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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地方大学项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22:05:40  浏览:86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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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地方大学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地方大学项目)
(签订日期1986年7月1日 生效日期1986年9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1986年7月1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借款人确实弄清本协定附表2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及优先性,已请求协会就该项目提供资助。
  鉴于协会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信贷;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1985年1月1日出版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通则》),删除第3.02节最后一句外,其余全部内容亦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节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仍按《通则》和本协定的“序言”中各自所用词汇的解释,下述新增词汇,则具如下定义:
  (a)“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款中提及的帐户;
  (b)“国家教育委员会”系指借款人的国家教育委员会或其任何继承者;
  (c)“省”系指参加执行本项目并列在本协定附表4中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及
  (d)“地方大学”系指本协定附表4中所列的大学及其它学院。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一亿零八百万个特别提款权(SDR108,0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表1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发生的(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将发生的)为本协定附表2所述的本项目所需要的并应由本信贷款项支付的商品与服务的合理费用。附表1可经借款人与协会的同意,随时修改。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按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一家银行设立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的存入和支付,均应符合本协定附表5的规定。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1991年12月31日,或由协会另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承诺费将从开发信贷协定签字日后六十天起始算,计算至借款人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的款额或款项被注销的相应日期为止。
  (b)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支付;(ii)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种类的限制;及(iii)按《通则》第4.02节而为本协定选定的货币,或按该节的规定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它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借款人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的年率(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按时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2月1日和8月1日交付。
  2.07节 借款人应于1996年8月1日起至2036年2月1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期分别为每年2月1日和8月1日。在2006年2月1日以前,包括该期应付额,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五。
  2.08节 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要求,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借款人承诺实现本协定附表2所阐述的项目各个目标。为此,借款人将通过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各省,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按照适当的教育、工程、财务及行政方面的惯例来实施本项目,并应按照需要及促使各省按照需要,及时提供项目所需用的资金、设施、服务及其它资源。
  3.02节 为协调、帮助本项目的执行,借款人应:(i)保持一个为本项目而建立的“领导小组”,其人员配备、作用及责任应为协会所接受;(ii)促使各省保持一个为本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办公室”,或指定省高教局的一个现有单位负责本项目,其人员配备、职能及责任应为协会所接受;(iii)促使各省的所有大学,保持一个为本项目而设立的贷款办公室,其人员配备、职责及责任应能使协会所接受;及(iv)保持为本项目而设立的“中国专家审议委员会”及“国际咨询小组”,其人员、职能及责任应能使协会接受。
  3.03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本项目所需要并由本信贷款项资助的货物、工程及咨询专家服务的采购,应受本协定附表3中的规定制约。
  3.04节 借款人应按协会同意的选择程序与标准,给予本项目内的助学金。

  第四条 其它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按照健全的记帐惯例,保持或促使保持各种记录和帐户,恰当地反映出借款人负责实施本项目或项目的任何部分的部门或机构的业务活动、资源和开支的情况。
  (b)借款人应:
  (i)通过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于每一财政年度对本节(a)段所提及的各种帐目包括专用帐户进行审计;
  (ii)在收到上述审计报告以后,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上述财政年度末的八个月,向协会提交一份经审计师证明无误的审计报告副本,其审计范围及详细程度应符合协会的合理要求;及
  (iii)向协会提交其随时合理要求的涉及上述帐目及其审计和记录的其它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清单从信贷帐户申请提款的所有开支,借款人应:
  (i)按照本节(a)段的规定,保持或促使保持能够反映这种开支情况的分立记录和帐目;
  (ii)直至协会收到为信贷帐户的最后一次提款完成时的财政年度而作出的审计报告一年之后,保留能够证明上述开支的所有记录(包括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其它文件);
  (iii)能使协会的代表检查这样的记录;及
  (iv)确保上述分立帐目已包括在本节(b)段所提及的年度审计中。审计报告内容并应包括上述审计师对这种分立帐目的独立意见书,以说明从信贷资金提取的这种开支是否被用于该资金的目的。
  4.02节 借款人应在借款人和协会所协议的日期前,对照借款人和协会所同意的执行指标,监督和评价实现项目目标过程中的进度。

