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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1997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8:05:10  浏览:95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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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1997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1997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山东、黑龙江、辽宁、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关于向所属单位收取上级管理费的请示》(中煤财字〔1997〕第8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
提取1,8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所属定额上缴管理费的企业名单

附件: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所属定额上缴管理费的企业名单
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分摊额 地址
1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750 秦皇岛市民族路50号
2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280 连云港市墟沟东大街
3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日照分公司 400 山东省日照市石臼镇黄海一路
4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天津分公司 100 天津和平区建设路国贸大厦15层
5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青岛分公司 55 青岛市黄岛区崇明岛路105号
6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20 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52-54号
7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辽宁分公司 5 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勒石巷11-1号
8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江苏分公司 5 南京市北京西路15-1号
9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广东分公司 5 广州市环市东路360号珠江大厦东楼10层
10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深圳公司 5 深圳市文锦渡联城大厦8楼
11 中国煤炭进出口公司 80 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288号中煤大厦
12 中国煤炭开发公司 50 (地址同上)
13 中国煤炭设备矿产进出口公司 40 (地址同上)
14 中煤经纶计算机系统工程公司 5 (地址同上)



199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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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部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


  养蜂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作物产量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 加强对养蜂业的管理, 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 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 我部组织制定了《 养蜂管理办法( 试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养蜂管理办法( 试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 十三日




附件:

养 蜂 管 理 办 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 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六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 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 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十条 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
(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
(二)检疫、消毒情况;
(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
(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第十二条 养蜂者到达蜜粉源植物种植区放蜂时,应当告知周边3000米以内的村级组织或管理单位。接到放蜂通知的组织和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告。在放蜂区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避免在盛花期施用农药。确需施用农药的,应当选用对蜜蜂低毒的农药品种。
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用农药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蜂者,使用航空器喷施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作业5日前告知作业区及周边5000米以内的养蜂者,防止对蜜蜂造成危害。
养蜂者接到农药施用作业通知后应当相互告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养蜂者与蜂产品收购单位、个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实行蜂产品优质优价、公平交易,维护养蜂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转地放蜂
第十四条 主要蜜粉源地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蜂业行业协会,每年发布蜜粉源分布、放蜂场地、载蜂量等动态信息,公布联系电话,协助转地放蜂者安排放蜂场地。
第十五条 养蜂者应当持《养蜂证》到蜜粉源地的养蜂主管部门或蜂业行业协会联系落实放蜂场地。
转地放蜂的蜂场原则上应当间距1000米以上,并与居民区、道路等保持适当距离。
转地放蜂者应当服从场地安排,不得强行争占场地,并遵守当地习俗。
第十六条 转地放蜂者不得进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依法确立的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及种蜂场的种蜂隔离交尾场等区域放蜂。
第十七条 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及时处理偷蜂、毒害蜂群等破坏养蜂案件、涉蜂运输事故以及有关纠纷,必要时可以应当事人请求或司法机关要求,组织进行蜜蜂损失技术鉴定,出具技术鉴定书。
第十八条 除国家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养蜂者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章 蜂群疫病防控
第十九条 蜂群自原驻地和最远蜜粉源地起运前,养蜂者应当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起运。
第二十条 养蜂者发现蜂群患有列入检疫对象的蜂病时,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就地隔离防治,避免疫情扩散。
未经治愈的蜂群,禁止转地、出售和生产蜂产品。
第二十一条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兽药,严格控制使用剂量,执行休药期制度。
第二十二条 巢础等养蜂机具设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
禁止使用对蜂群有害和污染蜂产品的材料制作养蜂器具,或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任何药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蜂产品,是指蜂群生产的未经加工的蜂蜜、蜂王浆、蜂胶、蜂花粉、蜂毒、蜂蜡、蜂幼虫、蜂蛹等。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通知

(2004年2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4)1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协调各方面力量,进一步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国务院决定成立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挥部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二)提出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各项工作预案,分析、研判疫情,提出紧急应对措施,研究并进行重大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解决防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协助地方开展防治工作。

(三)对各地防治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四)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重大事项。

  指挥部下设防治组、监管检疫组、科技组、保障组、宣传组、外事组6个工作组和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农业部。

二、指挥部成员

  总指挥: 回良玉(国务院副总理)

  副总指挥: 华建敏(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

  成  员: 杜青林(农业部部长,防治组组长)

   李长江(质检总局局长,监管检疫组组长)

