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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42:28  浏览:87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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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地震局 财政部


地震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12月21日,国家地震局、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地震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和《社会文教事业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社会文教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社会文教事业自收自支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地震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地震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指国家地震局所属从事地震事业工作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和国家地震局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地震事业财务是单位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的综合反映,地震事业财务管理是地震事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应予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财务机构,配备合格财务人员,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单位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单位首长(或总会计师)的统一领导下,将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 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并主动接受财政、税务、审计、银行、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安排预算资金,积极合法合理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建立健全单位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强化经济核算,科学调度与配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开展财务分析,提供财务信息,参与单位经济决策;正确发挥财务管理的各项职能作用,促进地震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预 算 管 理
第七条 单位的事业费预算(财务收支预算)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按照事业计划、任务,对单位财务收支规模的预计,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单位预算资金主要由国家财政拨款和单位组织的收入组成。国家预算拨款包括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
第八条 单位预算管理级次。按照地震事业费的领拨关系和经费管理权限,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三级:国家地震局为一级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和国家地震局直属事业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各单位的下属独立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
各级预算单位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开展预算管理工作。各级预算单位的合法权利,应予充分保证,下级预算单位必须服从上级预算单位的领导。
第九条 单位的预算管理形式。根据国家地震局下达的事业计划、任务和单位收入、支出的不同情况,单位预算管理形式可划分为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三种。
(一)没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或收入较少的单位(一般占单位经常性支出30%以下)为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国家对其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预算管理办法,经费拨款和任务挂钩,一年一定或一定几年。
(二)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收入(一般占单位经常性支出的30%以上)但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支大于收的差额需国家预算拨款补助的单位为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国家对其实行“核定收支、差额(定额或定项)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三)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抵补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但尚未具备企业管理条件的预算单位为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国家对其实行“核定收支、以收抵支、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有条件向差额预算管理或自收自支管理过渡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差额预算管理或自收自支管理过渡。单位的预算管理形式,由国家地震局报财政部核定。其所属基层单位的预算管理形式,由单位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并报上级单位审查备案。
第十条 单位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单位预算应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国家地震局下达的地震事业计划和任务编制。收入预算必须积极可靠,支出预算不能留有缺口,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坚持统筹兼顾,重点安排的原则。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事业需要和财力可能的关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区别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资金。
(三)坚持严格分清经费渠道的原则。单位应划清正常事业费和专项经费、事业费和基建投资的界限,各类经费预算的编制不得交叉和重复。
第十一条 单位预算的编制程序。单位财务部门应在上年第三季度末,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根据单位年度事业发展任务,以及以前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预算经费定额标准,编制本年度经费预算建议数和详细说明及计算依据,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地震局审核汇总,再报财政部核定。财政部下达经费预算指标后,单位根据国家地震局调整下达的经费预算指标和有关要求,调整编制正式的经费预算,国家地震局在财政部核定的预算内核批单位预算。
第十二条 单位预算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不同预算管理形式的单位采用不同的编制方法。
