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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996年全国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7:24:02  浏览:91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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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996年全国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996年全国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电教办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主持召开的1996年全国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工作会议,讨论了广播电视大学改革和发展中的若干重要问题,研究了广播电视大学系统建设、教材建设和“注册视听生”、“专升本”教育试点及法规建设等工作,对广播电视大学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的改革与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现将《1996年全国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进一步加强对广播电视大学的领导和支持,使其在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国家教委电教办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于1996年4月2日-6日在安徽屯溪中央电大培训中心召开了1996年全国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工作会议。现将会议情况纪要如下:

(一)
这次会议的中心议题是如何更好地贯彻国家教委批转的《关于广播电视大学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意见》(教电〔1995〕3号)(以下简称《意见》)。
国家教委电教办主任、中央电大第一副校长宋成栋在开幕式和闭幕式上分别作题为《深化改革,共商大计,为实现广播电视大学发展总目标而奋斗》的主题报告和题为《共商大计,共建系统,共享资源,共造辉煌,为建设现代远距离教育开放大学而共同奋斗》的总结报告。
全国44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独立设置的广播电视大学的校长和教务处长参加了会议。国家教委成教司派代表出席会议并讲话。
电教办和中央电大有关负责人分别就提交会议讨论的《关于广播电视大学改革和发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大学系统建设的意见》、《关于改进和加强广播电视大学教材建设工作的意见》、《广播电视教育条例》(草案)和《广播电视大学规程》(草案)等文件,
以及“注册视听生”和“专升本”两项试点工作作了说明。
各地电大都很重视这次会议,作了认真的准备。有近30个省市电大提交了近40份经验交流材料。北京、福建、江苏、黑龙江、上海、沈阳、湖南和安徽电大的代表围绕会议的中心议题,分别就教学改革与教材建设、“注册视听生”试点、电大系统建设、燎原学校和电视中专教育、
继续教育与远距离教育研究、多种媒体教学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等问题在大会上作了经验交流。辽宁、江西电大的代表在闭幕式上分别结合本省情况谈了参加会议的收获和体会。
全体代表对主报告和主要问题进行了热烈认真的讨论。
代表们一致认为,这次会议是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行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形势下召开的,是在全国电大贯彻《意见》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关键会议。《意见》的颁布给各地电大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拓宽了电大开放办学的路子,是“电大发
展的重要里程碑”。但面对挑战和机遇,各地反映,急需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如何贯彻《意见》,共商全国电大发展大计。
代表们认为这次会议内容充实,有许多新意,会风朴实、安排紧凑、讲究实效,会议具有“广泛参与、共商大计”、“共鸣共识、齐心协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及“成果多、效率高”等特点。八个典型经验介绍,中心突出,主题明确,各有特色,给代表们很大启发。经过全体
代表的共同努力,会议对电大改革和发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在新的基础上达成了新的共识,收到了“认清形势、找准位置,认定目标、明确任务,转变观念、拓宽视野,落实措施、团结合作”的预期效果。会议获得了圆满成功。

