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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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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宛政办〔2004〕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并实施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是进一步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南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政府性基金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全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全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按照被评审项目单位的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主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组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五)安排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政府性基金等财政专项支出的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六)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财政投资评审费用。
第五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主要职能是:
(一)评审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参与项目评审招标、工程设备采购的审定工作;
(二)评估、审查财政性投资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国土资源勘探等财政专项支出项目;
(三)根据纪检、监察、财政部门查办财政性投资项目违法违纪案件的需要,提供评审报告;
(四)开展政府财政投资政策、项目管理研究,基建财务管理、投资风险、投资效益分析,为实施财政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基础信息服务;
(五)配合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工程造价控制、工程进度、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 被评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否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第三章 评审范围与内容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政府性基金等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对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政府性基金等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的专项检查;
(七)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评审方式、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是:
(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
(二)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对项目评审进行安排;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文本的基本格式见附件;
(九)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十)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遵守下列要求:
(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按程序认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原则上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如确需与社会中介评审机构合作完成评审任务的,须征得市财政部门同意。同时,对整个项目评审工作负责,出具统一的评审报告;
(三)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四)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3.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4.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对建设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的原因;
5、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结论内容根据市财政部门有关具体要求确定。
(五)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六)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另行制定。
第五章 评审组织与执行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确定评审重点和任务,并向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项目,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据以编制财政投资评审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直接审查或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的项目,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审查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的项目,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评审机构应对中介机构的审查报告进行复核,最终由评审机构出具审查报告。
第十四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直接评审的项目,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评审费;由评审机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的项目,以及委托中介机构的评审费支付,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市财政年初预算安排或在项目审查节约的财政性投资中列支。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确定的重点评审项目,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做好事前、事中、事后评审监督。