1.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收入预算数包括财政拨款数(含动用上年预算结余数)和抵支收入数。单位应将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全额作为“抵支收入”。预算数与“抵支收入”数的差额为申请财政预算拨款数。
2.差额预算管理单位收入预算数包括单位组织的收入数和财政差额补助数。单位以收抵支后的差额为申请财政差额补助数。
3.自收自支管理单位收入预算数,应大于或等于支出预算数,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抵支收入”数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自收自支管理单位的收入数,可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内增收条件、措施等测算编制。
(二)支出预算。根据各项经费支出的不同内容和管理要求,支出预算分为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两部分。
1.经常性经费部分,是指单位的人员经费和公务、设备购置、修缮、业务等公用经费的日常开支。这部分经费采取责任包干的办法管理,单位要认真核实各项基本数字,按照定员定额标准和上年执行情况,并考虑预算年度可能出现的增减变化因素,测算编制,具体项目及编列方法如下:
(1)人员经费。指单位用于职工个人方面的经费开支。主要包括职务(等级)工资、补助工资(含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津贴、职员职务岗位目标管理津贴和工人岗位津贴,以及经人事部批准的其他津贴)、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人民助学金等,按照国家地震局核定的定编人数和有关要求计算编列。
(2)公务费。指单位的办公费、会议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取暖费等项开支。按单位的定编人数和预算定额标准(台站人员、野外队人员和分析预报预防人员按各自定额标准)进行测算编列。
(3)设备购置费。指单位按计划购置的一般小型公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所需的开支。按购置计划安排的项目和设备价格编列。
(4)修缮费。指单位用于维修公用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所需的开支。维修费用按维修定额进行测算编列;不够基建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按施工概算编列。
(5)业务费。指开展正常业务活动所需的开支。按单位业务工作计划和有关开支定额测算编列;无法确定定额的,可参照上年开支情况测算编列。
(6)其他费用。指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各项开支。分别不同支出项目,按照国家有关预算定额和开支标准测算编列。
2.专项经费部分,是指规定专门用途的业务经费和其他专项申请的具有指定用途的经费。其中,专项业务经费包括台站(网)观测和流动观测经费、分析预报预防经费、合同制项目经费和地震科学基金等。专项经费预算采取任务和经费挂钩的办法编制。
(1)台站(网)观测和流动观测经费
台站(网)观测经费,是指除台站人员经费以外,用于台站(网)正常运行所需的经费。包括材料动力消耗、邮电通讯、房屋维修及仪器设备购置、交通运输及其他业务活动经费等。单位应按台站(网)规模及条件,将台站(网)划分为不同等级,其经费应按核定的台站(网)数和台站(网)等级标准测算编列。
流动观测经费,是指流动观测大地形变和定点形变、重力、地磁等所需的经费。包括材料和动力消耗、邮电通讯、交通运输、仪器设备购置、差旅费及其他业务活动经费。按流动观测次数和定额标准计算编列;无法确定定额标准的,按上年开支情况测算编列。
(2)分析预报预防经费。是指除人员经费和公务费以外的分析预报预防工作所需的经费,包括仪器设备购置、房屋维修和其他业务活动经费,以及大震应急和地震前后现场工作经费等。按预算年度任务和定额计算编列;无法确定定额的,按上年开支情况测算编列。
(3)合同项目经费。是用于确定实行合同管理的地震监测和基础探测、地震灾害防御等项目的经费。合同项目经费预算应根据国家地震局批准的合同,及合同项目数量和金额编制。
(4)地震科学基金。是用于地震预报、工程地震、地震社会学以及与其有关的地球物理、地质学、大地测量学、地球水文化学等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的资助经费。地震科学基金经费预算,应根据国家地震局或地震科学联合基金会批准的资助项目数量及金额编制。
(5)其他专项经费。指专项申请的大型修缮费、大型专用设备更新购置费,以及其他指定用途的项目经费,其经费预算应列出详细的计算依据,逐项计算编列并作详细的文字说明。
单位支出预算中经常性经费部分,应分别不同用途编列在年度支出预算的各有关“项”级和“目”级科目中,专项经费部分预算则只分别填列在“公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业务费”等“项”级和“目”级科目中。
第十三条 预算的执行
单位预算经批准后,即成为预算的执行依据,除经批准调整收支计划或发生重大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追加追减。调整预算时,单位应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提出追加或追减预算的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决算的编制
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应组织年终帐务清理,编制年度经费决算。经费决算应按规定的表式和编制要求及预算拨款的级次,逐级编制、汇总和上报,各级预算单位应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以确保决算的质量。
(一)决算的数字以会计年度12月31日的帐面数字为准,其中,“银行支出数”按单位银行签证单上的数字列报“实际支出数”和有关收入数字分别按各项支出和收入的累计余额汇总列报。决算数字必须真实可靠,严禁以领代报,估列代编和虚列支出等弄虚作假行为。
(二)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预算拨款数与“抵支收入”数之和大于决算支出数部分为经费结余数,经费结余扣除专项资金结余、合同制项目、基金制项目的结余后,应按规定计提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的收入数与财政“差额补助数”之和及自收自支管理单位收入数,大于决算支出数部分为收支结余数,收支结余应按规定计提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及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基金。
(三)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单位应认真总结、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据此编制决算说明,随决算报表一并报上级财务部门审批。

第三章 收 入 管 理
第十五条 收入管理的原则
(一)单位在保质保量完成地震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应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技术、设备等条件,通过多种形式为社会提供服务,广辟财源,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
(二)单位组织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财经纪律,各项收入的来源应合理、合法。
(三)单位组织收入,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在组织收入活动中,应加强经济核算,坚持少投入、多产出,以求得最大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 收入的收费标准。单位在组织收入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财政、税务和物价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或收据。增减收费项目、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 单位的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经费预算,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根据内部机构设置的不同情况和各项收入内容,单位可采取统一立帐,分帐核算的办法。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应将各项收入全部交其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单位所属经济实体实现的收益或利润应按一定的比例或数额上交其主办单位。单位及其所属经济实体应逐级向上级财务部门报送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表。
