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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印发《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办法》和《汕头市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1:45:02  浏览:95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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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印发《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办法》和《汕头市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印发《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办法》和《汕头市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汕劳社〔2003〕7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汕市发〔2003〕4号),鼓励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进一步实施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援助,现将《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办法》和《汕头市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 头 市 财 政 局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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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汕市发〔2003〕4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再就业岗位补贴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再就业岗位补贴的对象
  再就业岗位补贴的对象为:招用汕头市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下称"4050人员")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再就业岗位补贴的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4050人员",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用工满1年以上且尚未领取再就业岗位补贴者,可申请再就业岗位补贴。
  三、再就业岗位补贴资金的来源及补贴标准
  再就业岗位补贴资金按照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级次,分别由市、区(县)财政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在市级工商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每招用1名"4050人员"满1年或以上者,由市财政一次性补贴1000元。各区县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补贴标准。
  四、再就业岗位补贴的申请、审核、拨款程序
  (一)用工单位申请
  用人单位招用"4050人员"用工满1年,可向所隶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与所招用的"4050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4、所招用的"4050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用人单位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发给《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和《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录用人员审核表》,并将有关材料退回用人单位。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
  用人单位据实填写《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和《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录用人员审核表》,连同有关材料送所隶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用人单位所招用"4050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核查,在《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和《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录用人员审核表》加具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退回用人单位。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用人单位将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并加具意见的《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和《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录用人员审核表》连同有关材料送所隶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备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加具意见后交用人单位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五)财政部门核定
  财政部门收到用人单位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将结果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六)补贴资金划拨
  财政部门在完成核定工作的30个工作日内将再就业岗位补贴资金直接划入申请单位账户。
  五、再就业岗位补贴的期限
  再就业岗位补贴政策从2002年10月1日开始,暂定执行到2005年12月31日。
  六、管理和监督
  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再就业岗位补贴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扩大再就业岗位补贴范围。对用人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再就业岗位补贴资金全部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并追究相关用人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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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汕市发〔2003〕4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
  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为以下两种:
  (一)新增就业岗位,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二)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我市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
  本办法中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除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中的"4050人员"是指女性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
  本办法中的"社区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投资开发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具体范围包括:
  1、社区管理服务岗位;
  2、公共安全保卫;
  3、公共卫生保洁;
  4、公共环境绿化;
  5、停车场管理;
  6、公共设施维护;
  7、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
  8、其他公益性就业岗位。
  二、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按单位实际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不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也不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来源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照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级次,分别由市、区(县)财政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四、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
  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办法。
  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在与下岗失业人员办理招用手续,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后,持以下材料到所隶属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2、1年前职工工资名册和现有职工工资名册;
  3、与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4、《汕头市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5、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并加具意见的《汕头市申请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
  五、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
  申请材料齐备的,劳动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定,加具意见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结果通报劳动保障部门。
  《汕头市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财政部门完成审核并加具意见后,一份退回用人单位,一份交用人单位送劳动保障部门存档。
  六、社会保险补贴的划拨
  财政部门核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划入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号。
  七、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
  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从2002年10月1日开始,暂定执行到2005年12月31日。
经下岗失业人员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下岗失业人员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合同期满。
  八、管理和监督
  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扩大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对用人单位及个人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再就业资金补贴的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用人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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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等


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促进对国有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对国有房地产转让中有关价格评估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地产)的纳税人,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需要根据房地产的评估价格计税的,可委托经政府批准设立、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由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等各类资产评估机构受理有关转让房地产的评估业务。
二、对于涉及土地增值税的国有房地产价格评估,各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和《细则》中规定的方法进行应纳税房地产的价格评估。其评估结果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验证后作为房地产转让的底价,并按税务部门的要求按期报送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作为确认计
税依据的参考。
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从事房地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与房地产评估有关的评估资料的,资产评估机构应无偿提供,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拒绝。
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应纳税房地产的评估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及确认,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结果不予采用。
三、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合理性负法律责任。任何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房地产转让的评估过程中有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评估结果,或与有关当事人串通作弊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坚决取消执业资格。
房地产评估机构因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真实的房地产评估资料,或有意提供虚假评估结果,造成纳税人不缴或少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对因上述行为而造成国家税收和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要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
任。
四、各级财政、税务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各项征收管理工作。为此,各有关部门应对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使房地产评估为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发挥应有的作用。



1995年6月23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占压预算资金,确保预算收入及时入库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等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占压预算资金,确保预算收入及时入库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分行(分金库):
今年以来,国民经济持续保持蓬勃发展的势头,经济形势确实是好的。但在前进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反映到财政上,主要是财政收入增长落后于经济增长,财政资金供需矛盾突出。某些经收银行因信贷资金紧张而占用财政资金,使大量已缴税款不能及时转入国库,在一定
程度上加剧了经济建设资金供应的紧张状况。如果持续下去,势必对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国务院领导对此极为重视,要求采取坚决有力措施,杜绝某些银行占压预算资金的现象,保证国家预算收入的及时入库,实现财政收支渠道的畅通,为此,特作如下紧
急通知:
一、各级财政、银行、税务部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金库条例”和“国库条例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把保证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及时入库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清理本地区占压预算资金的问题。凡是违反规定,逾期占压了预算资金的
,必须立即纠正,将资金及时划入国库。
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专业银行承担着办理国库业务的责任,专业银行的基层机构从事代理国库经收处业务。各级承办国库业务的银行要正确处理银行业务和国库业务的关系,把做好国库工作作为考核银行工作业绩的一项内容。凡缴款人在银行帐户有存款并手续齐备的,国库经收处
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各级银行应严格按照先交国家税款后归还银行贷款的顺序。不得以企业、单位缴纳的税款扣还贷款,同时,对企业拖欠的税款,银行要协助税务部门扣缴入库。
三、各国库经收处收纳的各项预算收入必须及时划转(或通过专业银行支行划转)国库支库,不得滞留挪用,随意占压。已入库的库款应按“条例”、“细则”规定程序及预算级次及时报解。严禁将库款自行划转出库。
四、为保证预算收入上缴渠道的畅通,凡专业银行有足够资金而占压了预算资金的,中国人民银行所属各级分、支行有权从专业银行帐户直接扣款划解交入国库。对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存款不足而影响预算资金划解入库的,人民银行应采取措施,在稳定金融市场,规范金融纪律的同时
,帮助专业银行组织资金,将预算缴款划入国库。
五、各级税务部门和其他征收机关,要加强税款缴库的监缴和对帐。属于自收汇交的税款要及时办理交库手续,不得自行将税款存放过渡帐户拖延缴库。
六、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充分发挥组织管理国库工作的职能,加强对本地区国库工作的稽查、指导。从文发之日起到本财政年度结束,每月对本地区预算收入收纳入库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及时解决。凡有逾期占压延解预算收入的,要严格按每日万分之五处
以罚款。罚款收入一律上交中央财政。
七、各级财政、税务和银行都要从全局利益出发,积极采取措施,严格执行上述各条规定,保证预算资金的及时入库和财政拨款的及时到位。今后,对干扰国家预算收入入库,随意占压预算资金的,一经发现,要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以上各点请即布置执行。



199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