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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目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6:40:18  浏览:94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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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目录)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目录)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32号)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已经2004年10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2004年10月12日

  
   A章总则
   第23.1条适用范围
   第23.2条特别追溯要求
   第23.3条飞机类别
   B章飞行
   总则
   第23.21条证明符合性的若干规定
   第23.23条载重分布限制
   第23.25条重量限制
   第23.29条空重和相应的重心
   第23.31条可卸配重
   第23.33条螺旋桨转速和桨距限制
   性能
   第23.45条总则
   第23.49条失速速度
   第23.51条起飞速度
   第23.53条起飞性能
   第23.55条加速-停止距离
   第23.57条起飞航迹
   第23.59条起飞距离和起飞滑跑距离第23.61条起飞飞行航迹
   第23.63条爬升:总则
   第23.65条爬升:全发工作
   第23.66条起飞爬升: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第23.67条爬升:一台发动机不工作
   第23.69条航路爬升/下降
   第23.71条滑翔:单发飞机
   第23.73条参考着陆进场速度
   第23.75条着陆距离
   第23.77条中断着陆
   飞行特性
   第23.141条总则
   操纵性和机动性
   第23.143条总则
   第23.145条纵向操纵
   第23.147条航向和横向操纵
   第23.149条最小操纵速度
   第23.151条特技机动
   第23.153条着陆操纵
   第23.155条机动飞行中升降舵的操纵力
   第23.157条滚转率
   配平
   第23.161条配平
   稳定性
   第23.171条总则
   第23.173条纵向静稳定性
   第23.175条纵向静稳定性的演示
   第23.177条航向和横向静稳定性
   第23.181条动稳定性
   失速
   第23.201条机翼水平失速
   第23.203条转弯飞行失速和加快转弯失速
   第23.207条失速警告
   尾旋
   第23.221条尾旋
   地面和水上操纵特性
   第23.231条纵向稳定性和操纵性
   第23.233条航向稳定性和操纵性
   第23.235条在无铺面的道面上的使用
   第23.237条水上运行
   第23.239条喷溅特性
   其他飞行要求
   第23.251条振动和抖振
   第23.253条高速特性
   C章结构
   总则
   第23.302条载荷
   第23.302条鸭式或串列式机翼布局
   第23.303条安全系数
   第23.305条强度和变形
   第23.307条结构符合性的证明
   飞行载荷
   第23.321条总则
   第23.331条对称飞行情况
   第23.333条飞行包线
   第23.335条设计空速
   第23.337条限制机动载荷系数
   第23.341条突风载荷系数
   第23.343条设计燃油载重
   第23.345条增升装置
   第23.347条非对称飞行情况
   第23.349条滚转情况
   第23.351条偏航情况
   第23.361条发动机扭矩
   第23.363条发动机架的侧向载荷
   第23.365条增压舱载荷
   第23.367条发动机失效引起的非对称载荷
   第23.369条机翼后撑杆
   第23.371条陀螺和气动载荷
   第23.373条速度控制装置
   操纵面和操纵系统载荷
   第23.391条操纵面载荷
   第23.393条平行于铰链线的载荷
   第23.395条操纵系统载荷
   第23.397条限制驾驶力和扭矩
   第23.399条双操纵系统
   第23.405条次操纵系统