第十八条 收入的内容:
(一)事业性收入。指单位凭借自身业务专长为社会提供有效服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
1.地震安全性评价收入。指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地震烈度复核、危险性分析、活断层评价和地震烈度区域规划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2.技术转让收入。指单位通过技术市场,对外转让其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如计算机软硬件、专利技术、设计方案和其他专有技术所取得的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指单位利用现有设备对外提供计算、打印、录音、录像、复制、照相、制图、测绘、测试、检验、计量等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4.技术培训收入。指单位为普及某种专业技术和某方面的科学知识,举办讲座和培训所取得的收入。
5.出版发行收入。指单位出版和发行图书、期刊、报纸和音像制品(包括刊登和制作广告)所取得的收入。
(二)生产经营性收入。指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研制和销售产品,以及从事其他贸易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上交收入。指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如技经贸实体、招待所、小卖部、餐厅等上交的净收入。
(四)其它收入。指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收入。如资产租赁和固定资产变价处理,以及后勤服务收入等。
第十九条 收入的计算:
单位在组织收入过程中,应进行成本(费用)核算,成本(费用)的主要内容包括:工资、补助工资、劳务酬金、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设备费、折旧费或仪器设备使用费、管理费等。凡能计算实际成本的,应按实际消耗的成本(费用)计算。无法计算实际成本(费用)的,可以按收入的一定比例予以扣除,扣除的比例应不低于收入的50%,各单位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收入应按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净收入计算。单位组织收入过程中的成本(费用),已在地震事业费中列支的,应用扣除的成本(费用),冲减当年事业经费的相应支出。
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的收入应按毛收入计算,满收满支。单位必须进行严格的成本(费用)核算。
第二十条 单位提取的折旧和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转入专用基金的事业发展基金或修购(折旧)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重置。

第四章 支 出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地震事业经费支出,是地震部门和单位为完成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所必须发生的费用开支。支出管理是地震事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支出管理的原则:
(一)单位的各项支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
(二)单位应严格执行支出预算,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资金用途办理,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
(三)单位应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对各项支出应精打细算,厉行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第二十三条 支出管理的要求
(一)单位经费支出应根据经常性经费、专项经费及专用基金的不同管理特点,采取分类分项的管理办法。
(二)单位根据支出预算,对其各业务部门的经费实行指标控制。有条件实行定额管理的应建立健全定额管理办法。
(三)单位要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按经费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和财会部门审核后,方可入帐和报销。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
(四)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办理。
第二十四条 经常性经费支出的管理。单位应按《责任包干经费的管理办法》管理经常性经费支出,经费开支应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以实际支出数列支。
(一)人员经费的开支应以核定的定员定额标准,以及经批准的劳动工资计划为依据。单位发给职工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其他的职工福利待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提高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公用经费的公务费、修缮费、业务费和设备购置费等项开支,凡能建立定员定额的,应核定定员定额标准,并据以控制支出。无法确定定员定额标准的,应以上级批准的预算额度为依据控制支出。其中设备购置和房屋修缮完成后,必须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方能列支。
(三)单位与其所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在经济上应保持相互独立。经济实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聘用单位人员和使用单位水、电、气、设备及房屋等发生的费用,应按实际发生数或按一定的比例及时结算,向单位缴纳占(使)用费。单位收到的占(使)用费后,应冲减相应支出。
(四)为加强经费核算和管理,有条件的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可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参照国家有关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在单位内部实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经费支出的管理。专项经费支出应按批准的预算及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专项业务经费支出和其他专项经费支出可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
