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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行政事业单位核发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0:43:28  浏览:80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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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行政事业单位核发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行政事业单位核发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6〕29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行政事业单位核发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北海市行政事业单位核发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北海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落实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规范操作程序,统一政策标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住房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后,按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政策,由单位向符合补贴条件的职工发放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资金。包括系数补贴和工龄补贴。
第三条 实施范围:财政全额和差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四条 补贴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一)科级以下职工70平方米;处级干部90平方米;厅级干部120平方米。
(二)具有中级职称的知识分子、技师70平方米;具有副高一档高职称的知识分子、高级技师90平方米;具有正高职称的知识分子120平方米。
第五条 夫妇双方按各自1998年12月31日所任职级或职称分别计算补贴。职务与职称标准不一致时,以档次较高的职务或职称为准。

第二章  系数补贴

第六条 发放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计发系数补贴:
(一)未按房改政策购买、租住公有住房、也未得到单位住房资助(资金、土地、建材等)的职工(含配偶双方、离退休人员);
(二)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房或得到单位住房资助(资金、土地、建材等),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或资助数额未达到本人应享受系数补贴总额的职工(含配偶双方、离退休人员)。
第七条 1998年12月31日(含)前去世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不再计发系数补贴。
第八条 系数补贴根据住房补贴系数发放
我市住房补贴系数暂定为职工月标准工资的4%。
第九条 系数补贴分一次性和按月两种方式发放:
(一)1999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系数补贴采取一次性和按月相结合的办法发放。
1、职工一次性系数补贴是指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到1998年12月止按时任职级标准领取的住房补贴额。
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系数补贴额=职工1998年12月月标准工资×住房补贴系数×职工累计工作月
职工累计工作月指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月起至1998年12月止的工作月之和。职工离退休的,按参加工作时间到离退休时间的实际工龄算,超过32年的,按32年算。
2、职工领取一次性系数补贴后,剩余的系数补贴按月发放。计算公式为:
按月补贴额=职工月标准工资×住房补贴系数
3、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房或得到单位住房资助,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或单位资助数额未达到本人应享受系数补贴总额的职工,按时任职级标准计发系数补贴总额,扣除已购买公房或单位住房资助后,一次性直接发给职工本人,计算公式为:
系数补贴额=77元/平方米×(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现住房面积)
或:
系数补贴额=(77元/平方米×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已享受单位住房资助额)
(二)按月发放:1999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职工,系数补贴按月发放。计算公式为:
月补贴额=职工月标准工资×住房补贴系数
按月领取系数补贴的职工如调离本市、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离退休、去世的,则从次月起停止计发补贴。
第十条 已经租住单位公有住房的职工,可以继续按现行租金标准租住现住房。住房面积未达标者,可计发差额系数补贴。今后职工退出公房领取系数补贴时,按下列方式计发:
1、在职的职工,在退房的次月起,以按月补贴的方式全额计发系数补贴。
2、离退休人员,在退房的次月,以一次性直接领取的方式计发剩余年限(实际工龄与租住公房年限之差)的系数补贴。

第三章  工龄补贴

第十一条 发放对象:1993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含离退休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均可计发工龄补贴:
(一)未按房改政策购买、租住公有住房,也未得到单位住房资助(资金、土地、建材等)的;
(二)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租住公房或得到单位住房资助(资金、土地、建材等),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或资助数额未达到本人工龄补贴总额的;
(三)单位统一组织职工以集资、合作等方式建造的住房,职工支付房款与建房实际成本比较,所得优惠未达到职工家庭(含夫妇双方)工龄补贴总额的。
第十二条 1992年12月31日(含)前去世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不再计发工龄补贴。
第十三条 补贴标准
工龄补贴=工龄折扣×工龄年限×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我市工龄折扣:4.25元/年·平方米
工龄年限:计算到1993年止的实际工作年限,如在1993年前退休的人员,其工龄年限应计算其从参加工作之年起到其退休止的实际工龄。工龄超过32年的按32年计算。
第十四条 补贴办法
(一)符合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职工,全额计发工龄补贴,由职工一次性领取。
(二)符合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职工,按补贴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之差或按工龄补贴总额与资助金额之差计发工龄补贴,由职工一次性领取,计算公式为:
1、工龄补贴额=(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现住房面积)×工龄折扣×工龄年限
2、工龄补贴额=工龄补贴总额-资助金额
(三)符合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职工,按职工实际负担房款与建房成本之差计算房款差额,计算公式如下:
房款差额=个人支付房款总额-建房成本价×建筑面积
工龄补贴发放如下:
1、房款差额大于或等于0时,全额发放工龄补贴。
2、房款差额小于0时,差额部分从职工夫妇双方工龄补贴总额中扣除。当差额未超过建房职工本人工龄补贴总额时,建房职工可领取本人工龄补贴剩余部分,配偶方可全额领取工龄补贴;当差额超过建房职工本人工龄补贴总额时,配偶方可领取夫妇双方工龄补贴剩余部分;当差额超过夫妇双方工龄补贴总额时,双方均不再享受工龄补贴。
第十五条 已经租住单位公有住房的职工,可以继续按现行租金标准租住现住房。住房面积未达标者,可计发差额工龄补贴。