   第23.407条配平调整片的影响
   第23.409条调整片
   第23.415条地面突风情况
   水平安定和平衡翼面
   第23.421条平衡载荷
   第23.423条机动载荷
   第23.425条突风载荷
   第23.427条非对称载荷
   垂直翼面
   第23.441条机动载荷
   第23.443条突风载荷
   第23.445条外置垂直翼面或翼尖小翼
   副翼和特殊装置
   第23.455条副翼
   第23.459条特殊装置
   地面载荷
   第23.471条总则
   第23.473条地面载荷情况和假定
   第23.477条起落架布置
   第23.479条水平着陆情况
   第23.481条尾沉着陆情况
   第23.483条单轮着陆情况
   第23.485条侧向载荷情况
   第23.493条滑行刹车情况
   第23.497条尾轮补充情况
   第23.499条前轮补充情况
   第23.505条滑橇式飞机的补充情况
   第23.507条千斤顶载荷
   第23.509条牵引载荷
   第23.511条地面载荷:多轮起落架装置上的非对称载荷
   水载荷
   第23.521条水载荷情况
   第23.523条设计重量和重心位置
   第23.525条载荷的假定
   第23.527条船体和主浮筒载荷系数
   第23.529条船体和主浮筒着水情况
   第23.531条船体和主浮筒起飞情况
   第23.533条船体和主浮筒底部压力
   第23.535条辅助浮筒载荷
   第23.537条水翼载荷
   应急着陆情况
   第23.561条总则
   第23.562条应急着陆动态要求
   疲劳评定
   第23.571条金属增压舱结构
   第23.572条金属机翼、尾翼和相连结构
   第23.573条结构的损伤容限和疲劳评定
   第23.574条通勤类飞机金属件的损伤容限和疲劳评定
   第23.575条检查及其他方法
   D章设计与构造
   第23.601条总则
   第23.603条材料和工艺质量
   第23.605条制造方法
   第23.607条紧固件
   第23.609条结构保护
   第23.611条可达性措施
   第23.613条材料的强度性能和设计值
   第23.619条特殊系数
   第23.621条铸件系数
   第23.623条支承系数
   第23.625条接头系数
   第23.627条疲劳强度
   第23.629条颤振
   机翼
   第23.641条强度符合性的证明
   操纵面
   第23.651条强度符合性的证明
   第23.655条安装
   第23.657条铰链
   第23.659条质量平衡
   操纵系统
   第23.671条总则
   第23.672条增稳系统及自动和带动力的操纵系统
   第23.673条主飞行操纵器件
   第23.675条止动器
   第23.677条配平系统
   第23.679条操纵系统锁
   第23.681条限制载荷静力试验
   第23.683条操作试验
   第23.685条操纵系统的细节设计
   第23.687条弹簧装置
   第23.689条钢索系统
   第23.691条人为失速阻挡系统
   第23.693条关节接头
   第23.697条襟翼操纵器件
   第23.699条襟翼位置指示器
   第23.701条襟翼的交连
   第23.703条起飞警告系统
   起落架
   第23.721条总则
   第23.723条减震试验
   第23.725条限制落震试验
   第23.726条地面载荷动态试验
   第23.727条储备能量吸收落震试验
   第23.729条起落架收放机构
   第23.731条机轮
   第23.733条轮胎
   第23.735条刹车
   第23.737条滑橇
   第23.745条前轮/尾轮操纵
   浮筒和船体
   第23.751条主浮筒浮力
   第23.753条主浮筒设计
   第23.755条船体
   第23.757条辅助浮筒
   载人和装货设施
   第23.771条驾驶舱
   第23.773条驾驶舱视界
   第23.775条风挡和窗户
   第23.777条驾驶舱操纵器件
   第23.779条驾驶舱操纵器件的动作和效果
   第23.781条驾驶舱操纵手柄形状
   第23.783条舱门
   第23.785条座椅、卧铺、担架、安全带和肩带
   第23.787条行李舱和货舱
   第23.791条旅客通告标示
   第23.803条应急撤离
   第23.805条飞行机组应急出口
   第23.807条应急出口
   第23.811条应急出口的标记
   第23.812条应急照明
   第23.813条应急出口通道
   第23.815条过道宽度
   第23.831条通风
   增压
   第23.841条增压座舱
   第23.843条增压试验
   防火
   第23.851条灭火瓶
