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08:39  浏览:82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 明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明政[2001]文165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主管部门,有关重点项目单位:
现将《三明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六日

 

三明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工作,保证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对投资和经济发展的有效拉动,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市政府决定对重点项目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对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管理责任单位
目标管理责任单位是指对重点项目建设目标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包括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主管部门和重点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条 目标管理项目
1、目标管理项目的确定。目标管理项目是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必须承担目标责任的项目,由二个部分组成:一是市级重点项目一律纳入目标管理范畴。市级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由市计委、前期办对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以及各项目单位提报的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后,报市政府审定并向全社会公布;二是经市计委、前期办筛选认为必须纳入目标管理的项目。
2、目标管理项目的分类。按照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要求,目标管理项目分为竣工投产(或部分竣工投产)项目、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以及前期项目4个类别档次。
市计委、前期办要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和项目目标分类将纳入目标管理的项目分解到各县(市、区)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其中,各县(市、区)每个类别档次项目不少于3项,即各县(市、区)每年纳入目标管理的项目不少于12项;永安、沙县每个类别档次项目不少于5项;尤溪、大田、宁化、将乐不少于4项。市计委、前期办可根据各县(市、区)、各行业经济发展水平及投资环境的差异,对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的项目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 目标制订和下达
1、目标制订。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由市计委、前期办负责制订。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年初制订的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包括投资计划、形象进度计划以及前期工作各阶段计划,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量力而行,适度超前,加快发展"的原则,对项目建设单位提报的年度工作计划予以调整、确认,提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年度工作目标,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
2、目标下达。市政府以项目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形式下达给各县(市、区)和市直各主管部门。项目工作目标责任书设置项目目标和投资目标。项目目标主要内容由目标管理责任单位的项目数和具体项目的年度工作目标组成,有关项目目标中的重点项目建设质量目标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质量标准执行。投资目标主要内容为各县(市、区)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在年度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
第五条 目标实施
重点项目建设目标是市政府检查、考核的依据和指标,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必须严肃对待,认真按照目标要求抓好组织实施。
1、组织领导。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工作,建立一把手抓项目工作机制,按照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项目建设单位具体抓的要求,切实抓好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各项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对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工作负总责,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督促和协调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工作。
2、目标分解。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应按市里下达的目标要求,进一步细化目标,倒计时安排进度,把项目目标包括质量、资金及进度目标分解落实到位、落实到人,强化计划目标执行的动态管理,确保重点项目建设目标任务保质、保量,按期、高效完成。
3、项目管理。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对纳入目标管理的项目要加强管理,要求各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有关法规、制度和程序。重点项目建设要不折不扣地执行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把保证项目质量、安全和进度的有关制度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确保重点项目各项目标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 目标责任监督与服务
市计委、前期办要加强对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执行目标责任制情况的监督,及时跟踪和了解情况。各县(市、区)、市直各主管部门及项目责任单位要建立项目信息反馈制度,落实专人,每月定期将目标执行情况书面反馈至市计委、前期办汇总后报市政府。
各县(市、区)、市直各主管部门要按照重点项目建设目标要求,积极开展对重点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困难要主动地予以协调和解决,为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对重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职能部门效率低、办事推诿扯皮、欠拖不决,造成重点项目建设进展困难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部门当事人及其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目标检查与考核
1、目标检查。市计委、前期办要充分履行对重点项目建设的综合管理和协调职能,加强对目标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围绕项目的进度目标、质量目标以及目标管理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其中质量目标检查采取对设计、施工、监理进行业绩登记检查的方式进行(业绩登记检查办法另行下文)。
2、考核评价。市计委、前期办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责任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及其领导政绩考核内容的主要依据之一。具体考核办法由市计委、前期办负责制订。
3、奖惩。建立重点项目建设立功竞赛制度,对目标完成成绩显著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表彰办法由市计委、前期办会同市人事局、总工会制订。对目标完成成绩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有关施工、监理、设计等部门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八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本范围、本系统内的重点项目建设制订相应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计委、前期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8月7日印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与审判方式改革
黄芳