市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送审的项目预算,应尽快组织评审。建设项目预算审核完结后,由评审机构出具“南阳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结论书”,经财政部门批复认可的评审结论书是确定项目投资额,办理工程拨款、贷款和竣工工程决算,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依据。
市财政评审机构对在建工程实行资金使用跟踪检查。对项目建设资金的流向、流量、工程预算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按规定时间,将完整齐全的竣工决算文件资料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送审的竣工决算评审后,出具“南阳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决算评审结论书”。经财政部门批复认可的评审结论书作为市财政部门办理项目投资尾款清算,项目投资财务决算,项目交付使用和固定资产登记的依据。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弄虚作假,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由市财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一经评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投资规模。确需更改的,应由立项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确认,否则由此增加的投资,市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十八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投资评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给予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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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基层国税依法治税应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应对措施

四川南充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 魏 勇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工作的灵魂。近年来,各级基层国税机关认真贯彻“依法治税,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依法治税方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干部学法用法,建立健全岗责体系,加大评议考核力度,严格执法过错追究,进一步深化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大力推进了依法治税进程。但是,与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相比,基层国税在依法治税工作中还存在不少的热点、难点问题亟待解决,主要有:
一、税收法治观念还比较淡薄
不少基层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淡薄,法律优位、法律保留、权责统一、程序正当、比例原则等依法行政观念比较缺乏。有的税务执法人员头脑里“官本位”、“税老大”意识作祟,习惯于居高临下、随意执法,对法律上的约束感到不舒服,对依法治税很不情愿;有的受传统的法律是治民工具观的深刻影响,一味强调纳税人要依法纳税,却很少讲执法者也应依法征税,还有的基层国税干部认为凭经验、凭情理执法来得快、来得好,只重实体法,忽视程序法,不按法定程序办事,程序违法不算违法的思想还根深蒂固,个别甚至把执法权变成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通过这几年来南充国税系统发生的案例就可以看出,基层国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告知未告知、执法程序顺序颠倒、引用法律依据错误或不引用法律依据、证据提取不充分、不按规定制作法律文书等执法违法行为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二、依法治税的刚性还不足
虽然新征管法赋予了国税机关较多行政执法手段,例如,税款征收权、税务管理权、税务检查权、行政处罚权、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等,但在实际执法中,执法的刚性还显得不足,不少执法手段形同虚设,依法打击力度不够,处罚执行难以到位。由于程序较为繁琐,基层国税机关为避免执法风险,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在实际中很少得到运用,对于欠税的追缴,眼光只盯着银行帐户上有没有钱,对于征管法赋予的代位权和撤销权还很少有效运用过。
三、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还不高
一是重视合法行政,忽视合理行政。这在行政处罚中表现得较为明显。根据税收征管法等规定,税务机关具有很大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基层国税机关在作出处罚时,通常对纳税人的违法情节、方法和手段、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查处后的认识态度等行政处罚裁量情节考虑较少,错误认为只要合法,处50%罚款还是5倍罚款都一样。此外,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处罚决定书中没有说明理由,不能让纳税人信服,给人的感觉带有明显的主观成分。二是对纳税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缺乏充分尊重。就目前而言,国税机关作出有关影响纳税人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基本上还不允许纳税人查阅有关案卷,个别税务执法人员对纳税人的核定税款、稽查补税异议不予以充分重视,或淡然视之,或轻描淡写,对纳税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缺乏充分尊重。三是回避权未能得到很好的落实。根据征管法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就目前税收实践来看,除了稽查告知了纳税人的回避权外,对于税款征收环节还很少告知纳税人回避权,纳税人还基本上不知道可以让税款核定人员、行政复议人员回避。四是税收执法缺乏诚实守信。表现在:对纳税人的同一行为,主管国税机关和稽查部门往往意见不一,相互打架,使纳税人难以适从;对于主管国税机关先前已经认可的行为,后来却以纠正错误为名予以推翻,给纳税人出尔反尔的感觉,这种“秋后算帐”通常会给纳税人带来损失,而税务执法人员的责任却很少得到追究,从而影响了国税机关的诚信执法。例如,曾有这样一个真实案例,南充某县国税机关要对一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行政处罚,纳税人在听证会上辨称,一年前国税机关曾对该违法行为指出过但未提出要罚款,一年后,国税机关决定对该同一违法行为实施罚款。纳税人认为,国税机关不能出尔反尔,应当讲求诚信,对先前的不处罚行为要负一定责任。五是基层执法应作为而不作为等现象普遍存在。当前基层税务分局人员较少,加之执法程序较为繁琐,取证困难,相当一部分税务干部存在畏难情绪,据调查,个别单位长达十年未采取过一项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个别分局两三年内无一件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