(二)
会议认真研究了全国电大贯彻《意见》的若干重要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电大教育面向21世纪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与基本思路。
电大教育面向21世纪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思路是,广播电视大学要着力抓好“注册视听生”和“专升本”两项改革试点,重点搞好系统和教材两项基本建设,做好开放性与教学现代化这两个电大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命题,使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努力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现
代远距离教育开放大学。
会议认为,实现《意见》确定的发展总目标,建设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远距离教育开放大学,就要做好开放性与教学现代化这两个电大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命题。开放性与教学现代化,是总目标的两个显著特征。它包括教育思想、观念的开放与现代化,也包括教育资源和方法(教学
内容、课程体系、教学和管理组织、手段和方法等)的开放与现代化。在两大命题中,教学现代化是基础,开放性又反过来进一步促进教学现代化。会议认为,实现总目标,必须实现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协调发展。按照《意见》的规定,要进一步明确基本稳定普通高等专科教育,适度
发展成人统考入学的成人高等专科教育;通过试点,积极发展免试入学的“注册视听生”教育,积极稳步地发展“专升本”和本科教育;大力发展电视中专和继续教育的方针,坚持面向地方、基层、农村、边远和民族地区,多层次、多规格、多功能、多种形式办学的方向,到本世纪末至下
世纪初完成《意见》确定的高等和中等学历教育毕业生分别达到每年30万人以上,在“九五”期间完成全国性继续教育项目受众超过1000万人次,以及继续实施中小学“百万校长培训计划”,积极参与燎原计划“百千万工程”等主要任务,为更多的求学者提供终生接受教育的机会和
条件,提高广大劳动者素质,培养各类应用型人才。
会议认为,全国电大系统建设和教材建设是实现电大发展总目标,实现开放办学和教学现代化的两项基本建设。完善从中央到地方的全国电大远距离教育系统,提高电大多种媒体教材总体设计和编制水平,这既是电大教育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内容和电大实现现代开放教育在教育组织和
教学物质上的保证,也是电大的特色和优势所在。会议认为,系统建设的关键是形成全国电大一盘棋的共识和合力。从系统内部建设来讲,一方面要加强中央电大对系统教学工作的统筹、指导、服务和评估,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地方电大的积极性,增强系统对地方的适应性,充分利用系统
资源,结合各地特点,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充分发挥电大系统的作用。从系统外部环境而言,电大教育要以其适应性、质量和效益、优势和特色,争取各级政府的领导、支持和管理,加大政府对远距离教育和开放教育宏观调控的力度,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依靠社会办学。
会议认为,教材建设是教学现代化的关键。抓住了教材建设这距离教育和开放教育宏观调控的力度,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依靠社会办学。
会议认为,教材建设是教学现代化的关键。抓住了教材建设这个关键,才能在稳定电大教学秩序,适应电大教学需要和保证教学质量的基础上,深化教学改革,促进教学现代化。教材建设的重点是适应开放教育和远距离教育的需要,进行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搞好教材的总体设
计,实现多种媒体的优化组合,提高教材的自学性、导学性,提高文字教材、音像教材的编制质量和水平。努力开展计算机辅助教学,包括计算机多媒体,开展交互式通信手段和利用CERNET进行远距离系统教学和通信的研究。
会议认为,电大的改革和发展必须抓住机遇,相对集中力量,搞好当前的两项改革试点工作。要通过“注册视听生”和“专升本”的试点,改革电大现行的办学、教学和管理模式,完善其质量保证体系,建立适应学生自主学习的多种媒体教学模式和教材体系,以及相应的学生支持服务
系统,为广播电视大学实现发展总目标奠定基础。