  裁判文书是法院行使审判权所最终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其意义不仅在于表明裁判结果,代表国家对当事人的争议给出结论性意见,它作为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为了表明裁判结果不是基于主观、擅断、强权干预而作出,它必须体现裁判在程序和内容上的公开、公平、公正,事实上后者也正是司法活动的权威性之所在。要达到这个高度,我们必须改革过去裁判文书只重结果、不重分析与说理的习惯模式,使裁判文书以详尽的事实、周密的论证、充分的说理成为法院严肃执法的最佳写照。
  当前对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社会普遍反映质量不高。其中尤以案件的有关当事人的反应较为激烈,批评较为尖锐。事实上,与裁判结果有切身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在败诉或诉讼请求未完全满足时往往对裁判的公正性提出怀疑,而裁判文书在叙述事实和认证、说理方面的笼统、含糊其词无疑更加深了这种不信任感。有时候,裁判文书的语焉不详是影响当事人是否要求进入下一步救济程序的重要因素,同时也影响着外界对法院的印象,影响着司法程序及裁判文书本身的公信度。
  当事人在上诉、申诉中涉及对民事裁判文书的意见一般有:叙述事实不全面,有选择性地认定事实;认定事实的证据不明显;说理苍白、空洞、形式主义——对是否采证、支持主张只给结论、不述理由或者给出的理由含糊不清、让人不明所指,难以服气;不全面反映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当事人的某些主张采取消极回避的态度等。尽管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不总是合法、合理的,但针对裁判文书提出的上述批评意见确实在很多裁判文书中都有体现,可以说切中要害,不容忽视。
  以上问题的存在根源,固然与我国目前法官的平均素质偏低有很大关系——主要表现为理论功底不足,综合运用法律对案件进行论证性分析的能力相当欠缺,同时也是传统的审判方式所造成的。在事实求是的指导思想下构建的传统的民事审判模式重实体、轻程序,以追求客观上的真实为己任,具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法院在审理活动中自始至终居于主动,反映在概括审判全过程的裁判文书中,便是审判机关以自我为中心的特点。而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作用的轻视和对司法的程序性要求的忽视,必然导致审判在事实上的不公开、不透明,对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性的追求由于失去了程序正当和证据规则的指导,很容易演变为法官在调查取证上的主观随意。这样,在裁判文书中对当事人所举证据进行认证和对其所主张的事实一一作出认定并阐述理由,在主审法官看来,显得既麻烦又无必要,而前者的缺失自然导致裁判理由的不能展开。如此看来,传统的审判方式由于忽视了司法之程序性特征和民事审判应秉持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然这种意思自治应受到法律规定之限制),使得民事案件的管理既缺乏效率,又有违审判公开原则,而裁判文书作为审判活动的终结性记载,其反映出来的司法理念无疑是令人失望的。
  以判决书的认定事实部分为例,其叙述事实的方式是法院“经审理查明”,其叙述角度是单一的,强调的是法院经过调查最终掌握的事实,当事人在此所起的作用是消极的。这样的一种叙述方式是结论性的、单元的,它摒除了诉辩各方关于事实的不同叙说及针锋相对的辩驳,所有的意见分歧在此前已经法官甄别、筛选,尔后纳入法院认定的事实部分,如此一来虽然读起来条理清晰,有系统的整体感,然而却体现不出当事人在事实方面的争议和法官对其孰取孰舍的判断过程及依据,有违审理公开之法治原则;同时这样的叙述方式由于以法官的视角为主导,往往根据法官的主观取舍标准决定是否对某项具体事实予以提及、确认,表现出较大的随意性,因此在实践中出现很多裁判文书叙述事实有选择性、不全面的例子也就不奇怪了。
  民事审判方式进行改革后,审判中的法官职权主义逐步向当事人主义转化,严格贯彻审判公开原则成为诉讼程序逻辑上的本质要求。庭审成为审理活动的中心环节,而当事人围绕其诉辩主张进行的举证、质证活动则成为决定案件命运的关键步骤。法院的职责相应地由过去的主动发现和查明事实转以审查确认证据为主,只是当事人举证有困难或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相互矛盾,且有必要向第三方调取证据时,才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审判方式上的变革使得审判活动有了显著的对抗性色彩,法院由过去的积极介入与干预复归于中立的仲裁者地位,这无疑是合乎客观规律的科学的转变。相应地,作为对民事案件审理全过程的全面概括,裁判文书也应淡化职权主义色彩,让当事人担当主角,充分体现当事人的诉辩观点和证据支持力度。这也意味着裁判文书应对当事人关于本案的主张和意见应予客观、忠实的反映,而不能随意删、简,以偏概全。概括地说,裁判文书应体现诉讼的对抗性和审判的公开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则不能不涉及裁判文书样式的改革问题。传统的民事裁判文书在事实认定部分采用“经审理查明”这种单一的结论性的叙事方式,当事人在事实与证据方面的争议无法得以体现,充分反映庭审过程也就可能成为一句空话。正因如此,很多法院在进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时也大胆尝试对裁判文书样式的改革,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在判决书的事实认定部分,通过诉辩各方的不同角度反映案件有关事实、争议焦点和庭审过程,明确列出当事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使得裁判文书对案件事实的反映更为清楚、明白,同时也体现出司法程序的公开与公正。目前,民事裁判文书的新样式尚未下发,但有一点已达成共识,就是扩充裁判文书的内容,对于案件审理过程,尤其是庭审过程给予客观、具体的反映。据此,笔者建议最高法院尽快考虑改革民事裁判文书样式,使其与正在深入的审判方式改革相衔接,体现改革成果。