四、税收执法监督还比较乏力
一是监督过于分散,监督主体和监督责任也不够明确,存在多部门重复监督的现象。人人有权监督,结果人人走过场,对税收执法的全过程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即使事后发现问题,造成损失已很难挽回。二是监督没有日常化,大多是运动式的或者被动地进行,通常半年或者一年搞一次执法监督检查,而且多是对个别环节的监督,没有形成层级监督与结构监督,更没形成监督体系,收效不大。三是监督不够深入,只注重对日常税收征管质量的微机自动监督,而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行政复议情况,案件查处过程情况、违章处理情况、听证情况等重大执法行为及行政不作为情况缺乏深入细致的监督。四是重执法监督检查,轻查处和整改。在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重大执法违法活动,检查人员往往“高抬贵手、既往不咎”,放纵违法行为,对于上次检查出的问题进行的整改情况如何不闻不问,导致了每次执法监督检查发现的大多是上一年度发现问题的简单重复,影响了执法检查绩效。五是过错追究难以严格执行到位。目前,各级基层国税机关虽然建立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税收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等制度,但在具体执行中一些基层单位负责人护短掩错,避重就轻现象较为突出。许多执法过错行为本应作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行政处理,但却以扣发奖金(津贴)的经济惩戒代替了事,其结果是隔靴搔痒,没有真正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五、纳税服务中介机构发育还不健全
当前,税务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主要由税务机关离退休人员、税务机关清退的协税员和解决就业的内部税务干部子女组成。不少人员没有独立的服务意识,其政策业务水平难以为纳税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个别甚至打着国税机关的名义招揽业务,纳税人对此意见很大,已经严重影响到国税机关的良好执法形象。
六、综合执法环境还需要进一步改善
依法行政环境是税收法治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依法治税的运行状态和运行结果。南充经济落后,财政困难,有的地方政府只重视税收收入职能忽视了其他职能,给国税部门下达过重的税收任务,并将其作为对国税部门的政绩进行考核;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壮大工业,改善产业结构,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干预正常的税收执法,软化了税法的刚性,对税收执法工作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在纳税人方面,南充总体生活水平不高,普遍还处在“温饱”水平,纳税人法律意识普遍不强,纳税自觉性缺乏,对纳税有抵触情绪,税法遵从度低,偷抗税时有发生。据统计,自2005年全市开展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以来,全市共立税务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223件,查处和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235人,为国家挽回税款损失3000多万元。在税务部门方面,存在重视税款征收漠视纳税人的权利的现象,为纳税人服务工作尚不到位,地区间的税负差异明显。比如“双定户”的管理上,存在的名义税负高,实际税负低,各地税负差异大,农村高于城镇,城镇高于城市,经济不发达地区高于经济发达地区的现象较为明显。在协税护税上,国税机关难以得到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信息交换制度还不健全,银行冻结纳税人存款、扣缴税款等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也较难执行到位,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涉税违法行为。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笔者对全市国税系统进一步提高依法治税能力和水平提出以下应对措施和建议:
一、解决观念认识不到位问题,着眼于树立正确的依法行政观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观念上是一脉相承的。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广大基层税收执法人员要树立七种观念:即:一是树立责任本位观,要由传统的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转变,要把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切实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二是树立正确的收入观,坚持按经济发展状况来确定税收收入任务,“有税不收”或“收过头税”都是违反税收治税原则的,同时,提高税收收入质量,提高信息化运用水平,为组织收入服好务,增强收入的科技含量,努力提高宏观税负水平;三是树立正确的服务观,要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在执法中服好务,在服务中执好法。要在执法中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维护和尊重纳税人的权利;四是树立正确的税收成本观。既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征税,又要注重科学管税、注意节约税收执行性成本和税收遵从性成本。必须加快打破城乡“二元化”征管结构步伐,加快推进机关、基层一体化进程,大幅度收缩征管战线,在有条件的地方推行“直线管理法”,减少管理幅度。充实城区分局管理力量,搞好重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同时,简化手续,方便纳税,提高行政审批效能,节约税收成本,提高科学管税水平;五是树立正确的诚信观,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更是诚信经济,除了要求市场主体讲求诚信外,行政机关在经济管理中也要讲求诚信。对于国税机关来讲,讲求诚信执法,还可以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吸引投资,为培植本地区税源作出贡献。为此,第一,要坚持诚信的税收执法理念,使其扎根于每一个执法人员的心中。