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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4:32:46  浏览:87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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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机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8.04.22
生效日期:1998.04.22



 第一条 为适应对外贸易、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需要,做好国家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工作主要安排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中,等同采用ISO、IEC和其他国际组织标准的国家标准,原则上不安排)。符合下述条件的国家标准优先列入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
  1涉及国家安全;
  2防止欺诈行为;
  3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
  4动、植物生命或健康;
  5保护环境;
  6国际贸易及经济、技术交流需要的重要标准。
  第三条 国家标准英文版的翻译出版工作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 国家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工作,根据需要分批、分期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未列入国家标准英文版翻译计划的标准,有关单位愿意自筹经费承担标准的翻译工作,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部门审查同意后,列入经费自筹国家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
  第六条 国家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工作的程序及要求:
  1国家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项目的立项建议,原则上由各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提出,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部门审定。其他单位或个人也可以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部门提出翻译出版有关国家标准英文版的建议。
  2国家标准英文版计划项目确定后,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部门直接向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下述任务,下述方式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3国家标准英文版的翻译工作由原起草该项国家标准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4国家标准英文版的翻译工作必须坚持忠实原文的原则。翻译工作承担单位应确保英文版本的内容与中文版国家标准一致。翻译工作承担单位如果在翻译过程中发现国家标准的技术内容有误或出现印刷错误,应及时向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以标准修改通知单方式,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方可按照修改后的内容进行翻译,同时要在出版前言中予以说明。
  5国家标准英文版翻译文稿经审校无误后,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专家对其进行技术审查。
  6经审查通过的英文版国家标准,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直接行文(格式见附件2)报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部门,上报时须附带以下材料:
  a国家标准文本(或复印件)一份;
  b国家标准英文译本三份、电子格式文本一份(35英寸软盘,Word7.0格式);
  c审查会议纪要及与会专家名单各一份。
  第七条 国家标准英文版翻译工作任务的下达,采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部门与承担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三方签定合同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八条 国家标准英文版的编写格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英文版编辑出版有关规定》的要求。(在标准首页加入英文版出版说明。文本上不注明翻译者、审查者的姓名)
  第九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部门对上报的英文版标准进行程序审查;通过后,批复上报单位,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告国家标准英文版出版信息。
  第十条 国家标准英文版的出版要求按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国家标准英文版由标准审批部门确定的正式出版单位出版。
  第十二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同标准审批部门签定的合同,标准英文版的出版单位享有标准英文版的专有出版权。
  第十三条 国家标准英文版与国家标准中文版在技术上出现异议时,以中文版为准。
  第十四条 国家标准英文版出版后,出版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翻译单位赠送样本。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国家标准英文版计划项目表
2.报批国家标准英文版公文格式
附件2



上报国家标准英文版单位文头
上报国家标准英文版单位文号




关于上报GB××××—××××
《××××××》等×项国家标准英文版的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部门名称):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部门“关于下达部分国家标准英文版项目计划的通知”(技监标函〔××××〕×××号文)的要求,×××××单位已按计划要求完成了GB××××—××××《×××××××》等×项国家标准英文版的翻译工作,并于××××年××月通过专家会议审查,现将有关材料报上,请予审批。
  附件:

1.国家标准英文版文本(一式三份)

2.国家标准文本一份
3.审查会议纪要
4.专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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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

信息产业部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21号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3月14日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吴基传

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行为,避免卫星网络之间、地球站与共用频段的其他无线电台之间的相互干扰,促进卫星通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卫星通信网,是指利用卫星空间电台进行通信的若干个地球站组成的通信网;地球站是指设置在地球表面或地球大气层主要部分以内的,与空间电台通信或通过空间电台与同类电台进行通信的电台。
第三条 国家对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实行审批制度。
建立卫星通信网,必须取得信息产业部批准。设置、使用地球站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无线电台执照。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
第四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通信网建设的统筹规划,按照国家建设管理程序进行。


