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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02:54  浏览:95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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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中国外交部 塞浦路斯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7年6月20日 生效日期1997年6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称“双方”),为加强和进一步发展双方的关系与合作,以利于两国人民和实现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共同目标,考虑到双方进行磋商和交换意见的重要性,经友好协商,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就双边关系和两国共同感兴趣的地区和国际问题举行定期磋商。

  第二条 磋商的日期、地点和日程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条 双方将视需要就两国均参加的国际会议议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磋商。

  第四条 双方将促进各自派驻其它国家和联合国及其它国际组织的代表机构就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并交流信息。

  第五条 本议定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将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无限期有效。任何一方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议定书,本议定书自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第九十天失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在尼科西亚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希腊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塞浦路斯共和国
       外交部代表          外交部代表
      外交部部长助理        外 交 部 长
       吉 佩 定        扬纳基斯·卡苏利季斯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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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侦查学正名
——浅析侦查学学科归属
刘江(Tim_liujiang@163.com)

摘 要 在侦查学学科归属的问题上众说纷纭,本文从侦查学的历史沿革、研究对象、与邻近学科的关系、性质以及侦查的目的的角度进行论述,赞同侦查学应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成为法学体系中的二级学科。
关键词 侦查学 学科归属 性质

虽然从侦查作为一种国家职能来看,其历史与国家的出现同步,但侦查学以一门学科的面貌出现,却是从1892年奥地利侦查学家汉斯格罗斯写成《犯罪侦查》开始。一百多年以来,侦查学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侦查学学科归属的问题还没有一种观点得到了大家的公认,笔者试从多个角度谈谈侦查学学科归属问题。
1 从侦查学的历史沿革看
侦查学一经诞生,便迅速在世界各国得到普遍承认并发展起来。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英、法、日、俄、美等国都在本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相继确立了各具特色的侦查学体系。[1]到了20世纪40年代,刑事侦查学研究冲破了“侦查方法”和“技术破案”的内容,把社会科学方面研究的内容引入了刑事侦查学。[2]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生产力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侦查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高速发展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侦查学的发展走过了相当曲折又相当辉煌的路程。概括而言,从建国初期至50年代末是我国侦查学的酝酿初建时期;从60年代初到“文化大革命”结束是我国侦查学的停滞倒退时期;从70年代末至今是我国侦查学的恢复发展时期。[3]经过50多年的发展,我国侦查学已经成为我国公安科学体系中最为成熟的学科。[4]不管是从国外还是我国的侦查学发展的情况看,侦查学都完全是一门独立的学科。
2 从侦查学的研究对象看
对侦查学的定义,不同专家和不同版本教科书的阐述是有差异的。有的认为“侦查学是研究犯罪活动和侦查活动及其规律的刑事法律科学。”[5]有的认为“侦查学是以刑事案件侦查活动规律为对象,研究如何遵循法定的侦查程序,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有效的策略方法,查明案情、收集证据、追击逃犯,使犯罪分子受到法律上应得惩罚的一门学科。”[6]有的认为“侦查学是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中国刑事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专门研究发现、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揭露犯罪及查缉犯罪嫌疑人的途径、策略和方法的学科。”[7]还有的比较简略概括为“侦查学是研究刑事侦查活动的专门学科。”[2]总体概括起来:侦查学的三大研究对象是:抓(查缉、抓捕)、问(询问、讯问)、找(查找线索、收集证据)。这使得侦查学和其他法学学科和社会学科有本质的不同。
3 从侦查学与邻近学科的关系看
哲学、思维科学促进侦查思维科学的研究和运用,使得侦查逻辑和推理成为侦查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不管是由人到案、还是由案到人的侦查模式,最基本的需要调查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社会学的研究工作为侦查学提供了一种科学方法和途径;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为侦查学提供了法律方面的任务、原则和依据,它们研究的角度是各不相同的;侦查从某个角度可以看成是和人打交道,特别是和有着复杂心理的犯罪嫌疑人打交道,因此运用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可以更好的收集证据、提供侦查方向;侦查的三大支柱:刑事科学技术(包括痕迹检验、文件检验、图像技术、法化学、法医学、警犬技术等)、行动技术(以前叫“技术侦查”)、犯罪情报(又叫“刑事情报”)都属于自然科学的范畴,因此侦查学不能完全属于纯社会科学的范畴;侦查破案的全过程,就是不断进行决策的过程。 [2]因此决策科学、管理科学、运筹学可以指导侦查进行决策。
这样看来,侦查学不应从属与某一学科,应有自己独特的学科地位。
4 从侦查学的性质看
对侦查学的性质的认识,学界有几种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侦查学属于法学(属于刑事法学、边缘法学或者应用法学);第二种观点认为侦查学属于公安学;第三种观点认为侦查学属于犯罪学;第四种观点认为侦查学属于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的综合性学科。[8]笔者认为从侦查学的长远发展来说,应该把侦查学归于公安学的范畴,而公安学则应作为一级学科。但从中国现阶段的诉讼模式来看,对人权的重视程度不够,应从法律规范上把握侦查学发展的方向,建议把侦查学作为法学的二级学科。
5 从侦查的目的看
我国的侦查目的观缺乏一个较为清晰的定位。[9]有的认为应该按照传统的职权主义模式来确立侦查目的观,即找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四大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这在北大研究生招生目录上有所体现,把侦查学归于刑法下;有的认为侦查只是刑事诉讼的几大职能之一,从程序规范和保护人权的角度来说,应该把侦查学归于诉讼法下,这在大多数院校的研究生招生目录上有所体现,比如四川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刑警学院等。笔者认为两种侦查目的观都太片面,应该把两个角度结合起来。
综合以上几个方面,侦查学应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成为法学体系中的二级学科,使得侦查学迎来发展的第二个春天。
参考文献:
[1]何理 刑事侦察学导论 警官教育出版社 1994年版
[2]彭文 刑事侦查学教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3]何家弘 我国侦查学二十年来理论发展要览 中国监狱信息网http://CNprison.com
[4]高春兴 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侦查学科学体系之构想 侦查论丛第一卷 法律出版社 2003年
[5]李静等 侦查学概念及其科学性质再探 侦查论丛第一卷 法律出版社 2003年
[6]徐立根 百年侦查学 侦查论丛第一卷 法律出版社 2003年
[7]王传道 刑事侦查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年第二版
[8]孟德平等 侦查学学科性质探析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01年第三期
[9]谢佑平、万毅 刑事侦查制度原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4年第14号)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4月29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二00四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咨询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咨询机构是指从事为使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达到认证要求而提供咨询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咨询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咨询机构及其认证咨询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咨询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认证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依法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认证咨询活动。