   李学勇(科技部副部长,科技组组长)

   刘 江(发展改革委副主任,保障组组长)

   李东生(中宣部副部长,宣传组组长)

   吕新华(外交部副部长,外事组组长)

齐景发(农业部副部长,办公室主任)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作为指挥部成员分别参加各有关组(室)的工作。

三、指挥部各工作组(室)的主要任务

  (一)防治组。

1.指导、督促各地制定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和监测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及时提出全国疫情监测、控制措施和政策建议。

2.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和有关技术方案并组织专家咨询组,指导重点地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组织培训省级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检验检疫人员。

4.根据各地疫情及时指导地方采取隔离、封锁的措施,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

5.负责疫苗、药品的生产和储备。

6.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监测,配合其他各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7.承办指挥部领导同志交办的工作。

(二)监管检疫组。

1.指导口岸重点查验从疫区入境的可疑物品,防止在允许进口的物品中夹带疫区的禽类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消毒。

2.加强边境贸易管理,规范畜禽等动物及其产品的边境贸易,严厉打击非法进口行为。指导各地对集贸市场、冷库和禽类产品加工点进行监督检查。

3.组织对进出口禽类及其产品的监测和检疫,防止疫区染疫禽类及产品进出口。加强供港澳活禽的免疫、监测和检疫工作,确保质量卫生安全。

4.监督检查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市场,打击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做好禽类屠宰厂的防疫监管工作。

5.指导各地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保证商品质量,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和造谣惑众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6.依法协助农业等部门,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7.承办指挥部领导同志交办的工作。

  (三)科技组。

1.制定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技术研究方案及相关政策,确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的科研方向、目标和重点任务。

2.组织科研力量进行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科技攻关,研究预防对人感染的措施。

3.指导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科研工作,协调科研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开展防治技术、临床应用、疫苗等研发。

4.组织有关专家开展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咨询。5.组织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科研的国际交流与合作。6.承办指挥部领导同志交办的工作。

  (四)保障组。

1.制定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有关物资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措施,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2.负责督促和协调各地政府做好本地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药品、医疗器械、口罩、隔离服、消毒剂等用品的生产、采购、供应等工作;遇到紧急情况,调剂余缺,组织调运。

3.组织解决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医药用品等生产所需资金和生产保障条件。

4.负责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医药用品等物资储备及调节工作,制定紧缺医药用品的应对预案及应对措施。

5.监测与群众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奶等生活必需品和卫生清洁用品的市场动态,稳定物价,督促地方政府做好市场供给保障等工作;遇有紧急情况,调剂余缺,组织生产和调运。

6.制定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的补助政策,并及时拨付疫病防治资金;督促地方财政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落实疫病防治经费;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因高致病性禽流感造成的防治医疗救助及生活救助工作;加强对防治资金的监管,确保国家各项补助政策落到实处。

7.研究制定对因疫情影响损失严重的企业及养殖大户的扶持政策。

8.负责组织接受国内外对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捐赠事宜。

9.承办指挥部领导同志交办的工作。

(五)宣传组。

1.制定宣传报道口径,及时提出新闻宣传报道的指导性意见。

2.指导和组织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做好疫情通报、防治知识与措施、相关法律法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重大决策和部署、经济发展与改革开放成就等方面的宣传工作。

3.审查有关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新闻稿件和出版物,提出加强对外宣传和对互联网信息、手机短信息管控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4.组织新闻媒体采访与新闻发布会。

5.承办指挥部领导同志交办的工作。

  (六)外事组。

1.负责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所涉及的外事工作,协调处理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重大涉外问题,协调涉及台港澳地区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有关事务。

2.收集和反映国(境)外包括国际组织对中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反应等信息。

3.指导和督促落实对我国派出人员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以及涉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问题的侨民的保护工作。

4.督促和推动我有关部门及时对外实事求是地通报我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情况。

5.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跟踪研究各国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及类似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经验和做法。

6.会同有关部门跟踪研究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我外交、经贸、旅游和人员往来方面的影响,提出相应政策建议。

7.负责接受通过我驻外机构的捐赠事宜。

8.承办指挥部领导同志交办的工作。

(七)办公室。

1.完善疫情报告信息系统,负责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和公布工作。

2.负责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清理、修改和完善。

3.负责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中的保密、监察工作。

4.组织好农业部门与卫生部门以及重点地区之间的疫情沟通,负责防治人染禽流感的组织协调工作。

5.承办指挥部领导同志交办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