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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光盘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7:38:48  浏览:96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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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光盘管理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


关于加强对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光盘管理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复制行政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7年冬季‘扫黄’、‘打非’集中行动方案”中明确规定,要从严控制委托境外加工激光数码储存片,原则上不再批准国内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到境外加工激光唱盘(CD)、数码激光视盘(VCD)、只读光盘(CD-ROM)以及高密度光盘(
DVD)等。对有特殊需要的,由新闻出版署统一审批。1995年下发的《关于实施激光数码储存来源识别码(SID码)的通知》(新出联〔1995〕15号)中有关境外加工审批的规定停止执行。现就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光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有特殊需要赴境外加工光盘的,地方出版单位应向省级音像、电子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解放军系统所属单位向总政治部宣传提出申请,经审核,报新闻出版署音像管理司审批;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出版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新闻出版署音像管理司申报审批。经
批准后,方可赴境外加工。
二、赴境外加工光盘的申请,须明确入境地海关、承接加工的境外企业、节目名称、载体形式、加工数量及来源识别码(SID)码。经审批同意赴境外加工的光盘进口时,须向入境地海关交验新闻出版署音像管理司的批准文件,并一次性报关,不得用同一批件多批次多口岸进口。
三、对未经批准,擅自委托境外企业加工的光盘,音像、电子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有关规定,作没收处理,并对有关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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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水文凭”现象的经济学思考

杨 涛


一自考生冒充北大博士生,制造虚假简历蒙骗求职单位,被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据悉,因虚假简历涉嫌诈骗被提起公诉,在全国尚属首例。(《新京报》5月8日)
有许多评论者在对这一现象评论时认为,这反映了文凭决定论的弊端,用人单位以文凭决定用人与否,才经常招致骗子频频。是的,文凭不可能完全真实反映人的能力的大小,但是,正如和人们常常诟病的高考制度一样,尽管它们都存在种种弊端,但在社会生活中却仍然没有找到能取代它们的其他方法,换句话说,它们无法达到最优,但是迄今为止所能采取的次优选择。
因为,对于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来说,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其判断求职者是否有能力和胜任工作,无法利用长时间的试用来进行判断:一则是交易费用太高,因为求职人员太多,无法提供如此之多职位试用,并且可能造成的工作效率损失太大;二则机会成本太高,因为万一被试用的人不胜任,而可能胜任的人又走了。因此,用人单位只能通过简单的面试和文凭来决定求职者的取舍,文凭从经济学意义上讲,是一种有效的求职者的能力信息传递符号,它证明了一个人有什么样的的学习履历和学习成绩,而经验证明有文凭的人比没有文凭的人在能胜任某种工作上,概率高得多,能大大地减少交易费用和节省机会成本。所以,文凭成为用人单位考察的最重要因素是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尽管诸如北大蔡元培先生多次破格招聘教授的事件也屡见不鲜,但那是在他对那些教授知根知底的情形下,也就是掌握信息充足下做出的决定,成本是很小的,对于整个社会招聘活动来说,无法适用。
但是,文凭毕竟只是求职者能力的一个信息传递符号,并不能等同于其能力本身。有文凭的人却能力差的人很多,同样,没有文凭的人但能胜任某项工作的人也很多。这就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用人单位要如何排斥那些有文凭而低能者,二是如何公平对待那些无文凭者但有能力者,那位自考生也认为,虽然自己没有北大学籍,但自己的知识和水平已达到了北大博士水平,如果他说的话是实话,那么他们这一类人又凭什么不能被使用呢?
这就要求用人单位以及全社会都要有建立用文凭来进行评价求职者之外的其他例外的信息搜集制度:一是对于那些有文凭者,也要规定一定的试用期,以及在日后的工作考核不称职辞退制度,这实际上是在文凭作为评价求职者后的进一步的信息甄别制度,以进一步确定文凭与其能力能否对称;二是在文凭作为基本评价求职者的因素外,建立利用其他信息传递符号来考查求职者能力的制度,以对那些无文凭有能力者给予相对公平,如根据其以往的工作表现、论文的发表的情况、发明创造、其他人的评价等等信息来适当加以录用,这也能避免无文凭有能力者参与到造假文凭搞欺骗的道路。
不过,现在相对于无文凭有能力者参与到造假文凭,更多的是无文凭又无能力者拿假文凭而混进用人单位,这给文凭作为有效的能力信息传递符号带来扭曲。这里面浅层次的原因在于有效的识别文凭信息系统没有建立,这要求我们尽快建立全国的文凭相关信息查询系统,减少文凭作为能力信息传递符号的风险;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特别是许多国有单位完全把文凭作为能力的符号当作能力本身,没有建立求职者进入单位后的进一步信息甄别制度,假文凭者混进入后,风险极小。
但是,即使是无文凭有能力者造假文凭搞欺骗混入单位,也是绝对不能容忍,正如那位自考生一样,尽管是否应当接受刑事处罚笔者存在疑义,但笔者认为应当及时清退,并应当给予相应的民事惩罚,即使他真得具备了北大博士水平。因为,这种行为给用人单位带来极大的道德风险,他能用这样的欺骗行为进入本单位,其他人也会用各种欺骗手段混进来;他能用这样的欺骗行为进入本单位,他也会在工作中用其他欺骗手段欺骗单位和他人。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发展遭遇了多年未遇的困难和考验。在当前全国上下极力应对金融危机的情势下,司法机关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导向,积极参与到经济复苏之中。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应对金融危机的司法审判实务中充分运用司法智慧,以“能动司法”化解各种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本版特开设“司法应对金融危机”栏目,连续刊发几篇文章,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对一些难点、疑点问题的做法进行介绍,也许对理论界、实务界的相关人士有所启迪。敬请读者关注。