   第23.853条客舱和机组舱内部设施
   第23.855条货舱和行李舱防火
   第23.859条燃烧加温器的防火
   第23.863条可燃液体的防火
   第23.865条飞行操纵系统、发动机架和其他飞行结构的防火
   闪电评定
   第23.867条电气搭铁和闪电与静电防护
   其他
   第23.871条定飞机水平的设施E章动力装置
   总则
   第23.901条安装
   第23.903条发动机
   第23.904条自动功率储备系统
   第23.905条螺旋桨
   第23.907条螺旋桨振动
   第23.909条涡轮增压系统
   第23.925条螺旋桨的间距
   第23.929条发动机安装的防冰
   第23.933条反推力系统
   第23.934条涡轮喷气和涡轮风扇发动机反推系统试验
   第23.937条涡轮螺旋桨阻力限制系统
   第23.939条动力装置的工作特性
   第23.943条负加速度
   燃油系统
   第23.951条总则
   第23.953条燃油系统的独立性
   第23.954条燃油系统的闪电防护
   第23.955条燃油流量
   第23.957条连通油箱之间的燃油流动
   第23.959条不可用燃油量
   第23.961条燃油系统在热气候条件下的工作
   第23.963条燃油箱:总则
   第23.965条燃油箱试验
   第23.967条燃油箱安装
   第23.969条燃油箱的膨胀空间
   第23.971条燃油箱沉淀槽
   第23.973条油箱加油口接头
   第23.975条燃油箱的通气和汽化器蒸气的排放
   第23.977条燃油箱出油口
   第23.979条压力加油系统
   燃油系统部件
   第23.991条燃油泵
   第23.993条燃油系统导管和接头
   第23.994条燃油系统部件
   第23.995条燃油阀和燃油控制器
   第23.999条燃油系统放液嘴
   第23.1001条应急放油系统
   滑油系统
   第23.1011条总则
   第23.1013条滑油箱
   第23.1015条滑油箱试验
   第23.1017条滑油导管和接头
   第23.1019条滑油滤网或滑油滤
   第23.1021条滑油系统放油嘴
   第23.1023条滑油散热器
   第23.1027条螺旋桨顺桨系统
   冷却
   第23.1041条总则
   第23.1043条冷却试验
   第23.1045条涡轮发动机飞机的冷却试验程序
   第23.1047条活塞发动机飞机的冷却试验程序
   液体冷却
   第23.1061条安装
   第23.1063条冷却液箱试验
   进气系统
   第23.1091条进气
   第23.1093条进气系统的防冰
   第23.1095条汽化器除冰液的流量
   第23.1097条汽化器除冰液系统的容量
   第23.1099条汽化器除冰液系统详细设计
   第23.1101条进气空气预热器的设计
   第23.1103条进气系统管道
   第23.1105条进气系统的滤网
   第23.1107条进气系统过滤介质
   第23.1109条涡轮增压器引气系统
   第23.1111条涡轮发动机的引气系统
   排气系统
   第23.1121条总则
   第23.1123条排气系统
   第23.1125条排气热交换器
   动力装置的操纵器件和附件
   第23.1141条动力装置的操纵器件:总则
   第23.1142条辅助动力装置控制
   第23.1143条发动机操纵器件
   第23.1145条点火开关
   第23.1147条混合比操纵器件
   第23.1149条螺旋桨转速和桨距的操纵器件
   第23.1153条螺旋桨顺桨操纵器件
   第23.1155条涡轮发动机的反推力和低于飞行状态的桨距调定
   第23.1157条汽化器空气温度控制装置
   第23.1163条动力装置附件
   第23.1165条发动机点火系统
   动力装置的防火
   第23.1181条指定火区的范围
   第23.1182条防火墙后面的短舱区域
   第23.1183条导管、接头和部件
   第23.1189条切断措施
   第23.1191条防火墙
   第23.1192条发动机附件舱隔板
   第23.1193条发动机罩及短舱
   第23.1195条灭火系统
   第23.1197条灭火剂
   第23.1199条灭火瓶
   第23.1201条灭火系统材料
   第23.1203条火警探测系统
   F章设备
   总则
   第23.1301条功能和安装
   第23.1303条飞行和导航仪表
   第23.1305条动力装置仪表
   第23.1307条其他设备
   第23.1309条设备、系统及安装
   仪表:安装
   第23.1311条电子显示仪表系统
   第23.1321条布局和可见度
   第23.1322条警告灯、戒备灯和提示灯
   第23.1323条空速指示系统
   第23.1325条静压系统
