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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22:47  浏览:94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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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5〕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

  为深入落实全国县市科技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把科教兴国战略落实到基层,以科技为支撑,推动县域经济持续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科技部、财政部在深入调研和分析当前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需求的基础上,决定实施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并共同研究制定了《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

   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省(市、区)根据《方案》提出的基本思路和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特点,抓紧制定本地区科技富民强县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和部署,制定相应措施,切实做好本地区的专项实施工作。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具体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印发。

  附件: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二OO五年七月四日



附件: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国县(市)科技工作会议精神,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启动“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为推动专项行动的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专项行动的总体目标是:把“科教兴国”战略切实落实到基层,依靠科技进步,培育、壮大一批具有较强区域带动性的特色支柱产业,有效带动农民致富和财政增收,促进建立富民强县的长效机制,实现民“富”、县“强”;加快县(市)科技进步,强化县(市)科技公共服务能力,为县域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国家重点在中西部地区和东部欠发达地区,每年启动一批试点县(市),实施一批重点科技项目,集成推广500项左右的先进适用技术。通过3-5年的努力,支持300个左右国家级试点县(市)实施专项行动,以项目为载体,发挥示范引导作用,从整体上带动1000个左右县(市)依靠科技富民强县。
通过实施专项行动,试点县(市)应实现以下目标:
(一)提高县(市)转化推广科技成果能力,为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先进适用的技术成果。
(二)建立健全科技服务体系,提高科技公共服务能力,为基层提供有效的科技服务。
(三)提高农民依靠科技增收致富的能力,提高专项行动重点科技项目辐射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水平。
(四)培育科技型的特色支柱产业,增强龙头企业科技实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壮大县域经济。
二、指导原则
(一)分级管理,地方为主。中央、省(区、市)、地(市)、县(市)分级管理,以省为主,县(市)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统一部署,分步实施。根据各地区域特色和地方科技工作基础,进行整体设计,统一部署,按照进度安排,选择不同类型的、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县(市)及重点科技项目,成熟一批,实施一批。
(三)集成资源,突出重点。针对实施专项行动的需求,有效集成中央和地方相关科技、人才、资金等资源,突出重点,供需对接,相互协调,集中力量,共同支持。
(四)因地制宜,有效切入。充分利用适应市场需求、符合当地特色、形式多样的运行模式,调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专业经济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农户等各方面积极性,找准专项行动切入点,选准项目,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和中小企业集群发展,扩大农民就业空间和增收致富渠道。
(五)财政引导,奖补结合。以财政投入为引导,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调动社会各方参与实施专项行动的积极性,拓宽专项行动的资金来源渠道。
三、重点任务
(一)引进、推广、转化与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根据当地和重点科技项目的科技需求,有针对性地引进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在示范的基础上,向周围企业和农民辐射推广,使技术成果为农民增收和企业发展发挥有效的作用。
(二)培育和壮大县域特色支柱产业。立足本地资源特色和优势,以重点科技项目为载体,培育和发展县域特色支柱产业,推动中小企业集群发展,创造县域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组织开展科技培训。围绕专项行动开展面向广大农民的实用技术培训和面向企业劳动者的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科技素质和技能,培养一批农村致富带头人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加强科技信息网络建设和基层科技服务能力。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面向农村和中小企业的科技信息服务网络体系,集成中央、地方的科技信息资源,完善国家科技信息库,连通省(区、市)、地(市)、县(市)科技信息网络,建立县(市)科技信息服务站,为基层提供方便、快捷、实用的科技信息服务,并带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相关科技服务能力的提高(该项任务将由国家自上而下另行统一组织实施)。
四、遴选要求
国家专项行动试点县(市)的选择须依据重点科技项目的可行性、县(市)和省(区、市)实施科技富民强县的工作基础、环境等方面综合评价,试点县(市)申报内容必须已列入省(区、市)经济和科技发展规划。具体要求如下:
(一)重点科技项目的遴选条件
1.与县域特色支柱产业和农民增收需求紧密结合,对其他县(市)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2.着眼于延长产业链,带动一定范围的农民增收致富,壮大县域经济,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3.市场前景好,能够调动和吸纳社会投入,并具有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项目运行机制。
4.依托的技术先进成熟,并具有技术转移应用的人才保障和行之有效的成果推广和科技服务体系保障。
5.承担单位应具备必需的工作基础和能力,能按要求完成任务。
(二)省、地、县的基本要求和条件
1. 制定了符合本地经济和科技发展规划的专项行动方案和相应的政策措施。
2. 科技工作有较好基础,在促进县(市)科技进步、科技成果向县(市)基层扩散转移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3. 对科技投入努力程度较高,选准申报的试点县(市)和重点科技项目,对实施专项行动有资金保障。
4.有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切实可行;组织管理和运行机制科学规范;党政主要领导直接负责专项行动。
五、组织管理
(一)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省(区、市)经济和科技发展规划指导下制定专项行动规划,组织试点县(市)及重点科技项目的申报、遴选和实施,协调科研单位与试点县(市)对接,落实省级相关政策和科技资源集成,对科技项目实施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省级政府应将专项行动作为各省(区、市)科技和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纳入省(区、市)科技规划。
(二)地(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协调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对专项行动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试点县(市)是专项行动具体实施的落脚点。县(市)主要领导对专项行动实施负直接责任;试点县(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相关任务的落实,协调县(市)相关资源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专项行动的实施。
科技部、财政部从宏观层面做好专项行动的总体设计,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集成中央相关科技资源,支持专项行动的实施。对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及经费使用进行动态跟踪、监督、考核和验收。中央财政将视省(区、市)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及投入情况,给予经费补助。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明确分工,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考核制度,加强过程管理和监督,切实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各地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相关部门参加的“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门,保证专项行动的顺利实施。
(二)保障经费。省(区、市)、地(市)政府要加大对专项行动的投入,有专门的经费保障专项行动的实施;县(市)要结合财力情况,集成相关资源,统筹安排;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采取奖补结合的方式,支持专项行动的实施。各级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加大对专项行动实施和县域经济发展的科技投入,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渠道。
(三)创新机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地情况,大力创新工作机制,积极引入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科技特派员、农村专业协会等成功经验和模式。同时,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特别是引导国家高新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对试点县(市)开展多种方式的科技合作和对口帮扶。
(四)营造环境。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特点,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和办法,加强专项行动的宣传,推广先进工作经验和模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专项行动的实施。对实施效果显著的县(市)进行表彰,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科技富民强县工作的良好氛围,有效地推动县域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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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图编制出版的若干管理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7号


