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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和琼海市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47:33  浏览:97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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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和琼海市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政府


海 府[2007]7号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和琼海市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琼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琼海市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办法》已经十二届6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一月十日



琼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2005]第6号)和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海南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招聘办法》(琼人劳保[2005]57号)精神,规范我市事业单位的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招聘原则
第一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办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二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在编制限额内进行。差额拨款和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在编外招聘专业技术人员,须报市编制部门核准后进行。
二、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一般在本市范围内进行,个别短缺专业可以面向市外。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五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技能、身体或其他条件。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和有损公平竞争的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三、招聘工作的组织
第七条 市成立由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用人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本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单位人员编制余缺数额、招聘的岗位和条件、招聘人员的数量。
第九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在每年5月底前向人事部门申报,人事部门综合全市情况向市政府请示,经市政府核定审批后,每年8月全市统一进行一次公开招聘。
第十条 招聘信息发布、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等工作,由市成立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招聘费用以实际开支数额,按用人单位招聘人数平均负担。
四、考试与考核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一般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三条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技能操作测试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五条 考试的命题可委托市级以上具有命题资质的机构受理,同时必须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对通过考试选拔的拟聘人员,由用人单位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写出考核材料,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岗位的招聘人数与应聘该岗位符合条件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方能进行笔试。未达到1:3比例的,应相应递减招聘人数。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未达到1:3比例的须报经市人事部门批准。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至低分依次确定,岗位招聘人数与面试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2、不高于1:3。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可按1:1比例进行面试。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下列人员可不经过考试:
(一)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等政策性安置人员;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资格的人员;
(三)从市外引进优秀人才的配偶或子女。
五、聘用手续的办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条 对拟聘人员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由人事部门将拟聘人员上报市政府审批,并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六、招聘工作的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必须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回避。
第二十五条 招聘工作要始终置于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下进行,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二十六条 严格招聘工作纪律。对有下列违反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招聘人员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市人事部门按照下列办法分别处理:
单位负责人员私自招聘临时人员,责令限期改正,招聘的临时人员一律予以清退;情节较重或者在限期内未及时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整工作岗位;利用招聘临时人员之机谋取私利的,要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与国家人事部和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人事部和省人事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琼海市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到我市工作,提高人才队伍的素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海南省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暂行办法》(琼府[2006]4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 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应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重点引进我市优势产业和社会科学等方面急需的高层次自主创新和学术技术带头人,主要包括:
(一)包装、食品、制药等新型工业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热带作物、热带果蔬、杂交水稻、水产业、畜牧业、林业、种苗业以及农产品加工的技术研发、示范、推广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三)特色旅游产品研发、旅游发展规划、市场营销与管理及现代物流等现代服务业方面的专业人才;
(四)海洋经济、电子信息、生态环保、能源动力、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水利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
(五)教学、卫生以及新闻宣传、文化艺术等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和领军人才;
(六)我市紧缺的其他各类专业人才。
第四条 引进的人才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发明、专有技术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引进人才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特殊情况,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用人单位是引进人才的主体,应根据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研究制定人才引进计划,积极为引进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充分发挥人才的重要作用。
用人单位应与引进人才签定合同,就引进人才的权利与义务、待遇与责任、岗位职责、目标任务、标准要求以及双方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的约定。
第六条 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凡签约在我市工作5年以上者,用人单位可发给在我市购置住房的安家补助费。安家补助费标准为“突出贡献”、“特贴”专家及“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20万元以内;省部级优秀专家10万元以内;其他人员5万元以内。
第七条 以辞职、退职形式引进我市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由用人单位将有效证件及有关材料报送人事部门核实后,承认其原专业技术资格、工资待遇、工龄可连续计算。保障关系不能转来我市的,从原参加工作时间起,基本养老保险可视同缴费,在我市退休,可享受同等条件人员待遇。
第八条 调入各类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单位满编时,可经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同意,采取核定过渡编制的方式先调入,待单位自然减员时冲销过渡编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已聘满的,可向市人事管理部门申请追加专项指标,待有职位空缺时予以冲销。
第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来我市之前获得的荣誉称号和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按规定程序报经人事部门核实后予以确认、保留,并按照相应制度纳入我市同类人才管理、服务,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切实解决好正式调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就业和就学问题。用人单位解决有困难的,可与市人事、教育部门协调解决。已调入我市且聘期在5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其户籍在我市的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和报考普通高校时享有本省户籍居民的同等待遇;属留学回国人员的,其随归子女如不属归侨或归侨子女的,在回国后2年内参加高考、中考,参照“三侨”子女入学规定给予 照顾。
第十一条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借用、兼职、承担委托项目、合作研究等柔性流动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柔性流动的方式、期限、服务内容、工作标准、工资报酬等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员协商,并以合同形式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高层次人才,如果单位工作需要,本人愿意,身体条件许可,退休后可继续聘用。
第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对高层次人才可灵活采取岗位工资、续效工资、项目工资、协议工资、年薪制和奖励股权期权等各种分配方式。
第十四条 重奖为我市经济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拥有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或重大发明创造并主持推广、实施,给我市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年利税达500万元以上,除省奖励外,市政府再一次性奖励10万元。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但不宜量化评估的,经省科技、人事等相关部门组织鉴定,除省奖励外,市政府再一次性奖励2万元。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或成果转化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除国家和省奖励外,市政府再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第一名5万元,一等奖第2名或二等奖第1名3万元,一等奖第3名或二等奖第2名1万元。
第十五条 人才引进经费,属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的单位,列入部门预算,由市财政全额或部分予以解决;经费自筹单位由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 凡由市财政承担全部或部分人才引进经费的用人单位,每年7月份前应向人事部门申报下一年度人才引进的计划,经审核批准后,作为下一年度人才引进经费预算编制的依据。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制定人才引进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范人才引进经费使用程序,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经费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各类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用人单位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高层次人才的有关材料;
(二)市人事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核准;
(三)填写《海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表》;
(四)送省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出具同意引进意见书;
(五)办理引进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市人事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检查监督。对引进与需求不符、人才使用不当、经费管理不善的用人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单位暂停核拨当年度人才引进经费或核减经费预算;对构成违纪、违法的,追究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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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市区冬季除运积雪规定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市区冬季除运积雪规定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政发[1995]56号)


