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2012年3月14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修改,是1996年修订的刑诉法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等方面都有重要完善,更好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妥善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现实问题,对于更加有效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本次刑诉法的修改也给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本文在对刑诉法修改涉及自侦工作的内容进行解析的基础上,对可能给自侦工作带来的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进而提出自侦工作如何适应此次刑诉法修改:首先应充分利用修改后的刑诉法关于传唤、拘传时限,技术侦查等对办案有利的规定,同时提高讯问水平、完善侦查措施,贯彻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以及律师执业权利,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笔者认为,此次刑诉法的修改,给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带来的最大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等活动,律师参与案件进程极大前置。具体从法条上来讲,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第三十六条规定: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从全国人大立法的层面正式确认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自侦部门的侦查取证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具体从法条上来讲:修改之后的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基于修改后的刑诉法相关规定给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带来的影响,反馈到自侦办案实践中,必然对自侦部门传统办案理念和办案模式提出新的挑战:
(一)自侦部门侦查难度大大增加。修改后的刑诉法关于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活动的规定,相比较修改之前的刑诉法,最显著的特征是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取得辩护人身份,律师参与诉讼、了解犯罪嫌疑人涉案情况的程序极大地前置,而现阶段部分自侦人员的办案思维还停留在刑诉法修改之前,对律师提前介入侦查的准备工作不足,导致工作陷入被动。通常绝大多数律师能恪守职业道德,但亦不能排除少数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应付侦查、逃脱罪责。律师在侦查阶段作为辩护人,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从职务犯罪罪名、犯罪构成要件、刑罚处罚规定、沉默权的运用等诸多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甚至教唆犯罪嫌疑人翻供,给自侦工作带来极大的干扰和阻力。
(二)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对自侦部门的侦查取证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在传统“重口供、重实体、轻程序”侦查理念的支配下,部分自侦办案人员习惯于采取“由供到证”的办案方法,把突破案件的期望寄于“突破口供”的“十二小时”上,并力求在立案后利用强制措施取得的时间优势求得新的进展。侦查过程中,部分办案人员程序意识淡薄,过度关注实体内容而忽视办案的程序要求,影响了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甚至最终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不予采信,苦心经营的线索以及大量初查工作,皆因程序瑕疵被否定。如何有效应对修改后的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无疑对自侦部门的侦查取证模式提出新的要求,也对自侦干警的侦查理念和业务素质提出更高的期望。
(三)修改后的刑诉法相关规定可能强化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的侥幸心理。由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辩护人的身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一方面,这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需要,是程序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对犯罪嫌疑人讯问初期,其心理防线往往比较脆弱,是办案机关突破案件的最佳时机,在这一阶段,有了辩护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专业咨询,犯罪嫌疑人无疑吃了“定心丸”,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过早介入,可以极大增强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的能力,强化其侥幸心理,而且法律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犯罪嫌疑人可以充分运用沉默权,对一切有关犯罪的问题拒绝回答,或者避重就轻,以逃避法律制裁。
针对刑诉法修改给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带来的影响以及给自侦部门传统侦查理念和侦查模式带来的挑战,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笔者就自侦工作如何应对谈谈自己的几点看法:
(一)全面转变传统的侦查理念和侦查模式。牢固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人权保护意识,处理好办案数量和质量的关系,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切实强化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牢固树立“以证据为中心、以审判为目的”的观念,提高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的能力。对职务犯罪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摒弃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目标的侦查理念,实现侦查模式“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变,紧紧围绕职务犯罪构成要件全面取证,及时调取有关原始物证、书证,固定和完善案件证据体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培养自侦干警用证据说话的能力。
(二)充分利用修改后刑诉法关于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传唤和拘传时间延长的规定,切实研究讯问方法、提高讯问水平。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这一规定为自侦部门突破案件争取了宝贵时间,使拘留前办案时间的紧张得到有效缓解,但要解决突破案件难问题,不能将希望都寄托于延长的十二小时,关键还是要提高初审的成功率。要提高初审成功率,除了提高讯问技巧,关键是做好初查,侦查意识前置,建立以无罪推定为前提的成案意识,侧重把突破的工作重心放在初查阶段以及口供认罪之前的准备工作上。