第二章 建立卫星通信网



第五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技术方案;
(三)有与卫星通信网建设、运营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可利用的卫星转发器资源;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建立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卫星通信网,应当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建立卫星通信网,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说明;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本规定附件要求的有关总体技术方案的文件;
(五)可用资金的证明文件;
(六)可使用相关卫星转发器的证明文件;
(七)信息产业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建立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卫星通信网,还应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第七条要求的,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对受理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实质性审查:
(一) 拟建卫星通信网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要求;
(二) 拟使用频率和其他技术特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及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达成的双边协议的要求;
(三) 拟使用的国内空间电台是否业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并取得空间电台执照;
(四) 拟使用的国外空间电台是否已完成与我国相关空间电台和地面无线电台的协调,其技术特性是否符合与我国相关空间电台和地面电台达成的双边协议的要求;
(五) 拟使用的卫星转发器资源是否为合法经营者提供;
(六) 拟使用境外公司提供的转发器资源的,是否经过信息产业部批准;
(七)拟建卫星通信网的总体技术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第十条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实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申请人建立卫星通信网的批准文件和网络编号,并书面通知网内地球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经批准建立的卫星通信网,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投入使用。
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启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至少30日书面通知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并说明理由。
不能在一年内投入使用,又未按照第二款要求执行的,信息产业部应当于期满后撤消对其建立卫星通信网的批准和网络编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需要变更卫星通信网运营单位、工作频率、传输容量或者所使用的卫星的,应当提前90日向信息产业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批准。
变更卫星通信网业务性质、经营主体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取得批准,并向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 卫星通信网运营单位或经营者应当将其与卫星转发器经营者签署的转发器租赁协议自签署之日起30日内向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 卫星通信网运营单位或经营者自营或出租网内地球站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地球站设置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由用户设置网内地球站的,应当协助用户办理地球站设置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卫星通信网运营单位或经营者不得为未办理地球站设置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的用户提供卫星信道。
第十五条 卫星通信网运营单位或经营者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书面报告卫星通信网的下列情况:
(一) 建设和运行情况(包括开通的城市或地区、业务种类、传输容量等);
(二) 卫星转发器使用情况;
(三) 网内用户及地球站(包括单收地球站)设置情况;
(四) 网内地球站无线电台执照办理情况;
(五) 信息产业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卫星通信网运营单位或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法规、规章,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网内地球站进行管理。


第三章 设置、使用地球站


第十七条 设置、使用下列地球站,必须经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
(一)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直属单位在北京地区设置、使用的地球站;
(二)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通信的地球站;
(三)涉及国际协调的地球站;
(四)卫星固定业务以外的其他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馈线链路地球站、关口站或者测控站。
设置、使用除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地球站,由地球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设置国际通信地球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信息产业部办理国际通信出入口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地球站的技术性能、站址选择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有关规定。
城市市区、高层建筑物顶端一般不得设置大、中型发射地球站。在城市市区的限制区域内设置、使用的发射地球站,其天线直径不得超过4.5米,实际发射功率不得超过20瓦。
第二十条 申请设置、使用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向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下列资料:
(一)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二)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三)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还应提交该地球站对共用频段其他无线电台的干扰分析报告。
设置天线直径小于4.5米的终端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可以不提交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文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置、使用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除应提交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文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卫星传输链路计算;
(三)可使用相关卫星转发器的证明文件;
(四)开展相关业务所需提供的其他文件。
申请设置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地球站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设置、使用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四)项所列地球站,向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提交的申请文件,应当同时抄送地球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设置、使用地球站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 该地球站所属卫星通信网是否已获得批准;
(二) 拟使用的空间电台和频率与所属卫星通信网批复文件所列是否一致;
(三) 所提交的地球站申请文件是否完整并符合要求。
第二十四条 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申请,应当就拟建地球站与周围已建或已受理申请的同频段其他无线电台之间的相互干扰情况进行实质审查。当拟建地球站与上述无线电台之间将产生有害干扰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出解决干扰问题的可行方案,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和技术专家进行研究和协调。
第二十五条 对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拟建地球站,除进行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要求的审查外,还应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 拟使用频率和其他技术特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及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达成的双边协议的要求;
(二) 拟使用的国内空间电台是否业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并取得空间电台执照;
(三) 拟使用的国外空间电台是否已完成与我国相关空间电台和地面无线电台的协调,其技术特性是否符合与我国相关空间电台和地面电台达成的双边协议的要求;
(四)拟使用的卫星转发器资源是否为合法经营者提供;
(五)拟使用境外公司提供的转发器资源的,是否经过信息产业部批准。
第二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受理设置、使用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四)项所列地球站的申请后,应当征询地球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在沿海和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设置、使用与其他无线电业务共用频段的大、中型地球站,当拟建地球站的协调区覆盖其他国家或地区时,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完成实质审查后,按照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的有关规定,向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提供资料和审查结论。
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按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有关规定或双边协议,与相关国家或地区进行协调。
第二十八条 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设置、使用地球站申请后60日内完成实质审查和相关协调。经审查合格的,予以批准;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涉及国际协调的地球站,信息产业部应当在完成相关的国际协调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置、使用C频段天线直径6米以上(含6米)、Ku频段天线直径4.5米以上(含4.5米)的地球站,应当在批准后30日内将批准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报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置、使用地球站的文件后15日内,到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和注册登记费,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第三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地球站,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投入使用。
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启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至少30日书面通知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并说明理由。
不能在一年内投入使用,又未按照第二款要求执行的,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于期满后注销其无线电台执照,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地球站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变更地球站站址、频率、发射功率、天线特性或所使用的卫星,须提前60日向原审批机构提出申请。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地球站的特性、用途及所使用的卫星。
停止使用地球站,应当向原审批机构备案,并交回无线电台执照。
第三十二条 地球站用户、运营单位或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在指定期限内缴纳年度频率占用费,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其无线电台执照的核验。
第三十三条 设置、使用单收地球站可以不按本规定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其信息接收不提供电磁环境保护。
设置、使用要求电磁环境保护的单收地球站,设置单位应当按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请。
第三十四条 临时设置、使用地球站,应当按第十七条的规定,于启用日期30日前,向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技术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办理临时设站手续。
临时设置、使用的地球站,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运营或者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运营或者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不按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享有外交特权的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设置、使用地球站,须通过外交途径向信息产业部申请批准。
第四十条 卫星移动业务中移动地球站的使用管理规定由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1月16日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建设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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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卫星通信网总体技术方案应包括的基本资料