  第五条 生效日期;终止日期
  5.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b)款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下述事宜作为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协定。
  5.02节 现规定本协定签字后第九十天的日期为《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按照《通则》第11.03节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按照《通则》第11.01节的规定,现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财政部,
  三里河,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报挂号:     北京电传:
  FINANMIN  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国协开发协会,
  1818H街,N.W.
  华盛顿,D.C.20433,
  美利坚合众国
  电报挂号:        华盛顿,D.C.电传:
  INDEVAS      440098(ITT)
               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妥善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主管东亚
    经授权的代表        和太平洋地区的副行长
    张  再           卡劳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

 附表1         信贷款项的提取

  1.下表列举由本信贷资金提供资助的品目类别,分配在每类别下的金额及将资助的每类别中品目支出的百分比:

    类  别   分配的信贷金额(以相  支付占支出的百分
           应的特别提款权计)   比(%)

(1)设备、书籍及  81,000,000  国外支出的100%
   刊物                  当地支出的100%
                       (出厂价)和当地采
                       购的其它分项当地
                       支出的75%;
(2)咨询服务,人  16,200,000
   员交流计划,
   海外研究生及
   考察
(3)未分配     10,800,000
   总 计    108,000,000

  2.本附表中所使用的:
  (a)“国外支出”系指以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货币支付的、在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领土内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费用;及
  (b)“当地支出”系指以借款人货币支付的费用或在借款人领土内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费用。
  3.尽管有前文1段的规定,但不能对本协定签订日期以前支付的费用提款。
 附表2          项目的说明

  本项目的目标是:(i)通过对省大学的资助,帮助借款人发展省级高等教育事业;及(ii)继续支持扩大招生规模、改进教育规划及改革管理三个全国的教育目标。
  本项目包括如下各个部分,但应服从借款人和协会在实现上述目标过程中所同意作出的经常的修正:

 A部分:通过提供房屋、家具及设备,专家服务、研究生助学金、培训和所需的其他有关投入物,实现:(i)提高并改进毕业生的数量和质量,及(ii)改善省大学教学与管理的质量。

 B部分:通过提供设备、专家服务、研究生奖学金、培训和所需的其它有关投入物,实现加强国家教育委员会和省高教局计划、管理能力。
  本项目定于1990年12月31日完成。

 附表3        采购和咨询专家服务

           I节、物品和工程的采购

 A部分:国际竞争性招标
  附本附表C部分所规定者外,货物和工程均应根据合同进行采购,这些合同的授与应按照世界银行1985年5月出版的《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指南》)第I、Ⅱ节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B部分:对国内制造商的优惠
  按照本附表A部分所述的程序进行的货物采购,中国制造的货物可享有一定幅度的优惠,但应符合及服从《指南》第2.55和第2.56段的规定及附件2的1至4段的规定。
 C部分:其它采购程序
  1.每件合同估值低于二十万等值美元,而其总额不超过五百万等值美元的品目或分组合同,可按照《指南》第I、Ⅱ节所规定的程序(不包括其中的第2.8,2.9,2.55和2.56段),在评定比较至少三家符合指南的合格供应商报价的基础上,通过按有限的国际竞争性招标程序签订的合同,进行采购。
  2.总金额估价不超过五百万等值美元的书籍、期刊,总额估价不超过七百万等值美元的专有物品和其它为标准化所必需的物品,可通过直接签订议付合同进行采购。
 D部分:协会对采购决定的审查
  1.对招标文件、授标建议和合同定稿的审查:
  (a)《指南》附件1的第2、4段所规定的程序,适用于估价相当于五十万以上等值美元的每项合同;但如拟使用专用帐户支付这种合同,则在第一次由专用帐户提款支付前,应根据《指南》附件1第2段(d)的规定,将该合同抄件一式两份送交协会审查。
  (b)《指南》附件1第3和第4段所规定的程序,适用于前段规定未包括的每一项合同;但如似使用专用帐户支付这种合同时,则应按本协定附表5第4段(专用帐户附表)的要求,向协会提供合同抄件一式两份,连同该《指南》所规定的其它资料,作为向协会提交的证据的一部分。
  (c)上述(a)、(b)段的规定,不适用于已经协会认可,根据费用清单由信贷帐户支付的合同。这种合同应按本协定第4.01节(c)(ii)的要求予以保存。
  2.因此,现规定15%为《指南》附件1第4段所要求的数字。

