进度、项目施工单位意见及财政资金调度情况,及时办理拨款。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按当年投资计划将建设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到施工单位。
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对基本建设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跟踪检查所付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财政资金高效、安全运行。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并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及时报送”基本建设支出月报”、”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对不按用途使用资金,不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和决算的建设单位,财政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收回所拨资金或停止拨款。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严格按照批准执行的设计进行建设,对擅自改变设计、提高建筑标准,造成资金浪费的,建设单位应负全部责任。
第五十七条 凡由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其工程预、决算审查必须由同级财政部门自审或委托同级财政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审查。未经财政部门审查的工程预决算,财政部门不予认可,必要时有权停拨建设资金。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并以财政部门确定的审查结论,作为基本建设投资转化为固定资产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建设资金在申请拨付、使用过程中,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单位负责审核。
第四节 政府采购支出程序
第六十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全额直接拨付方式。
第六十一条 全额拨付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和采购机关按照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机关必须先将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汇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需要支付资金时,财政部门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将预算资金和已经汇集的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一并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六十二条 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具体管理程序。
(一)资金汇集。
1、采购资金属财政预算安排的,将采购资金直接划拨到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专户。
2、采购资金属预算外资金的,经财政局预算外资金支付管理科(室)、政府采购办公室核准列入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资金不再拨回采购单位,由预算外资金支付管理科(室)将采购资金直接划拨到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专户。划拨程序、会计核算工作同上。
3、自筹采购资金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在项目招标前三个工作日内将采购资金转入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专户,项目采购完成后,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专户会计根据政府采购办公室出具的采购文件,将采购资金直接拨付中标供应商。采购单位依据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单、发票入账。
(二)支付申请。采购机关根据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提交预算拨款申请书和有关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主要包括: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预算、采购合同副本、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接受履行报告,采购机关已支付应分担资金的付款凭证、采购的发货票、供应商银行账户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支付。财政部门的国库管理机构审核采购机关填报的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申请书无误后,按实际发生数并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支付给供应商。
第六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于履约时间较长或采购资金量较大或分期分批支付的项目,可以要求采购机关制定资金划拨计划,将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分期分批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六十四条 采购过程中, 因特殊情况导致采购资金增加时,增加的资金由财政部门和采购机关按事先确定的各自应负担的比例补足。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的项目,应当将增加的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属于预算资金的, 留在人行国库,原则上用于平衡预算外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按各自负担比例原渠道划还采购机关。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原则上由财政部门按有关程序全额作为收入缴入同级银行国库。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六十七条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基本建设支出、政府采购支出、支农支出、基金支出等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及特殊支出。
第六十八条 财政授权支付数额,由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确定授权支付额度。
第六十九条 预算单位支用授权额度时,填制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要填写完整、清楚、加盖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十条 财政部门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审核办理预算单位印鉴预留手续;
(三)审批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授权支付额度;
(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五)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它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七十一条 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负责按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统一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编制物品、服务采购计划、用款计划,负责审批二级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四)负责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
(五)配合财政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的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职责是:
(一)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合同,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预算外资金专户、零余额账户支付清算业务;
(二)定期向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报告财政性资金支付、预算外资金专户、零余账户及特设专户的支出情况,并提供电子化的查询系统;
(三)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和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呼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