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延长一九六六年“尼泊尔和中国西藏自治区之间的通商、交通和其他有关问题的协定”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01:03 浏览:8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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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延长一九六六年“尼泊尔和中国西藏自治区之间的通商、交通和其他有关问题的协定”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延长一九六六年“尼泊尔和中国西藏自治区之间的通商、交通和其他有关问题的协定”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6年4月30日 生效日期1986年4月30日)
尼泊尔代理外事秘书沙阿给中国驻尼大使屠国维的照会(译文)
加德满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特命全权大使屠国维先生阁下
阁下:
《尼泊尔和中国西藏自治区之间的通商、交通和其他有关问题的协定》将于一九八六年五月二日期满。
根据本协定第八条第二款,阁下和我本人已就修订或延长本协定进行磋商。
同时,我谨建议本协定可继续有效,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
如蒙阁下答复确认这一安排,我将不胜感激。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
外交部代理外事秘书
纳兰德拉·比克拉姆·沙阿
(签字)
一九八六年四月三十日
中国驻尼泊尔大使屠国维给尼代理外事秘书沙阿的复照
加德满都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外交部
代理外事秘书纳·比·沙阿阁下
阁下:
我已收到阁下一九八六年四月三十日的来照,内容如下:
“《尼泊尔和中国西藏自治区之间的通商、交通和其他有关问题的协定》将于一九八六年五月二日期满。根据本协定第八条第二款,阁下和我本人已就修订或延长本协定进行磋商。同时,我谨建议本协定可继续有效,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如蒙阁下答复确认这一安排,我将不胜感激。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在此,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阁下来照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泊尔王国
特命全权大使
屠国维
(签字)
一九八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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