(一)专项业务经费支出应实行定额和费用包干的管理办法。其中台站(网)观测、流动观测经费和分析预报预防经费的开支,应执行台站(网)等级定额标准和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合同制项目经费的开支,应遵守《合同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地震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的开支,应按照《地震科学联合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其他专项经费支出应按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单位要实行专项资金的追踪反馈制度,定期将执行情况报送国家地震局和其它拨付专项经费的部门。项目完成后,应报送专项经费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随同年度决算一并上报。年终未完项目经费结余,应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已完成的项目如有结余,必须报经原拨款部门批准后处理,用款单位无权自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专用基金支出的管理。单位按规定提取和设置的专用基金,包括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及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其它基金。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还可建立修购(折旧)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后备基金等。
专用基金要实行计划管理,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以实际发生数列支。专用基金的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一)事业发展基金。用于抵补业务费、设备购置费、房屋修缮费和购买国家债券,以及其他事业发展项目的支出。
(二)集体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建设,补贴职工家属子女统筹医疗费开支,补助职工医疗费超支和未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职工医疗费,以及独生子女补助费等其它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三)职工奖励基金。用于按规定对业绩考核优秀的职工发放的奖金和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支付自收自支管理单位的浮动工资,以及经人事部批准的属于奖金性质的其他支出。
(四)修购(折旧)基金。专项用于单位的仪器设备购置和房屋修缮支出。
(五)医疗保险基金。专项用于非国家公费医疗单位的职工医疗费的支出。
(六)后备基金。用于职工劳动保险和其他不可预见的支出等。
第二十七条 专用基金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须报主管部门审查资金来源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立项。
第二十八条 为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合理组织收入,弥补事业经费不足,国家地震局可用财政周转金和其他自有资金建立事业周转金。主要用于帮助有偿还能力的单位,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临时资金短缺问题。事业周转金优先用于扶持向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过渡的单位。

第五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单位的财产物资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是从事地震工作和开展其他活动所必须的物质条件,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管好用好财产物资,对保护国有资产完好,保证地震工作任务的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三十条 财产物资管理要贯彻计划供应、定额配备的原则,做到既要保证地震工作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
第三十一条 单位要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配备与实际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办法,并使之逐步完善。
单位的财会部门应与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合理分工,密切配合。财会部门按类别设立财务帐目,对财产物资进行核算和管理,财产物资部门按类别设立实物登记帐卡,以加强实物的管理。帐卡的设立要规范和完整,财务和财产物资部门应定期核对和清查,做到帐、帐卡、物相一致。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标准。单价在200元(含200元)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和设施,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特殊专用仪器设备,具备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条件的为固定资产。单价虽不满上述起点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二)固定资产分类
1.房屋和建筑物。包括办公、科研、监测、生产和宿舍用房,以及其他各种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2.专用仪器设备。包括各种地震科研、监测仪器设备、生产机械、动力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
3.一般设备。包括各种办公家具、设备和文体设备等。
4.专业图书。包括图书室和资料室长期保存的各种专业图书、期刊和资料等。
5.其它固定资产。指不属于以上各类,但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其它资产。
(三)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
1.实行责任制管理。业务部门应配合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建立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交接登记制度,制定有关操作规程,并严格遵照执行。贵重仪器设备还应建立技术档案,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要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并使制度化、规范化。
2.严格验收制度。购进和调入、调出固定资产时,要由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负责验收,贵重的专业仪器设备,还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新建房屋及其它建筑物竣工时,应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帐和建立登记卡,并交付使用。
3.加强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和调出的管理。固定资产确属不能使用的,应由财产物资管理部门会同财会部门,报请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作报废(报损)处理。但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要请专家鉴定,报国家地震局批准。固定资产的调出应按规定办理调拨手续,经查对实物后,移交接收单位使用。固定资产作为联营或投资、参股的资本时,其管理工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材料管理
(一)材料的计划管理。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会同财务部门编制材料采购计划,核定材料的储备定额和主要材料的消耗定额。材料收发业务量大,且品种较多的单位,应进行材料核算。
(二)库存材料的管理。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材料验收、发送和保管制度,完善进料、发料、报废和核销手续。材料的保管要做到地点固定、零整分开、存放有序和帐实相符。对贵重、易燃易爆材料,应专橱(库)保管,随时进行查对。材料使用部门一般不设库存,采取随用随领的办法,以减少保管环节。
第三十四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
(一)实行分类管理。低值易耗品分为两类,一般用品可采用以旧换新的办法,消耗性用品可实行定额管理的办法,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要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消耗情况核定消耗定额,按定额领用。