国税机关作为一个执法机关,是否诚信关系着征纳环境是否和谐,执法是否到位,公信力是否能形成,所以国税执法人员必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第二,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征管工作实际,及时、准确、全面、真实地公布税收信息,提高制定建设质量,对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应当先行告知纳税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以避免实施后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第三,对作出的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决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以保障执法的相对稳定性和严肃性,对因法定原因而撤回、变更授益性行政行为的,国税机关要勇于承担责任,依法补偿纳税人受到的财产损失;六是树立合理行政观,对有多种方式能达到行政目的的,应采取对纳税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此外,要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规范和约束,对纳税人性质和情节相同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以公平、公正的处理,而不能畸轻畸重,为此,应由市局出台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性文件,防止同样性质的违法行为,在甲地处理较重,而在乙地处理较轻;七是树立程序否决观。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执法程序是否合法,直接影响到整个执法的合法性。换言之,在个案的处理上,即使实体完全合法公正也会因为程序违法遭到全盘否决。在税务行政执法上,始终坚持做到“步骤不能省略、顺序不能颠倒、方式不能改变、时限不能超过”。
二、解决税收行政执法体制问题,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行为
税收执法是依法治税的关键环节,也是需要加强和改进的薄弱环节。各级基层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定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既不能失职不作为,又不能越权乱作为。一是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税收行政执法体制,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的问题。二是要重新梳理征管业务和工作流程。在打破“城乡二元化”征管格局后,征管机构及征管业务将会得到重组,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流程最优、环节最少、审批最简、服务最优、效率最高”的原则,梳理征管业务和工作流程,优化职能配置,整合、重组征管业务,实现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为规范执法、提高征收效率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三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提高税收执法案件的办案质量;建立健全税收执法案件开释制度,方便纳税人查询。四是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制度、奖惩机制和办法,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五是正确处理国税机关与中介机构的关系。国税机关是执法机关,中介机构是独立市场主体,其身份是纳税人,二者是监督与被监督、指导与被指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国税机关与中介机构都要摆正位置,一方面国税机关要积极支持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代理服务,另一方面,中介机构不能依赖于与税务机关的某种关系来招揽生意,而应当依靠其高质量的代理服务赢得客户的信任。六是要维护税法权威,强化税收执法刚性。各级国税机关要大胆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秉公执法,对违法问题不迁就,不姑息,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解决干部队伍执法素质不高问题,增强税务干部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徒法不足以自行。具有一支年轻化、革命化、知识化和专业化的干部队伍,是做好当前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条件。一是严把“入口关”,对新录用公务员,要坚持高标准,宁缺勿滥,对新录入公务员要进行岗前培训,在培训的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要加强针对性、系统性、实效性,使其熟悉税收主要执法业务后才能上岗。二是与高校合作,深入开展能力工程培训,提高培训的广度和深度,避免简单重复。三是从税务工作长远计,将基础条件较好的税务干部送高校攻读法律硕士、法学博士学位,盘活现有人才。四是各级国税机关领导作为依法行政的核心力量,应当带头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五是搞好现代税收人力资源管理,贯彻落实执法能级管理制度。做到“以考试考核定能级、以能岗匹配定岗位、以岗位考核定绩效、以绩效评价定奖惩”,充分调动广大国税干部工作上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切实解决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和不干一个样的问题。
四、解决税收执法监督乏力问题,强化税收执法监督
实践表明: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执法监督是执法合法性、公正性、合理性的重要保证。对基层国税税收行政执法要从内外两方面强化监督。内部监督应做到:一是全面推行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不仅要明确每个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还要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渎职人员,严格追究过错责任,不得以经济惩戒代替行政处理;二是严格按照征管查法制四分离和稽查内部四分离的要求,深化征管改革,建立内部各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三是建立健全严密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法制机构要介入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同时,加强涉税案件的复查和抽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进行通报,督促整改,讲求实效。外部监督的应做到:坚持文明办税公开制度,积极开展税务执法外部评议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认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要构建以纳税人为核心的多主体、多功能、多渠道、多环节的外部税收执法监督体系,同时注意发挥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法院、检察等机关职能作用。
五、解决依法治税环境欠优的问题,打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