   第23.1326条空速管加温指示系统
   第23.1327条磁航向指示器
   第23.1329条自动驾驶仪系统
   第23.1331条使用能源的仪表
   第23.1335条飞行指引系统
   第23.1337条动力装置仪表安装
   电气系统和设备
   第23.1351条总则
   第23.1353条蓄电池的设计和安装
   第23.1357条电路保护装置
   第23.1359条电气系统防火
   第23.1361条总开关装置
   第23.1365条电缆和设备
   第23.1367条开关灯
   第23.1381条仪表灯
   第23.1383条滑行和着陆灯
   第23.1385条航行灯系统的安装
   第23.1387条航行灯系统二面角
   第23.1389条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
   第23.1391条航行灯水平平面内的最小光强
   第23.1393条航行灯任一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
   第23.1395条航行灯的最大掺入光强
   第23.1397条航行灯颜色规格
   第23.1399条停泊灯
   第23.1401条防撞灯系统
   安全设备
   第23.1411条总则
   第23.1415条水上迫降设备
   第23.1416条气压式除冰套系统
   第23.1419条防冰
   其他设备
   第23.1431条电子设备
   第23.1435条液压系统
   第23.1437条多发飞机的附件
   第23.1438条增压系统和气动系统
   第23.1441条氧气设备和供氧
   第23.1443条最小补氧流量
   第23.1445条氧气分配系统
   第23.1447条分氧装置设置的规定
   第23.1449条判断供氧的措施
   第23.1450条化学氧气发生器
   第23.1451条氧气设备防火
   第23.1453条防止氧气设备破裂的规定
   第23.1457条驾驶舱录音机
   第23.1459条飞行记录器
   第23.1461条含高能转子的设备
   G章使用限制和资料
   第23.1501条总则
   第23.1505条空速限制
   第23.1507条使用机动速度
   第23.1511条襟翼展态速度
   第23.1513条最小操纵速度
   第23.1519条重量和重心
   第23.1521条动力装置限制
   第23.1522条辅助动力装置限制
   第23.1523条最小飞行机组
   第23.1524条最大客座量布置
   第23.1525条运行类型
   第23.1527条最大使用高度
   第23.1529条持续适航文件
   标记和标牌
   第23.1541条总则
   第23.1543条仪表标记:总则
   第23.1545条空速指示器
   第23.1547条磁航向指示器
   第23.1549条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仪表
   第23.1551条滑油油量指示器
   第23.1553条燃油油量表
   第23.1555条操纵器件标记
   第23.1557条其他标记和标牌
   第23.1559条使用限制标牌
   第23.1561条安全设备
   第23.1563条空速标牌
   第23.1567条飞行机动标牌
   飞机飞行手册和批准的手册资料
   第23.1581条总则
   第23.1583条使用限制
   第23.1585条使用程序
   第23.1587条
   性能资料
   第23.1589条载重资料
   附件A简化设计载荷准则
   第A23.1条总则
   第A23.3条专用符号
   第A23.5条多于一种类别的合格审定
   第A23.7条飞行载荷
   第A23.9条飞行情况
   第A23.11条操纵面载荷
   第A23.13条操纵系统载荷
   附件B
   附件C基本着陆情况
   附件D机轮起旋和回弹载荷
   D23.1机轮起旋载荷
   附件E
   附件F试验方法
   附件G持续适航文件
   G23.1总则
   G23.2格式
   G23.4适航限制条款
   附件H自动功率储备系统的安装
   第H23.1条总则
   第H23.2条定义
   第H23.3条可靠性及性能要求
   第H23.4条功率设定
   第H23.5条动力装置控制—总则
   第H23.6条动力装置仪表附件I水上飞机载荷
   关于修订《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标准》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
   二、修订技术说明
   三、修订内容说明
   四、修订参考资料
   五、CCAR23部本次修订涉及的条款