1989年2月2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图编制出版的若干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工作,使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根据国家和省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图,是指各种公开地图、保密地图(不含军用地图,下同)、内部地图及公共场所悬挂的和省内各报纸,书刊、电视等刊映的涉及国界线的各类示意图。

  第三条省测绘局负责我省地图编制、出版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编制、出版或再版地图(含地图模型、示意图),属本规定列入审批范围的,均须在印刷或制作前报省测绘局审批或备案。

  第五条 审批范围:

   (一)各种公开地图、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包括普通地图、行政区地图、专题地图、教学地图、时事宣传图、旅游图、交通图及其地图集(册)和书籍、报刊的插附地图。

   (二)电视、幻灯映出的地图和展览馆、车站、机场、码头、宾馆(招待所)、宣传橱窗、广告牌、各类交易会(洽谈会)及其他公共场所悬挂的地图和设置的地图模型。

  (三)出版单位同港澳地区或外国合作出版的涉及我国国界线的地图。

  (四)翻印港澳地区和外国编印的涉及我国国界线的地图。

  (五)翻译港澳地区和外国出版的书刊中插附的涉及我国国界界线的地图。

  第六条 送审办法:

   (一)编图单位送审地图时,须持本单位公函,同时附有试印样图一式两份并注明所编地图的名称、用途、比例尺、底图出处、密级和印刷份数。

  (二)公开地图由出版单位在印刷前送审。

  (三)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由编制单位在印刷前送审。

  (四)广告牌等非印刷品上的地图,由制作单位在使用前送审。

   (五)地图模型一般由制作单位在使用前送往审查部门审查;不便送往审查部门的,可只报申请函,由审查部门派人审查。

   (六)送审的专题地图,其专业内容必须经专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拟公开发行的专题地图,必须附有专业主管部门准许公开发行的证明材料。

  (七)由我省编制在外省出版单位出版的正规地图,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的测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省内出版单位公开出版涉及我国国界线的各种地图,国界线的画法应严格按照国家地图出版社最新出版的地图绘制,并不得涉及任何保密内容。

  第八条编制我省内各行政区域地图时,相邻边界无争议的,按双方共同确认的边界线绘制;有争议的,按国家规定的画法绘制。

  第九条省内各种内部和保密地图的印制,经省测绘局审批后交有保密条件的印刷厂印制。

  印制地图的印刷厂须见到省测绘局的准印批件后方可承印。

  各类示意图须按省测绘局批准的样式制作。

  第十条地图内容(包括国界线和行政区划界线)没有变化的重版、重印地图可不送审,但编制单位应报省测绘局备案。

  第十一条非出版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出版各种地图或示意图。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省测绘局及有关部门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现将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 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务机关受理和办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事项,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
第六条 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及时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第七条 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三)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如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十五条 经批准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对各个成员企业规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必须经成员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和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特别是了解当年出台的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应通过各种途径向纳税人说明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九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纳税评估的对象、内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7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五)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