(三)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技术侦查是自侦部门必不可少的侦查手段之一,随着科技水平的高速发展和信息化的普及,职务犯罪日益呈现出技术化、智能化,犯罪手段也更加隐蔽,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不断增强,没有必要的技术侦查手段,自侦部门对职务犯罪的查办效果会大打折扣。要树立善于运用现代化技术侦查手段破案的思想,将其作为突破疑难职务犯罪案件,提高办案科技含量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四)转变侦查策略,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律师提前介入侦查阶段可能给自侦工作带来的影响。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要巧用侦查谋略,针对当前“以人立案为主、以事立案为辅”的职务犯罪立案模式,自侦部门领导要敢于风险决策,善于采用对事不对人的侦查策略,对已经掌握的案件线索或犯罪事实,经过细致缜密的初查后,建议首先“以事立案”,通过其他侦查措施进一步收集、固定证据,避免“以人立案”后,律师的提前介入,待时机成熟再转化为“以人立案”,当事人到案后迅速突破。办案的同时,自侦部门应保障并尊重律师的相关权利,争取律师对自侦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五)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妥善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作为自侦部门,首先应严格落实修改后的刑诉法关于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同时应严格遵守高检院《关于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和关键证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事实上,同步录音录像既是一种固定证据的方式,可以有效遏制犯罪嫌疑人翻供,也是用来证明自侦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案的有效方式。因此,无论是从办案的角度还是从保护干警的角度,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都必须贯彻落实好。
作者:粘国魁 济阳县检察院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2〕81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政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2012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对土壤有机质提升技术推广补贴力度,鼓励和支持农民实施秸秆还田,改良土壤,培肥地力。农业部、财政部制定了《2012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省(区、市)农业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指导意见》和农业部印发的《2012年土壤有机质提升技术模式概要》要求,根据本区域项目资金及任务(附件1),编制本区域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总体实施方案,选定新增项目县,明确续建项目县,确定推广应用技术模式,界定实施具体区域和规模,提出组织方式、保障措施和进度安排。同时,指导项目县编制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新增项目县的实施方案内容需包括农作物种植情况、实施项目的优势和具备条件、项目实施乡村和规模、应用的技术模式、补贴形式、组织方式、保障措施、进度安排等内容。续建项目县实施方案内容需包括已取得主要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以及组织实施2012年度项目工作计划。省级农业、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申报、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验收管理工作。县级农业、财政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做好项目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工作督查督导和资金使用监管工作。
请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6月15日前,将本省(区、市)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实施总体方案和项目县基本情况汇总表(式样见附件2,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农业部和财政部审核(项目县实施方案由省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审查,书面文档由省级留存备查)。同时,将你省(区、市)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实施总体方案及各项目县实施方案、基本情况汇总表的电子文档发送到59193349@163.com和feiliao@agri.gov.cn。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确定项目实施农场,组织编写实施方案,通过农业部农垦局申报。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邮编100125;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农业司,邮编100820。
联系电话:010-59193349(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010-59192545(农业部财务司);010-68551431(财政部农业司)。
2012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2012年农业部、财政部继续组织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大力推进秸秆还田,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根据近几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实施情况,结合耕地质量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为依托,通过技术物资补贴方式,鼓励和支持农民应用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技术,促进秸秆等有机肥资源转化利用,减少污染,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提升耕地质量。
二、实施内容
2012年重点推广应用秸秆还田腐熟、地力培肥综合配套技术,建立绿肥种植示范区。
(一)全面推广秸秆还田腐熟技术。在南方稻作区,以双季稻种植区为重点,辐射稻麦轮作区、油麦轮作区,大面积推广应用稻田秸秆还田腐熟、墒沟埋草还田腐熟、秸秆覆盖还田腐熟等秸秆还田技术模式;在西北地区结合地膜覆盖推广应用秸秆还田腐熟技术;在华北、东北地区大面积推广应用秸秆集中堆沤、玉米秸秆机械粉碎还田腐熟技术。通过项目实施,使项目区农作物秸秆还田率达到95%以上,田间地头焚烧秸秆现象基本杜绝,土壤有机质含量稳步提高,化肥施用量减少10%以上。
