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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介发布2008年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18:18  浏览:85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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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介发布2008年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介发布2008年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通知

农办科[200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科技入户工作,引导广大农民选择优良品种、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充分发挥科技对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支撑作用,根据农业部《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推介发布办法》,我部组织遴选了2008年80个主导品种和50项主推技术(见附件),现予推介发布。

  请各地结合实际,推介发布本省(区、市)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抄报我部科技教育司,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及时广泛宣传。

  附件:2008年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2008年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

  一、80个主导品种

  (一)水稻(13个)

  天优998:适宜在江西作晚稻和广东、广西作早、晚稻种植,但粤北稻作区作早稻应根据生育期布局慎重选择使用。

  博优998:适宜在海南、广西中南部、广东中南部、福建南部双季稻无稻瘟病和白叶枯病或轻发区作晚稻种植。

  金优974:适宜在湖南、江西作早稻种植。

  金优207:适宜在广西中北部、湖南、江西白叶枯病轻发区和湖北稻瘟病无病区或轻病区作晚稻种植,以及在贵州海拔700~1200米区域作一季中稻种植。

  内香2550:适宜在云南、贵州、重庆的中低海拔稻区(武陵山区除外)、四川平坝丘陵稻区、陕西南部稻区作一季中稻种植。

  Ⅱ优航1号:适宜在福建北部和江西、湖南、湖北、安徽、浙江、江苏的长江流域稻区(武陵山区除外)以及河南南部的白叶枯病轻发区作一季中稻种植。

  丰两优一号:适宜在广西中北部、福建中北部、江西中南部、湖南中南部、浙江南部的稻瘟病轻发的双季稻区作晚稻以及安徽、湖北鄂西南山区以外地区、河南南部作一季中稻种植。

  徐稻3号:适宜在江苏淮北地区中上等肥力条件下种植。辽星1号:适宜在辽宁铁岭、沈阳、辽阳、盘锦等稻区种植。

  吉粳88:适宜在黑龙江第一积温带上限、吉林中熟稻区、辽宁东北部、宁夏引黄灌区以及内蒙古赤峰、通辽南部、甘肃中北部及河西稻区种植。

  龙粳14号:适宜在黑龙江第二积温带种植。

  Q优6号:适宜在云南、贵州、重庆的中低海拔籼稻区(武陵山区除外)、四川平坝丘陵稻区、陕西南部稻区的稻瘟病轻发区以及湖北西南山区以外地区、湖南山丘中稻种植区域作一季中稻种植。

  秀水09:适宜在浙江嘉兴及同类型生态区、上海作单季晚稻种植。

  (二)小麦(12个)

  扬麦13:适宜在安徽、江苏两淮南麦区推广种植。

  郑麦9023:适宜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中南部、安徽北部、江苏北部、陕西关中地区晚茬种植,以及长江中下游麦区的安徽和江苏沿淮地区、河南南部及湖北北部等地区种植。

  新麦18: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中北部,安徽北部、江苏北部以及陕西关中地区高中产水肥地早中茬种植。

  周麦18: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中北部、安徽北部、江苏北部、陕西关中地区、山东菏泽高中产水肥地早中茬种植。

  烟农19:适宜山东亩产400~500千克地块,江苏、安徽两省的淮北地区以及山西南部中水肥地种植。

  济麦20: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北片的河北中南部、山东全省、河南北部高中产水肥地种植。

  邯6172: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北片的河北中南部、山西中南部和山东中上等水肥地,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江苏北部、安徽北部、河南中北部、陕西关中地区的高中水肥麦田早茬种植。

  石家庄8号: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北片的河北中南部、河南北部、山西中南部和山东中上等水肥地种植。

  皖麦50: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中北部、安徽北部、江苏北部、陕西关中地区、山东菏泽中高产水肥地早中茬种植。