  审理金融类民商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6年至2009年第三季度,上海市一中院受理金融类民商事案件共计746件,其中金融借款纠纷396件,占金融类民商事案件总数的53.08%,财产保险纠纷144件,占19.30%,证券类交易纠纷121件,占16.22%,其它金融类民商案件85件,占11.39%。在396件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涉及银行机构335件,涉及资产管理公司44件。
  目前,金融类民商事案件有如下的特点:第一,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巨大。因金融案件多涉及商业银行,金融借款纠纷在金融类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在上海市一中院2007年至2008年审理的181件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有32件,在1亿元以上的有10件。
  第二,新类型金融纠纷不断增加。近年来的金融审判中不断出现新类型的金融纠纷案件,如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委托理财纠纷等,以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权证类案件为例,上海市一中院受理了四件涉及认沽权证的新类型证券欺诈纠纷案件以及一件涉及权证尾盘行权的纠纷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第三,案件类型呈阶段性特点。金融案件的收案情况与当时经济形势紧密相关。2007年起,上海市一中院受理借款案件数量持续下降,委托理财案件则呈现收尾态势,财产保险案件大幅上升,因券商从业人员犯罪引发的金融类民商事纠纷案件有所增加,涉及权证交易引发的诉讼开始出现。
  第四,金融审判涉及面广泛,被诉金融机构主体增多。从案件类型上看,2007年期货案件、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引发的新类型案件明显增多,2008年以来,出现了权证、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金融衍生品交易引发的案件。从涉案主体来看,近两年来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为被告的金融案件出现并增多。

  金融纠纷案件数量持续上升的原因探析

  近段以来,金融纠纷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金融类纠纷的产生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影响较大。2008年上海市一中院受理金融类民商事案件共166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逐年递减。近三年来金融类民商事案件在数量和类型方面的演变,与金融监管部门加强了对银行业的监管、严格控制金融风险和当时股市的繁荣有直接联系,也与国家对高风险券商处置的推进、金融衍生品的推出及配套管理制度的完善有着密切关系。
  第二,金融危机导致部分企业压缩成本和开支,失业人员增多,收入下降,产生信用危机。较为明显的是,信用卡纠纷数量猛增。信用卡欠费、套现纠纷批量爆发,债务人恶意逃债严重,发卡银行只能通过诉讼确权,冲销坏账。该类案件的上升,也与近几年各家银行为抢夺信用卡市场形成的恶性竞争环境有关,只重视发卡数量,忽略信用审查,是产生信用危机的根源所在。
  第三,在金融全面开放的影响下,国内银行与外资银行在理财产品方面的竞争日趋激烈,因不规范理财业务的开展而产生的投资纠纷开始显现。其争议主要针对理财产品的合法性、保底条款的效力以及亏损承担等方面。由于缺少对理财产品的法律规则以及监管不足,使得这类案件的处理很难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
  第四,资本市场发展不平衡使得证券纠纷类型呈现多样化。由于缺乏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大量的中小企业缺少融资渠道,为募集资金而进行非法证券活动时有发生,如非法发行股票、非法集资产生的民事赔偿纠纷已部分诉诸法院;股改权证的发行和创设,由于缺乏完善的规则,从而使交易所涉讼案件成为市场的焦点,影响了市场的稳定和交易所职能的转变,等等。

  金融类民商事案件审理的建议和对策

  针对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类民商事案件增多的状况,上海市一中院制定了相应的对策:
  第一,提高金融审判专业素质,实行案件分类由相对固定人员专门审理。为提高金融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上海市一中院根据受理的金融案件的性质和承办法官的审理专长,对各种类型的金融类民商事案件由相对固定的人员和合议庭进行集中审理,发挥专项审判优势,做到了审判质量与审判效率的统一。
  第二,发挥统一执法职能,基本实现同类案件裁判尺度的一致性。分别针对一、二审金融审判的特点,做好审判工作,一审案件做到同案同判,统一执法标准,二审则以二审改发工作为抓手,通过改发辖区法院部分金融案件,进行案件质量讲评,纠正错误判决,并辅以走访、联动调研、授课辅导、专题讨论会等形式解答基层法院的疑问。
  第三,发挥延伸审判功能,主动服务金融行业发展。对集中诉讼的金融案件及时采取集中诉讼保全、集中审理的措施,防范金融风险扩大。如农凯系列、社保基金系列、德隆系列、问题券商系列案件,在审理中集中信息上报,及时提示金融机构做好应对工作。
  针对金融机构自身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审理过程中及时发现,及时反馈,为金融机构查堵漏洞、防范风险提出司法建议;应金融机构要求,对金融机构制定的业务操作规则、规范合同文本等法律性文件提出咨询意见。
  第四,审判紧贴金融实践,适度支持金融创新。审判理念上立足商事交易特点,尊重交易惯例。办案中,对法律规定不明或缺乏法律明文规定的,通过走访金融监管部门了解交易规则,尊重并依据交易规则作出裁判。
  司法调研注重实务性和前瞻性,关注对金融新产品和新政策规定的了解,及时对审判过程中发现的新现象新问题进行深度挖掘,不仅提出问题,还致力于解决问题,指导审判实践。

  (作者分别为上海一中院民三庭庭长、副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