(二)综合应用地力培肥技术。在山西、辽宁、湖北、广东、四川等试点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的省和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西等建设高标准农田面积大、补充耕地数量多的省区,推广应用以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种植肥田作物等为重点的熟化生土、培肥地力的综合配套技术。新建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得到提升,新增耕地达到可供耕种的地力水平。同时,在广东省农垦总局继续推广应用增施有机肥等培肥地力技术。
(三)建立绿肥种植示范区。在江苏、浙江、安徽等省区市冬、秋闲田比较多、有绿肥种植传统的集中区域建立绿肥种植示范区。南方地区主要种植紫云英、箭筈碗豆、苕子等,北方地区主要种植木樨、苜蓿、油葵等。大力推广绿肥混播技术,扩种经济绿肥,优先发展豆科绿肥。通过项目实施,使项目区大田绿肥鲜草亩产达到1500公斤以上,本田翻压减少化肥施用量10%以上。
三、实施条件
按照相对集中连片、突出规模效应的原则优化区域布局。要根据当地生产条件和土地经营承包方式,确定重点实施区域,遴选实施项目县。
(一)应用秸秆还田腐熟技术。优先选择高速公路沿线、机场周边等粮食播种面积大、秸秆禁烧压力大的县实施,原则上粮食作物播种面积不少于30万亩,具备当年实施秸秆还田面积10万亩以上的条件。
(二)推广地力培肥综合技术。选在2008年以来新建高标准农田和已评定验收的新补充耕地的集中区域,种植作物主要是粮食等大田农作物。采取措施必须是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种植肥田作物等几种技术综合集成。
(三)建立绿肥种植示范区。在不与粮食等农作物争地、不影响粮食和主要经济作物发展的情况下,选择冬闲田、秋闲田相对比较多、当地有传统种植习惯的集中连片区域,实施区域种植绿肥。
四、实施方式与补贴标准
(一)秸秆还田补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及农户应用秸秆还田腐熟技术,购买秸秆腐熟剂给予补贴,每亩补贴15元,施用量2公斤/亩。通过招标,施用秸秆腐熟剂亩成本低于15元的,多余资金购买秸秆腐熟剂,在南方地区扩大实施面积;在北方地区增加亩施用量。
(二)地力培肥补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及农户推广应用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种植肥田作物等综合集成技术,给予每亩30元补贴资金。另外,对广东省农垦总局增施有机肥,给予每亩补贴20元补贴资金。
(三)绿肥种植补贴。对绿肥种植示范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及农户购买种子和根瘤菌剂给予补贴,每亩补贴15元。
补贴物资由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公开招标,统一供应发放到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及农户手中。
六、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一)项目实施。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省级财政部门要将技术指导、试验示范、产品质量检测、效果监测等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年度财政预算。项目县农业、财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组织实施等工作。项目完成后,于2012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项目总结报农业部、财政部。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编制《2012年土壤有机质提升技术模式概要》,开展省级技术人员培训,统计汇总项目实施效果。农业部微生物肥料质检中心负责秸秆腐熟剂、根瘤菌剂产品的质量监督和筛选优化。
省级土壤肥料技术推广部门负责制定补贴物资招标办法,每类产品中标生产企业至少2家。省级土壤肥料技术推广部门组织开展对县级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确定适宜的技术模式和有效组织方式,做好试验示范和新模式探索等工作。
项目县农业部门负责细化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实施区域、技术模式、实施面积、补贴数量和补贴物资发放程序;组织乡镇农技推广站对企业供应的补贴物品进行核实、发放、登记造册,以村为单位实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反馈农民意见;根据前期对补贴实物进行田间试验筛选结果,在省级招标确定的补贴物资中,选择适宜本地的产品,与供货企业签订供货及服务合同,并报省级土壤肥料推广部门备案;开展技术指导服务与培训,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补贴产品;设立5个项目固定监测点观测技术应用效果、记录相关数据,并根据省级土壤肥料技术推广部门安排开展试验示范工作。
(二)监督管理。各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项目组织实施、应用效果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1.实行合同管理。省级农业部门与县级农业部门签订项目合同,明确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的目标任务、技术指标、补贴产品质量标准与发放程序、资金管理以及奖惩措施等。各项目县(市、区)与中标企业签订供货及服务合同,明确产品质量要求、供货时间、交货地点和技术服务等内容。
2.加强监督检查。省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对项目县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农业部、财政部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与下年度资金安排挂钩。各级农业、财政部门均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3.强化资金管理。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加强项目预算与财务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4.做好产品质量抽查。省级和项目县农业部门对中标企业供应的物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农业部委托指定的质检机构对招标产品进行质量复核性检验。出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按供货及服务合同对企业进行处罚并全国通报,3年内不得参与项目实施。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给农民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附件:1.2012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资金及任务分配表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206/t20120606_2751150.htm
2.2012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县基本情况汇总表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206/t20120606_2751150.htm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附件:
农办财〔2012〕81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206/t20120606_275115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