  小偃22:适宜在江苏北部、安徽北部及陕西关中地区中高水肥地早中茬种植。

  鄂麦18:适宜在除恩施州等山区以外的湖北各麦区种植。

  川麦42:长江上游冬麦区的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南部、湖北西北部。

  (三)玉米(12个)

  郑单958:适宜在黄淮海夏玉米区,吉林、辽宁、内蒙古及新疆等地2600℃以上积温地区推广种植。

  浚单20:适宜在河南、河北中南部、山东、陕西、江苏、安徽、山西运城夏玉米区种植。

  东单60:适宜在辽宁、吉林四平南部、河北张家口和承德地区、山西、北京、天津及陕西延安地区春播种植,在东北注意采用专用防治丝黑穗病种衣剂包衣等综合措施防治丝黑穗病。

  丹玉39号:适宜在辽宁大部分地区、吉林省晚熟上限区种植。

  农大108:适宜在东北、华北、西北春玉米区、黄淮海夏播玉米区和西南玉米区种植,但在纹枯病流行区应慎用。

  登海11号:适宜在河北、河南、山东、陕西、江苏北部、安徽北部夏玉米区和四川、重庆等适宜地区种植,但矮花叶病和弯孢菌叶斑病流行区慎用。

  沈单16号:适宜在辽宁、宁夏、甘肃、新疆、内蒙古西部春播区和山东、河南、陕西、河北夏播区种植。

  鲁单9002:适宜在北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内蒙古赤峰和通辽地区、陕西延安地区春播种植。

  龙单16:适宜在黑龙江第二积温带下限、第三积温带上限种植。

  吉单27:适宜在吉林早熟区种植。

  中单808:适宜在北京、天津、河北北部、四川、云南、湖南春播种植,注意防止倒伏。

  京单28:适宜在北京、天津两市,河北夏玉米种植区种植,内蒙古呼和浩特、额尔多斯、兴安盟、通辽、赤峰≥10℃活动积温2750℃以上的地区种植。茎腐病、矮花叶病和玉米螟高发区慎用。

  (四)大豆(10个)

  中黄13:适宜在华北北部、辽宁南部、四川等地春播,安徽淮河流域及淮北地区、天津市及陕西省南部等地区夏播种植。

  合丰45:适宜在黑龙江第二积温带做主栽品种、第一积温带下限做搭配品种种植。

  合丰47:适宜在黑龙江第二积温带种植。

  黑河38号:适宜在黑龙江第四积温带种植。

  北豆5号:适宜在黑龙江第四积温带种植。

  豫豆29号:适宜在河南及河北南部、山西南部、陕西中部、山东西南部地区夏播种植。

  蒙豆12号:适宜在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和赤峰市有效积温在2200~2300℃之间的地区春播。在有效积温2500℃以上地区内可作救灾用种。

  吉育47号:适宜在吉林省吉林、延边、白山早熟地区种植。

  辽豆16号:适宜在辽宁中部、 西部和南部地区种植。

  晋遗30号:适宜在山西中部、甘肃中部、陕西中部、宁夏灌区春播种植;在山西南部地区可夏播种植。

  (五)棉花(7个)

  鲁棉研28号:适宜在山东、河南东部和北部、河北中南部、江苏北部、安徽北部、山西中南部种植。应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允许的范围推广。

  鄂杂棉10号:适宜江苏、安徽淮河以南以及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河南南部等长江流域棉区作春棉品种种植。应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允许的范围推广。

  中棉所49号(原名:中287):适宜西北内陆无霜期180天以上的早中熟棉区种植。

  银棉2号:适宜河北东部和南部,山东、河南东部、北部和中部,江苏、安徽淮河以北,天津、山西南部,陕西关中地区等黄河流域棉区作春棉品种种植。应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允许的范围推广。

  新陆早31号:适宜在≥10℃有效积温3500℃以上的新疆北疆、东疆、南疆早熟棉区,甘肃河西走廊棉区种植。

  中植棉2号:适宜在河北中南部,山东,河南东部、北部和中部,江苏、安徽淮河以北,天津市,山西南部,陕西关中地区黄河流域棉区春播种植。

  湘杂棉8号:适宜在长江流域棉区。应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允许的范围推广。

  (六)油菜(5个)

