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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2:26:44  浏览:85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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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3]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4年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放假调休日期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放假。

  二、春节:1月22日———28日(即农历大年初一至初七)放假,共7天。其中,22日、23日、24日为法定假日,1月25日(星期日)照常公休,将1月17日(星期六)、18日(星期日)、24日(星期六)三个公休日调至1月26日(星期一)、27日(星期二)、28日(星期三),1月17日、18日上班。

  三、“五一”:5月1日———7日放假,共7天。其中,1日、2日、3日为法定假日,将5月1日(星期六)、2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5月4日(星期二)、5日(星期三),5月8日(星期六)、5月9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5月6日(星期四)、7日(星期五),5月8日、9日上班。

  四、“十一”:10月1日———7日放假,共7天。其中,1日、2日、3日为法定假日,将10月2日(星期六)、3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10月4日(星期一)、5日(星期二),10月9日(星期六)、10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10月6日(星期三)、7日(星期四),10月9日、10日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卫生防疫和安全保卫等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和假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组织公款旅游活动,切实搞好廉政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

200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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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重点监控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重点监控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及时掌握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群体性突发事件,决定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重点监控制度,对河北等15个省份和军工、冶金、有色3个行业的151家困难企业(包括首钢外埠企业,见附件)实施重点监控。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重点监控,掌握重点监控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避免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
二、重点监控企业的选择
选择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陕西、甘肃15个省(自治区)作为重点监控地区,军工、冶金和有色3个行业作为重点监控行业。
上述15个省(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和3个行业的中央直属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下条件选择重点监控企业:
(一)亏损严重,已停产或半停产;
(二)企业规模较大,下岗职工数量较多;
(三)资金筹集不到位,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有“死角”;
(四)因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曾发生过群体性突发事件或存在隐患。
三、工作任务
(一)积极筹措资金。要按照企业、社会、财政各承担1/3(以下简称“三三制”)的原则筹集资金。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先、足额安排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切实保证重点监控企业财政承担部分资金及时到位。同时,要通过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收缴率,及时足额地将社会筹集部分资金拨付到位。对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要采取边拨付边清缴的办法,不能因欠费影响社会筹集资金的拨付。要科学评估企业出资能力,合理确定企业筹资比例,督促企业自筹资金尽快落实到位。在此基础上,对于出现的资金缺口,各级财政要以积极的态度给予必要的支持,并按规定予以补助,所需资金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负担。
(二)指导和督促重点监控企业做好基础工作。要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运作,组织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进中心、签协议,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包括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定期张榜公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领取人员名单,提高政策透明度。
(三)建立定期联系制度。重点监控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与重点监控企业建立经常性的联系,确定专门人员经常深入企业,节假日要有专人值班,及时掌握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动态情况。重点做好“三三制”资金的筹集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针对工作中的问题,制定解决措施。
(四)制定防范突发事件的预案。重点监控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做好预防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突发事件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4号)要求,制定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的预案,加强工作协调,及时通报情况,将问题解决在初始状态,防止发生突发事件。对因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原因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解决。
四、组织管理
(一)重点监控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重点监控工作的具体实施,帮助重点监控企业做好基础工作、筹集资金、制定工作预案。要经常深入监控企业,督促其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要密切关注下岗职工的生活和思想动态,化解矛盾,消除产生突发事件的隐患。对列入重点监控范围的首钢外埠企业,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其纳入本地区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财政承担部分,地方财政要足额安排到位;社会筹集部分资金由企业所在失业保险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承担;企业自筹部分资金由本企业承担,不足部分由首钢总公司补足。首钢总公司要积极配合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帮助欠缴失业保险费和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制定补缴计划,督促并帮助其筹集资金,补缴失业保险费。
(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重点监控企业所在地市劳动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全面掌握辖区内重点监控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出现群体性突发事件须迅速赶赴现场,会同并协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果断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三)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沟通情况。重点监控企业所在地市劳动保障部门每月要向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重点监控企业情况,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每月要向劳动保障部报告情况,重大问题及处理情况要随时上报。同时,还要建立横向的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和工会等有关单位的信息沟通与工作联系。
(四)军工、冶金和有色3个行业实施重点监控的中央直属企业分别由其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具体监控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要首先保证将中央财政拨付的资金按时足额转拨到位,企业自筹部分资金由企业负担。资金到位情况,企业要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重点监控的中央直属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保证社会筹集部分资金按时到位,对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必须按时足额拨付社会筹集部分资金,对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要帮助其制定补缴计划。企业和社会筹集部分资金确有困难的,由中央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对15个省(自治区)和3个行业主管部门实施重点监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定期向有关地区和行业部门通报全国重点监控情况。
未列入重点监控地区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参照上述办法,建立本地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重点监控制度。
重点监控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和中央直属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监控方案的要求和确定的企业名单,确定专门人员,层层落实责任制。要加强与重点监控企业的联系,密切关注动态,指导企业按照规定做好工作,把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重点监控工作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结算账户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结算账户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汇发[1999]26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环境,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现将汇发(1999)10号文件《关于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可以转为定期存款;

  二、定期存款纳入结算账户最高金额管理,且不应违背资本项目外汇支付的管理规定。

  三、如需将结算账户资金划转至结算账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作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结算账户开户行应按质押外汇金额相应扣减结算账户最高限额,质押外汇到期并划回结算账户后,再恢复原结算账户最高限额。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汇发(1999)10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