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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0:28:08  浏览:95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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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1998]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缓解制革行业的困难,经研究,现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暂停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羊皮,暂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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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科技司(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切实落实专利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及时、准确地掌握国家科技计划进展,促进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国家科技计划成果情况,促进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对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系指科技部归口管理并由中央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和课题(以下统称项目)在实施中所取得的重要进展和验收成果(含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装置、计算机软件和生物、矿产新品种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其中对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在国际上处于领先水平,或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产业化前景及经济效益显著的属于重大成果。

  二、实行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成果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填写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报告表,并按计划管理渠道向科技部的计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计划管理机构")报告,报告中要重点说明成果应用及产业化前景情况。计划管理机构审查后确定为重大成果的向科技部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成果管理机构")报告。对确定为取得重大成果的项目,计划管理机构应及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加强成果的管理。

  对于未按合同规定完成及未取得预期成果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有关情况通过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按计划管理渠道向计划管理机构报告。

  国家科技计划通过验收的成果必须严格执行《科技成果登记办法》,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验收后1个月内履行登记手续。计划管理机构负责检查项目验收成果的登记执行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进行成果登记。计划管理机构应汇总年度项目重大成果验收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成果名称、所属计划名称和计划项目编号、承担单位名称、验收结论、验收日期),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重大成果验收情况报成果管理机构。各地方、各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已登记的国家科技计划成果应及时汇总并报送成果管理机构。

  三、实行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发布制度。科技部负责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发布及管理,定期或按需发布重大成果新闻。

  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产生后,需要对外宣传发布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填写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发布申请表,并按计划管理渠道经计划管理机构汇总审核后向成果管理机构申请。成果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及时研究是否发布并予以回复。对未能安排发布的,经成果管理机构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可自行发布。未向计划管理机构申报,并经成果管理机构同意,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自行发布。科技部新闻宣传主管机构会同成果管理机构和计划管理机构筹划组织重大成果的新闻发布。

  国家科技计划成果进行新闻发布时应注重客观、准确和时效性,所发布的成果必须声明得到何种国家科技计划支持及计划项目编号。成果归属关系存在争议或成果发布、发表将影响专利申请或其它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得先行对外发布、发表。成果的发布、发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四、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的发表。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在进行对外公开发表时,无论个人或单位,必须标注所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资助字样和计划项目编号,且不得影响项目的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公开发表后,应将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的名称、发表刊物名称以及著作权人等基本情况报告项目承担单位。涉及重大成果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公开发表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计划管理渠道将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的名称、发表刊物名称以及著作权人等情况在编制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时向计划管理机构报告。

  五、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要切实落实专利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财政投入数额巨大的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计划管理机构应通过合同约定国家和项目承担单位各自对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拥有的权益,并指定机构对项目执行中的成果和知识产权保护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和监督。重大项目的承担单位在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时对于产生的成果情况和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要予以重点说明。国家科技计划一般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按《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注重相关技术标准的研制。对于已通过合同约定技术标准目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时对标准研制情况要予以重点说明;项目验收时,计划管理机构应按合同要求对约定的技术标准目标进行验收。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技术标准目标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验收后产生的成果有望形成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按计划管理渠道报告计划管理机构,计划管理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支持项目承担单位积极开展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工作。

  六、认真管理和应用国家科技计划形成的科学数据、档案和仪器设备。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和有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管理规定要求将项目实施所取得的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及其它形式的科学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建立档案。项目验收时,计划管理机构应检查项目实施产生的科学数据和档案是否系统、完整和准确,并以此作为项目通过验收的基本条件,以便于按相关规定和约定进行查询共享。重大成果的档案清单及其管理情况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在项目验收结束后1个月内通过计划管理渠道向计划管理机构报告。

  在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对于用国家资助的项目经费购置的单台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仪器设备,项目承担单位应将仪器设备清单(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商和购买价格)通过编制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按计划管理渠道向计划管理机构报告。其中单台价值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要附运行使用状况和主要应用领域说明,同时注明能否对外开放使用,并提交相应的管理办法。

  七、各地方、各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科技部的统一要求加强科技计划成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健全和完善国家科技计划成果信息平台,同时,要加强宣传,扩大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的社会影响,促进其推广应用。

  八、国家科技计划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各方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九、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方、各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配合科技部督促、检查本规定的执行。计划管理机构应将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信用记录系统,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用管理。对于不按要求执行本规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人员,计划管理机构可提出警告,并视情况决定1-2年不受理其申报或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于执行本规定信用记录好的单位和个人,计划立项时,在同等条件下,计划管理机构可予以优先考虑。

  十、地方和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所属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具体办法及措施。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报告表.doc
附件: 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发布申请表.doc (略)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办事处,各劳动保障事务所,本局相关科室:

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基金监督科反馈。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四年十月十五日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根据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和《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范围:

(一)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运营等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1、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3、不按规定将征缴的社会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

4、违反基金运营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5、不按规定审核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6、滥用职权伪造、篡改被保险人社会保险档案的;

7、擅自提增或减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

8、不按医疗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结算费用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参保人员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1、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2、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为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提供便利条件的;

3、参保人员或其家属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4、以冒名顶替等欺诈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奖励条件:

举报案件经查属实的,对署名举报人予以奖励。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报人,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

三、举报受理机构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部门。

四、奖励程序

(一)案件受理机构对举报案件进行调查核实;

(二)案件受理机构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奖励意见,并填制《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呈批表》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批准。

(三)案件受理机构应在奖励意见批准后7日内电话或书面告知举报人,并将调查材料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存档。

(四)奖励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交付奖励金时,至少应有一名执法人员在场见证,举报人应在注明案件名称、奖金数额的收据上签字,收据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保存备查。

(五)举报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未领取奖励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五、奖励标准

对举报有功的人员,给予200元至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具体标准:

(一)举报涉及金额5000元以下的,奖励200元;

(二)举报涉及金额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300元;

(三)举报涉及金额10000以上(不含10000元)至20000元的,奖励500元;

(四)举报涉及金额20000以上(不含20000元)至30000元的,奖励800元;

(五)举报涉及金额30000以上(不含30000元)至40000元的,奖励1000元;

(六)举报涉及金额40000以上(不含40000元)的,按涉及金额的4%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元;

(七)在社会保险待遇审核过程中,因举报及时,避免了不必要的待遇支付,未造成基金损失的,奖励200元。

六、经费来源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拨付。

七、保密规定

举报案件受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二)不得向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三)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情况。



附件: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呈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