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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全民义务植树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5:55:32  浏览:83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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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全民义务植树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 头 市 人 民 政 府
印发《汕头市全民义务植树若干规定》的通知
汕府〔1999〕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全民义务植树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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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全民义务植树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公民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快城乡绿化步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并由下设的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对常住本市、有劳动能力、年满11周岁的公民,应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任务。
  第四条 凡常住本市、年满18周岁的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完成义务植树3至5株(包种、包管、包成林)或两个劳动日的其他义务植树任务。
欢迎暂住本市的华侨、台港澳同胞、外籍人员自愿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第五条 适龄公民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其所在单位统一组织安排。各级绿化委员会应按各单位在册适龄公民人数分配任务。其中,中央、本省和外省驻汕单位以及市直属单位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市绿化委员会统一分配;市辖各区属单位及区内个体工商户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区绿化委员会统一分配;县(市)属单位,中央、本省和外省驻县(市)单位及县(市)内个体工商户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县(市)绿化委员会统一分配。
农村按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农民绿化义务积累工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在册适龄公民人数编报当地绿化委员会,组织好义务植树活动,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并每年将本单位实际参加义务植树人数、完成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等情况上报当地绿化委员会。
  第七条 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费、管理费,一般由林权所有单位负责。参加义务植树的适龄公民所需交通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建立固定的义务植树基地,按设计施工,按项目管理,严格检查验收,实现种植、抚育和管护“一条龙”。各级绿化委员会应会同国土房产部门确定义务植树基地界限、山权和林权,建立档案,记载参与建设的单位名称、各单位的投资、投劳数量和经济效益及其分配情况。
  第九条 占用义务植树各种基地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补偿损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将补偿费用于建设新的义务植树基地。
  第十条 没有履行植树义务的、年满18周岁的适龄公民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林木。
  对没有完成义务植树和管护任务的单位,除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责任外,并按没有履行植树义务的年满18周岁的适龄公民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由单位统一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在个体工商户从业的适龄公民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由业主统一缴纳;在“三资”企业从业的中方适龄公民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由所在企业统一缴纳。其开支:行政事业单位在包干经费内列支,企业从应付福利费支付,其他单位在自有资金中解决。个人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其费用由自己承担。
  第十一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应于每年3月底前收缴,具体收缴办法按以下规定办理:
 (一)中央、本省和外省驻汕单位,以及市直属单位(含三资企业)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收缴;
 (二)区属单位及区内个体工商户由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收缴;
 (三)中央、本省和外地驻县(市)的单位,以及县(市)属单位、县(市)内个体工商户由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其委托的单位收缴。
  第十二条 对没有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每年只收取一次义务植树绿化费,不得重复收费。
  第十三条 对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可按不同年龄安排适当的劳动,包括宣传、维护、育苗、平整清洁绿地及校内生物园建设等项目,不得收取义务植树绿化费。
  第十四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应列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义务植树绿化费的使用由各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做出项目计划,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批准后从财政专户中核发,专项用于造林绿化或与造林绿化有关的公益事业的配套建设。
  第十五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应负责对当年完成的义务植树任务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绿化委员会报告;要制定义务植树评比条件和奖惩办法,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实行奖惩。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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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开发区和规划开发片区统一征用土地的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开发区和规划开发片区统一征用土地的规定
 (1992年8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保证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建设用地的顺利征用,积极稳妥地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发展用地和农村居民的生活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开发区和规划开发片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土地使用,实行正式征用、规划控制建设用地、规划控制预留土地的办法。


  第三条 “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征用,由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征用手续。严禁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直接联系征地事宜。
  军事设施、铁路、道路、市政设施等特殊用地,经批准,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选址定点,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征用手续。


  第四条 “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由“开发区”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开发计划,统一向昆明市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开发办公室和县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申报用地计划,“开发区”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建设规划和用地计划,统一安排建设用地。


  第五条 “开发区”内被征地的村社,以在册人口计算,每人每户留给的宅基地面积,按昆政发(1992)118号文件规定执行。区内农村新建住房和旧村改造,严格按“开发区”规划用地要求实施,并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生产发展预留用地标准、近郊为每人十至二十平方米,远郊每人最多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近郊、远郊的范围、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界定。


  第六条 在计算预留的宅基地和生产发展用地面积时,应将原有的乡镇企业用地和宅基地面积计入预留面积之内。
  经过核实,预留生产发展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正式征用时,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在预留土地上从事非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的,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发区”规划要求,不得挤占已征用的土地。未经批准,不得在规划控制建设用地范围内占地建设。


  第八条 “开发区”征地补助标准和人员安置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市人民政府制订的标准和范围执行。


  第九条 “开发区”范围内暂不正式征用的土地,由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市、县人民政府,同村社签订《规划控制建设用地代管合同》,《合同》签订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代管面积支付代管费。每亩土地每年的代管费标准为40--50元,由土地所在村社收取,专款用于发展乡镇企业,签约的村社,必须保证代管范围内的土地不被乱占滥建。
  《规划控制建设用地代管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超过二年仍不正式征用而需继续代管土地的,必须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继续使用代管的土地,但不得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必须保证“开发区”建设正式征用土地的需要。
  对违反《合同》规定和在代管土地上乱占滥建的村社、建设单位及个人,在征用土地时,从征地补偿费中加倍扣除村社所收取的代管费,限期无偿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并处以罚款;非法占用的土地,责令限期退回直至没收。


  第十一条 被征用土地的乡镇、村社,应当服从“开发区”建设用地需要,遵守国家有关征地的规定。不得提出无理要求,对阻挠统一征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处罚;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反上述规定,拒绝提供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直接上报,经批准后正式征用。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昆明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莱索托王国关于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莱索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莱索托王国关于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3年12月31日 生效日期1994年1月12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莱索托王国政府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决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二日起恢复两国大使级外交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莱索托王国政府同意互派大使,并为对方大使馆的重新工作提供方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莱索托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发展经济所作的努力。莱索托王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莱索托王国政府的上述立场表示赞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莱索托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平初                米 泽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于内罗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