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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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7月16日 证监发字[1997]388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
发行方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387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
]169号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
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
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
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
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
我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办法
农业部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办法
农经发[2005]2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委、办、局):
为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现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办法
农 业 部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办法
一、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标招标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农业部安排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适用本办法。
三、试点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
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试点市、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关承担。
省级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五、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在投资计划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六、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仲裁庭的庭审大厅、合议厅、档案室等;
(二)购置仲裁庭审记录、监控、勘测、取证等仪器设备;
(三)购置仲裁专用交通工具等。
七、中央投资重点用于新建或者改扩建仲裁庭及仲裁交通工具购置。地方配套资金主要用于仲裁庭其他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购置。地方配套资金主要应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多渠道筹集。
八、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农业部批复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单位;
(二)经过县级(含本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三)培训并聘请了仲裁员;
(四)制定了仲裁规则、审理程序等规章制度;
(五)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和仲裁活动;
(六)县乡两级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健全、职能明确、人员定岗定编、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范。
(七)农业部尚未安排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九、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建设和仪器设备、交通工具购置要确保质量,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十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市、县(区、市)应当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完成各项建设任务,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
十二、省级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要加强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建设进度。
十三、项目建成后,试点市、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要及时完成项目竣工结算和决算。
省级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要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项目竣工验收,按照有关规定申领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竣工验收报告报农业部备案,抄送发展计划司和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十四、试点市、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应当将建设项目申报报告、批准的文件、施工和采购合同、收支账目及凭证等及时归档。
十五、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增固定资产属国家所有,由项目承担单位长期使用。
十六、使用中央基本建设基金购置的交通工具,应当在醒目处标识“土地承包仲裁”。
十七、发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纪和违法问题,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十八、本办法由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负责解释。
中国和日本长期贸易协议
中国 日本
中国和日本长期贸易协议
(签订日期1978年2月16日 生效日期1978年2月16日)
中国中日长期贸易协议委员会和日本日中长期贸易协议委员会,根据中日两国政府联合声明和贸易协定的精神,在平等互利、互通有无、进出口平衡的基础上,为发展两国间长期、稳定的经济贸易关系,经友好协商,在各自取得本国政府的支持下,就中国向日本出口原油和煤炭,日本向中国出口技术、成套设备和建设器材的长期贸易,作为中日两国间贸易的一部分,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议的有效期间为八年,自一九七八年起至一九八五年止。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双方各自的出口总金额为一百亿美元左右。
第二条 在本协议第一年度(一九七八年)到第五年度(一九八二年),中国方面向日本方面出口的商品和数量如下:
年 度 数量单位 原 油 炼焦煤 动力煤
1978年 万吨 700 15-30 15-20
1979年 万吨 760 50 15-20
1980年 万吨 800 100 50-60
1981年 万吨 950 150 100-120
1982年 万吨 1500 200 150-170
双方同意,本协议第六年度(一九八三年)至第八年度(一九八五年),中国方面向日本方面出口的商品、数量,将于一九八一年内协商确定。本协议的后三年,中国方面向日本方面出口的原油、煤炭的数量应在本协议第五年度数量的基础上逐年有所增加。
本协议第一年度(一九七八年)到第五年度(一九八二年),日本方面向中国方面出口的技术、成套设备约七十亿至八十亿美元,建设器材约二十亿至三十亿美元。双方同意,每年以签订合同的金额为确定的金额。
第三条 双方同意原则上采取延期付款方式由日本向中国出口技术、成套设备和建设器材。
第四条 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由中国有关进出口总公司和日本方面当事人分别签订具体合同。
双方同意按照合理的国际价格和国际贸易惯例进行交易。
第五条 为了执行本协议和扩大中日两国的经济交流,双方同意在必要的科学技术方面,进行技术合作。
第六条 为了掌握本协议项下交易的结汇进展情况,双方同意各自选定一家外汇银行担任必要的统计工作。
中国方面为中国银行,日本方面为东京银行,两行采取必要的统计措施,互相进行联系。
第七条 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合同、信用证、汇票和保函均用下列编号加以注明:第一年度为LT-1,第二年度为LT-2(以下类推)。
第八条 为执行本协议,双方各自设立办事机构,办理和联系有关事务。
中国方面为中国中日长期贸易协议委员会办事处,设在北京;日本方面为日本日中长期贸易协议委员会事务局,设在东京。
第九条 双方同意,为执行本协议和协商有关问题,双方代表每年轮流在北京、东京举行会谈。
第十条 本协议非经双方同意,不得撤消。
根据本协议签订的合同非经双方合同当事人同意,不得撤消。
第十一条 本协议的有效期自签字之日起到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本协议于一九七八年二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中日长期贸易 日本日中长期贸易
协议委员会主任 协议委员会委员长
刘 希 文 稻 山 嘉 宽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