  第六条 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对认证咨询活动实施有效控制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 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制定有效的认证咨询实施程序,并在与被咨询方签定合同时明确认证咨询所包含的主要阶段。
  认证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和认证咨询实施程序为被咨询方提供咨询服务,确保认证咨询真实、有效。
  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对认证咨询实施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

  第八条 认证咨询实施程序包括以下基本阶段:
  (一)调研分析阶段:了解组织管理现状、业务流程、组织机构;
  (二)体系策划阶段:进行体系模型策划、确定体系范围、资源配置、进度、分工;
  (三)贯标动员阶段:被咨询方对标准的正确理解;
  (四)培训阶段:被咨询方学习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体系文件编写方法;
  (五)文件编写阶段:对组织管理现状、经营、过程进行识别,各类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操作规程的收集与整理,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文件、记录表格的制修订;
  (六)文件发布、运行阶段: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文件、记录表格的定稿、会审、审批、发布并开始运行;
  (七)内部审核阶段:检查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指导被咨询方编制内审报告、不合格报告,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八)管理评审阶段:评审体系的适应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指导被咨询方采取改进措施;
  (九)符合性审核阶段:检查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出具符合性审核报告、不合格报告,指导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十)认证审核前准备阶段:评价管理体系是否达到认证条件,相关工作准备是否就绪;
  (十一)认证审核不合格项整改阶段:指导被咨询方采取纠正措施,以达到标准及认证的要求。
  产品认证咨询还应当在内部审核阶段之前增加对产品符合性的确认阶段。

  第九条 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专、兼职认证咨询人员聘用、培训、考核、使用和控制程序制度。
  认证咨询机构指派的承担认证咨询工作的人员应当是在本机构执业、具有相应能力的认证咨询人员;不具备咨询师注册资格的人员不得独立承担认证咨询工作。

  第十条 认证咨询机构的管理者和专、兼职认证咨询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认证活动,不得与认证机构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第十一条 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对其认证咨询活动的有效性实施监控和评价,并至少每十二个月实施一次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

  第十二条 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在每年的一月份向国家认监委及所在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年度本机构所咨询的组织的名录、在本机构执业的专、兼职认证咨询人员的咨询规范性和有效性评价报告、本机构内部质量体系审核报告和管理评审报告。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咨询机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有关内容发生变更;
  (二)《认证咨询机构组织章程》发生变更;
  (三)股东、负有执行职责的最高管理者发生变更;
  (四)专职认证咨询人员不再符合认证咨询机构批准所规定的基本要求;
  (五)分支机构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 国家认监委组织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咨询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方式对认证咨询机构的认证咨询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认证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擅自开展认证咨询活动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
  (二)伪造、冒用认证咨询机构批准文件的;
  (三)向其他机构分包认证咨询业务或者以其他合作方式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
  (四)认证咨询机构的办事机构从事认证咨询经营活动的;
  (五)使用不具备认证咨询师注册资格的人员独立进行认证咨询的;
  (六)干涉被咨询方自主选择认证机构的权力的;
  (七)签订含有认证和认证咨询两方面内容的统包合同的;
  (八)代收认证费用或者接受对认证咨询活动产生公正影响的资助的;
  (九)介入认证机构的审核活动或者作为认证机构的分支机构以及以其他方式从事认证活动的;
  (十)为被咨询方编造体系文件运行记录或者帮助、授意被咨询方隐瞒自身实际情况的;
  (十一)作出误导、欺诈性宣传或者承诺的;
  (十二)向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推荐经其认证咨询的单位进行认证的;
  (十三)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认证咨询违法违规行为,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有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