            Ⅱ节、聘请咨询人员

  为协助借款人完成本项目,借款人应聘用咨询人员,其资格、经历及聘用的条款及条件应使协会所满意。挑选这种咨询人员,应根据银行1981年8月出版的《世界银行借款人及世界银行作为执行人使用咨询人员指南》,按照协会满意的原则与程序进行。

 附表4           省级大学

  除非借款人和协会另行同意,下面即为参加本项目的省级大学及省级参加者:

  1.北京师范学院              北京
  2.天津师范大学              天津
  3.河北师范大学              河北
  4.内蒙古师范大学            内蒙古
  5.辽宁师范大学              辽宁
  6.四平师范学院              吉林
  7.哈尔滨师范大学            黑龙江
  8.上海师范大学              上海
  9.南京师范大学              江苏
  10.浙江师范大学             浙江
  11.安徽师范大学             安徽
  12.福建师范大学             福建
  13.江西师范大学             江西
  14.山东师范大学             山东
  15.河南师范大学             河南
  16.湖北师范大学             湖北
  17.湖南师范大学             湖南
  18.华南师范大学             华南
  19.广西师范大学             广西
  20.四川师范大学             四川
  21.贵州师范大学             贵州
  22.云南师范大学             云南
  23.西北师范学院             甘肃
  24.青海师范大学             青海
  25.东北师范大学             吉林
  26.华中师范大学             湖北
  27.西南师范大学             四川
  28.陕西师范大学             陕西
  29.河北大学               河北
  30.山西大学               山西
  31.内蒙古大学             内蒙古
  32.辽宁大学               辽宁
  33.延边大学               吉林
  34.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
  35.苏州大学               江苏
  36.杭州大学               浙江
  37.安徽大学               安徽
  38.江西大学               江西
  39.郑州大学               河南
  40.湘潭大学               湖南
  41.贵州大学               贵州
  42.云南大学               云南
  43.西北大学               陕西
  44.宁夏大学               宁夏
  45.新疆大学               新疆
  46.深圳大学               广东
  47.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
  48.太原工业大学             山西
  49.上海工业大学             上海
  50.福州大学               福建
  51.山东工业大学             山东
  52.广东工业学院             广东
  53.广西大学               广西
  54.天津医学院              天津
  55.哈尔滨医科大学           黑龙江
  56.上海第二医科大学           上海
  57.湖北医学院              湖北
  58.重庆医科大学             四川
  59.新疆八一农学院            新疆
  60.四川农业大学             四川