  中油杂11号:适宜在四川、贵州、云南、重庆、湖南、湖北、江西、浙江、上海、安徽和江苏两省的淮河以南地区、陕西汉中地区的冬油菜主产区种植。

  华双5号:适宜在湖北、湖南、江西三省冬油菜主产区种植。

  秦油7号:适宜在黄淮及长江中下游地区的陕西、河南、江苏、安徽、浙江、上海、湖北、湖南、江西等省的冬油菜主产区种植。

  浙油18号:适宜在浙江平原、山区均可种植。

  青杂5号:适宜在内蒙古、新疆及甘肃、青海两省低海拔地区春油菜主产区种植。

  (七)果树(2个)

  园黄梨:适宜在西南、华中、华东地区、华北种植。

  大五星枇杷:适宜在年平均温度高于15℃,极端最低温度高于-3℃,pH值6~8范围内地区种植。

  (八)畜牧(11个)

  渝荣I号猪配套系:适宜在全国推广。

  鲁农Ⅰ号猪配套系:适宜在全国推广。

  杜、长、大种猪:适宜在全国推广。

  荷斯坦奶牛:适宜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奶牛养殖区域推广。

  摩拉/尼里-拉菲水牛:适宜在广西、广东、云南、贵州、江苏等南方地区推广。

  西门塔尔牛(德系):适宜在新疆、内蒙古、山东、河北、山西、河南、吉林、辽宁、四川、安徽、甘肃等黄牛主产区域推广。

  夏南牛:适宜在全国推广。

  波尔山羊:适宜在全国推广。

  巴美肉羊:适宜在全国推广。

  北京鸭:适宜在全国推广。

  黄羽肉鸡:适宜在海拔2000米以下的地区推广。

  (九)渔业(8个)

  南美白对虾:全国沿海地区均适合养殖,南美白对虾淡化后在内陆一些淡水流域也可以养殖,可以在盐碱荒地建塘养殖。

  斑点叉尾:全国各地均可进行养殖,池塘、稻田、网箱和工厂化等方式养殖。

  河蟹:全国各地淡水池塘、水库、湖泊、河道、稻田和低洼盐碱地水域均可养殖。

  中国对虾“黄海1号”:全国各地沿海池塘均可养殖。

  罗非鱼:罗非鱼是广盐性热带鱼类,正常生长繁殖的水温为16~38℃,最适水温22~35℃,水温适宜的淡水池塘、水库、湖泊、河道、稻田和低洼盐碱地水域及海水池塘、汪子均可养殖,还可工厂化流水养殖。水温低于12℃易发生冻伤死亡。

  团头鲂浦江1号:适宜全国淡水养殖地区。

  大黄鱼:适宜全国沿海地区。

  异育银鲫:适宜全国淡水池塘养殖地区。

  二、50项主推技术

  (一)综合技术(8项)

  保护性耕作与免耕技术

  测土配方施肥技术

  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

  机械化收获与植保技术

  农田节水技术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

  兽药安全使用技术

  (二)水稻技术(4项)

  水稻超高产栽培技术

  水稻轻简栽培技术

  稻鸭共育生产技术

  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技术

  (三)小麦技术(4项)

  小麦节水高产栽培技术

  优质小麦无公害标准化生产技术

  黄淮海小麦/玉米轮作平衡增产技术

  小麦套种带状种植模式

  (四)玉米技术(3项)

  玉米“一增四改”技术

  玉米早熟、矮秆、耐密增产技术

  甜、糯玉米优质高产栽培技术

  (五)大豆技术(3项)

  大豆“垄三”栽培技术

  大豆窄行密植技术

  南方大豆间、套作栽培技术

  (六)油菜技术(2项)