一、网络的一般特性
1、业务需求和功能
网络功能;业务类型和业务量;传输容量。
2、组网方式
网络结构(含网络拓扑结构图);覆盖范围。
3、 网络规模
网络规模;实施计划;启用日期。
4.技术体制
基本信号形式;信源编码方式、复用方式、纠错方式;调制方式;多址联接和分配方式;网络监控系统等。

二、工作频段及卫星空间电台特性
拟使用的上、下行频率范围;
拟使用的卫星空间电台名称、轨道位置;
相关转发器的编号、类别、极化和带宽;
相关发射、接收波束的天线增益等值线图;
卫星接收系统噪声温度;
相关转发器的饱和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s)图或表、接收系统品质因素(G/T)图或表、饱和通量密度(SFD)图或表、输入补偿(BOi)、输出补偿(BOo)。

三、载波参数
每个载波的发射类别、必要带宽及拟使用的上、下行频率;
每个载波的上、下行功率及功率密度;
载波频率规划示意图(适用于多载波工作情况);
载波正常接收所要求的C/N值。

四、地球站特性
1.主站技术参数:
地理位置;
高功放饱和输出功率、所要求的实际发射功率;
天线类型及口径、发射及接收天线增益、旁瓣特性;
接收系统噪声温度。
2.远端站(典型)技术参数:
近期建站的数量及地理分布;
高功放饱和输出功率、所要求的实际发射功率;
天线类型及口径、发射及接收天线增益、旁瓣特性;
接收系统噪声温度。
(远端站功率及天线特性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组合)

五、传输链路计算
提供计算所采用的参数和下列结果:
主站每个载波所需的上行EIRP及发射功率、全部载波所需的发射功率;
远端站(典型)每个载波所需的上行EIRP及发射功率、全部载波所需的发射功率;
所占用的转发器EIRP和带宽。





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在全国建设系统开展向王忠平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

中共建设部党组


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在全国建设系统开展向王忠平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

建党[2008]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山东省、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部管社团:

  王忠平同志生前是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建设局局长、党委书记。在30多年的工作中,特别是担任县建设局局长10年来,他始终以饱满的激情和忘我的工作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湖北省兴山县的移民迁建和城建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2007年8月10日,因病医治无效,不幸去世,年仅48岁。