 附表5           专用帐户

  1.本附表所使用的
  (a)“类别”一词系指本协定附表1第1段表格中列举的将由本信贷款项支付的包括几个分项的一个类别;
  (b)“合格开支”一词系指为本项目所需并由信贷款项支付的货物与服务的合理费用的开支;及
  (c)“核准的分配额”一词系指按照本附表第3段(a)的要求,从信贷帐户提出后存放到专用帐户中的一笔相当SDR5,000,000个特别提款权等值美元的金额。
  2.除非协会另行同意,专用帐户应完全用于符合本附表所规定的合格支出。
  3.在协会收到令其满意的专用帐户已正式开设的证据后,提取“核准的分配额”及随后为补充专用帐户而提取款项,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a)协会应根据借款人一次或数次申请一笔或数笔存款,直至达到核准的分配额总额后,代表借款人将借款人所申请的该笔或多笔金额从信贷帐户中提出,存入专用帐户。
  (b)借款人应在协会所规定的间隔时间向协会提出申请,补充专用帐户。根据这种申请,协会将从信贷帐户提取这种补充资金,存入专用帐户,其存入的总额应不超过应由专用帐户支付的合格开支的金额。每一笔这种存款均应由协会从信贷帐户按相应的金额提取。并且,按照本附表第4段的规定为这种存款申请而提供的证明应是正当的证据。
  4.按照本附表第3段(b)的规定,借款人每笔由专用帐户支付,并申请补充的金额,借款人应在提出申请之前或当时,向协会提供协会所合理要求的这类凭证和其它证据,以证明这种支付是符合“合格支出”的。
  5.(a)尽管有本附表第3段的规定,下述二种情况无论哪一种情况先发生,协会均不继续向专用帐户存款:
  (i)协会已确定,借款人应按本协定第2.02节(a)段的规定,直接从信贷帐户提取款项;或
  (ii)当分配给本项目信贷未提取部分款项的总额,减去协会根据《通则》第5.02节的规定而作出的任何尚未支付的特别承诺的金额,等于“核准的分配额”的相应金额的两倍。
  (b)因此,从信贷帐户提取未提取部分的信贷时,应遵循协会通知借款人时所指定程序进行。进一步提取这种款项,则应在协会认为满意后并达到满意的程度,则认为截止通知之日,专用帐户中的存款余额已经用来支付合格费用的支出后方可进行。
  6.(a)如协会在任何时候确定,任何一笔由专用帐户的支付:(i)在支付上或金额上不符合本附表第2段的规定;或(ii)根据本附表第4段的规定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为合格支出时,借款人应一俟接到协会的通知,存入专用帐户(如协会这样要求,退回协会)与这种不合格或不合法的金额或部分金额相等的一笔金额。在借款人存入或退回这种款项前,协会将不再继续向专用帐户存款。
  (b)如协会在任何时候确定,专用帐户的任何未清偿的款项不得继续用于支付合格支出,借款人一俟接到协会的通知,应立即将这笔未清偿金额退回给协会的信贷帐户。

              补充信件1

            (1986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1818H街、西北区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美利坚合众国
                 事由:信贷号1671—CHA
                     (地方大学发展项目)
  挑选进修人员的程序与标准
  尊敬的先生:
  谨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同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同一天签订的开发信贷协定的第3.04节,现确认,挑选进修人员的程序与标准将在本信件附件中描述。
  请在下面确认栏里签字,以示对上述所提事宜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授权的代表
                               张 再
                              (签字)

确认:
  国际开发协会
  经
  东亚和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卡劳斯曼诺古
    (签字)

 附件       中国地方大学项目人员开发计划

  本项目中的人员开发包括三项活动内容:
  1.人员进修—当地和国外
  2.考察团—国外
  3.专家服务—当地和国外

 A.人员进修
  1.人员进修计划的总目标是,在60个项目院校的约635个系中,平均每系完成6个学位获得者,或具有相同水平的学者。目前全部在职人员为58,000人以上,持有教授、副教授及讲师职称的略低于二分之一(28,165),这部分人被称为有职称人员,并代表着进修人员的主要来源。人员进修计划,要求:(1)剔除年过60岁的有职称人员;(2)年龄低于60岁有职称人员中的20%,由于其它原因应属于不合格范畴,如年龄、健康或缺少基础教育;以及(3)改变视为合格的其他人员(目前无职称)的比例。结果表明,略多于25,000名人员有资格成为进修人员。需求方面一开始就将目标定为每系6名,即对预计的目前学位已获得者、正在攻学位者及师范院校教育/心理系每系增加的两名进行了调整。总需求估计为3,374名或为合格人员供给的13%。这个比例是重要的,因为各学校由于进行培训而有可能失去这部分比例的人员,但仍不中断教学。现行约1∶6的教师/学生比进一步证明,弥合人员空缺是有能力的。
  2.人员进修计划包括国内和国外进修两部分,并将利用除信贷外的其它资金来源。据估计,全部人员进修的75%将在国内进行。自1981年始,中国重点大学实施硕士、博士生规划的迅速发展,使得有可能实施上述方案。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人员进修均应在国内进行,但在中国实施学位制不够成熟的学科领域,应在国外进行人员进修。即使有合适的国内人员进修计划的领域,一个系内混有国外学位获得者,将对进行更加严格的教学计划大有裨益。
  3.本计划包括的提供国外部分的人员进修资金来源的三种渠道是:(1)信贷;(2)项目大学同国外院校的人员交流计划;及(3)政府派遣人员进修的其它计划。本计划包括从80%硕士生及20%博士生到50%硕士生及50%博士生,这种硕士生、博士生的不同比例取决于计划的能力和合格人员的供给情况;参照了过去项目和其它计划的经验,本计划中每一学位所需学习年限亦有所不同,硕士生为1.8年,博士生4.0年。最后,每年每一进修人员的估计费用亦不同,国内费用每年1,500美元,由信贷款项资助的每个进修人员,国外费用12,000美元(该数字低于以前项目中的15,000美元,并与实际执行经验相符)。将所有资金来源,国内和国外人员进修费用汇总一起,人员进修计划总费用估计为3,280万美元(9,250万元)。其中由信贷资助的总额为1,210万美元(3,390万元)。