(三)
1、会议研究了“注册视听生”和“专升本”教育两项改革试点的工作部署。高等专科层次的“注册视听生”教育,到1998年,专业扩大到10个左右,试点省级电大扩大到30所以上,每年新注册规模在20万以上,争取到2000年扩大到全部省级电大,每年新注册规模在3
0万人以上。“专升本”教育,逐步由计划招生过渡到本科“注册视听生”,到2000年,专业扩大到5个以上,试点单位在20个以上,每年新注册规模在5万人以上。
会议认为,通过一个学期的“注册视听生”教育试点,各试点单位对开放教育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时间短、任务重的情况下,克服困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会议认为,国家教委4月4日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给电大“考试执行权”的协调结果,有利于解决试点中
的考点设置、考试时间安排问题,并使教考脱节、收费过高等得以缓解,有利于推动试点向预定的目标发展和试点的推广。会议认为“注册视听生”试点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要正确认识试点是电大教育的一项意义重大的改革,是改革就不会一帆风顺。要树立信心,对生源流失要有心理承受能力,当前要做好学生和教师的鼓劲工作,研究教学改革,加强教学服务,降低流失率。
国家教委将考试执行权交给电大后,意味着电大的责任更重了。一定要强化质量意识,在考试组织中严格要求,把好考试关。
要集中精力抓好试点,要正确认识试点的目的,着力在适应开放办学的教学、教材和管理方面深入探索,取得经验,供全国电大共享。
要加强对试点学校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教委的各项要求进行试点,确保质量。对出现的问题要坚决纠正,对不按要求试点、问题严重的,要取消其试点权。
按照会议确定的方针,正确处理电大“注册视听生”教育与普专班、成人大专班的关系。从长远看,“注册视听生”教育是发展方向,对普专班和成人大专班,也要按照远距离教育和开放教育的思路进行改革,实现开放办学和教学现代化。
“专升本”教育是电大新开辟的一个办学领域,它对电大的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及教学管理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试点电大要充分重视,精心组织,严格管理,确保教学质量;认真做好招生录取和教学组织工作,配备教学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专、兼职辅导
教师,充实必要的办学条件,努力办出特色,及时总结经验,确保试点成功。
两项试点事关电大发展全局,试点单位责任重大,要认真总结经验,在此基础上研究下一步的改革方案。试点是为了推广,尚未试点的单位,也同样面临着适应开放教育需要进行办学、教学和管理改革的任务,因而试点是全国电大共同的任务。
2、会议研究了电大系统建设问题。会议认为,电大要充分利用普通高校和社会各界的教育资源,与普通高校和其他成人高校合理分工,协调发展。电大不能办成普通高校,也不能办成一般意义上的成人高校。电大教育是一种与以面授为主的高等教育相互协调、共同发展的新型教育形
式。因此,电大系统建设要坚持远距离和开放教育的特色。
系统建设的目标之一,是依托社会、面向社会,完善网络建设。到本世纪末至下世纪初,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建立电大,各地市原则上都建立电大分校,力争通过多种形式使县电大工作站逐步扩展到2000个以上,并通过燎原学校和电视中专等,努力为乡镇提供教学服务。各
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关心和支持各级电大的建设,把电大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央电大和省级电大要采取多种形式,支持地市电大分校和县电大工作站的建设和事业发展。加强系统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教学服务管理网络和信息反馈网络的建设,“九五”
期间,建成以中央电大为枢纽的全国电大系统信息网络。
中央电大要加强统筹规划,争取政府对远距离教育和开放教育有力的宏观调控,要加强教学业务的指导,搞好对系统的服务,加强教学评估监督。省级电大是独立设置的地方高等学校,又是电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上接受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管理,在教学业务上以
接受中央电大的指导为主。地方电大要积极参与系统建设,自觉维护系统利益、系统的质量和信誉,共享系统资源并充分利用系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办学效益。
会议认为,要建立评估制度,开展评估工作。1996年下半年,首先开展对各地执行国家教委规定的“五统一”为基本内容的教学评估,从整体上保证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质量。从1997年开始,进行教育评估试点。
3、会议研究了电大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问题,提出了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远距离开放教育的规律,逐步调整、完善专业设置和教学计划;借鉴高等学校“面向21世纪高等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的成果,结合成人业余学习的特点,加快开放教学的课程建设
;改革教学内容、方法和教学组织形式,建立学生自主学习的教学模式和为学生提供周到服务的教学和管理体制;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因地制宜进行教学基地、视听教学场所的建设;力争到本世纪末完成全国电大各种教学资源的数据库建设并加入CERNET,实现电大系统资源共享;
加快考试改革步伐,加强试题库和试卷库的建设,实现计算机组卷和管理,为开放办学提供考试服务;开展教学评估。
会议认为,要有计划地进行教材建设。今后5年内,每年重点建设5~10门,重点修订5~10门课程的教材,到2000年建成30~50门较好的统设课程的多种媒体配套教材,并使2/3以上课程适应开放教学的要求,形成具有特色的教材系列;加强总体设计,发挥文字教材
的基础作用,发挥音像教材的导学作用,尽可能适应成人业余学习;建立广播电视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采用课程组形式进行教材建设;对统设课程的教材引进公开竞争机制,建立在中央电大统筹规划下,充分发挥地方电大作用,共建统设课教材的体制;积极开展新技术、新媒体的研究与
开发;完善多种媒体教材评估办法,从1996年起有计划地开展教材评估,并建立相应的制度。
4、会议一致同意成立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工作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研究电大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咨询意见。经过民主协商,咨询委员会由电教办、中央电大和北京、河北、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湖北、广东、陕西、新疆、四川、贵州、重庆、哈尔滨电大的主要负
责人组成。会议期间,召开了咨委会首次会议,讨论了咨委会章程(草案),研究了电大教育面向21世纪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与基本思路,并一致建议从今年起筹集全国广播电视大学教材建设费,用于电大系统的教材建设。经会议研究同意,教材建设费的交纳按普专班和成人大专班的在校
生人数计算,1996、1997、1998年的交费标准分别是每年每生10元、15元、20元。教材建设费的安排使用,接受咨委会和全国电大的监督。
5、会议认为,中央电大提交会议讨论的五个主要文件都是非常必要的,文件的基础较好。修改时,要注意这些文件之间的协调,并与《意见》一致。会议希望,加快电大立法进程,明确各级电大的职责、任务,规范各级电大的行为。会议认为《广播电视教育条例》和《广播电视大学
规程》业经较长时间的起草研讨,已趋于成熟,应加快其修改完善进程;对其他文件,也要组成专门小组研究修改,成熟一个出台一个,以指导电大改革和发展实践,统一全国电大的意志和行动,使全国电大拧成一股绳,共创21世纪新的辉煌。
代表们一致认为,会议取得了一些重要的成果,特别是进一步明确了电大教育面向21世纪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思路,这将对我国远距离教育和开放教育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也将使电大教育资源进一步优化、进一步向社会开放,有力地推动全国电大更加主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需求,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国家“九五”计划与2010年远景目标的实现,为教育实现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两个重要的转变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199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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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宛政〔2011〕27号