一是多与政府沟通,取得共识。各级基层国税机关要主动向当地党政汇报,取得政府支持,以便妥善处理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执行政策与完成计划任务的关系,充分尊重、维护和支持国税机关依法行政;二是加强部门配合。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最根本的在于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用制度的形式明确各部门的权力、义务及责任。在当前的治税环境还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下,国税机关应积极主动地和公安、工商、检察、地税、金融、司法、审计、政府法制办等加强联系,努力营造良好的治税环境,使各个部门在处理涉税问题上都能做到积极支持国税机关开展工作。三是大力整顿税收征管秩序。要开展经常性的税收专项检查和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一定要查深查透查彻底,避免“晴蜓点水”。对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一定要予以依法处理,忌“重检查、轻处理”。
六、解决法制机构自身建设问题,充分发挥其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
各级基层国税机关要站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机关的高度,明确法制机构的地位,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采取切实措施,解决法制机构在专业人才等方面的困难,为其组织协调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当好法律顾问创造良好条件。在基层国税法治人才严重缺乏的情况下,要面向未来,培养一批既精通税收又谙熟法律的人才,并将其及时充实到法制机构,发挥他们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同时,法制机构要不断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执法监督检查等职责,为国税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依法行政进程当好参谋和助手。


作者单位:四川省南充市国家税务局
E-mail:weiyong@sina.com




湖南省水产管理暂行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水产管理暂行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6月24日湖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82年6月28日湖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号公布 1982年6月28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水产资源
第三章 发展水产养殖
第四章 加强渔政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我省水产资源,发展水产事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保护江河湖泊等天然水域和国家、集体、个人经营的养殖水面及其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植物。
第三条 动员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各种水面,实行以养为主,养殖、增殖、捕捞、种植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发动和依靠群众,认真执行有关的政策、法律、法令,大力保护水产资源,发展水产事业。

第二章 保护水产资源
第五条 重点保护的主要经济鱼类和其他经济水生动物、植物为:
鱼类:鲤鱼、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鲚鱼(毛页)、鲇鱼、鳊鱼、鲂鱼(角鳊)、鲫鱼、鳜鱼(桂鱼)、乌鳢(才鱼)、□(guan)鱼(笔杆鲦)、鲥鱼、鳗鲡、银鱼、鲴鱼、长吻□(wei )、铜鱼、白甲鱼(沙鱼)、湘华鲮、白鲟、中华鲟、中华倒刺□(ba)、赤眼鳟、肥坨黄□鱼、
黄鳝、泥鳅。
虾蟹类:沼虾、中华小长臂虾、中华绒螯蟹、青蟹。
贝类:三角帆蚌、褶纹冠蚌(棉鞋蚌)及各种丽蚌。
水生和两栖动物:白暨豚、大鲵(娃娃鱼)、江豚、乌龟、鳖(脚鱼)、青蛙。
食用水生植物:湘莲、藕、芡实(鸡头米)、菱角。
第六条 天然水域重点保护的经济鱼类和其他经济水生动物,原则上以达到性成熟龄期为可捕标准。近期内几种主要经济鱼类最低可捕标准为:青鱼、草鱼、鲢鱼、镛鱼一斤以上,鲤鱼半斤以上,鳊鱼二两以上,鲫鱼一两以上。随着鱼类资源的恢复逐步提高可捕标准。
贝类可捕标准为:三角帆蚌个体重五两以上,褶纹冠蚌个体重六两以上。
第七条 洞庭湖和湘资沅澧四水鱼类主要产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幼鱼肥育区以及贝类主要产区划定禁渔区、禁渔期。鱼类主要产卵场实行春禁,春禁期一般为当年的四月至六月。冬季落鱼深潭河槽有计划地实行冬禁,冬禁期一般为当年的十月至翌年五月。具体禁渔区、禁渔期由
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跨县的重点保护区,由地区行政公署划定公布。其他任何单位不准擅自划定禁渔区和禁渔期。
第八条 鱼类繁殖洄游季节,禁止拦河、拦湖截捕和在闸门上套网捕鱼。禁止捕捉散仔鱼。有条件灌江的湖泊,在不影响农田排涝灌溉的前提下,适时开闸纳苗。禁止在灌江期间捕鱼作业。
第九条 保护贝类资源。禁止在天然水域和国营、集体养殖水域滥捕育珠贝类。育珠需要时,应定额采捕。在省内调剂育珠贝类,须经所在县、市水产主管部门批准。外省需要引种蚌源,须经省水产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采捕和调运,不准套购、贩卖。
第十条 保护天然鱼苗。禁止在江河捞苗。确因调剂养殖品种需要捞苗的,须经地、市水产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水域和时间内作业,并做到野鱼还江。
第十一条 保护水域环境。禁止向江河、湖泊、水库、鱼塘等水域排放不合排污标准的废水、废渣及其他废弃物。对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按《湖南省环境保护暂行条例》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处理。污染养殖水面所造成的损失,由排污单位负责赔偿。
湖区血防药物灭螺,芦苇治虫和水域探矿爆炸,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在禁渔期禁渔区探矿爆炸造成的渔业损失,由探矿爆炸单位负责赔偿。
新建水利水电工程,应建设必要的救鱼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

第三章 发展水产养殖
第十二条 根据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合理规划,充分利用一切可用水面,发展水产养殖业和种植业。水面应与耕地同等对待,不得荒废。养殖水域要合理划定最低养鱼水位线。
禁止填塘造田。国家建设需要占用养殖、种植水域的,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大、中型水库养鱼,按照水面归属,谁所有谁经营,水产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小型水库养鱼,经营权限已经明确的,不再变动;有争议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水库养鱼设施要统一规划施工,做到灌溉、防洪、调蓄、养鱼统筹兼顾,综合利用。
第十四条 保障国家、集体经营养殖水面的所有权和个人经营水面的使用权不受侵犯。国营、集体渔场以及划给连家船渔民作为生产生活基地的水面、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经营范围,定权发证,长期不变。水面经营权属有争议的,由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由当地