 B.考察及讲习班
  4.将提供总计750,000美元用于国内或国外集体培训,在这种情况下,人员进修可能不是最有效或教育上最良好的培训方式。在总额750,000美元中,500,000美元是以外汇形式提供的信贷款项,用以支付出国考察和讲习班以及为国内讲习班聘请国外教师。相当于250,000美元将由当地资源提供,用于在国内举办的讲习班。出国考察和各种讲习班对于改善大学管理来讲,尤为需要。

 C.专家服务
  5.预想进行两种类型的专家服务:(1)与学科有关的专家访问各个系及(2)管理专家访问学院、省高教局及国家教委。无论是国内或是国外的专家,均由中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和国际咨询小组审查,国家教委批准同意。选任外国专家的细则,亦由国际咨询小组的秘书处办理。申请专家通常由系或学校提出,但亦可由中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国际咨询小组或外资贷款办公室确定。本项目共需240人/月国外专家和400人/月国内专家。这个总数是按将得到援助的系数(635个系)制定,而中、外专家的比例的确定则基于:(1)对提供国内合格专家的估计,(2)对国外专家的接受能力及(3)本项目财务的制约。对于上述表明的专家服务人月数,(国外专家240个人月,国内专家400个人月)必须加上国际咨询小组和中外专家评审委员会以及秘书处所提供的服务。

              补充信件2

            (1986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1818H街、西北区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美利坚合众国
                 事由:信贷1671—CHA
                        (地方大学项目)
  监测本项目进程的执行指标
  尊敬的先生:
  谨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同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同一天签订的开发信贷协定的第4.02节,并确认监测本项目进程的执行指标将在本信件所附的附件中予以规定。
  请在下面确认栏中签字,以示你方同意上述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授权代表
                               张  再
                               (签字)
确认:
  国际开发协会
  由
  东亚及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卡劳斯曼诺古
      (签字)

 附件          中国地方大学项目

             监测及评价院校的目标指标

      指标          实际      拟议中目标
                (1984)    (1990)
扩大数量
 增加的全部大学生注册入学数  200,000   260,000
 增加的研究生注册入学数    5,000     20,000
管理(效益)的改进
 学生:教师员工比例
 师范大学           5∶1       8∶1
 其他大学                     7∶1
 实验室利用率         50%       75%
 教室利用率          60%       85%
 每周图书馆开放时数      50        80
 走读生(占大学生的%)    2%        10%
人员开发
 降低平均师资年龄                 较现年龄减
                          少3—5年
 增加师资中硕士的%      2%        15%/a
 增加师资中博士的%      小于1%      3%/a
 降低助教的%         33%       20%
课程与教学法
 需要讲授的实验课的%
 大学基础课          80%       95%以上
 大学专业课          60%       80%
 降低必修课的%        65%       50%
 提高实习           不足        更多些
 提高选修课程         10—15%    15—20%
 增加讨论方式的应用      几乎无       更多些
 增加视听材料的应用      几乎无       更多些
 与主修课有关的选修课程    很少        更多些
 每人每周办理图书馆书籍
   借来册数         小于1       1.5
 将大学本科生主修专业的选定
 推迟至第二年进行       很少        更多些
师范大学
 教学实习的周数        6         10—12
 教育/心理课占总教学
   时数的%         6—7%      10%
 引进主修两门专业       不可能       可能

