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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28:19  浏览:84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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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列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范围的请示》(沪地税一〔2000〕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证券交易所为券商和上市公司提供交易场所等服务收取的股票交易经手费、席位管理年费、上市费,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证券交易所取得了其他属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金融保险业”营业税。
本规定从2000年6月1日起执行。



200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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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0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及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建设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相适应的语言文字应用环境。
  本市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纳入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证。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
  (二)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语言文字工作;
  (三)组织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活动;
  (四)指导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的培训和水平测试;
  (五)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负责做好本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研究、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七条本市依法保障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
  第八条下列情形,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一)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用语;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集体活动用语;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用语,电影、电视剧用语,汉语文音像制品、有声电子出版物用语;
  (四)本市召开或者举办的各类会议、展览、大型活动的工作用语。
  本市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的,遇有下列情形,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方言的,以及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需要使用方言的;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经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使用方言的。
  第十条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以下等级标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
  (二)教师为二级乙等以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除教师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
  (三)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为二级乙等以上;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以及影视话剧演员为一级乙等以上。
  对尚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人员,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本市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公共服务行业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其中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等特殊岗位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一)国家机关的公务用字;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字;
  (三)本市出版的汉语文出版物用字;
  (四)影视屏幕用字;
  (五)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招牌用字;
  (六)广告、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七)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字;
  (八)本市设计、制作,在境内使用的中文信息技术产品的用字和在本市注册的网站的网页用字;
  (九)在本市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用字;
  (十)本市召开或者举办的各类会议、展览、大型活动的用字。
  第十二条繁体字、异体字的保留或者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
  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牌中含有手书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的位置配放规范汉字书写的名称牌。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编辑记者、中文字幕制作人员、校对人员以及誊印、牌匾、广告制作业文案工作人员等的汉字应用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汉语文出版物、国家机关公文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普通话、规范汉字、汉语拼音、标点符号、数字用法等的规范和标准。
  国家机关公文、教科书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
  新闻报道除需要外,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
  第十五条汉语文出版物、国家机关公文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招牌、告示、标志牌等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用规范汉字标注。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在同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管理和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一)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的教育与培训;
  (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
  (三)文广影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中文信息技术产品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市政、市容环卫、绿化、地名、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公共场所的设施等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纳入有关职业技能训练与鉴定的基本内容;
  (八)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产品标志、说明等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制定有关技术标准应当体现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
  (九)商业、金融、旅游、体育、卫生、铁路、民航、城市交通、邮政、电信等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服务行业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市和区、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以向社会公示。
  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监测工作网络,对各类媒体、公共场所用语用字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本市设立的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全市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工作。
  第十九条本市有关单位和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公共场所的招牌、设施等的用字违反本办法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用字违反本办法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本市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语言文字使用不规范且拒不改正的单位,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可以在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投资银行关于印发《投资银行实行新财务会计制度调整有关会计科目报表及其帐务结转办法》的通知

中国投资银行


中国投资银行关于印发《投资银行实行新财务会计制度调整有关会计科目报表及其帐务结转办法》的通知
1993年6月24日,中国投资银行

投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总行制定的《投资银行实行新财务会计制度调整有关会计科目报表及其帐务结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实行新财会制度是我行财会制度的一次重大调整,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行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确保我行会计核算的连续性。执行新制度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总行。
附件:投资银行实行新财务会计制度调整有关会计科目
报表及其帐务结转办法

