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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23:53  浏览:91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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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质[2005]23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实现建筑施工安全的标准化、规范化,促使建筑施工企业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领导,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以对企业和施工现场的综合评价为基本手段,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化。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工作目标:通过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施工现场推行标准化管理,实现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化、安全管理流程的程序化、场容场貌的秩序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标准化,促进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自我保障体系。目标实施分2006年至2008年和2009年至2010年两个阶段。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及有关规定进行评定。2008年底,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全部达到“基本合格”,特、一级企业的“合格”率应达到100%;二级企业的“合格”率应达到70%以上;三级企业及其他施工企业的“合格”率应达到50%以上。2010年底,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格”率应达到100%。

  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有关规定进行评定。2008年底,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要全部达到“合格”,特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应达到90%;一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应达到70%;二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应达到50%;三级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应达到30%。2010年底,特级、一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应达到100%;二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应达到80%;三级企业及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应达到60%。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是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和发展。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借鉴以往开展创建文明工地和安全达标活动经验的基础上,督促施工企业在各环节、各岗位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规范施工企业市场行为,使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真正落到实处,提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水平。各地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舆论宣传及先进经验的总结和推广等工作,积极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符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建立包括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会、企业及相关媒体参加的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施工现场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要改进监管方式,从注重工程实体安全防护的检查,向加强对企业安全自保体系建立和运转情况的检查拓展和深化,促进企业不断查找管理缺陷,堵塞管理漏洞,形成“执行-检查-改进-提高”的封闭循环链,形成制度不断完善、工作不断细化、程序不断优化的持续改进机制,提高施工企业自我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实现建筑施工安全规范化、标准化。

  (三)建立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施工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激励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对本地区施工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成绩突出的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给予表彰,树立一批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路的作用,以点带面,带动本地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全面开展。

  建设部将定期对各地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评价各地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的重要参考。同时,建设部将定期对各地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进行复查,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地区予以表彰。

  (四)坚持“四个结合”,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与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同步实施、整体推进

  一是要与深入贯彻建筑安全法律法规相结合。要通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落实《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质量行为纳入法律化、制度化、标准化管理的轨道。二是要与改善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相结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转化为企业和项目管理人员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行为,逐步改善农民工的生产作业、生活环境,不断增强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三是要与加大对安全科技创新和安全技术改造的投入相结合,把安全生产真正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的基础之上。要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科学技术,在施工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淘汰落后的、危及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施工技术。四是要与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素质相结合。引导企业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对作业人员特别是班组长等业务骨干的培训,通过知识讲座、技术比武、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把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职业素养、行为规范等要求贯穿于标准化的全过程,促使农民工向现代产业工人过渡。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本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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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消防法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消防法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将于1998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把消防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的又一个重要步骤,对于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
意义。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国的消防事业有了长足发展,为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也必须看到,长期以来消防法制不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消防建设特别是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滞后、全社会抗御火
灾的能力薄弱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重大、特大火灾时有发生,消防工作形势依然相当严峻。为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切实加强消防工作。为了确保《消防法》的有效贯彻和严格执行,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做好消防工作是《消防法》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对人民负责的具体体现。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消防工作的重要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要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的任期目标,
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要按照有关规定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研究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使消防工作与本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和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消
防工作。同时,要大力支持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其正常履行职责、开展执法活动提供帮助。
二、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单位内部要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所属部门(班组)负
责人及每个岗位的人员要对自己管辖的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坚决杜绝各种违背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有关部门和行业,特别是城建、工商、教育、宣传、文化、旅游等部门及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行业要各负其责,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和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
施,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凡设有各种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必须落实日常检查维修制度,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使其在预防火灾和扑灭初期火灾中发挥应有作用。
三、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消防法》和《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国办发〔1995〕11号)的规定,抓紧制定并实施城市消防规划,加快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
的消防保障体系。要把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列入能源、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凡是新建、扩建城市及开发区,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必须同步进行。全国所有城镇都要尽快完成制定城市消防规划的工作,地级以上城市要抓紧实施消防规划。2000年前,城
市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配备率要达到国家标准的80%以上。
四、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的重要条件,是加强消防工作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要求,大力发展包括专职消防、义务消防在内的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
,特别是要建立和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对于没有消防队伍或消防力量不足的城市和城市中的重要地区以及年产值超亿元的乡镇,要按照形式多样的要求建立或充实消防队伍。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以及民用机场、大型港口、仓库等,都要按规定建立和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各级公
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消防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实战能力,把消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五、强化消防法制和消防知识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学习、宣传《消防法》的活动,以此为契机大力加强消防法制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民法制观念和消防意识。各级新闻、宣传、文化等部门要按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
形式和各种传播媒介、宣传手段,积极、主动地做好消防宣传工作。各行各业和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有重点地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技能。各类学校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消防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六、加大监督检查和查处火灾事故工作的力度。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热情服务。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尤其是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向上级报告,依法督促并指导有关单位立即整改,确保消防安全。对监督检查不力,甚至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并
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凡发生火灾事故,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调查,彻底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措施,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1998年8月14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7]95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切实推进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工作,我们制定了《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家财政将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对北方采暖地区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进行奖励。为加强该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方采暖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本办法所称“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为明确责任,充分调动地方人民政府的积极性,奖励资金采取由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具体项目实施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条 奖励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一)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奖励;

  (二)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奖励;

  (三)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等改造奖励。

  (四)财政部批准的与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奖励原则和标准



  第六条 奖励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即综合考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在气候区、改造工作量、节能效果和实施进度等多种因素以及相应的权重。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计算公式:

  某地区应分配专项资金额=所在气候区奖励基准×[∑(该地区单项改造内容面积×对应的单项改造权重)×70% +该地区所实施的改造面积×节能效果系数×30%]×进度系数。其中:

  气候区奖励基准分为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两类:严寒地区为55元/m2,寒冷地区为45元/m2。

  单项改造内容指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三项,对应的权重系数分别为:60%,30%,10%。

  节能效果系数根据实施改造后的节能量确定。

  进度系数,根据改造任务的完成时间,分为三档:

  1. 2009年采暖季前完成当地的改造任务,进度系数为1.2;

  2. 2010年采暖季前完成当地的改造任务,进度系数为1;

  3. 2011年采暖季前完成当地的改造任务,进度系数为0.8;

  第八条 财政部会同建设部根据各地改造工作量与节能效果核定奖励资金。改造工作量与节能量核定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九条 在启动阶段,财政部会同建设部根据各地的改造任务量,按照6元/m2的标准,将部分奖励资金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用于对当地热计量装置的安装补助。

  财政部会同建设部根据各地每年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节能效果核拨奖励资金,并在改造任务完成后,对当地奖励资金进行清算。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奖励资金后,会同建设部门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具体项目清单报财政部、建设部备案。

  第十一条 对于具体项目的管理,各地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创新资金投入方式,确保奖励资金安排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地要认真组织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不得以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为名进行大拆大建,应对拟改造的项目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并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奖励资金的管理。确保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冒领奖励或者截留、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