卧龙、宛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南阳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以及市政绿化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作业余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应当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产业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运至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条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是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建筑垃圾运输车准运证的发放;负责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布局、施工和管理工作;负责回填土调剂使用的管理;依法对建筑垃圾处置过程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区政府(管委会)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具体管理。

  第五条 市住建部门负责建设工地内建筑垃圾管理,监督建筑工地按规定采取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措施;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无大型货车市区通行证和无牌、套牌、涂抹车牌、拼装建筑垃圾运输车及建筑垃圾运输车超高、超载的行为进行查处;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无营运证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进行查处。规划、环保、国土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能,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在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缴纳处理费,收费标准由价格部门核定,收入所得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后,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核准,并颁发建筑垃圾运输车准运证: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七)提交建筑垃圾处理费缴费凭证。

  第八条 核准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建筑垃圾总量;

  (二)运输单位、运输时间、路线;

  (三)建筑垃圾中转、消纳场或者综合利用企业名称、地点;

  (四)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或者综合利用方案。

  第九条 未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核准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企业运输。

  第十条 用于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车准运证,建筑垃圾运输车准运证不得出租、出借、倒卖、转让、涂改、伪造。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车准运证的车辆不得参与建筑垃圾运输。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单位、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建筑垃圾消纳场应有完备的排水设施和道路,并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推平碾压。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进入消纳场,应当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倒,禁止未密闭加盖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进入消纳场倾卸。

  第十五条 单位因建设或恢复生态需要对外接受建筑垃圾的,可持土地使用证明及相关资料,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废弃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建筑垃圾分类收集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回收利用。

  第三章  特许经营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经营的制度。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包括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特许经营。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特许经营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特许经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通过招标选择投资者。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参与建筑垃圾处置经营。

  第二十条 参与建筑垃圾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获得建筑垃圾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三)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四)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六)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通过设立举报和投诉电话等方式,受理公众对建筑垃圾处置违法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在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阻挠、妨碍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6月16日南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南阳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宛政〔1997〕52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环境保护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日本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环境保护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4年3月20日 生效日期1994年3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注意到,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希望通过国际合作在环境保护领域取得实际成果;
  认识到,为兼顾当代和子孙后代的利益,为实现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环境是重要的;
  相信缔约双方的合作符合两国有关环境保护的共同利益;
  希望通过缔约双方的合作进一步促进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的国际努力;
  注意到一九八0年五月二十八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中缔约双方在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框架已经确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保持并促进环境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合作活动可在以下与保护和改善环境相关的、缔约双方同意的领域开展:
  (一)大气污染及酸雨的防治;
  (二)水污染防治;
  (三)有害废弃物的处置;
  (四)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五)城市环境的改善;
  (六)保护臭氧层;
  (七)防止全球气候变暖;
  (八)自然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九)缔约双方今后同意的、与环境保护和改善相关的其他领域。

  第三条 本协定下的合作可通过下述形式进行:
  (一)交换有关环境保护的研究与开发的活动、政策、法律规章以及有关环境保护技术的信息和资料;
  (二)科学家、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专家的交流;
  (三)举办科学家、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专家的联合研讨会和座谈会;
  (四)实施缔约双方已同意的合作计划(包括联合研究);
  (五)缔约双方同意的其他形式的合作。

  第四条 缔约双方或缔约双方机关任何适当部门可制订根据本协定规定的专门合作项目的细节和手续的执行协议。

  第五条
  一、缔约双方为检查本协定的实施情况,以及在必要时为缔约双方提出适当的建议,设立中日环境保护联合委员会(以下称“联合委员会”)。
  二、缔约双方在本协定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各自指定一人为联合委员会两主席之一,并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报。
  三、原则上,联合委员会每年一次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开会。
  四、联合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为研究和有效推进个别合作项目设立工作组。
  五、联合委员会闭会期间,关于实施本协定的联系工作将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第六条 缔约双方应尽可能促进两国各种团体机构及个人之间在环境保护和改善领域的合作。

  第七条 本协定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影响本协定签订前已有的或其后缔约双方缔结的其他合作协议。

  第八条 本协定应在缔约双方各自国家的法律规章以及在可能使用的资金范围内实施。

  第九条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此后,除非缔约任何一方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布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应继续有效。
  二、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两年期满时或在其后可以在六个月以前,以书面预先通知缔约另一方,随时终止本协定。
  三、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在本协定终止之前尚未履行完毕的根据第四条所制订的任何计划的执行。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日本国政府代表
        解振华             国广道彦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