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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2:08:07  浏览:83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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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货运营销工作,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优化运力资源配置,进一步深化货运改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路使用货运营销及生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FMOS)编制货物运输计划(以下简称货运计划)的初级阶段。
第三条 货运计划是对铁路货物运输的具体组织和安排,是铁路与市场相联系的桥梁与纽带,是铁路货运营销的重要内容,是制定技术计划和其它运输生产计划的依据,是铁路日常运输组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运输效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 货运计划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市场为导向,组织货源,方便货主,兑现承诺;以提高运输效率、效益和管理水平为目标,开展计划运输、合理运输和直达运输;以综合平衡为手段,体现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物资运输政策,实现均衡运输。
第五条 货运计划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发货源,分析研究市场,开展市场营销,管理合同运量,受理和审定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以下简称订单),编制货运计划,收集装车信息,提供信息服务,充分发挥运输工具的效能,完成铁路资产经营目标,确保重点物资运输,更好地
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 订单管理
第六条 订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要约和承诺,它主要包括货物运输的时限、发站、到站、发货人、收货人、品名、车种、车数、吨数等与运力安排相关的内容。订单的具体格式见附件。
第七条 订单提报
(一)托运人办理整车货物(包括以整车形式运输的集装箱)运输时,应当填写订单一式两份。与铁路联网的托运人,可通过网络直接向铁路提报。
(二)零担办理站应当做好零担和以零担形式运输的集装箱货物的整车运量预测工作,根据历年变化规律和当时货源实际情况,于每月19日前,由车站向铁路分局(含总公司和直接管理站段的铁路局)提报次月整车运量需求,具体内容包括:车站、到站、车种、车数和吨数,品名按
“零担”填报,发货人和收货人按“站长”填报。
(三)订单内容应当正确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四)托运人应于每月19日前,向铁路提报次月集中审定的订单,其他订单可以随时提报。
第八条 订单受理
(一)货运计划人员负责订单的受理与核实工作,应热情接待托运人,随时受理并认真核实订单。
(二)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车站营业办理限制,发货单位的全称与印章是否一致;是否应填写特征代码,特征代码是否正确;车种和品名是否相符;货物品名是否规范;车数与吨数是否匹配等。
(三)受理人员应当在符合条件的订单上加盖受理人员个人名章,返还托运人一份,留存一份。对不符合条件的订单,托运人应当重新提报。
(四)未联网站受理的订单,应及时递交或者电话通知指定的联网点。
(五)联网点应及时将订单输入计算机并上报。
第九条 订单审定
(一)订单审定权限,必须坚持铁道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货运计划部门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和到港货物运输以及国家指定的重点物资运输的订单,由铁道部负责审定。
(三)第二款以外的订单的审定权限,由铁路局确定。
(四)订单审定方式包括集中审定、随时审定、立即审定和自动审定。
集中审定是指为编制次月月编计划,对每月19日前提报的次月订单进行定期审定。
随时审定是指对未列入月编计划的订单,进行随时受理随时审定。
立即审定是指对救灾抢险等必须迅速运输的特殊物资,根据受理人员输入的特定标志,由计算机系统立即赋予审定号码。
自动审定是指在规定的审定权限内,按去向、车种、车数和品类等内容组合设置自动审定条件,由计算机系统自动赋予审定号码。
(五)铁道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应当及时传输订单的审定结果,指定的联网点负责及时通知非联网的装车站,装车站负责及时通知托运人。
(六)审定后的订单当月有效,不准变更。对铁路原因造成的未能按时装车的订单,应在随时审定中给予优先安排。