  /a:包括那些具有相当该学位水平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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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通化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02年第一号

市 长  张勇

二OO二年二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盘活国有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推动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意见》(吉政发〔200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化市区范围内土地收购储备和土地供应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为体现市场竞争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土地收益最大化,市政府采取统一收购储备、统一供应、等价有偿、不饱和供地的调控措施。

  第四条 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库,实行土地信息发布制度、实施以招标拍卖为主的供地方式,确需协议出让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开发整理、供地前期准备、土地市场运作、土地市场监管等工作。市财政、计划、经贸、建设、房产、物价、监察、规划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收购储备和建设用地供应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设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土地收购

  第七条 土地收购是指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部分国有和集体土地进行收购(实物收购、协议收购)、置换、征用等行为。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政府采用收购、置换或征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然后进入土地储备库,再进入有形土地市场:

(一)经依法批准转用、征用后的土地。
(二)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四)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土地。
(五)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期满的。
(六)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调整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七)房地产抵押没有依法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的,抵押权实现时其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
(八)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需要调整土地使用权和市政府指令收购、征用的土地。
(九)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和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十)所有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经济适用住房等国家有特殊政策的除外)。
(十一)申报转让成交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的土地。
(十二)土地所有权者或有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申请处置的土地。
(十三)其他依法需要进行收购的国有土地。

  第九条 收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应报市政府批准,依法解除原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经市政府批准收购的土地,应当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土地使用权收购公告,公告中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原土地使用者姓名或名称。
(二)被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权属。
(三)收购补偿标准。
(四)交付土地的期限、方式等。

  第十一条 土地收购程序:

(一)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地上物的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和勘测。
(二)建设规划部门提出规划意见。
(三)对拟进行收购土地的补偿费用进行评估测算。
(四)依据规划和测算结果制定收购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根据土地使用权收购公告与原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协商收购补偿,支付补偿费用时,收回土地使用证书和其他相关手续,依法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入库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收购、置换或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对划拨土地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应给予拆迁补偿的,按有关拆迁规定办理。
(二)对没有地上建筑物的划拨土地(无偿收回的除外),依据原批准用途基准地价的30%给予补偿。
(三)对收购的出让土地,按原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规定标准的剩余年限土地出让金给予补偿(扣除优惠部分)。
(四)对于经市政府批准搬迁、改制、破产的企业,其补偿、安置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的土地,按申报成交价格补偿。
(六)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与原土地使用者结算差价。
(七)征用集体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被依法收购、征用的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土地。

第三章 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是将已经收购、置换、征用或短期内城市规划需要(信息储备),在利用前受市政府委托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整理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按时间分为:长期储备(5—6年)、中期储备(3—4年)、短期储备(1—2年)。按形式分为:实物储备、协议储备、信息储备。土地收购储备以短期实物储备为主。

  第十六条 土地一经市政府批准储备,其使用权归市政府所有,并建立完整的土地档案管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地价动态监测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进入储备库内的土地,如在短期内不能出库,可以按有关规定将储备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所获收益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第十八条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储备土地可有条件地实行开发整理,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开发整理。

  第十九条 经批准收购储备的土地,市规划部门在接到市收购储备中心规划申请时,应做出详尽规划,明确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对于收购储备后实施供应的土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市计委应对申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立项。

第四章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十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经贸、建设、房产、城市规划部门在每年的第四季度,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出第二年的供地计划,供地计划一经市政府批准不得突破(国家及省、市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用地,须使用政府已经储备的土地,未经储备的土地,市计划部门、市城市规划部门不得给予立项或批准规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第二十二条 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招标、拍卖的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进入储备库内的土地,因公益事业的需要并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划拨使用土地,土地出让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土地储备金制度,土地储备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和储备整理。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金来源:

(一)土地收购储备启动资金由市政府从已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租金中垫支。
(二)正常运营后土地收购储备金从收缴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提取比例为10%。
(三)以储备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银行贷款。
(四)以其他合法方式筹措。