(二)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对在用、在库低值易耗品进行登记、管理。在采购低值易耗品时,应先由财产物资管理部门编制采购计划,经财会部门审核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单位的财产物资必须每年全面清点一次。清点时由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财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成清查小组,清点结果应报告单位领导。财产物资如有盈亏,要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单位的财务分析与监督,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分析与监督制度,做好财务分析与监督工作,以便通过财务分析与监督,认识和掌握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维护财经纪律。
第三十七条 单位财务分析主要对象包括:预算执行、资金运用、财产物资使用与管理,以及组织收入等情况的分析。
(一)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主要是采用本期预算执行数分别与本期预算数、全年预算数、上年同期预算执行数、事业计划完成进度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分析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并从中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以确保预算任务的完成。
(二)资金运用情况的分析。主要是通过对季报、决算及其他有关资料的分析,考核单位的资金运用情况,具体分析内容和方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构成情况分析。分别计算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占经费支出的比重,并通过与预算的比较,分析其构成变化量是否合理。
2.银行支出未报数的分析。银行支出未报数是银行支出数和实际支出数的差额,是进行正常业务活动必须的周转性资金。通过对此项指标的分析,可以了解单位资金运转情况是否正常。
3.往来款项的分析。主要是查明各种暂存暂付、预收预付、借入借出等款项的数额及其未结清或造成呆帐的原因,分析往来款项是否合理,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清理。


(三)财产物资的使用与管理情况的分析。根据有关报表和资料分析各种财产物资的购建、使用、发出和消耗情况,特别要重点分析固定资产的结构及其变动情况。通过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建议,以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使用效益。
(四)组织收入活动的财务分析。主要是借鉴企业财务的若干指标,如资金利润率、投资利润率、销售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资产负债率等指标,对单位组织收入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为单位经济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财务监督检查。单位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对财务收支活动,包括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活动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情节性质严重的,要向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财务机构与财务人员
第三十九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完成业务工作任务,单位应设立同本单位业务工作规模和财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独立的财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证或上岗资格的专职财务人员和财务主管人员,负责管理财务工作。
第四十条 规模较大的单位应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应由政治业务素质较好、具有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四十一条 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负有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财产物资,促进地震事业发展的重要职责。单位在聘任财务人员时,应选择政治、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单位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支持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单位的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敢于坚持原则,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斗争。
第四十三条 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其任免、调离,按国家有关会计人员管理的规定执行。财务人员离职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第八章 考 核 与 奖 惩
第四十四条 为了增强单位及财务人员的工作责任感,调动财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证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完成,财务主管部门应制定财务工作考核与奖惩制度,单位也应建立相应的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四十五条 财务主管部门按国家对会计人员、会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管理要求,结合发放会计证、会计达标工作及日常财务工作,对单位的财务工作和财务人员进行考核,建立业务档案,作为财务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和晋升职务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六条 单位对完成各项考核指标、成绩突出的财务人员应给予精神鼓励和必要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于违法违纪和使国家财产或工作遭受损失的单位和财务人员,应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地震局所属事业单位。国家地震局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应按国家科委、财政部(93)国科发财字475号和其它有关科研单位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上述规定未尽事宜,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国家地震局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地震局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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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国务院


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国发〔2009〕16号