附件:投资银行实行新财务会计制度调整有关会计科目报表及其帐务结转办法
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本行将实行新的财会制度。为了做好新旧财会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为了适应这次财会制度的改革,以及本行业务发展的需要,对本行现行会计科目及科目代号做了重大调整(具体见“中国投资银行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全文另发),现将调整情况说明如下:
(一)增设会计科目86个(详见附一)。
(二)调整会计科目32个(详见附二)。
(三)取消会计科目20个(详见附三)。
新增会计科目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取消的会计科目使用至1993年6月30日。增减、变更的会计科目,应在1993年6月30日对外营业终了后转平总帐后,通过会计分录办理新旧会计科目的结转,具体结转参照“中国投资银行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见附四),以保证1993年7月1日正常营业。
二、帐务结转
(一)资本金的结转
根据资本金由总行统一注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原则,本行实收资本全部集中总行,各行营运资金由总行拨付。结转时采用自下而上的划转方式,全部划转工作应在1993年7月15日前完成。
(1)经办行的处理
各经办行应根据“固定基金”、“折旧基金”科目余额及“专用基金”科目中“更新改造基金”、帐户余额填制“划转营运资金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格式见附二)一式二份,一份报上级行,一份作科目结转附件,并据此将上述科目、帐户余额转入“营运资金”科目,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基金
折旧基金
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
贷:营运资金--上级拨入营运资金
(2)管辖行的处理
管辖行收到所属上报的“报告书”后,据以填制借、贷方记帐凭证,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运资金--拨付所属营运资金
贷:营运资金--上级拨入营运资金
同时填制全辖汇总的“报告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上报总行。
(3)总行的处理
总行收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寄来的“报告书”后,应填制借、贷方记帐凭证,并办理转帐手续,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运资金--拨付所属营运资金
贷: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
(二)各项基金的结转
1.福利基金赤字的(即超支),应在6月30日前按下列顺序予以弥补:奖励基金、修理基金、发展基金。弥补时通过会计分录转帐。
2.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固定资产修理费、职工教育经费、均有结余的,结转时应分别转入“应付及暂收款”科目的“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奖金)”、“应付固定资产修理费”、“应付职工教育经费”等帐户。
3.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固定资产修理费、职工教育经费科目为赤字时,应用发展基金弥补。发展基金弥补上述各项基金后,应转入“盈余公积”科目中的“法定盈余公积”二级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专用基金--发展基金
贷: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
发展基金余额为赤字时冲减固定基金。固定基金余额不足以弥补发展基金赤字时,暂时在应付暂收款科目中核算,并专题上报总行,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暂付款--应弥补发展基金
贷:专用基金--发展基金
(三)专项拨款及专项工程的结转
专项拨款应转入“专项拨款”科目。
专项工程应转入“在建工程”科目。
(四)贷款利息的结转
凡属委托贷款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已在催收利息和待转利息科目中核算的,应通过科目结转表将其分别调整到“294应收委托贷款利息”“394待转委托贷款利息”科目中单独核算。实际收到利息时通过“代收利息”科目核算。
凡属本行贷款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已在催收利息和待转利息中核算的,继续在上述两个科目中核算。1993年7月1日后催收利息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包括逾期三年以上贷款应收未收贷款利息。也通过“催收利息”、“待转利息”科目核算,实际收到利息时计入营业收入,同时冲转“催收利息”、“待转利息”。
1993年7月1日后贷款项目(不包括逾期三年以上贷款,下同)发生应收未收利息一律通过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应收利息科目下设置二个二级科目。
“应收贷款利息”,核算应收未收利息,按贷款类别及借款人分设帐户。
“已核销贷款利息”核算已核销的三年以上应收未收利息,该科目按贷款类别分别设户。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1)贷款项目(不包括逾期三年以上贷款)计算应收利息时:
借:应收利息--应收贷款利息--××单位户
贷:营业收入--贷款利息收入
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往来
贷:应收利息--应收贷款利息--××单位户
(2)应收未收贷款利息发生的复利记入催收利息和待转利息科目:
借:催收利息
贷:待转利息
(3)贷款合同到期后,企业未能按时还款时,我行应从该贷款合同到日起向企业计收逾期加罚利息。贷款项目逾期后六个月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
借:逾期贷款--××贷款--××单位户
贷:××贷款--××单位户
逾期三年以上的贷款发生的应收利息通过“催收利息”和“待转利息”科目核算。
借:催收利息--××贷款--××单位户
贷:待转利息--××贷款
(4)根据规定三年以上应收未收利息要在本行内部核销,而对外仍应向借款人计收。内部核销时:
借:坏帐准备金
营业支出--坏帐准备金支出(超过上一年计提的
坏帐准备金部分)
贷:应收利息--已核销贷款利息
收回已核销贷款利息时:
借:××银行往来
贷:应收利息--应收贷款利息
借:应收利息--已核销贷款利息
贷:营业收入--贷款利息收入
企业无力偿还经批准对外实际销坏帐时:
借:应收利息--已核销贷款利息
贷:应收利息--应收贷款利息--××单位户
三、会计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见附六)
资产负债表根据新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做了如下调整:
1.呆帐准备金作为贷款备抵项目处理。
2.存放国内代理行项目调整到其他资产类。
3.委托贷款类项目从贷款类调整到其他资产。
4.贴现项目从贷款类调整到有价证券及贴现中。
5.应收保证款项及应付保证款项作为或有资产或有负债调整到资产负债表外反映。
(二)损益表(见附七)
原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表改称为“损益表”。新损益表只反映本年利润总额,不反映净收益,所得税及其他利润分配均在利润分配表中反映。
(三)贷款情况
我们会计科目对贷款的分类做了重大调整,考虑到会计与统计的衔接,自1993年7月1日起,分行不再向总行报送贷款情况表,分行内部如何掌握由各分行自定。
(四)财务状况变动表(见附八)
考虑到本表为新增设的会计报表,且编报此表还有一个熟悉的过程,今年各分行只在编报下半年决算时报送总行,平时各行可按月试编该表。
(五)其他报表
总行新制定的报表基本上为年度决算使用的报表,因此,原则上总行要求分行今年下半年决算时编报,具体哪种报表需要编报,以总行决算通知为准。
四、关于会计决算的编报问题
鉴于新制度从7月1日起实施,上半年和下半年的财务分配体制也发生了变化,各分行应认真编制半年报,并将专用基金的结转情况于7月15日前报告总行(格式见附九)。
附:一至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