人民政府仲裁;跨界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仲裁;对仲裁不服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五条 国营渔场应加强经营管理,搞好生产配套建设,提高经济效益,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尚未利用的国有水面,要积极开发利用,由国家经营或国家与社队联营。
国家扶助建设的商品鱼基地,要按国家规定的计划和标准,完成基地建设任务。
第十六条 充分利用山塘、池塘、小水库、小湖泊等小型水面,发展农村社队养鱼和城郊养鱼。鼓励社员家庭养鱼。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发展稻田养鱼。
改善养鱼生产条件,实行精养高产。鱼池鱼塘建设要纳入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统一安排。禁止占用良田兴建鱼池鱼塘。
农村生产队和社员家庭养鱼所获产品可自行销售。
第十七条 建立苗种生产体系,搞好鱼苗鱼种生产,推广鱼苗人工繁殖,做到合理布局,划片供应,多样育种,提纯复壮,科学放养。
第十八条 建立渔业生产责任制,积极推广专业承包,由水面所有单位与承包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一定几年不变。
第十九条 渔业生产需要的木材、楠竹、桐(秀)油、燃油,国营渔场和苗种场饲养亲鱼、培育鱼苗鱼种需要的饲料,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计划供应。
第二十条 健全水产工作机构,加强水产科学研究,着重搞好鱼种、饲料、鱼病、防逃、渔业资源增殖以及水库深水捕捞等应用技术的研究,积极推广水产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水产科学技术知识。

第四章 加强渔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和洞庭湖区重点县、市设渔政管理站,其他地、市和县(市)水产主管部门配备专职渔政管理人员,负责渔业法规的贯彻实施。
充实洞庭湖区水上派出所的力量,加强外湖和国营渔场的渔业治安工作。
在水产、渔政部门的指导下,健全群众性的湖、河管理委员会和其他护鱼联防组织,加强渔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洞庭湖区、湘资沅澧四水所有天然水域的渔业生产,由有关县(市)水产渔政部门按行政区划管理。各级水产渔政部门要按照先专业后副业和就地生产为主的原则,合理安排捕捞生产,并根据当地水产资源条件,调整捕捞渔业,逐步实行限额捕捞。
第二十三条 实行渔业许可证制度。专业、副业渔民和渔船,由省水产主管部门统一颁发渔民证和渔船牌照,凭渔业证照作业生产。无渔民证和渔船牌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准从事外江外湖捕捞。
渔民出县捕鱼,须向当地水产渔政部门办理入湖入河手续,并按当地有关规定作业;外省渔船入境生产,须经省渔政管理站批准。擅自入湖入河捕捞的,按无证捕鱼论处。
渔民入湖入河捕鱼,应按规定向当地水产渔政部门缴纳管理费。
沿湖沿河农村社员,在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养殖水面的前提下,允许自食性捕鱼,但只能使用沿岸性小型渔具,不得动用船只或其他浮水工具。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现有渔船渔具数量,实行造船审批、渔具登记管理办法。渔船、渔具的新增与更新,由当地水产渔政部门批准,风网船和机动渔船的新增与更新,由省渔政管理站批准。
第二十五条 加强渔具、渔法管理。
按照国家和省渔政管理站的规定,确定主要渔具的网目大小和规格。禁止加工、出售未经许可和不合规定的捕捞渔具。
禁止矮围(包括泥围子)捕鱼。血防灭螺矮围常年蓄水灭螺,不准放水捕鱼。
严禁在一切水域毒鱼炸鱼、在天然水域电力捕鱼和在养殖水面偷鱼抢鱼或强行捕鱼。
严禁使用“迷魂阵”、拦江网、虾阵、麻布网、布围子(包括化纤制品)、沙套网、二密网、布□、密□、放涵筒、塞春湖(港)等严重危害鱼类资源的渔具、渔法。
禁止机动船拖带铁爪耙捕捞河蚌。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国营和集体渔场、商品鱼基地、专业和副业渔民的产品,实行按比例派购。一定几年不变。完成派购任务以后,鱼产品可以自行处理。专业和副业渔民的派购任务,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以就地生产,就地交售。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贡献大小,由人民政府或水产主管部门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水产法规,充分利用本地资源,改善生产条件,开展多种经营,连续三年增产增收,完成水产品上交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搞好资源保护,坚持春禁冬禁,使本地鱼类资源明显恢复和有所发展的;
(三)在培育鱼种,广辟饲料来源、防治鱼病、精养高产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以及水产科研方面有显著成绩或重大革新的;
(四)坚持安全生产,防止和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五)同违法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在查获违章违法事件和案件中有突出贡献的;
(六)积极从事渔业管理工作,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七)其他方面成绩显著应该受到奖励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水产渔政部门给予停止作业、吊销渔业证照、没收渔具鱼货、赔偿损失、罚款等行政或经济处罚。
(一)无证捕鱼、越界作业或抢占他人生产埠头的;
(二)使用本条例禁止的有害渔具渔法进行捕捞生产的;
(三)在禁渔区、禁渔期捕鱼的;
(四)进入国家、集体和个人养殖水面钓鱼、偷鱼或损坏养鱼设施及水产科研设施的;
(五)偷捕、偷运河蚌出县、出省或套购贩卖河蚌、鱼产品的;
(六)有其他破坏水产资源和渔业生产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一)侮辱殴打渔政管理人员和护鱼人员造成伤亡的;
(二)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
(三)毒鱼、炸鱼和在天然水域电力捕鱼,造成水产资源和渔业生产重大损失的;
(四)盗窃、抢夺鱼产品的;
(五)偷盗渔船渔具、亲鱼、鱼种、鱼苗,破坏渔业生产的;
(六)套购河蚌、鱼产品进行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的;
(七)有其他破坏水产资源和渔业生产行为的。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参加、怂恿他人破坏水产资源和渔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从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渔政管理奖励和处罚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订具体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我省过去颁发的水产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凡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198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