第三章 货运计划编制
第十条 货运计划编制采用集中审定订单、随时审定订单、立即审定订单和自动审定订单相结合的办法,应优先安排国家重点物资运输。
第十一条 货运计划编制规程
(一)每月19日前,铁路局向铁道部上报次月集中审定原提订单。
(二)每月19日前,铁道部向铁路局下达重点物资运输计划和计划编制注意事项。
(三)每月20日12点前,铁路局向铁道部提出次月日均装车、主要品类装车和到局别使用车建议数。
(四)每月21日17点前(逢星期六提前一天,星期日顺延一天,特殊情况另行通知),铁道部向铁路局下达次月货运计划指标,主要包括日均装车数、主要品类装车数、限制区段装车数和到局别使用车数。同时下发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和到港货物订单的审定结果。
(五)铁路局和铁路分局根据上级下达的指标和内容,结合运输实际,集中审定次月订单。
(六)集中审定的订单运量不得大于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控制数。为便于过渡时期编制技术计划,当出现审定后的订单运量小于日均装车控制数时,铁路局或铁路分局应对订单运量与日均装车控制数的差数作出技术处理,发货人和收货人输入“预留”,运输特征代码输入“10”。
(七)每月25日前,铁路局向铁道部上报次月订单审定结果。
(八)对集中审定以外的订单,应根据预留运量和运输实际情况以及客户需求,进行随时受理随时审定。
(九)各级货运计划部门应独立汇总处理有关报表。
(十)货运计划的有关资料保存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 煤炭货运计划编制
(一)对卸车量较大、重车积压矛盾突出的煤炭重点用户,应按照用户提报的需求建议,依据煤炭订货合同,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安排煤炭运输计划。
(二)铁道部负责对跨局运量较大、分界口交接困难的重点用户煤炭运输计划的综合平衡。每月20日前,铁道部向铁路局下达重点用户煤炭装车计划控制数,铁路局根据控制数具体审定重点用户煤炭运输订单,审定结果不得超过控制数。
第十三条 装车完成信息收集
每日10点前,各联网站段必须以货票为依据,将本联网点和所属的非联网装车站的前一日实际装车信息,输入计算机并上报。每日12点前,铁路局向铁道部上报前一日的实际装车信息。

第四章 FMOS生产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电子计算机和电务部门要做好FMOS的生产运行保障工作,必须将FMOS的生产值班、设备维护和技术支持等工作纳入正常生产系统管理,指派专人负责,公布值班电话,出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 各级货运计划、电子计算机和电务部门,应定期对FMOS的硬件设备和软件使用以及通道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各级货运计划、电子计算机和电务部门必须制定FMOS意外情况应急处理方案,同时必须提供软件和硬件的备用手段,确保FMOS在发生意外情况后能够迅速恢复正常和不影响正常运输生产。
第十七条 各级货运计划和计算机部门均应建立健全FMOS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利用FMOS的专用设备从事与该系统无关的工作,不得安装与FMOS无关的软件。未经部审核批准,不得实施与客户或其他系统的联网工作。
第十八条 电子计算机部门负责FMOS软件和硬件维护,包括机器设备故障维修,系统故障排除,软件版本完善和升级等。
第十九条 字典维护是全路FMOS正常运行的基础和保证,主要字典包括:站名、品名、发收货人、营业办理限制和车流径路。字典维护实行分级维护的原则,由货运计划部门和电子计算机部门分工负责。站名、品名、营业办理限制和跨局的车流径路由铁道部负责统一维护,品名中
的静载重由铁路分局负责维护,局管内的车流径路由铁路局负责维护。发收货人由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和站段负责分级维护。

第五章 市场营销工作
第二十条 市场营销是各级货运计划部门的重点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分析市场、研究市场,组织开发货源,及时提出货运产品开发和改进运输生产组织的意见和措施。应加强货源分析工作,对发到局别和主要品类别的货源货流变化等情况,每月进行一次简要分析,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
分析。要经常深入厂矿企业和货物集散地组织货源,详细了解掌握托运人的生产、供应和销售情况,按照运输市场发展趋势,不断改进货运计划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队伍建设
(一)各级货运计划人员必须强化市场竞争意识,必须学习掌握市场营销和运输组织等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不断提高政治和技术业务素质,必须学习掌握计算机基本知识,必须熟悉掌握FMOS的各种功能和使用方法。
(二)定期组织FMOS应用培训班和FMOS技术考试,对于考试合格者,颁发FMOS上岗合格证。各级货运计划人员必须具备FMOS上岗资格,实行持证上岗。对于考试不合格和技术业务不适应的人员应及时调离。
(三)各级货运计划和计算机部门负责FMOS工作的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
(四)定期举行FMOS技术比赛和业务评比活动,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信息服务管理
(一)各级货运计划部门负责对FMOS信息服务的管理工作,应充分利用FMOS的功能,积极开展货运信息服务。
(二)按照有利于货运营销和客户自愿的原则,为客户提供FMOS信息联网服务。铁道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的货运计划部门负责受理审定联网客户名单和信息交换内容,并会同计算机部门组织实施与FMOS的联网工作。