  第二十六条 储备土地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后,成交价款扣除补偿费、贷款本息、规划设计费等土地开发成本后全额上缴财政,市财政应返还必要的业务费。

  第二十七条 土地储备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市财政部门对土地储备金运作实行全程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八条 破产、改制企业盘活土地资产,以招标拍卖形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取正常费用后全额上缴市财政或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减免手续用于原企业安置下岗职工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符合收购条件尚未收购的土地,未经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人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立项、规划和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被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交回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土地收购储备、开发利用等纠纷,争议双方应按合同(或协议)中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通化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所辖各县(市)的土地收购储备、储备土地供应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实施方案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州市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三年十月十三日


惠州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惠州市中等职业教育布局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03〕179号)和市政府教育发展专题会议精神(见惠府纪〔2003〕45号文),制定我市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实施方案。
  一、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的目标
  (一)理顺管理体制。彻底打破部门行业办学界限,改变条块分割、重复办学、分散办学的状况,建立由政府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除技工学校由市劳动保障局管理,市体育运动学校由市体育局、教育局共同管理外,所有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归口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学校自主办学,享有充分的自主权,鼓励学校按市场机制运作,推进市属中等职业学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事业单位、企业管理”模式,激发学校自主办学积极性。
  (三)推进办学体制改革。推动产、学、研结合,组建商业学校教育集团,在商业学校开展授权经营试点。积极探索公办民助、股份制等对中等职业学校发展有利、对大众有利、对国有资产增值有利的办学模式。
  (四)规划二至三所条件较好的学校创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并积极创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构建多层次的职业教育体系。
  (五)完成各县、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布局调整工作。
  二、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步骤
  (一)推进县、区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市教育局牵头,会同市组织、人事、财政、纪检等部门,根据粤府函〔2003〕179号文和惠府纪〔2003〕45号文精神,具体组织并积极稳妥地推进各县、区中等职业学校布局调整工作(2004年4月1日前完成)。
  (二)推进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
  1、理顺管理体制(2003年11月1日前完成)
  对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将惠州农业学校、卫生学校、商业学校、外贸学校、旅游学校、工业科技学校、体育运动学校、建筑成人中专学校(建安技校)等8所学校从部门条块管理中剥离出来,由市政府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具体隶属(归口)市教育局管理(市体育运动学校日常工作由市体育局,教学工作由市教育局共同管理,市技工学校以市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主管理)。于2003年10月30日前召开市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及校长联席会议进行交接。
  2、市属中职学校人力资源核查及统筹(于2003年12月1前完成)
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事局、教育局及学校原主管局和各学校组成人力资源工作组,对学校的人力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和审核,制定教师聘任制具体细则,并统筹考虑干部的安排和使用。
  3、推进市电大、建筑成人中专(建安技校)、区电大的合并办学。(于2004年2月1日前完成)
由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人事局、规划建设局、惠城区政府、惠城区教育局、市电大、区电大、建筑成人中专(建安学校)参加,组成重组惠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工作组,负责3所学校的合并办学工作。
  4、扩大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于2003年11月1日前完成)
  第一,根据学校自主办学,按市场机制运作的要求,扩大学校专业设置、教师聘任、财务管理的自主权。①学校贴紧市场办学,自主设置专业。②在完成人力资源核查的同时,制定惠州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实施细则。③重新核定市属各中专(技)学校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年拨付。市属各中专(技)学校学杂费实行自收自支,收费报市物价局审批,经费收支要制订计划,接受市财政、教育部门共同监督。④支持中专(技)学校的自我发展,自主经营,新增加人员编制与财政脱钩,经费由学校自筹解决。
  第二,积极探索多种办学模式,对商业学校实行授权经营,鼓励和支持旅游学校与振邦教育产业园联合办学。
  市商业学校组建教育集团,实行授权经营,以充分扩大其办学自主权,推进办学体制改革,扶持商业学校做强、做大,走出一条职业教育产业化的改革之路。
  旅游学校以学校的无形资产与振邦教育产业园联合办学,实行公办民助的办学模式,支持该校迁址新建,鼓励其自我发展。


二OO三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