  双低油菜简化增效技术及保优高产栽培技术

  油菜机开沟覆盖免耕直播技术

  (七)棉花技术(2项)

  棉花育苗移栽新技术

  盐碱地棉花丰产栽培技术

  (八)果树技术(3项)

  优质苹果栽培技术

  提高葡萄品质的花果管理技术

  柑橘容器育苗技术

  (九)蔬菜技术(3项)

  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

  蔬菜集约化育苗技术

  设施蔬菜连作障碍综合防治技术

  (十)畜牧技术(12项)

  提高母猪生产能力技术

  猪人工授精技术

  中小规模养猪场传染病控制技术

  青贮饲料生产技术

  奶牛小区(场)规范化饲养技术

  肉牛规模化生产综合配套技术

  肉羊规模化生产综合配套技术

  草畜平衡高效养殖技术

  草原虫害微生物防治技术

  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综合技术

  禽病综合防治技术

  紫花苜蓿综合生产技术

  (十一)渔业技术(6项)

  淡水池塘健康养殖技术

  网箱无公害养殖技术

  水产养殖水质综合调控技术

  盐碱地生态养殖技术

  海水池塘健康养殖技术

  海水工厂化健康养殖技术

  (《2008年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一书将另行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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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2004年)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

 第139号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三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决定》修正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重新发布施行,《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治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市长:李鸿忠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市)出租屋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机关。市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市、区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出租屋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暂住人员的户口管理。
  市、区税务、工商、计划生育、文化、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城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出租屋实施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屋管理的领导和协调。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和区公安机关、计划生育部门、税务部门等职能部门实行联合办公制度,集中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租住人员信息登记、户口申报、计划生育管理及税费征管等工作。
  联合办公的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制定,联合办公的经费由区财政核拨。
  第六条 住宅出租屋管理实行《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和《计划生育责任书》制度。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10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解除后,有关当事人应于变更或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等手续。
  在办理租赁合同(住宅)登记或者备案时,应核查出租人与出租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承租人为暂住人员的,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出租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的计划生育有关证件。对未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和无查验合格的计划生育有关证件的,应登记在册并及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
  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应做好对租住人员的信息采集、统计和反馈工作。
  第八条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审查租赁合同后,颁发房屋租赁登记或备案凭证。房屋租赁登记或备案凭证是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有效证件。
  第九条 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每年公布一次房屋租赁指导租金,根据市场变动的实际需要,也可半年公布一次房屋租赁指导租金。
  第十条 禁止下列房屋出租:
  (一)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二)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
  (三)无房屋权利证明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
  对前款房屋出租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清理、拆除。有人员居住其中的,由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清理;有非法租赁行为的,由市、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住宅出租屋应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条件;
  (三)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四)出租人应在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入住的当天将其基本情况向出租屋所在地的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报告,并在3日内向出租屋所在地的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呈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入住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报告;
  (五)发现出租屋治安隐患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六)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七)对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出租屋管理活动予以协助, 出租人委托他人协助的,应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租赁住宅房屋时,必须如实说明租住人数,出示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如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
  (二)其他入住人员发生变更的,承租人应于当天办理租住人员信息登记变更手续;
  (三)必须于入住3日内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户口申报手续,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暂住证件,并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四)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屋使用性质,利用出租屋从事旅馆业、餐饮、娱乐、网吧等经营性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五)禁止利用出租屋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六)禁止利用出租屋传销或变相传销,无照经营、无证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
  (七)禁止利用出租屋无证职介、婚介、培训、房地产中介等诈骗活动;
  (八)禁止利用住宅出租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九)发现出租屋内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出租屋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权检查出租屋的租赁行为是否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必要时,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协助。