第六章 分析考核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货运计划部门应建立工作质量分析考核制度,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加强管理,不断提高。考核内容与计算办法如下:
(一)订单审定率
审定车数
订单审定率=-------×100%
托运人提出车数
(二)订单兑现率
装车数
订单兑现率=----×100%
审定车数
(三)装车增长率
考核期统计装车数
装车增长率=(-------- -1)×100%
同期统计装车数
(四)数据准确率
|统计装车数-装车数|
数据准确率=(1- -----------)×100%
统计装车数
(五)完成任务率
统计装车数
完成任务率=-----×100%
计划车数
注释:
1.审定车数中不含“预留”运量。
2.统计装车数为运输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
3.装车数为货运计划部门通过FMOS收集的实际车数。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
严肃运输纪律,严禁无计划装车和先装车后补计划,对违章违纪行为要及时查处。根据新的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逐步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前发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时,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整车)
___________
____年__月份
提表时间:__年__月__日 --------------------------------------------
要求运输时间:__日至__日 | 发 站 |名称 略号 |
受理号码: |-----|------------------------------------|
| 发货单 |省/部名称___________ 代号_________________|
| |发货单位名称__________ 代号_________________|
| 位盖章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
| |到局: 代号:| 收 货 单 位 |货 物 |车| |特| | | | |
|顺|---------|--------------------|-------|种|车|征|换|终| 报价 |备|
| | |到站|专用线| 省/部 | |代| 品名 |吨|代|数|代|装|到|(元/吨)|注|
|号|到站|电报| |-----| 名称 | |-----| |号| |号|港|港|(元/车)| |
| | |略号|名称 |名称|代号| |号|名称|代码|数|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 | | | | |
|--------------------------------|-------------|-----------|
|供托运人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由托运人填写,需要的项目打√) |说明或其他要求事项 |承运人签章 |
|□1、发送综合服务 □5、清运、消纳垃圾 | | |
|□2、 □6、代购、代加工装载加固材料| | |
|□3、仓储保管 □7、代对货物进行包装 | | |
|□4、篷布服务 □8、代办一关三检手续 |□保价运输 | 年 月 日|
------------------------------------------------------------
说明:1、涉及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和权利,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办理。
2、实施货物运输,托运人还应递交货物运单,承运人应按报价核收费用,装卸等需发生后确定的费用,应先列出费目,金额按实际发生核收。
3、用户发现有超出国家计委、铁道部、省级物价部门公告的铁路货运价格及收费项目、标准收费的行为和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行为,有权举报。
举报电话: 物价部门 铁路部门 (规格:297×210mm)



2000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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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县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县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84年10月5日公布)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二条关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和一审、二审期限不能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和“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规定,对我省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决定如下:
一、我省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为下列十二个县,即:栾川、卢氏、嵩县、灵宝、桐柏、淅川、西峡、南召、商城、新县、林县、鲁山。
二、延长办案的期限和审批办法,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84年10月5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校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类项目评审办法(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校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类项目评审办法(暂行)》的通知

浙教高科〔2008〕4号


各高等学校:
为规范高校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类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充分发挥评审工作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类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制定了《高校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类项目评审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四日

