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严防地中海实蝇传入国内的紧急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1:01:37  浏览:81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严防地中海实蝇传入国内的紧急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严防地中海实蝇传入国内的紧急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1)167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现将农业部《关于严防地中海实蝇传入国内的紧急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地中海实蝇是果树的毁灭性害虫,去年美国从国外传入此害虫,已造成数十亿美元的损失。我国尚无此害虫,一旦传入,将直接影响我国水果生产、人民生活和对外贸易。为此,必须迅速采取有力的植物检疫措施。望有关部门加强领导,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防止地中海实蝇传入国内的工作。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严防地中海实蝇传入国内的紧急报告

 

国务院:

  据我驻美国旧金山总领事馆七月十三日电告,危害水果生产的毁灭性害虫—地中海实蝇正在美国蔓延,美国加州州长布郎已宣布南加州圣何塞地区方圆六百英里为地中海实蝇虫害检疫区,在各要道设置检查点,严禁从该区运出水果、蔬菜,并大面积喷洒化学杀虫剂控制疫情继续发展。该领事馆已告我访美人员不要携带水果回国,并要求通知国内有关单位采取相应措施。据香港《国际经济行情》报导,美国农业部八月二十八日发出警告,地中海实蝇正在美国西部加州蔓延,有可能成为美国农业历史上最大害虫的入侵。仅加州一地已使美国损失数十亿美元。

  地中海实蝇是国际上十分重要的检疫性害虫,此虫危害柑桔、苹果、葡萄、梨、芒果等水果,还危害蕃茄、茄子等蔬菜,寄主植物达一百二十多种。此虫原产于非洲热带地区,现已传播到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我国尚未发生此虫,是对外植物检疫对象之一。我部得知美国发生地中海实蝇的疫情后,已立即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所加强对地中海实蝇的检疫检验工作,严防该虫传入国内,并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关注。

  目前,已有一定数量的美国水果进入我国,据北京、广州、深圳等动植物检疫所反映,来华旅客经常携带水果入境,其中美国柑桔和苹果占很大的比例。又据中国粮油进出口总公司反映,去年以来,我广东、上海、北京等地已经或正在开展以香港进口甜橙和苹果的寄售业务。大量进口疫区的水果,对我国水果的生产威胁很大。世界上有些国家如美国、日本、苏联等国早已规定禁止一切旅客从国外携带水果入境。美国发生地中海实蝇的疫情后,日本、南朝鲜、我国台湾地区均已禁止进口美国鲜果。最近,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建议应暂停进口美国水果的寄售业务和禁止来华旅客携带美国的水果、蔬菜入境。我们认为这一建议很好。

  为了确保我国水果的生产安全和出口贸易,严防地中海实蝇等危险性病虫传入我国,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禁止美国生产的水果、蔬菜(仅限蕃茄、茄子、辣椒等,下同)进口。如需从其他国家进口水果、蔬菜,应事先征得农业部的同意,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应对外提出检疫要求。口岸植物检疫机关要认真做好进口检疫。

  二、来华的旅客(包括归国侨胞、外国旅客、访华代表团、外国驻华机关工作人员、我出访回国人员等)不得携带水果、蔬菜入境。供途中食用的少量水果应在入境前自行处理完毕,入境检查发现带有水果、蔬菜者,由口岸植物检疫人员没收销毁处理。请海关人员予以协助,发现入境旅客携带水果、蔬菜立即通知植物检疫人员处理。

  三、在国际航线上工作的机组人员、船员、列车员,在飞机、轮船、国际列车抵达我国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后,不得将水果、蔬菜带离飞机、轮船、列车。烂果、果皮等垃圾应妥善处理,不准任意抛弃。

  四、为了更好地执行上述规定,必须加强宣传工作。可在港口码头、车站、机场等入境通道张贴通告(通知内容与有关部门另商定),在旅客检查现场,口岸植物检疫人员要对入境旅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做好植物检疫工作,防止地中海实蝇传入国内,直接关系到我国水果生产、人民生活和对外贸易,除口岸植物检疫人员要坚守职责,严格把关外,要求外贸、外交、交通、铁道、民航、海关、旅游等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一工作。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

 

                             农业部

                         一九八一年十月四日

 

                通  告

 

  目前,危害水果生产的毁灭性害虫——地中海实蝇正在一些国家蔓延,给这些国家造成相当大的经济损失。由于此虫主要随水果、蔬菜传播,为了保护我国农业生产安全,严防地中海实蝇传入国内,按国务院通知,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禁止从发生地中海实蝇的国家和地区进口水果、蔬菜(限蕃茄、茄子、辣椒等,下同)。从其他国家进口水果、蔬菜,应事先征得农业部同意,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应订明检疫要求。口岸植物检疫机关要认真做好进口检疫。

  二、来华的旅客(包括归国侨胞、外国旅客、访华代表团、外国驻华机关工作人员、我出访回国人员等)不得携带水果、蔬菜入境。供途中食用的少量水果应在入境前自行处理完毕,入境检查发现带有水果、蔬菜者,由口岸植物检疫人员没收销毁处理。在执行中请海关人员予以协助。

  三、在国际航线上工作的机组人员、船员、列车员,在飞机、轮船、国际列车抵达我国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后,不得将水果、蔬菜带离飞机、轮船、列车。烂果、果皮等垃圾应妥善处理,不准任意抛弃。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九龙海关关于对深圳市过境耕作人员携带物品进出境的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九龙海关关于对深圳市过境耕作人员携带物品进出境的管理规定

1990年2月19日,海关总署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凡持有深圳市公安局签发的“过境耕作证”,指定从罗湖、文锦渡口岸进出的人员,必须经海关指定的口岸通道进出,接受海关检查。
三、过境耕作人员进出境时,除必要的生产工具和个人劳动时所需的用品外,不准携带其他物品进出境。对在外作业期间剩余的少量食品(如面包、汽水、小包食品等)重量在两公斤内(单一品种不得超过一公斤)的可以放行。
四、对过境耕作人员在港作业期间香港亲友赠送的物品,每月放行一次,每次可以带进物品限量为:一般食品10公斤、衣服1~2件、其它一般日用品和药品总值不超过人民币50元(单一品种限1~2件)。由口岸海关进行立卡建档管理。
五、超出上述限量的物品予以退运,违反海关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境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利用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设施记录处理交通违章的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利用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设施记录处理交通违章的规定
  
  《大连市利用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设施记录处理交通违章的规定》业经2003年3月1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大连市利用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设施记录处理交通违章的规定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设施的记录,认定并处理交通违章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安部《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设施记录(以下简称电子监控记录),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在道路上的电子摄像、拍照系统,对未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行驶、停放的机动车辆自动摄录的影像。

  第三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处理电子监控记录的交通违章行为,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推广和使用电子监控设施管理道路交通。对安装并使用电子监控设施的道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30日通过《大连日报》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电子监控记录,认定交通违章行为。

  第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交通违章行为后,应自违章行为发生之日起10日内,将《交通违章接受处理通知书》送达违章的机动车驾驶员。

  《交通违章接受处理通知书》必须是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定的标准格式文书。

  第八条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将《交通违章接受处理通知书》送达违章机动车驾驶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大连日报》上统一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九条违章机动车驾驶员应自《交通违章接受处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或不能认定驾驶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依法处理。

  第十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违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