  王忠平同志是我国建设事业改革发展进程中涌现出的基层党员领导干部的优秀代表。他的事迹生动体现了新时期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是建设系统勤政为民、情系群众的典型,是广大党员干部学习的榜样。为弘扬王忠平同志的先进事迹和优秀品质,建设部党组决定,追授王忠平同志“全国建设系统行业标兵”称号,并在全国建设系统广泛开展学习王忠平同志先进事迹活动,号召全体干部职工以王忠平同志为榜样,恪尽职守,努力工作,为全面推进建设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

  要学习王忠平同志立党为公、勤政为民的公仆情怀。兴山县是三峡库区移民迁建的县城之一。王忠平任县建设局局长的10年,正是兴山县城镇移民迁建任务最繁重、矛盾最突出的时期。他把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始终坚定理想信念,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努力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带领兴山县建设局一班人,从城镇规划到工程建设管理,从市政建设到创建文明县城,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他把生死置之度外,身患重病,坚持工作,生命不息,奋斗不止,即使在弥留之际,依然牵挂未尽的事业,表现出了一名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对事业的无限忠诚。

  要学习王忠平同志勤于学习、勇于创新的时代精神。王忠平同志的一生是不断学习进取的一生,他以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坚持工作之余刻苦钻研,勤奋学习,凭着他的智慧和对事业的执著追求,成为建设行业行家里手,在兴山新县城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新县城荣获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国家卫生城镇、省级文明县城、湖北省“楚天杯”等荣誉称号做出了重要贡献。他是新时期学习型干部的楷模。

  要学习王忠平同志清正廉洁、严于自律的高尚品德。兴山县移民迁建涉及十多亿资金的投入,上百项工程的施工。他始终坚持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严于律己、严格管理,秉公办事、不谋私利,工作上高标准、生活上低要求,树立了耐得住清贫、抵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的好党员、好干部形象。10年来,兴山县建设局往来资金达亿元,他用制度律己管人,没有发生问题;兴山县新城建起来,县建设局领导班子经受了勤政廉政的考验,先后有10人被组织部门委以重任。

  当前,全国建设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干部职工正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部党组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开展向王忠平同志学习活动作为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推进建设事业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动员和激励广大干部职工,以王忠平同志为榜样,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把实践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大张旗鼓地学习宣传活动,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创造出无愧于党和人民的工作业绩,为推进我国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努力奋斗。

  附:王忠平同志先进事迹



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
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



附件:



王忠平同志先进事迹



  王忠平,男,汉族,1959年6月出生于湖北兴山,1984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8月参加工作。先后任兴山县林业局副股长、县委农工部副科长、副镇长、县工业局副局长、县经委副主任。1997年10月起,任兴山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现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1999、2000年被湖北省人事厅、建设厅授予全省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2002年9月,被兴山县委县政府授予新县城建设特等劳动模范。2007年8月10日,因患肝癌医治无效不幸去世,年仅48岁。2007年12月,被人事部、建设部联合追授为“全国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

  一、面对机遇和挑战,他以无愧历史的责任和锐意创新的胆识,勇挑重担,打造了三峡库区一张精美的名片

  1994年12月14日,举世瞩目的三峡工程胜利开工。兴山作为三峡库区20个迁建县之一,需要整体搬迁一座县城、3个集镇和62家工矿企业,淹没面积达9.4平方公里,涉及人口3万多人。王忠平勇挑重担、克难攻坚,把心血和汗水献给了新城迁建。

  迁建规划中,他博采众长当高参。按照县委县政府“县城至少五十年不落后”的总体要求,王忠平跑武汉、上北京,赴外地考察,找专家问计,向同行取经,潜心思考,博采众长,为县城规划提出一系列真知灼见。在建设理念上,积极主张把自然风光与建筑风格、昭君文化与时代特征结合起来,建设别具特色的山水园林城、旅游文化城、生态环境城;在城市景观上,倡导天上无明线、地面无裸土、环境无污染、灯光无死角;在功能分区上,力主打破各自为阵、前店后院的传统布局,办公住宅严格功能分区;在环境绿化上,组织制定了山水相依、花木辉映、乔冠草结合、点线面一体的规划方案;在外墙装饰上,冲破重重阻力,坚持用先进的外墙漆替代瓷砖;在县城亮化上,突出水电特色,一路一灯型,一街一特色。王忠平凭借他的智慧和胆识,在县城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工程建设中,他源头治理抓监管。面对县城搬迁的浩繁工程,王忠平始终坚持“治理一个源头、抓好一个龙头、建好一个市场”的工作思路,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对建筑设计、施工、地勘、监理等市场面向全国放开,形成公平竞争机制;对投资在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严格按要求全部实行招投标制,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对所有施工企业严把市场准入关,及时清理淘汰无资质能力、履约不好信誉差的企业,保障工程质量。在新县城建设中,共招投标267个建筑工程,建筑面积逾100万平方米,取得了创省优工程6项、市优工程27项、县优工程58项、市级安全文明施工现场11个,工程优良率35%和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为零的骄人业绩。