浙江省教育厅高校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类项目评审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教育厅有关高校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类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充分发挥评审工作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类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教育厅高校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等项目评审主要指高校教学成果评奖、教学项目立项、科研成果评奖、科研项目立项、优秀人才选拔、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各项需要通过评审来进行选拔的活动。可分为三类(具体见附录):
评审类项目:指我厅组织评审后即为最终评审结果的项目。
限额推荐类项目:指需经我厅组织评审后限额推荐上报给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及有关厅局的项目。
非限额推荐类项目:指需经我厅组织评审后非限额推荐上报给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及有关厅局的项目。
第二章 评审程序
第三条 评审类项目评审程序:
1. 省教育厅发文布置。明确项目的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限额、申报程序等要求。
2. 组织申报。高校根据省教育厅项目申报文件要求,组织本校符合条件的人员和项目进行申报。
对于有公示要求的申报项目,有关单位须按要求对候选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学校负责人(或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以书面形式报省教育厅。如有举报或投诉的,调查核实清楚后,报省教育厅。
3. 资格审查。省教育厅根据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对申报对象的资格和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者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4. 专家评审。根据项目申报文件的要求,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可以会议或通讯方式进行,可根据申报对象数量和学科分布,实行学科组评审或学科组、专家委员会两级评审。必要时可组织项目答辩和现场考察。
5. 公示。省教育厅将评审结果在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和浙江教育网公示,或者在各申报高校内部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由省教育厅进行调查核实。
6. 发文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报分管厅领导和厅长审核批准后发文公布评审结果。
评审项目内容涉及学校主要领导或学校整体的,报厅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公布评审结果。
第四条 限额推荐类项目评审程序:
1. 转发文件。根据国家及省有关部门的项目申报文件精神,省教育厅转发给符合申报资格的高校,并下达各校申报限额。
2. 高校组织申报。高校根据项目申报文件和省教育厅通知要求,组织本校符合条件的人员和项目进行申报。各校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必要时组织专家评议,按限额上报省教育厅。
对于有公示要求的申报项目,学校相关部门须按要求对候选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学校负责人(或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以书面形式报省教育厅。如有举报或投诉的,调查核实清楚后,报省教育厅。
3. 资格审查。省教育厅根据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对申报对象的资格和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者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4. 专家评审。根据项目评审文件的要求,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可以会议或通讯方式进行,可根据申报对象数量和学科分布,实行学科组评审或学科组、专家委员会两级评审。必要可组织项目答辩和现场考察。
对某些名额少,要求明确、内容单一的项目,也可以组织厅内有关处室进行联审,不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5. 推荐上报。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或处室联审结果确定拟申报对象,报分管厅领导和厅长审核批准,对于有公示要求的申报项目,按要求对候选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上报有关部门。
第五条 非限额推荐类项目评审程序:
1. 转发文件。根据国家及省有关部门的项目申报文件精神,省教育厅转发给符合申报资格的高校,按要求组织申报。
2. 组织申报。高校根据项目申报文件和省教育厅通知要求,组织本校符合条件的人员和项目进行申报。对于有公示要求的申报项目,学校相关部门须按要求对候选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学校负责人(或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以书面形式报省教育厅。如有举报或投诉的,调查核实清楚后,报省教育厅。
3. 资格审查。省教育厅根据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对申报对象的资格和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4. 推荐上报。省教育厅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并按有关项目申报文件要求确定拟申报对象,报分管厅领导批准上报有关部门。对于有公示要求的申报项目,按要求对候选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上报有关部门。
第三章 评审专家遴选与评审原则
第六条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组的组成原则如下:
1. 省教育厅职能处室负责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资料由各高校上报。
2. 省教育厅职能处室在驻厅监察专员办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或从省级有关部门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必要时聘请省外专家),报分管厅领导审核批准后进行项目评审工作。
3. 高校专家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熟悉相关学科领域国内外发展状况;省级部门专家一般应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具有高级职称,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较为熟悉。专家组成员应具有客观公正的职业声望。
4. 省教育厅根据各项目评审中被评审对象的数量和学科分布来确定专家组成员数量及组成结构,被评审对象数量较少的聘请专家5—11人,被评审对象数量较多聘请专家7—15人。专家组成员组成应充分考虑被评审项目的学科和高校分布情况,避免某一学科或某一高校评审项目专家过多。需组建评审委员会的专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
5. 评审专家与被评审的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或与被评审的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项目评审活动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项目评审过程和结果。评审专家(专家组)的项目评审意见是省教育厅各类项目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专家评审费的支付参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厅机关项目评审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教办秘〔2007〕80号)等有关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规定执行。
第九条 省教育厅项目评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项目评审中,根据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
第十条 限额和非限额推荐类项目管理根据有关部门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省教育厅负责协助管理;评审类项目由省教育厅各相关处室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高校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类项目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实行异议制度。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教育厅可以根据情况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宣布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参加评审活动的资格。
(一)弄虚作假,致使相关项目通过评审的;
(二)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的。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应自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向省教育厅行政、驻教育厅纪检监察部门提出。
第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专家;评审专家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省教育厅,不得提交评审委员会及转发其他专家。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职能处室会同驻教育厅纪检监察部门对异议进行处理:
1. 对署名异议的,应当对异议人及异议内容保密。在对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做出处理后,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异议人并听取意见。
2. 对匿名异议的材料,有具体事实的,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并确定处理办法。对重要问题的处理结果,要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没有具体事实的,可登记留存。
3.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都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都应积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教育厅项目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驻教育厅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录
评审类项目:
*省级教学成果奖
*省级教学名师、教坛新秀
*省高校创新团队
*省特聘教授(钱江学者)
*省高校重大科技攻关和人文社科重大研究项目
*省紧缺人才培养基地
*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高职专业带头人
省级精品课程
省新世纪教改项目
省重点建设教材
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高职实训基地)
省级教学团队
省级特色(品牌)专业
省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省级高职高专教学资源库
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
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限额推荐类项目: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四年一次)、
*国家级教学名师
*教育部新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国家级教学团队
*中央财政支持职教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
*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
*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
国家级精品课程
国家级特色(品牌)专业(第一类)
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
省农业科技奖励
省科技重大贡献奖
教育部科技重点项目
教育部培育资金项目
省“钱江人才”计划
非限额推荐类项目:
*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增选
*省特级专家
*人事部“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国家级人选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国家特色(品牌)专业(第二类)
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
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

注:1、带*的项目需递交厅长办公会议。
2、尚有未列入附录的项目或今后工作新增的项目请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