  石化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资源资金技术密集,产业关联度高,经济总量大,产品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人民生活、国防科技等各个领域,对促进相关产业升级和拉动经济增长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确保石化产业稳定发展,加快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特编制本规划,作为石化产业综合性应对措施的行动方案。规划期为2009-2011年。
  一、石化产业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我国是石化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进入21世纪以来,石化产业保持快速增长,产业规模不断扩大,综合实力逐步提高。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20%左右,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约1个百分点。化肥、农药、成品油、乙烯、合成树脂等产品产量位居世界前列。相继建成了14个千万吨级炼油、3个百万吨级乙烯生产基地,云南、贵州、湖北三大磷肥产区,青海、新疆百万吨钾肥工程。但是,石化产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长期积累的矛盾和问题也日益凸现,主要表现为:集约发展程度偏低,产业布局分散;创新能力不强,高端产品生产技术和大型成套技术装备主要依赖进口;产品结构不尽合理,中低端产品比重较大;资源环境约束加大,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加剧;农资供给需要加强,低成本产品产能不足,市场调控体系不完善;一些地区不顾资源、环境条件,不注重能源转换效率,盲目发展煤化工。2008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石化产业受到较大冲击,国内外市场萎缩,生产持续下降,企业库存增加、价格大幅下跌,行业经济效益下滑、生产经营困难。当前,我国石化产品消费仍处于增长期,油品、化肥、农药刚性需求长期存在,高端石化产品市场潜力巨大,必须抓住机遇,加快石化产业的调整和振兴,促进产业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稳定石化产品市场,保持产业平稳增长;依托大型企业和产业基地,按照炼化一体化、园区化、集约化模式和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安全生产的要求,优化石化产业布局;统筹国内外资源,保障农资供给;推进自主创新,实施技术改造,发展高端产品,着力提高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不断增强产业竞争能力,进一步增强石化产业的支柱产业地位。
  (二)基本原则。
  坚持稳定生产运行与促进产业振兴相结合。既要着力解决当前石化产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保障产业平稳运行,又要着眼长远,加快转变增长方式,促进产业升级,增强发展后劲。
  坚持调整产品结构与增加有效供给相结合。抓住有利时机,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中高档产品比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增加有效供给能力,满足市场需求。
  坚持加快技术改造与推进自主创新相结合。加大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力度,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强化技术改造,促进石化产业技术的系统化和集成化;加强关键和前沿技术研发,增强自主创新对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
  坚持实施重大项目与调整产业布局相结合。加快重大项目建设,严格控制炼油乙烯新布点,统筹考虑对外合作项目规划布局。推动大型企业兼并重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集中布局、集约发展。
  (三)规划目标。
  2009—2011年,石化产业保持平稳较快增长。2009年力争实现平稳运行,经过三年调整和振兴,到2011年,产业结构趋于合理,发展方式明显转变,综合实力显著提高。
  1.产量保持稳步增长。到2011年,原油加工量达到40500万吨,成品油、乙烯产量分别达到24750万吨、1550万吨。
  2.农资保障能力增强。到2011年,化肥产量达到6250万吨(折纯),钾肥产量达到400万吨(折纯),高浓度化肥比重提高到80%;在原料产地生产的化肥比重提高到60%,生产成本大幅下降;化肥储备基本满足市场调控需要。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比重显著提高,县乡农用柴油供应网络不断完善。
  3.产业布局趋于合理。成品油“北油南运”的状况得到改善。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地区产业集聚度进一步提高,建成3-4个2000万吨级炼油、200万吨级乙烯生产基地。煤化工盲目发展的势头得到遏制。
  4.产品结构显著改善。2009年车用汽油全部达到国Ⅲ标准,2010年车用柴油全部达到国Ⅲ标准,2011年轻质油品收率达到75%,高端石化产品自给率明显提高。
  5.技术进步明显加快。丁基橡胶等产业化技术取得突破,千万吨级以上炼油、百万吨级乙烯、大型粉煤制合成氨等成套技术装备实现本地化,煤制油、烯烃、乙二醇等示范工程建成投产。
  6.节能减排取得成效。到2011年,石化产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12%以上,污水、二氧化硫和粉尘等污染物排放量减少6%以上,行业特征污染物排放得到控制。综合能耗普遍降低,大型炼油装置吨原油加工耗标准油低于63千克,大型乙烯装置吨乙烯耗标准油低于640千克,大型煤制合成氨装置吨氨综合能耗低于1.8吨标准煤。
  三、产业调整和振兴的主要任务
  (一)保持产业平稳运行。
  加快实施国家扩大内需、调整和振兴重点产业、增产千亿斤粮食等各项综合措施,拉动石化产品消费。落实有利于石化产业发展的税收和加工贸易政策,扩大石化产品市场。加强对进口石化产品的监测预警,防止境外产品倾销。打击石化产品走私,维护市场秩序。严格执行油品质量标准,严禁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油品进入市场。扩大油品和化肥储备,减轻企业库存压力。采取积极的信贷措施,缓解企业流动资金困难。
  (二)提高农资保障能力。
  采用洁净煤气化和能源梯级利用技术,对现有氮肥生产企业进行原料和动力结构调整,实现原料煤多元化,降低成本;在能源产地适当建设大型氮肥生产装置,替代落后产能。优化磷肥资源配置,推广硫和中低品位磷矿综合利用等技术,继续建设好云南、贵州、湖北三大磷肥基地。加大国内外钾矿资源勘探开发,科学规划青海、新疆钾肥基地发展,加强钾矿共生、伴生资源开发利用。调整农药产品结构,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品种,推动原药集中生产。完善化肥储备制度,提高市场调控能力。加强农用柴油供应网络建设,满足季节性集中消费需要。
  (三)稳步开展煤化工示范。
  坚持控制产能总量、淘汰落后工艺、保护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以及能源化工结合、全周期能效评价的方针,坚决遏制煤化工盲目发展势头,积极引导煤化工行业健康发展。今后三年停止审批单纯扩大产能的焦炭、电石等煤化工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煤化工试点项目,重点抓好现有煤制油、煤制烯烃、煤制二甲醚、煤制甲烷气、煤制乙二醇等五类示范工程,探索煤炭高效清洁转化和石化原料多元化发展的新途径。
  (四)抓紧实施重大项目。
  抓紧组织实施好“十一五”规划内在建的6套炼油、8套乙烯装置重大项目,力争2011年全部建成投产。在现有基础上,通过实施上述项目,形成20个千万吨级炼油基地、11个百万吨级乙烯基地。炼油和乙烯企业平均规模分别提高到600万吨和60万吨。
  (五)统筹重大项目布局。
  坚持保护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立足现有企业、靠近消费市场、方便资源吞吐、淘汰落后产能的原则,按照一体化、园区化、集约化、产业联合的发展模式,统筹重大项目布局,严格控制炼油乙烯项目新布点。做好新建重大炼油乙烯项目论证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近期重点做好利用境外资源在国内合作加工的炼化项目前期工作,选择2-3个条件好的现有大型炼化企业进行扩建。结合中缅原油管线的进展情况,适时开展西南地区炼化项目的布局研究。
  (六)大力推动技术改造。