  县城管理中,他市场运作闯新路。在县城管理上,王忠平大胆探索走出了市政工程市场化的新路。为了破解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这一难题,他经过多次赴外地学习考察论证,创造性地开展以托管方式引进民营企业实行市场化营运。2005年7月,建设部在兴山召开了三峡库区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行管理现场会,推介了这一成功的经验。与此同时,他又将园林绿化、街道保洁、垃圾清运、公厕维护等实行招标托管,将全城道路、排水、防洪、亮化等市政工程承包给一家专业公司进行常规维护和管理。市场化营运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污水和垃圾处理合格率达100%,设施完好率达95%以上,污水处理费用较前每吨节约0.4元,垃圾处理费由设计的每吨27元降至19元,园林绿化管护费和市政公用设施维护费每年减少260万元,运营单位作业人员减少90人,大大降低了市政设施管护成本,减轻了市民负担和财政压力,提升了管理效能和水平。

  如今,新县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已达30平方米以上,全城绿地率达38%,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11平方米,街道路灯亮化率达95%,公共建筑亮化率达75%。县城先后被授予“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全国卫生城镇”、“省级文明县城”等荣誉称号,并夺得湖北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

  二、面对权力与利益,他以淡泊名利的品行和心系移民的情怀,爱憎分明,树起了建设领域一面鲜明的旗帜

  建设局长向来被视为“肥差”,兴山十多亿资金的投入,上百项工程的施工,对王忠平和建设行业的管理者们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考验,为此王忠平一日三省:“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一定要坚守底线,一定要时时刻刻如履薄冰”。

  约法三章,用制度律己管人。首先是严肃本系统工作纪律。王忠平主持制定了“三不”制度,即包括局长在内,任何人不得擅自插手工程项目建设,不得和工程承包商拉拉扯扯、从事各种中介活动谋取私利,不得在执法管理过程中吃拿卡要徇私情,如有违者一律重处,绝不姑息。其次是规范招投标行为。王忠平积极向县委县政府建议,成立了县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县监察局、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办公,实行“一门”制管理、一条龙服务,把管市场与管现场有机结合起来,环环相扣,严格把关。针对建设领域存在的各种漏洞,他探索建立了专家评委库制度、电子评标制度、中标履约手册考核制度,保证了招投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正是因为严格的制度管理,王忠平和他带领的建设局一班人越过了一个个“雷区”。

  刚正不阿,用铁面恪守清廉。常在河边走,如何不湿鞋,王忠平自有他一套抵制贿赂的办法。一次在安徽考察污水处理项目,一家想参加投标的老板送来2万元红包,王忠平怎么也推辞不掉,随即交给同行的人员,第二天早晨在宾馆大厅当着众人的面给退了回去,并表示欢迎这家企业去参与工程招投标。一家县直单位派工作人员送来5000元现金请他关照一下,客人走后,他把钱交给财务人员:“这笔钱就作为质量保证金收下吧,明天开张发票送过去”,弄得送红包的人既尴尬又脸红。找他本人不行,有人便采取“迂回战术”打起了他亲戚的主意。一次,他妹夫帮人说情,被他狠狠地训了一顿,他的亲哥哥下岗没事做,想包点工程也被他严辞拒绝。领导严于律已,职工哪敢越“雷池”半步。10年来,建设局财务帐上经过资金达1亿多元,从未出现差错。