第四章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第十六条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由各单位按规定筹集形成的单位住房基金,其主要部分是单位自管公房出售收入扣除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后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渠道筹集形成的城市住房基金。
第十七条 由财政核拨经费的人员的住房补贴按以下办法核拨:
(一)一次性补贴先由单位从现有的住房基金转化解决,不足部分或无住房基金的则由财政部门根据财政状况采取轮侯核拨的方式统筹安排解决。
(二)按月补贴由财政列入预算按住房公积金的办法核拨。
第十八条 未列入财政核拨经费的人员的住房补贴由单位自筹解决或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在相关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住房补贴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住房补贴是职工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基金,为了方便补贴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直接发给职工本人。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由单位按资金来源渠道统一缴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补贴”专户,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记入职工个人帐户,归职工个人所有,比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支取使用。

第六章  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已经计发了一次性系数补贴和工龄补贴的职工,不能再按房改政策购买、租住公有住房,也不能参加集资建房,单位也不再给予住房资助。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从1999年起至发放住房补贴当年的时间段内的补贴,仍按照“按月补贴”的方式计发,由单位按资金来源渠道一次性补缴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补贴”专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入职工个人帐户,归职工个人所有,今后职工需要使用补贴时,必须符合支取的条件方可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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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特困企业职工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特困企业职工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4〕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市属特困企业职工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七月十六日

长沙市市属特困企业职工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对市属特困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下同)给予医疗救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实行“统一管理,指定医院,定额救助,财政负担,社会支持”的原则。
第三条 市属特困企业职工是指:
(一)完全无缴费能力的严重亏损、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
(二)符合依法破产条件但未完成破产程序且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
(三)因注销关闭无管理单位而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无管理单位的退休人员)。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本办法的有关具体工作,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经办医疗救助工作。
财政、卫生、民政等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建立医疗救助基金,由市财政按每人每年180元的标准拨付,设立专项账户,单独建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同时建立超标准救助准备金,由市财政按医疗救助基金总额的20%另行拨付。
第六条 要求享受医疗救助的市属特困企业应由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第七条 市属特困企业申请医疗救助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长沙市市属特困企业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市属特困企业申请医疗救助的书面报告;
(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申请医疗救助的决议;
(四)连续三年的《长沙市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
(五)连续三年的《长沙市企业会计报表——资产损益表》;
(六)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符合破产条件但未完成破产程序的企业还须提交符合依法破产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市属特困企业医疗救助申请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携带本企业职工花名册到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领取《长沙市特困企业职工医疗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
第九条 无管理单位的退休人员申请医疗救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二)申请医疗救助应提供下列材料:1、本人居民身份证、退休证、领取养老金证;2、原企业注销关闭的有关证明;3、《注销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4、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初审后,报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发放《救助证》。
第十条 市属特困企业职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从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市属特困企业职工因病住院,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享受医疗救助。门诊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救助。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实行指定医疗机构制度。
所指定的医疗机构必须是已承诺对市属特困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实行适度减免,并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卫生局确定的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 市属特困企业职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救助证》,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属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与指定医疗机构结算,其余部分由市属特困企业职工与指定医疗机构结算。在非指定医疗机构就医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四条 市属特困企业职工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住院医疗费用,按40%的标准给予救助。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每人累计救助额不超过2000元。
第十五条 医疗救助实行年审制度,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停止享受医疗救助。
第十六条 凡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市属特困企业职工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住院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由企业或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专题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附有关证明材料),在超标准救助准备金中适当救助。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商市财政局制
定。
第十七条 市属特困企业职工下列情形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救助:
(一)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和吸毒;
(二)交通、医疗事故;
(三)其他违法行为导致病、伤、残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山东省分行《关于对粮食部门油脂占用贷款管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山东省分行《关于对粮食部门油脂占用贷款管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
现对你行《关于对粮食部门油料油脂占用贷款管理问题的请示》(鲁农发银字[1998]157号)批复如下:
一、关于油料、油脂购销储贷款是否属于农发行业务范围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的规定:“从事粮食收储的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粮食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严格按照‘库贷挂钩’的原则和办法供应和管理。”其中,收购粮食
所需贷款是包括收购油料所需贷款的。因此,油料及油脂收购、调销和储备贷款属于我行的业务范围,应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信贷支持,不应作为附营业务划转到其他商业银行。
二、关于如何按照油料和油脂品种掌握收购贷款问题。按照《粮食收购条例》第二条规定,粮食收购包括“小麦、玉米、稻谷以及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粮食品种的收购活动”。因此,油料、油脂的具体收购品种应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
地实际情况来确定。对于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收购并明确了购销政策和财政补贴政策的油料品种,应视同小麦、玉米、稻谷等粮食品种一样,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粮食收购条例》的规定发放收购贷款;对于省级人民政府虽然确定为收购的油料品种,但没有明确视同小麦、玉米、稻谷等
粮食品种执行国家购销政策和有关财政补贴政策的,我行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安排贷款;对于未经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收购的油料及油脂品种,根据《粮食收购条例》规定,农业发展银行不能发放贷款支持。



1998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