  加快前沿技术自主化、关键技术产业化、工程技术本地化,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技术和产品标准。推广资源综合利用和废弃物资源化技术,推动园区化发展和清洁生产,实现节能减排。炼油乙烯行业重点推广液化气制高辛烷值汽油、渣油加氢处理、资源梯级使用等技术,提高石油资源利用率。氮肥行业重点推广废水闭路循环等技术,磷肥行业重点推广硫酸生产余热回收等技术。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开展炼油企业油品质量升级改扩建,乙烯装置节能降耗改扩建,氮肥企业原料路线和动力结构调整,磷肥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农药企业高效低毒低残留产品生产和农药废弃物处置能力建设,高端石化产品产能建设等工作。
  (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产品质量差、安全隐患大、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产能。对炼油行业采取区域等量替代方式,淘汰100万吨及以下低效低质落后炼油装置,积极引导100万-200万吨炼油装置关停并转,防止以沥青、重油加工等名义新建炼油项目。对化肥行业通过上大压小,产能置换,淘汰技术落后、污染严重、资源利用不合理的产能。对农药行业依据行政法规,淘汰一批高毒高风险农药品种。加快淘汰电石、甲醇等产品的落后产能,提高污染防治和产业发展水平。
  (八)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石化产业属于资源消耗量大、废弃物排放量高的产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责任重大。要加强产业监管,促进产业发展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协调。加强环境容量调查和规划,引导石化产业合理布局、清洁发展。行业协会要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加强产业运行的监测管理。生产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增强事故应急处置能力。重点加强江河湖泊和人口密集区等敏感地区产业发展的监督指导。依法关停不符合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现有企业必须达标运行,新建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合规设立、环保和安全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
  (九)支持企业联合重组 。
  推动大型石化集团开展战略合作,优化产业布局和上下游资源配置,增强国际竞争力。引导大型能源企业与氮肥企业组成战略联盟,实现优势互补。支持骨干磷肥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提高集中度。支持钾肥龙头企业开展产业整合,促进钾矿资源合理利用。鼓励优势农药企业实施跨地区整合,努力实现原药、制剂生产上下游一体化。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开展兼并重组,扩大产业规模,做强高端石化产业。
  (十)增强资源保障能力。
  加大国内石油资源勘探开发力度,稳定石化产业原料的国内供给;开展油钾兼探,推动青海和新疆等地含钾卤水和海相钾矿资源勘查。加强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煤炭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硫回收,增强资源保障能力。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国内有实力的企业开展境外油气、钾矿、硫资源开发与合作。
  (十一)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石化企业要从自身实际出发,抓住产业调整和振兴的机遇,加强生产要素全球配置能力,深化企业改革,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断提高经营管理和科学决策水平,着力增强企业创新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及核心竞争力。强化质量管理和节能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环境保护,做好节能降耗和减排工作。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企业人才,全面履行社会责任,建设和谐企业。
  四、政策措施
  (一)完善化肥储备机制。
  完善中央、地方两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制度,加强淡储化肥调运,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淡储旺供的调控体系,保障供给,稳定市场价格。支持化肥骨干生产企业储备磷铵和尿素。抓紧研究建立国家化肥储备。
  (二)抓紧落实油品储备。
  加快储备设施建设,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增加成品油国家储备。参照原油商业储备做法,尽快研究制订成品油商业储备办法和制度。
  (三)加强信贷政策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对基本面较好、信用记录较好、守法经营、有竞争力、有市场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石化企业给予信贷支持。
  (四)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
  完善成品油价格政策,结合消费税制度改革,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建立有利于石化产业发展的成品油消费税征收体制。
  (五)加大技术改造投入。
  制订《石化产业技术进步与技术改造项目及产品目录》,设立石化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重点支持油品质量升级、化肥农药结构调整、高端石化产品发展。支持异戊橡胶等前沿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丁基橡胶和己内酰胺等关键技术产业化,大型乙烯等工程技术本地化示范工程建设。
  (六)支持境外资源开发。
  加强引导,简化审批手续,完善信贷、外汇、税收等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勘探和开发。
  (七)实施公平税负政策。
  统筹兼顾石化产业与下游加工贸易发展,科学制定石化产品进出口税收政策和加工贸易政策,实行国产与加工贸易进口石化产品公平税负。抓紧完善化肥出口管理政策。
  (八)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富余人员安置、企业资产划转、债务核定与处置、财税利益分配等问题。采取资本金注入、融资信贷(银行贷款,发行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长期票据,吸收私募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中央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支持开展兼并重组的骨干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调整产品结构。
  (九)完善产业发展政策。
  抓紧制(修)订相关产业政策、燃油质量标准、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能源使用和污染排放管理办法、产业准入目录、鼓励发展和研发高端石化产品和技术目录。严格控制甲醇、烧碱、纯碱等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建设和炼油乙烯项目新布点。对于没有完成小炼油等落后生产装置关停并转任务的地区,禁止建设新增产能的项目。综合运用提高准入门槛、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差别电价等手段,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建立产业退出机制,完善和落实配套政策措施。加快重点项目的环境评价、用地审核及项目核准工作。
  (十)依法做好反倾销和反走私等工作。
  完善石化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加强对三大合成材料和高端石化产品进出口异常情况及其对我国内产业影响的监测。依法采取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维护公平贸易秩序。加强成品油进出口监管,严厉打击成品油走私活动,防止扰乱国内市场。