来源:中国民航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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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地震灾区恢复生产、搞活市场、重建家园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支持地震灾区恢复生产、搞活市场、重建家园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地震灾区抗震救灾、恢复生产、搞活市场、重建家园,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支持证照丢失、损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持照合法经营。对在地震灾害中《营业执照》等证照丢失或者毁坏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和核查登记档案,及时予以补发,以利市场主体迅速恢复生产经营,开展商事活动。

二、适当放宽认缴出资期限和设立登记期限。灾区恢复重建期间,对于因灾情影响实收资本不能按期到位的公司,允许其股东适当延长认缴出资期限;对于因灾情影响不能在法定有效期内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可以允许适当延长有效期限。

三、认真做好受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变更登记等工作。对于确因灾情影响无法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所需规范文件的,可采取由申请人承诺限期补交,先予办理登记,事后加强监管等方式;企业、个体工商户在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中,虽暂不能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文件,但确有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可以先发照,并限期补交证明文件。

四、改进管理,提高效率,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对于申请办理登记的,登记机关要提前介入,主动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指导和服务;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中,尽量缩短登记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五、特事特办,做好企业年检工作。对于因灾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年检的企业,允许其延期参加年检,并免收年检费用。

六、尽快恢复建立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电子数据,为依法监管奠定扎实基础。灾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自身恢复重建时,要以高度的责任心,恢复重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档案和相关数据库。对于原始档案已经毁损的,掌握相关数据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协助核对电子数据,补录、复制登记档案,保持登记档案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七、指导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积极参与灾区恢复重建,扩大对灾区的商品运输和销售。

八、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积极支持恢复生产、搞活市场。抗震救灾期间,凡进入灾区市场销售食品、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免收市场管理费。对灾区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一律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费用;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相关费用。

九、积极支持和引导信誉好、规模大的农资龙头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到灾区开设农资经营连锁店,增加市场供给,方便群众购买。积极支持和引导农资、农机龙头企业到灾区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灾区农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十、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积极发挥经纪人信息沟通和产销衔接等作用,把灾区农产品推向市场,促进农民增收,开展生产自救。

十一、支持地震灾区做好商标注册等工作。对因地震灾害影响,当事人不能依法及时办理商标续展注册、商标异议答辩、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提供证据等相关手续可能导致商标权利丧失的,鉴于不可抗力原因,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地震灾区的商标注册申请,如对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确有必要的,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经批准可以提前审查,对符合商标法律规定的及时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对地震灾区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就有关商标驳回复审、撤销商标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申请、答辩、补正等有关事宜不能做出反应的,在受灾期间时限中止,待灾区秩序恢复正常后可顺延。

十二、支持地震灾区实施商标战略。指导灾区企业依法做好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工作,充分发挥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在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中的积极作用。

以上十二条措施,请各地特别是地震灾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ΟΟ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贯彻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药管人[200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卫生局、医药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加强执业药师注
册管理工作,现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数据库及结构
二、执业药师注册证编码规则
三、年度执业药师注册统计报表
四、执业药师注册专用印章式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
二OOO年四月二十九日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经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注册范围:
1. 凡已获得执业药师资格并在执业范围内工作尚未注册者;
2. 已经注册须重新注册换证。

二、注册条件:
1. 凡已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者,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
册。
2. 申请首次注册的执业药师须提交以下材料:(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2)身份证
明复印件;(3)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4)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
月内健康体检表;(5)执业单位证明;(6)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并填写“执业
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3. 重新注册的执业药师须提交以下材料:(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
证》;(2)执业单位考核材料;(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4)县级(含)以上医
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表。并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
4.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须提交申请首次注册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交
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三、注册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
的注册管理工作。
2.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持《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机构办理注册。
3.注册机构收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核,审核合格者准予注册,
颁发《执业药师注册证》。
4.办理执业药师注册时,注册机构须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
专用印章(由各注册机构根据规定的印章式样。制作,见附件四);在《执业药师注册证》
及其副本中须填写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和有效期限。
5.注册机构须定期公告准予注册、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的人员名单,并报国家药品监
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筒称考试管理中心)备案。

四、注册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成立专门机构并设专人负责。在注册登
记过程中按《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2.本次注册工作须在2000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在2001年1月31日前将各类注册
表及年度统计报表(见附件三)报送“考试管理中心”。
今后各注册机构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执业药师年度统计报表报送“考试管理
中心”。
3.各注册机构应按照附件一、附件二的格式要求,建立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数据
库,并同有关注册材料一并上报。