  为民解忧,用真情温暖他人。王忠平十分关心移民的生活,为了解决新县城占地移民就业难问题,他坚持在县城街道保洁、绿化养护等岗位上优先招聘移民,环卫所现有49名工人全部是占地移民,针对环卫工人工作辛苦工资偏低的问题,他多方争取,将工人们的工资上调到490元,并全部办理了养老、医疗、工伤保险;他十分关心村镇建设,建设局先后筹资、派技术员,帮助龙珠社区将泥巴路硬化成水泥路,解决了百名群众出行难的问题,帮助贫困村竹园河修沼气、修公路、修水窖、修村级办公活动场所,解决了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他十分关心青年职工的成长,制定了一系列激励政策,建设系统先后有10人脱颖而出被组织部门委以重任,3名职工通过国家注册执业资格考试,1名年轻干部考取北京大学硕士。

  三、面对病魔与死神,他以刚毅坚韧的特质和升华人生的坦然,鞠躬尽瘁,奏响了香溪河畔一曲憾人的乐章

  王忠平是个病人、是个残疾人,但他身残志坚,生命不息、战斗不止,从未向领导和同事说过自己的病情,从未向组织提过任何要求,从未因病影响过工作。

  与命运抗争。王忠平20岁就患上了肺结核,后又染上重症肝炎,1996年春左腿又因公负伤致残,为了能行走平衡,他不得不在鞋里塞上三公分的垫子,骨头里那块10公分长的钢板陪伴他走完了最后的岁月。1996年9月,由于长时间服用抗结核药物的副作用,他患上乙肝再次入院做了一次大手术,专家嘱托:重症肝炎是一种非常危险的疾病,死亡率高达95%,尤其需要休息和保养。为了肩负的责任,他虽然重病缠身,却没有丝毫懈怠,每次在门诊草草治疗了事。1997年走马上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局长,正值县城搬迁全面启动,为了加快新县城搬迁的进度,确保三峡工程按期蓄水,按照县委政府的指令,王忠平带领全局同志进驻16公里外的新县城建设工地,晴天一身汗,雨天一身泥,公文包里、衣服口袋里除了文件资料就是治肺、治肝、治痔疮的药片。十年来,几乎是每隔一两年就要咳一次血,而且一年比一年严重。

  与病魔搏斗。2006年12月,他已被确诊为肝癌晚期,死神又在一步一步地向他逼近。2007年2月1日,正值高阳集镇迁建规划调整的关键时刻,王忠平再次出现咳血症状,有关领导多次要求他去检查,他咬咬牙说:“还挺得住,等忙过这阵子再去也不迟”,并在当天下午带领班子成员前往高阳镇,一路咳血不止,20分钟的路程走了1个小时。2月5日,随着病情的不断恶化,王忠平开始大口吐血,几位同行强行把他送到宜昌市第三人民医院,连续4天治疗,病情并未好转,医生迅速介入手术治疗,好不容易才止住了血。第二天,他又要求出院,鉴于他的病情医生不允许出院,他再三央求,医生勉强同意办理了出院手续。7月14日,在赶往省厅汇报工作的途中,他病情加剧、咳血不止,返回宜昌后进入医院检查,医生再次要求入院,他还是回到了兴山,白天工作,晚上输液。由于肝功能继续衰退,7月22日王忠平不得不住进了宜昌市中心医院,他不顾“绝对卧床静养”的医嘱,仍冒着酷暑在市直各部门之间奔波。

  与死神赛跑。在他生命的最后十多天里,病房成了他的办公室。他没有力气走出病房,就用手机指挥工作。医生看到他这样不顾一切玩命地工作,就没收了他的手机,医生一走开,他又恳求妻子:“局长还在身上,责任就在肩上,还有几件事情没安排好,把你的手机借我用一下”,妻子含着泪水把手机递给了他。9日中午,已经陷入弥留之际的王忠平,面对闻讯赶来看望他的县领导,断断续续地说:“感谢领导对我们局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但我还没有完成自己的任务,高阳集镇还没建好,古夫老集镇改造尚未动工,邓家坝小区建设刚刚起步…….”在生命的最后时刻,他的心中除了工作还是工作,除了事业还是事业。

  2007年8月10日上午10时30分,王忠平的心脏停止了跳动。一个三峡库区的优秀建设者,一位库区人民的好公仆,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带着他对城建事业的无比热爱和对党的事业的无限忠诚,走完了48年的生命之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