  五、规划实施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分工,加强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尽快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要建立部门联合发布信息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产业调整和振兴的有关信息。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规划》的后评价工作,及时提出评价意见。
  有关地区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订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取得实效。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4〕3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绿化委员会上报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古树名木是国家重要的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为了加强自治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在人类历史过程中保存下来的年代久远或具有重要科研、历史、文化价值的树木。
  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凡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树龄在499—300年的为二级古树;树龄在299—100年的为三级古树。
  名木是指在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史名人、领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 自治区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农村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由林业行政部门主管。兵团农牧团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由兵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自治区古树名木由地、州、市以上绿化委员会确认和公布。一级、二级古树和名木由自治区绿化委员会确认公布;三级古树由地、州、市绿化委员会确认公布。
  第四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台账,并上报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鉴定分级。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形成本行政区完整的古树名木资源档案,统一编号,设立标志。古树名木实行动态管理,档案每五年更新一次。
  古树名木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基本要求,在古树名木周围划出一定的保护范围,在古树群周围划出一定保护带,设置明显标志,并确定管护责任者,保护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和风貌,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劝阻、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自治区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的管护。
  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应当对管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按土地权属落实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寺院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管护;
  (二)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管理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和水利部门管护;
  (三)城市规划区内道路、街巷、公共绿地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单位管护;
  (四)居住小区内或者城镇居民院内非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街道办事处或物业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
  (五)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指定专人管护;
  (六)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所有者个人管护。
  变更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七条 古树名木管护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抢救、复壮费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抢救、复壮,当地财政应给予补贴。
  第八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的主管部门,并按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治理、复壮。对影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死亡的古树名木。对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由当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并查明原因、责任,报经地、州、市以上绿化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九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古树名木;
  (二)擅自移栽;
  (三)攀树折枝,剥损树皮,摘采果实和籽种;
  (四)在树上挂物、刻划、钉钉、缠绕绳索;
  (五)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
  (六)在树冠外缘3米范围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废水、废渣,堆放物料、兴建永久性或临时建筑;
  (七)其他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第十条 在征用土地、规划设计或建设施工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保护和避让方案,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征用土地、规划设计和施工作业手续。
  古树名木原则上不应迁移。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非迁移不可的古树,必须经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审核批准。迁移一级古树,需自治区审批。迁移二级古树,需地、州、市审批。迁移三级古树,需县(市)审批。
  移栽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责任人不履行养护职责或不按技术规范养护致使古树名木衰萎、损伤或擅自处理自然死亡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十条规定的,由当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应依照相关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国有林区的古树名木,暂不执行本办法。其保护管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