五、其他:
1.执业药师申请再次注册,应按规定完成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2.尚未组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暂由省级医药管理局继续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3.执业药师注册后,颁发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及其
副本。副本由执业药师本人保管。
4.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所用的各种注册表格由“考试管理中心”统一印制。
各地注册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注册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执业药师注册工作中出
现的情况或问题,请及时与“考试管理中心”联系。


附件一: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数据库及结构
一、基本要求:
数据必须全面、准确、真实。
二、格式要求:
数据库:来用DBF数据库文件格式.
库文件名定义:省拼音代码+年度.DBF
三、数据库基本结构:
序号 字段名 类型 长度 字段含义 代 码
l ID C 4 编号 记录号
2 XM C 8 姓名 文字
3 XB C 1 性别 男1 女2
4 MZ C 1 民族 汉1 少2 外籍3
5 SFZH C 18 身份证号 号码
6 ZZMM C 1 政治面貌 党1 团2 民3 群4
7 CJGZSJ D 8 参加工作时间 年 - 月
8 ZC C l 职称 正高1 副高2 中3 初4 员5 无6
9 XL C 1 学历 硕研以上1 大本2 大专3 中专4 高中5 初中6 职高7 其他8
10 BYXX C 20 毕业学校 文字
11 ZY C 1 所学专业 药学1 医学2 化学3 化工4 生物5 工程6 文科7 其他8
12 ZYDQ C 6 执业地区 省份
13 ZYLB C 1 执业类别 药学1 中药学2
14 ZYFW C 1 执业范围 生产1 经营2 使用3
15 ZYDW C 30 执业单位 文字
16 DWDZ C 30 单位地址 文字
17 DWYB C 6 邮政编码 号码
18 DWDH C 14 单位电话 号码
19 ZZDH C 10 住宅电话 号码
20 XGW C 10 现工作岗位 文字
21 KSNF C 4 考试或认定年份 年份
22 ZGZSH C 8 资格证书号码 编号
23 ZCZSH C 12 注册证书号码 省份+ 类别+ 范围+ 年度+ 地市代码+ 大流水编号
24 SCZC D 8 首次注册时间 年 - 月 - 日
25 ZCJL M 10 注册记录 文字记录
26 BGJL M 10 变更记录 文字记录
27 ZXSJ D 8 注销注册时间 年 - 月 - 日
28 JXJY M 10 继续教育记录 文字记录

附件二:
执业药师注册证编码规则

一、注册证书编码规则
注册证书编号采用12位码,编码格式极其表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省 执 执 注 地 大
级 业 业 册 市 流
代 类 范 年 代 水
码 别 围 度 码 号

注:省级代码:为我国行政区代码,数字是11-65。
执业类别:药学为l,中药学为2。
执业范围:生产单位为1,经营单位为2,使用单位为3。
注册年度:为注册年度后两位数字。
地市代码:为各地(市)代码。
大流水号:为各地(市)自然流水号码。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代码:
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标准。GB/T2260-1999

省、市 拼音代码 数字代码 省、市 拼音代码 数字代码
北京市 BJ 11 湖北省 HB 42
天津市 TJ 12 湖南省 HN 43
河北省 HE 13 广东省 GD 44
山西省 SX 14 广西自治区 GX 45
内蒙古自治区 NM 15 海南省 HI 46
辽宁省 LN 21 重庆省 CQ 50
吉林省 JL 22 四川省 SC 51
黑龙江省 HL 23 贵州省 GZ 52
上海市 SH 31 云南省 YN 53
江苏省 JS 32 西藏自治区 XZ 54
浙江省 ZJ 33 陕西省 SN 61
安徽省 AH 34 甘肃省 GS 62
福建省 FJ 35 青海省 QH 63
江西省 JX 36 宁夏自治区 NX 64
山东省 SD 37 新疆自治区 XJ 65
河南省 HA 41      

附件三:
——————————————年度执业药师注册统计报表

填报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盖章)

项 目 总人数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
药学 中药学 生产 经营 使用
一.上年度末注册人数
二.本年度注册人数
其中:首次注册人数
再次注册人数
注销注册人数
三.本行政区取得资格人数
其中:考试合格人数
认定人数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四:

执业药师注册专用章式样


XXX省
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
注册专用章


34×48mm (注:图章为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