第一条 为确保降雪后城市道路畅通、交通安全、环境整洁,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营口市市区(站前区、西市区)内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中省直及外埠驻营单位、“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业户和市民。

第三条 营口市除运积雪指挥部负责指挥全市冬季除运积雪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全市除运积雪的具体工作。

各区和市直各委、办、局及中省直单位都要设置除运积雪领导机构,负责本系统承担的除运积雪任务。

第四条 冬季除运积雪工作实行责任制。市除运积雪指挥部与各区、市直各委、办、局及中省直单位签定责任状;各区、市直各委、办、局及中省直单位与所属基层单位(含个体业户)签定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

第五条 除运积雪所需的公用费用由财政部门在征收市内机动车辆增容费时代收,征收标准为小车(包括摩托车)每台30元,大车每台50元,其费用由财政一次拨付市除运积雪指挥部,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各类市场、摊区(含通道)的除运积雪任务由市场、摊区的主管单位负责。

在建工地现场及施工波及到的道路积雪由建设单位负责除运,如冬季停工不能除运积雪的,须向市除运积雪指挥部交纳代清代动费。因动迁已搬迁的单位,除运积雪任务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第七条 降雪后要以雪为令,各单位在雪停后24小内必须将分担区内的积雪清扫完毕;按规定应运出的积雪,雪停后48小时内必须清运完毕;逾期按规定罚款。

第八条 因无运输能力不能运雪的,须向市除运积雪指挥部按每平方米5元标准交维代运费,由市除运积雪指挥部组织运出。

第九条 代运费关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许挪用或占用,使用财政统一收费收据。

市内中、小学校不交纳代运费,其积雪由市除运积雪指挥部安排运出。

第十条 除雪责任区应清扫干净,露出黑色路面。允许堆放残雪的地段,必须将残雪整齐堆放在路边石以外或路岛以内等指定地点。不许在公共汽车站点、垃圾容器、垃圾中转站公用厕所周围堆放积雪,严禁往雪堆上倒垃圾、泼污水,运出的积雪必须按指定地点堆放。

第十一条 对清除积雪好的单位,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 对拒绝接受除运积雪任务或不能及时完成除运积雪任务及除运积雪质量极差的单位,除通报批评,限期完成任务外,对责任单位处以每平方米8元以上16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责任人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对违反除运积雪规定情况节严重的单位或个人,有机动车的单位,由公交警支队停止其车辆运行;无机动车的单位,由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对未按规定清除积雪或在市内按指定地点堆放积雪的单位,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并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对单位责任人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对阻碍除雪人员作业和防碍除雪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所有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使用财政部门的统一收据。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营口市公用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营口市区冬季除雪工作督行规定》(营政发[1987]66号文件)和营口市政府1993年12月11日发布的《关于作好冬季积雪清除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颁发《广州市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颁发《广州市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的管理和监督,搞好基础教育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基础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成片开发住宅小区的教育设施配套建设。
第三条 广州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教育、城建、规划、财政、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按城市规划配套建设的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应与商品房同步建设;购房者入住小区时,教育设施应保证同时启用。
第五条 市教委、市规划局应会同市计委对全市教育设施建设制定整体规划。市规划局在批出成片开发住宅小区规划方案时,应分列教育设施配套的具体项目、用地面积;并在批出开发建设单位的单体报建方案前,先征求市或开发地段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方案的意
见;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查验开发建设单位与市教委或开发地段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签订的《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承发包专用合同》,未签合同,一律不予办理。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总体规划方案及《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审批后,与市教委或开发地段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承发包专用合同》,合同应包括:教育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的名称、地段、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教学辅助设施(操场、绿
化、围墙等)、适用的建设和质量标准、开工建设时间、验收移交时间、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第七条 市国土房管局在计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时,按规定算出的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须经市计委加具书面核准意见。在市教委或开发地段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承发包专用合同》后,由市国土房管局从开发单位应交纳的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总额中,扣减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并注明资金是市政府对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的一次性投资。
第八条 市计委应以1995年底建筑工程造价每平方米1200元为基数,参照市基本建设定额站最新制定的建筑工程造价调整系数,制定每年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的建筑工程单价。
第九条 市计委应制定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项目计划,并在计划备注栏注明已投入建设资金。计划分别送市建委、市教委和有关区教育、计划、规划、国土、建设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会同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对教育设施配套建设部分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成片开发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无偿提供“三通一平”的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用地,并负责教育设施配套工程的土建、水电安装、教学辅助设施、永久供水供电等施工建设。教育设施竣工后其校舍产权及使用权应无偿交给市或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时应将配套项目的用地
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有关资料及申报、批复、验收等有关文件交给市或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教育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二条 市规划局批出的含有教育设施配套成片开发住宅小区的《总体规划方案》、以及市教委或开发地段区教育行政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承发包专用合同》,应报市计委、市建委备案。
第十三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影响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和使用的,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部门追究其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按《总体规划方案》、《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承发包专用合同》和《年度商品房投资计划》要求进行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的,城建、国土房管部门暂停该开发建设单位商品房出售手续及其他建设项目报建方案。
第十五条 县级市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