  民事裁判文书对于审判公开原则的体现当然不应仅是审理过程的公开展示,它更是裁判者对该裁判结果所作出的负责任的公开解释与说明。原则上,法官作为争议的中立裁判者,本着只服从法律和正义的司法准则,对于其作出裁决的依据没有理由不予公开。但在传统的审判模式中,通常做法是在案件的审理报告中对案件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认证,并说明裁判所根据的具体法律规定、行政规章及法律原理等,而在对外界公开的裁判文书中则以极短的篇幅,寥寥数语即完成认证与论理,以致经常出现认定事实的证据不明显,作出裁判的依据不明确等问题。具体表现为:裁判文书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哪些采信、哪些不采信、不作明确交待;支持或驳回当事人的主张往往不叙述理由或者含糊其词,让人不明所指;对于当事人的某些诉辩主张不予提及,笼统予以驳回。裁判文书不公开认证、不叙明裁判依据,当然也就给人以“不讲理”的印象。审判公开,就是要将法院的认证、采证意见予以公开,将法院作出裁判的具体法律依据在裁判文书中说清道明,使“判”的依据与“审”的过程都公诸于众,以增加审判的透明度,让当事人明了其胜诉或败诉的事实和法律根据。同时,基于“不告不理”的原则,民事案件的审理一般依据当事人的诉请而进行,顺理成章地,其裁判文书在阐述事实认定和实体处理意见(包括其依据)时,也应尽量全面地顾及当事人的主张。作为对当事人诉请的积极回应,裁判文书应对当事人正式提出的诉辩主张,一一作出明确的回答,而不是选择性地对一些主张作出表态,对另一些主张或请求则避而不谈,消极逃避。实质上,如果法院对当事人就该案提出的主张与请求在事实上进行了审理,却未在裁判文书中明确态度、说明理由,毫无道理地保持缄默,也是未严格贯彻审判公开原则的一种表现。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目前在这方面还做得很不够。
  从某种角度上说,民事裁判文书也应是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诉请,综合运用法律知识与原理对案件事实作出分析、判断,从而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处理决定的实用型论文。论文的生命力在其论证,而一份高质量的裁判文书的精彩之处,同样也体现于从现有证据材料到最终裁判结果的完美推理过程。这种推理应立足于可靠的事实,步步为营、环环相扣、逻辑严密。
  作为运用普遍性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的个案问题的实例,裁判文书的论证通常应经历以下步骤:
  从现有证据中确认相关案件事实;从具体的法律事实中抽象出一般的法律关系;运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推导出处理本争议的基本原则;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分析、判断;最后对当事人的诉请作出处理结论。在一篇裁判文书中,类似的论证过程极有可能重复多次,具体情形视案情需要而定。从目前的现状看,多数民事裁判文书的论证部分较薄弱,表现为论述过于简略,论证未展开,往往以程式化的语言连接起若干推理结论,令其推理缺乏有效的、实质性的理论支撑,论证苍白、无力,流于形式。最常见的毛病是在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之间缺乏连接的桥梁,过渡生硬,不能以理服人。如对案件的基本法律关系缺少基础性分析(只是以叙述案由的方式一句带过),或在分析时不对案情事实作必要概括,等等。尽管裁判文书的论证水平取决于法官的综合法律素质(包括对法律专业知识与理论的掌握程度)、思维在逻辑上的严密度,以及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提得高的,但是,我们仍应鼓励法官们在制作裁判文书时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以及适用法律充分展开论证,在不致曲解法律的前提下以自己的风格撰写裁判文书,大胆抒发个人见解。这既是提高法官的专业写作水平的需要,同时也可使裁判文书既遵从法理,亦不悖乎人情。
  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全国各地法院对于民事裁判文书的改良也作了很多有益的探索与尝试。事实上在有些地区,裁判文书的改革是作为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来进行的。对民事裁判文书采取何种新样式才能体现审判方式的改革成果,各地也在探索之中。不容置疑的是,形式只是达到目的的手段,采取何种形式,应取决于内容的需要。从目前民事裁判文书的现状出发,笔者认为裁判文书的改革应体现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突出诉讼的对抗性和审判的公开性,对审理过程尤其是庭审中举证、质证及认证予以公开展示,扩充裁判文书的内容,加强裁判结论的论证,使得裁判文书以详尽的事实、周密的论证、充分的说理来大大增强其可读性与说服力,而不是在论据模糊、论证空洞的情形下将判断结果一厢情愿地强加给他人,这才符合裁判文书制作的本质要求。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2009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部政法司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2009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办政【2009】4号


