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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对进口走私汽车检验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7 23:08:33  浏览:96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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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对进口走私汽车检验问题的批复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进口走私汽车检验问题的批复

     (国检监〔1993〕408号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七日)

 

山东商检局:

  你局《关于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5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鲁检办〔1993〕428号)收悉。现就进口走私汽车的检验问题批复如下: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文件)旨在进一步严厉打击走私汽车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进口汽车的牌证管理。这与商检机构加强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特别是加强对涉及安全性能的进口汽车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并不矛盾。应按照《商检法》、《商检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对各类进口汽车(包括没收的走私汽车)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作为公安交通部门办理核发牌照的凭证。经检验不合格的。按《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二、根据国办发〔1993〕55号文件精神,应凭缉私部门的没收证明和汽车销售部门的销售发票及进口安全质量许可有关证明接受报验,按照正常进口汽车的检验标准和收费标准进行检验和收费,不再进行罚款。

  三、在对没收汽车进行检验时,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打击走私,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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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布置《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试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布置《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试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综[2004]18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江苏和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各部门要做好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的指示精神,及时掌握建设领域经济运行分析所必需的基本数据,建立正常有序的工作制度,我部制定了《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试行)》(下称“快速调查”),并经国家统计局(国统函[2004]123号)批准,自2004年7月份起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经济指标,包括企业概况、生产情况和财务状况等。

  二、调查范围:全国具有特级和一级资质等级的城乡各种经济类型的建筑业企业。

  三、组织与实施:本“快速调查”由我部综合财务司统一组织,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统计专业委员会承办,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或企业)予以支持与配合。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或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或所管理的特级、一级建筑企业的快速调查工作,并负责督报与数据审核事宜。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或企业)应明确负责“快速调查”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人员,并于11月5日前连同其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报我部综合财务司。

  四、报送要求:本“快速调查”实行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编码,各建筑业企业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本“快速调查”为月度快报,报送时间为月后10日前(7、8、9、10四个月的资料,于11月30日前一次报送);报送方式为网上报送,企业直接登录建设部网站点击中国建筑业协会统计专业委员会的网页录入数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或企业)均可随时上网查询所辖区域内或所管理的企业资料和综合数据。建设部网址:http://www.cin.gov.cn。

  五、考虑到“快速调查”的时效性,各企业报送的数据,尤其是财务部分,均按企业确定的数据或预计数上报。企业报送的月度数据不作为考核的依据。但应坚持严肃认真的态度,不得虚报、瞒报。

  六、其他有关问题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的指标数据是建设领域经济运行分析的必要基础信息,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或企业)认真组织所辖区域内或所管理的建筑业企业的调查与报表填报工作,确保按时上报报表。报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

  联系人:①建设部综合财务司统计处赵惠珍、黄海群;

       电话:010—68393265,68394523;传真:68393303;

       电子信箱:huanghq@mail.cin.gov.cn。

      ②中国建筑业协会统计专业委员会严雪芳、徐建华;

       电话:010-68393949,68394428。

  附件:1.《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试行)》

     2.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和城市建设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2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
制发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和
城市建设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的函

国统函[2004]123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报请批准<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试行)和<城市建设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试行)的函》(建综函[2004]67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部制发《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试行)和《城市建设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试行),有效期为一年。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送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5份,并将调查取得的月度资料于月后15日内提供我局投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来往粤港澳公路货运车辆有关事项

海关总署


关于来往粤港澳公路货运车辆有关事项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5号


为规范海关对来往粤港澳公路车辆的监管,进一步明确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来往粤港澳公路货运车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在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的来往粤港澳公路货运车辆,属于海关监管对象,车辆运营人对其负有保管义务,有责任保证车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履行海关手续,承担缴纳税款责任。

  二、对于在境外灭失的香港籍、澳门籍来往粤港澳公路货运车辆,如有合法证明材料证实有关车辆已履行正常手续出境,并在境外灭失,可视为正常脱离海关监管。海关可为其办理注销手续,无需补纳税款和提供进口许可证件。

  三、对于因不可抗力在境内灭失的来往粤港澳的香港籍、澳门籍公路货运车辆,海关可凭事发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其办理注销备案等手续;对于被法院判决没收,拍卖款项上缴国库的,海关可凭相关证明文件办理注销备案等手续;对于其他在境内灭失的,不免除车辆运营人办理海关手续、缴纳税款、提交进口许可证件的责任。

  四、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构成走私、违规行为的,由海关依法追究责任。

  五、来往粤港澳公路客运车辆比照本公告办理。来往粤港澳公路客运车辆涉及法律责任问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