  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在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中,发现承租人未办理户口登记以及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发现无照经营的,应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反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应及时通报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应及时通报计划生育部门;发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应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出租屋内其他违法情形的,通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和暂住证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居所证明。申请人以出租屋为居所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出租屋的治安和消防管理,及时查处刑事、治安案件,监督出租人和承租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和防火安全制度。
  公安机关发现有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的,应及时通报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发现有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应及时通报计划生育部门。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等经济组织以租赁房屋为营业地址的,应当要求其提供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未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通报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并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年审。
  第十六条 房屋权利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合伙等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承担相应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以及将房屋提供给直系亲属以外的人无偿使用等变相租赁行为,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和本规定纳入租赁管理。
  第十七条 工商业出租屋附带有员工宿舍的,其宿舍部分出租的按住宅出租屋管理,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房屋业主将房屋出租的,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后,应于10日内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受税务部门委托代征有关房屋租赁税项的,发现有偷税、漏税、抗税等情形的,应及时通报税务部门。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出租屋租住人员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居民委员会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出租屋实施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房屋中介组织受委托代办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的,应承担出租人的责任和义务,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房屋中介组织必须依法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规避或者协助租赁当事人规避管理;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租赁当事人的利益;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手段蒙骗、坑害租赁当事人;不得强迫当事人出租或承租房屋。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租赁期限内租金总额20%的罚款,追缴房屋租赁管理费和滞纳金;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呈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处以月租金额一倍的罚款;在出租屋内发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未如实填写信息或未及时变更信息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处以月租金额一倍的罚款;在出租屋内发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出租屋业主或其委托的出租屋管理人、承租人拒绝、逃避、抗拒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税务部门的合法检查、管理行为的,管理机关除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外,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当事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妨碍公务罪或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出租房屋,未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管理有关手续的,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故意阻挠、妨碍开展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房屋租赁中介组织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可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收缴罚款,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税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积极履行管理职责,不按规定协助其他管理机关进行管理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效能监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博州政发[2003]54号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效能监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3年8月1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委,州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效能监察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效能监察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促进博州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行政机关各负其责,实行效能建设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负有组织领导责任,行政效能建设情况是考核政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是指各级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依法行政、完善管理制度、履行职责的能力、效率、效果、效益的监督检查及对行政管理工作中违法失职行为的查处。监察对象应主动、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目的:规范监察对象依法行政,改善行政管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勤政、廉政,积极协调配合,增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通过开展效能监察,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落实,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搞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第五条 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原则:
⑴坚持勤政与廉政相结合;
⑵思想教育与严格管理相结合;
⑶职能部门自查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⑷监督检查与科学管理相结合;
⑸依法行政与制度创新相结合;
⑹奖励与惩戒相结合。