《农业部2009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点》已经农业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联席会议2009年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要树立全局意识,充分认识做好今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配合与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请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负责的处室和同志,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
农办政4号附件.doc
农办政〔2009〕4号.CEB


附件:

农业部2009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点


  2009年是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第一年,也是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关键一年。随着宏观形势的变化,我国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外向型中小企业受到严重冲击,农民工返乡明显增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压力加大。根据农村劳动力转移面临的新形势,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创新工作思路,转变工作方式,加大工作力度,促进农村劳动力多渠道转移就业。
一、加大对农民的培训力度
组织实施好“阳光工程”,全年对有转移就业意愿的3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辅助开展引导性培训,受训农民转移就业率不低于80%,大力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为下一轮经济发展打下基础。加大工作力度,扩大培训范围,丰富培训内容,完善管理制度,狠抓培训质量,创新工作机制,强化项目监管,切实把“阳光工程”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开展农民创业培训试点工作,着力培育农民企业家和种养大户,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培养一大批农村实用人才,提高他们的创业能力和带动群众致富的能力。
此项工作由科教司、人事司负责。
二、提高乡镇企业吸纳就业能力
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引导乡镇企业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东部地区传统产业向中西部地区梯度转移,进一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农村二三产业,培育特色经济。推动放宽乡镇企业市场准入条件,引导和鼓励乡镇企业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切实帮助乡镇企业解决资金不足、贷款难等问题。引导乡镇企业加快科技创新、产品创新,并逐步向小城镇、工业园区集中,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加强企业用工管理。认真落实有关农产品加工业税收优惠政策。
此项工作由乡企局负责。
三、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创办工商企业、发展现代农业,以创业带就业,以就业促创业。总结推广农民工创业及各地扶持农民工创业的典型经验和做法。确认一批农产品加工创业基地。推动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有关政策,在贷款发放、税费减免、工商登记、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创造良好环境。
此项工作由乡企局、科教司负责。
四、加强农民工土地承包管理与服务
开展以妥善解决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为重点的农民工土地承包维权行动,切实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收益。进一步推动各地查处和纠正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落实、违法调整收回农民工承包地、强迫农民工流转承包地等突出问题。建立多部门协调解决农村土地承包重大问题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和服务,全面建立起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为农民工流转承包地提供流转信息、开展流转咨询、指导合同签订等服务。要积极做好工作预案,化解农民工返乡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矛盾和纠纷,切实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此项工作由经管司负责。
五、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监测工作
在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常规监测基础上,进一步丰富调查指标,增加对农村劳动力就业意愿、需求等方面的监测,特别是要认真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对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的影响,掌握农民工返乡回流基本情况,及时了解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中遇到的困难、农民的需求及中央有关政策落实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引导农村劳动力平稳有序转移。
此项工作由政法司、农研中心负责。
六、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调研
围绕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适应宏观经济形势的新变化,重点研究农民工返乡及其影响、农民工返乡创业、农民培训需求、农民工就业意愿、宏观经济政策对农民工就业的影响等方面的问题,深入基层调研,全面掌握真实情况,加强理论分析,总结成功经验,提出多渠道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建议。
此项工作由政法司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