第二章 行政效能建设职责
第六条 行政机关要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的原则,从机关的工作职能和具体业务出发,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形成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坚持公开、公正和廉洁、高效的办事原则,依法行政。其工作人员要模范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正确高效地履行职责,完成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各项目标任务。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一切行政行为、管理活动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涉及不同行政机关职责的,主要负责的机关应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其他机关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拖延,贻误工作。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坚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一律予以取消,相应的收费项目也同时取消。凡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明确审批范围、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不得擅自增加审批项目、扩大审批范围、增设审批条件和审批环节。
第十条 行政机关实行政务公开和社会服务承诺制,坚持公开、公正的行政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和特殊工作需要外,均应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包括执法范围、职责、标准、条件、收费、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监督措施、责任追究以及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重大事项、公众信息等,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严格定员、定岗、定职责,根据本单位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目标和管理制度,保证内部分工合理、运作有序。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实行限时办结制。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管理事项明确规定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没有规定的,应根据情况合理确定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对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并保证办理质量。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行首问负责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理有关事项时,第一个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应负责予以办理落实,不得推诿扯皮;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向其说明理由,同时报告领导并备案。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遵守组织纪律,确保政令畅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明确提出,上级机关和领导不采纳的,按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执行。

第三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行政效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⑴是否正确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章制度,以及各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⑵是否正确行使职权,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建立和完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服从宏观指导。
⑶是否认真执行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高质量地办结审批事项。
⑷是否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制度,认真实行行政管理公示制和社会服务承诺制。坚持公开、公正和廉洁、高效的办事原则,并通过多种形式和载体,向社会公开政策法规、年度工作目标、部门职责、办事指南、收费依据和标准、行政处罚等内容。
⑸是否严格依法行政,坚持依法办事,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认真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
⑹是否尽职尽责,勤政高效,热情为基层服务,做好统筹、协调、监督工作,全面实行了办文、办事限时办结制。
⑺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工作责任制度、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形成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并严格执行制度,规范行为,强化管理。
⑻是否科学确定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岗位目标责任制,保证内部分工合理,运作有序。切实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各项目标任务。

第四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方法主要是专项监察和综合监察。可分为:
⑴事前防范性监察。是围绕监察对象的决策行为和实施决策前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和决策本身是否合法。
⑵事中跟踪性监察。是对监察对象在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检查或调查,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促进其正确履行职责。
⑶事后改进性监察。是对监察对象已完结的行政管理行为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已经发生不良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的监察。
第十七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一般工作程序:选题立项,制定方案;查明情况,分析原因;提出建议,改进管理;分清责任,严格奖惩;写出终结报告。
⑴选题立项,制定方案。各级监察机关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群众反映较大的问题等,从实际出发,选出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提出立项建议,经批准后正式立项、制定方案,通知被查单位,并报上级监察部门备案。
⑵查明情况,分析原因。通过查帐目、记录、有关文件、制度和找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找出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清有关人员责任。
⑶提出建议。针对检查结果,提出监察建议,送达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关单位和人员应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如有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⑷分清责任,严格奖惩。认真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和奖惩决定。对忠于职守、廉洁勤政、成绩突出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或违法违纪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⑸写出终结报告。监察机关的案件处理后,应当写出结案报告,报经监察机关负责人同意后结案,并按规定办理立卷、归档、呈报、备案等事项。

第五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各级监察机关负责行政效能监察的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工作,及时向行政领导提出效能监察立项、实施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员参与效能监察工作;负责查处在行政效能监察中发现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的问题;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列席被监察单位的有关会议,参加被监察单位的有关活动;负责总结、交流经验,检查督促立项的落实;评选优秀成果,宣传和推广勤政、廉政典型和高效运行的管理经验;立卷归档。

第六章 奖励与惩戒
第十九条 行政效能监察必须贯彻奖励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效能监察的结果要作为考核、使用和提拔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奖励范围包括监察对象、实施部门(机构)、监察人员。
第二十条 对下列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⑴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履行职责,科学决策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⑵防止事故发生,挽回经济损失,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的;
⑶廉政勤政成绩突出,在效能监察中解决关键问题,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⑷主动挖掘案件线索,与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组织开展效能监察的有功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行政效能责任追究:
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决定、命令,盲目决策,渎职失职的;
⑵未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分管工作存在的问题长期失察,工作职责混乱,相互扯皮、推诿,办事效率低下的;
⑶不认真执行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该取消或调整的审批事项不取消或不调整,审批程序繁琐、私自增设审批条件和审批环节、违规审批、超时限审批、审批条件不公开的;
⑷未实行政务公开、行政管理公示制和社会服务承诺制,办事透明度不高或者搞假公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⑸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证明、给付、裁决、救济、保护等事务不受理,或者借故拖延、推诿,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或者人为设置障碍,歧视、刁难服务对象的;
⑹行政执法部门对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不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移交处理的;
⑺违反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私设“小金库”的;
⑻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不认真执行监察机关监察决定或不采纳监察建议,又不及时提出异议的行为和纠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⑼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 应给予刑事处分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责任追究方式为:
⑴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⑵诫免谈话;
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⑷通报批评;
⑸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
⑹行政告诫;
⑺依照行政纪律给予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监察对象属于国家公务员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奖惩。监察对象属于事业单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各级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行政效能建设和行政效能监察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